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盗非杀人

我国春秋战国时代的墨家学派,曾对形式逻辑的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墨家的逻辑中也有错误的东西。如在墨家的《小取》中,有这样一个推理:

“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

从“盗是人”的前提能推出“杀盗不是杀人”的结论吗?不能。因为在前提中,把“盗”包括在“人”的外延之内,而在结论中却又把它排斥于“人”

的外延之外,这不仅偷换了“人”这个概念的外延,也偷换了它的内涵,使“人”这个概念失去了自身的确定性和前后一贯性,违反了同一律和不矛盾律,从而构成了诡辩。另外,从《小取》中举的一些推理的例子来看,也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例如,在《小取》“是而然”的推理中有这样一个推理: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我们认为这个推理是正确的,它是对“杀盗非杀人”推理的否定。我国逻辑界有些同志为“杀盗非杀人”的推理作辩护,他们说“杀盗非杀人”中的人,指的是盗以外的普通人。这个解释显然不能成立,因为它和“盗,人也”的前提是相矛盾的,二者不能并存。还有的同志想用“杀死敌人不犯杀人罪”作理由来证明“杀盗不是杀人”。这个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不犯杀人罪”和“不是杀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用前者来取代后者。打个比方说,难道我们能以“杀死猪不犯杀猪罪”为理由来证明“杀的不是猪”吗?可见,为诡辩作辩护也难免陷入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