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清初权力斗争及各项政治经济政策

清朝初年,满洲统治集团因不适应入关后所面临的新问题而产生出许多新矛盾,有派系之争、新旧观念之争,也有满汉之争。各种矛盾相互交织, 尖锐激烈。统治集团正是在这些内部纷争中逐步地适应新情况,一方面指挥军事征服,一方面改变了满洲奴隶制旧规,建立起适应汉族地区发展水平的封建政治制度,采取措施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一清初统治集团的权力斗争清初统治集团的权力斗争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多尔衮摄政阶段、顺治帝亲政阶段及康熙帝初政阶段。

(一)多尔衮摄政阶段

多尔衮指挥清军入关,主持迁都,劳苦功高,他一派系的贵族实力越来越强盛。多尔衮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中央集权的政治改革。这一改革又是与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之争相辅相成,同步进行的。

入关之前,清国是由皇帝主持的诸贝勒、八大臣(即八旗固山厄真,合称八大臣)议政王会议统治的。诸贝勒平时分理政务,战时则受命统领八旗兵对外作战,这是一种皇帝主持下的贵族集体统治的制度。

多尔衮辅政之初,即与济尔哈朗宣布改变诸王贝勒与八大臣共议国政、诸王兼领六部的旧制,将议政权集中到多尔衮和济尔哈朗手中,同时,宣布停止诸王兼理六部事务及贝子、公管理部务。六部各任命尚书、侍郎管理。这一举措削弱了满洲王公大臣的政治权力。

多尔衮与济尔哈朗共为辅政大臣,多尔衮能力更强,加之济尔哈朗在皇位之争时支持豪格,济尔哈朗自知无法与多尔衮相匹敌,便于顺治元年宣布, 诸大臣奏事先奏多尔衮,自己甘居其次。顺治四年,多尔衮以济尔哈朗府第逾制为名,罚银 2000 两,罢去辅政。这样,中枢权力都集中到多尔衮的手中。同时,他又加封自己的同母弟多铎为“辅政叔王”,以加强自己派系的实力。

多尔衮有同母兄弟二人,其兄阿济格为一员猛将,入关以后追剿李自成农民军,招抚左良玉残部,立下赫赫战功。此人在政治上有些糊涂,曾反对迁都北京,主张洗掠一番,返回辽东。他还当面向多尔衮索要“叔王”称号。多尔衮只让他领兵打仗,从来不许他干预朝政和交接汉官。多铎多次挂印出征,收复南京,经略江南,征讨苏尼特蒙古,在政治上比较谨慎,因此也更受重用,被封为辅政叔王。

顺治五年,多尔衮继罢黜济尔哈朗之后,又除掉了他的对头豪格。顺治元年,多尔衮因豪格背后骂他,曾罗致罪名将豪格幽禁。小皇帝福临哭泣不止,饭也不吃,苦苦哀求,豪格才免于一死。清朝迁都北京之后,豪格因作战立功。恢复了肃亲王爵位。后来,他又先后率兵到山东镇压抗清义军,追剿李自成、张献忠农民军,平定陕西、四川,射杀张献忠。顺治五年二月, 豪格得胜还朝,顺治帝在太和殿设宴慰劳。多尔衮加豪格徇隐部将冒功的罪名,将其逮捕入狱。顺治帝下旨“如此处分,诚为不忍,不准行”。多尔衮不听,三月,豪格幽死狱中。豪格死后,多尔衮娶了豪格的福晋,清查拥立豪格的贵族,兴起大狱,牵连多人。济尔哈朗也被株连,降为郡王。

多尔衮排除了豪格等敌对势力之后,权势更大了。在此之前,他以身体有“风疾”,已不再对顺治帝行跪拜礼,是年,顺治帝又封他为“皇父摄政

王”(满语作“汗的父王”)。从此,贵族间的矛盾更为尖锐了。

顺治六年,多铎病死,多尔衮在贵族集团内失去一个重要的支持者,只有同母兄阿济格领有重兵。朝政由他的亲信巽亲王满达海、端重亲王博洛、敬谨亲王尼堪(这三人都是努尔哈赤的孙子)处理,称“理政三王”。这时, 多尔衮以为自己大权在握,已在贵族集团权力之争中取得绝对胜利。他常常告诫大臣对顺治帝要恭谨,并说:“俟上春秋鼎盛,将归政焉。”

