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妓女还得去卖淫吗

鲁迅曾说:创作的基础是生活经验。生活经验是在“所做”之外,也包括“所遇、所见、所闻的”。作者写出作品来,对其中的事物,虽然不必亲历过,最好是经历过。有人根据鲁迅的上述见解,提出反驳说:“那么写杀人最好是自己杀过人,写妓女还得去卖淫吗?”

鲁迅说的很清楚,“生活经验”这个概念的外延,包括“所做、所遇、所见、所闻”,即“所遇、所见、所闻”也属于“生活经验”,而且鲁迅明确指出,对于作品中的事情“不必亲历过”。但反驳者却把鲁迅的这些意见歪曲为“写什么就必须亲自去干什么”,把“生活经验”等同于“亲自干” 或“亲历过”,犯了故意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的诡辩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