三、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
以上介绍了历史上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种理论,为了正确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下面谈谈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
(一)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不是自然的对立物
人类的出现是自然界进化的产物,今天人类能够自觉地调整与自然的关系也是自然又一进化的表现。因此,人类当然毫无例外应当服从于统一的物质世界的整体规律。前苏联哲学家 A.M.柯瓦列夫说得好:“人类社会,不论其自身具有怎样的质的特点,却要从属于自然界的普遍规律⋯⋯为了分析人类社会,不但要研究那些把社会与自然界的其余部分区别开来的东西,而且要研究那些把它同自然界联系起来的东西⋯⋯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整个发展过程首先证实了这一点,这一革命已充分地提出了保护人类周围的自然界和人类本身的问题。”①
(二)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静止的绝对的,而是互为因果的动态关系 斯大林批判地理环境决定论的主要理由是“因为社会的变化比地理环境
的变化快得不可比拟,”也就是说人类社会是在基本不变的静态背景下发生发展的。事实上,地理环境在人类作用下是在随时发生变化的,其变化幅度、速度在很多方面要比纯自然的变化大得多。现今世界除了两极和人类有意保护的自然保护区外,人类几乎用自己改造的生物、土壤环境刷新了全部纯自然环境,变自然地带景观为人为生物景观。人类改变水系、地形、形成新的地球化学过程,建立了完全不同于自然的城市环境。正如 B.N.维尔纳斯基说的“与过去比较是根本的改造。”人类改变环境,改变了的环境又影响人类的社会发展,两者是互为因果的。试想环境中每一个新资源的开发利用,如煤、石油、电力、放射性物质等都给人类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带来人类
① K.K.马尔科夫著,赵抱力译:《现代地理学问题》,北京大学综合自然地理资料(二),1980 年版,第
11 页。
社会生活的巨大进步。城市的发展、工业的发展使人类的思想观念和文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环境改变着人,人也不断地改造环境。“几万年几乎不变” 的环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这样说只能给人以社会发展与环境隔绝的认识, 其理论本身就使人难以理解地理环境的“经常”和“重要”的作用。
(三)地理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
人类对环境的认识是从幼稚到成熟、从浮浅到深刻的不断深化的过程。在人与环境关系的研究上,地理学走过了两个弯路:第一个弯路是“文明环境论”,即将社会文明的各种形态与环境形态相关对比,例如海岸线的平直或弯曲与文明发展程度的关系、寒冷与技术落后,温暖与技术先进等议论都属于这一类。从系统论角度来说,这是一种黑箱理论,即完全不了解事物内部机理只是找现象间的间接的跳跃性的联系,如同一部电视机打开开关就有画面、关闭开关画面就消失,跳过电视机内部构造机理研究,得出“开关关与闭决定画面有与无”的结论一样,是一种机械论的思想方法。第二个弯路是把人看成生物,没有研究人类社会的特有机理,同样也得不出科学结论。60 年代以后的人地关系研究逐渐转向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研究,即研究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的协调关系问题,即 PRED 问题,即“发展环境论”, 应当说这是一条认识环境与人类关系的正确路线和方法论。地理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以此为出发点去研究人地关系,去探求人类社会与地理环境的矛盾运动规律,才能迎来地理学的坚实进步。
(四)地理环境基本上是间接地通过社会生产方式来影响社会发展的 决定论也好、可能论也好,长期争论不休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总是力图直
接探求自然环境与人类的关系。应当承认,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直接影响的关系,例如气候的寒暖干湿直接影响人的生理、心理,适宜的环境总是吸引人们去居住和生产,一个民族最初的宗教、哲学、文化观念总是与他们原始居住的环境密切相关等等。但是,更多的情况下是要通过人的科学、技术、劳动、文化的中介作用来影响社会,例如同样是大海对具有航海技术的人来说它是福,而对没有航海能力的人来说则是祸,是可怕的障碍。同样的环境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管理水平显然社会效果是不同的。地理环境决定论之所以能够举出例证说明一些问题而又不能说明另外一些问题,其原因就是把地理环境的直接作用和通过中介的间接作用混同在一起。所以一般地说,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在社会的内部,即由社会的生产方式来决定的。地理环境基本上是通过人类的劳动技术文化对社会发展起着间接的作用,但在一定条件下也起着直接的作用,进而对社会的某些方面产生决定性作用。例如气候条件、地下资源对农业、采掘工业的布局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地理位置对有形的文化符号系统的分布在较长历史时期内也起着决定性作用。环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离开环境就没有人类的最初的感性认识,也根本谈不上人类后来的科学文化技术进步。离开环境就离开了人类的生产之源、生活之源,所以任何脱离环境单纯孤立研究社会的想法都是不科学的。人类自身、人类的社会文化和科学技术、自然环境,都是人类生态系统的组成因素。系统的不同发展阶段、系统内不同的因果之间制约影响程度是不同的。
总之,在我们讨论与环境关系问题时,必须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命题, 不能脱离讨论问题的时空尺度,和外界条件,绝对化的决定论、非决定论讨论是没有意义的。
(五)人与自然是共生的关系
如果把人类比做一个人的话,漫长的中世纪是人类的沉睡阶段,在黑暗的唯心主义宗教神权和封建制度压迫下,人类的智力能力处于抑制状态。工业革命以后的二百多年是人类的激奋时期。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突变性发展,使人类过于自信,虽然生产发展速度较快,然而人类与自然的矛盾,人类社会内部的矛盾也日趋尖锐。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从全世界角度讲,人类更为成熟了,开始比较冷静地看待人与环境的关系,于是保护环境的思想、和平发展的思想,与自然共生的新意识产生了。应当进一步指出的是这种共生关系,对人类来讲,应当是主动的积极的,不应该等待自然的恩赐,而应积极向自然索取,按着自然规律去改造环境的不利条件,利用其有利条件, 自觉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前苏联学者索恰瓦(Coчaвa)提出人与自然共同创造的思想,即人类发掘自然的潜力活化自然过程共同创造出符合客观规律对人类有益新的环境。例如在亚热带和温带过渡地区通过人工对水、土条件的改善,尽可能地扩大亚热带生物栽培的范围,利用海湾浅水域适当加以建设,建成生产力很高的人工养殖场,都是很好的例证。这些都是人与自然共生理论中更为积极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