顺治七年,多尔衮因多铎英年早逝而心情不爽,到边外狩猎散心,十二月病死于哈刺城,年 39 岁。多尔衮死后,顺治帝命令以皇帝之礼治丧,上尊号为“敬诚义皇帝”。从此,顺治帝开始亲政。

多尔衮是清朝的开国功臣。他率军入关,迁都北京,遣将西征,传檄江南,依仿明制建立对中原大地的统治,功劳盖世。他号令诸王贝勒,擅权跋扈,其中既有他个人对权势的热衷,也表现了清初统治集团向中央集权君主专制过渡的历史进程。顺治帝也是如此。

(二)顺治帝亲政时期

顺治帝亲政之后,清初统治集团的权力斗争又进入了新的阶段。这一时期统治集团的权力斗争主要表现为顺治帝支持济尔哈朗反击多尔衷一系贵族、依仿明制进行政治改革和皇室纠纷。

  1. 打击多尔衮一系的贵族

多尔衮死后,阿济格成了多尔衮一系最有权势的贵族。顺治八年正月, 济尔哈朗在阿济格护送多尔衮灵枢返回北京的路上,以阿济格密谋作乱的罪名逮捕了他,将他削爵幽禁,在狱中赐死。随后,济尔哈朗又带领理政三王满达海、博洛、尼堪及内大臣共同上书顺治帝,攻讦多尔衮:独擅权威,不令济尔哈朗预政;自称皇父摄政王,僭拟至尊;构陷威逼,使豪格不得其死等等。顺治帝将多尔衰的罪状布告天下,下令追削多尔衮封爵,籍没家产入官,并将他掘墓鞭尸。

处罚了多尔衮之后,顺治帝又将多尔衮倚重的大臣和满洲贵族处死数十人,几乎铲除殆尽。内大臣何洛会、吏部尚书谭泰是多尔衮心腹,顺治帝先将何洛会正法,又将谭泰判处死刑,抄没家产。大学士范文程、宁完我、刚林、祁充格都被认定有罪。满洲大学士刚林和祁充格被判处死刑,籍没家产, 刚林死后还被灭族。汉族大学土范文程贬官认赎,宁完我降调国史院。理政三王虽然刚刚附和济尔哈朗攻讦多尔衮,也被降爵,停罢理政。不久,满达海和博洛病死,尼堪在湖南衡州战死,从征诸将也以兵败议罪。

顺治帝为了防止大臣专擅,加强了被多尔衮削弱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先后任命 30 多位满洲官员为议政大臣,还特地选派皇太极系统、拥立豪格、曾遭多尔衮迫害并且揭发多尔衮有功的大臣鳌拜、遏必隆、索尼、苏克萨哈为领侍卫内大臣(统领侍卫亲军)、议政大臣,参与议政。其中鳌拜、遏必隆属镶黄旗,索尼属正黄旗,苏克萨哈属正白旗。两黄旗与正白旗由顺治帝直接统领,成为新的上三旗(正蓝旗换出)。从此,以济尔哈朗为首的贵族控制了议政王大臣会议。

  1. 依仿明制改革政治

顺治帝利用济尔哈朗清除多尔衮派系,在政治上,他与济尔哈朗是有分歧的。顺治帝主张依照明制进行政治改革。议论帝王治术时,他曾一再赞扬

朱元璋所定条例章程“规划周详”,意在实行明制。这与多尔衮摄政时期的举措是相承袭的。济尔哈朗在政治上是守旧派。他上书提出皇太极曾担心后世子孙“沿习汉俗”,要求顺治帝效法努尔哈赤、皇太极,“不时与内外大臣详究政务得失”,其用意为加强满洲贵族特权,反对承袭汉族的政治经济制度。除此之外,顺治帝为了加强皇权,对济尔哈朗也不得不有所限制。顺治九年正月,顺治帝下令解除济尔哈朗摄政大臣的职权,规定一切奏章不必再交济尔哈朗过目。随后,又以金册金宝加封济尔哈朗为“叔和硕郑亲王”, 以抚慰他。从此,济尔哈朗在朝廷上受到极高的礼遇,直到顺治十二年患病去世为止,他以满洲贵族首领的身份主持议政王大臣会议,但再也未享受过摄政大权。

