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吃了就等于他吃了

有一个民间故事说:

从前有一个财主应邀到外乡赴宴,把家里雇的一个长工带去作仆人侍候他。

到了主人的家门口,财主一人进去,把长工留在门外。财主在主人家大吃大喝了一顿,早把门外的长工忘在脑后了。

财主酒足饭饱之后告辞主人出来,主人把财主送到门外,见到长工站在外面,就抱歉地对财主说:“哎!我不知道您的仆人还呆在门外,为什么不叫他进家吃点东西?”财主摇了摇头,不以为然地说:

“没有什么,我吃了就等于他吃了。”

长工听了这话,心里气恨极了,一声不吭地给财主拉过马来,扶他上马, 自己跟在后面走。

走到一条大河边,河水很深,又没有桥,来的时候是长工把财主背过来的。现在长工心生一计,自己跳进水里游过去了。财主忙叫长工过来背他, 长工装着没有听见。

财主没有办法,只好自己跳进河里,但他根本不会游泳,下水后心里发慌,急喊长工快来救他。长工在对岸不慌不忙地回答说:

“没有什么,我游过来就等于你游过来。” 接着,一股急流把财主卷走了。

“我吃了”与“他吃了”这两个判断的谓项相同主项不同,主项反映了不同的对象,因而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判断,二者之间不能相互代替,更不能划等号。这位财主故意把二者混为一谈,作出了“我吃了就等于他吃了” 的诡辩论断,以此为他虐待长工的行为作辩护。长工如法炮制,作出了“我游过来就等于你游过来”的判断,以此为自己不救财主的行为作辩护。长工的论断虽然同样荒谬,但他是从财主那里学来的。这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情有可原”与“理无可恕”

据说从前有一位法官判案,他原先写下的判语是: “情有可原,理无可恕。”

后来被告对他行贿,他在接受贿赂之后,拿起笔来,一字未改,只将原

话的次序颠倒过来,变成: “理无可恕,情有可原。”

这样一来,这位贪官既可以用“判语未变”作理由掩盖自己的受贿行为, 又表示了对行贿者的回报。这是为什么?

形式逻辑把“情有可原,理无可恕”看作是一个包含两个肢判断的联言判断,认为如果一个联言判断所包含的每个肢判断(联言肢)都真,则该联言判断就是真的。在关于自然语言的逻辑学(简称“语言逻辑”)中,又把联言判断分为三种:并列联言判断、递进联言判断和转折联言判断。认为并列联言判断的肢判断的先后次序可以变动。例如可以把这样一个并列联言判断“小李是中学生,并且小王也是中学生”变动为“小王是中学生,并且小李也是中学生”,这并没有改变原判断的意思。但是一个递进联言判断和转折联言判断,其肢判断的先后次序是不能任意变动的,因为变动了,就会改变原判断的意思。例如,不能把这样一个递进联言判断“小刘不仅结了婚, 而且有了孩子”改为“小刘不仅有了孩子,而且结了婚”;也不能把这样一个转折联言判断“西沙的岛子虽小,但每一寸土地都是我国的领土”改为“虽然西沙的每一寸土地都是我国的,但西沙的岛子很小”。上面讲的那位法官最初下的判语“情有可原,理无可恕”,就是一个转折联言判断,只不过把联结词“虽然⋯⋯但是”省略了。这个判断的确切意思是:被告的行为虽然从感情上是可以理解和原谅的,但是从道理上或从法律上是不可宽恕的。显然,这个判断的重点是“但是”后面的那个肢判断。根据这个判断,被告就要被判刑或判重刑。法官受贿后变动了原判语的先后次序,其意思就成为: 被告的行为虽然从道理上或从法律上不可宽恕,但从感情上是可以理解和原谅的。判断的重点落在“可理解可原谅”上。根据这个判断,被告就可以免刑或判轻刑。在这里,贪官的诡辩手法就在于偷换了判断的重点。这种根据自己的主观需要任意改变肢判断的先后次序的手法,可称之为“颠倒语序” 或“颠倒词序”的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