顺治帝仿照明制对清朝的政治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重要的改革有如下两项:改定官制——顺治帝下令撤除满洲旧有的内三院:弘文院、国史院、秘书院,销毁旧印。内三院满汉大学士改加殿阁大学士(中和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东阁、文渊阁)衔,兼管某部尚书事,统称为内阁。另设翰林院掌管文翰。朝廷官衙和官员名称,均满汉文并用。满汉官员原来各有品级,满官高于汉官,这时一并划一改定。这样,实际上是提高了汉官的品级和地位。

八旗官员原来只有满语名称,这时也确定了汉语名称。

任用宦官——明朝的批政之一,是宦官干政。顺治帝效仿明制,也将这一批政承袭下来了。

清朝原来没有宦官,顺治帝进入北京后,役使明代皇宫里的宦官,这些宦官由内务府统领。顺治帝亲政之后,设十三衙门(因宦官有乾清宫执事官、司札监、御用监等十三个部门)管理宦官。因明太祖朱元璋曾立铁牌禁止宦官干政,顺治帝也依样效仿,命工部立十三衙门铁牌,明令宦官倘有犯法干政,窃权纳贿诸事,“即行凌迟处死,定不姑贷”。虽然立有铁牌,顺治朝仍发生宦官吴良辅交接官员,纳贿作弊事件。吴良辅因受顺治帝宠信,当时并未治罪,直到顺治帝病死,才被处以死刑。有清一代,宦官干政之事仍然屡禁不绝,但因清代诸帝大多大权独揽,宦官干政的危害比明代有所减轻。

  1. 皇室纠纷

顺治帝聪明过人,但异常任性,在宫廷生活中常常做一些不合礼法的事, 也因此与周围的人有些不和谐。

顺治帝生母孝庄皇太后博尔济吉特氏在朝廷上很有权威,朝廷大事,官员升降,顺治帝都是先禀告皇太后,然后行事。顺治帝的第一位皇后是皇太后的娘家侄女,由多尔衮为他聘娶,顺治八年被册封为皇后。顺治帝对这位皇后十分冷淡,于顺治十一年将她废为静妃,移居侧宫。大学士冯铨等上书劝谏,顺治帝不听。第二年,皇太后又为顺治帝娶博尔济吉特氏之女,册为皇后,新后与废后为姑侄。顺治帝又与之不睦。顺治帝宠爱董鄂氏,顺治十三年立她为贤妃,十二月晋封皇贵妃。皇太后不喜欢董鄂氏。皇太后与皇帝后妃之间,也因此产生了许多矛盾。

清世祖福临御书“敬佛”石刻

顺治十四年以后,顺治帝信奉佛教禅宗,先后邀约江南禅师茆溪森、玉林琇、木陈忞等多人来京,驻于万善殿,不时与他们谈论禅机。顺治帝自称“痴道人”,董鄂氏也信奉佛法,顺治帝对她宠爱有加。顺治十六年,郑成功兵临南京,顺治帝宣布亲征,受到皇太后斥责,他还执意要去,后经僧人

(一说为耶稣会传教士)劝阻而作罢。顺治十七年,董鄂氏病死,顺治帝悲痛欲绝,得皇太后允准,追封为皇后,令茆溪森主持道场,诸臣以次致祭。顺治帝因悲痛过度,决意出家为僧,已剃度净发,幸亏有玉林琇和尚自杭州来京劝阻,才再蓄发。顺治帝情绪消沉,不久染上天花,于顺治十八年(1661 年)正月初七病死,年 24 岁。因顺治帝笃信佛教,世上遂有清世祖并非终于帝位,而是遁迹空门的传说。

(三)康熙帝初政阶段

顺治帝死后,孝庄皇太后成为太皇太后。太皇太后立顺治帝第三子,八岁的玄烨为帝,改明年为康熙元年。因他的庙号为圣祖,历史上又称其为清圣祖。议政大臣索尼、苏克萨哈、遏必隆、鳌拜四人奉诏辅政。太皇太后以顺治帝的名义颁布遗诏,胪列顺治帝的十四条“过失”。其中有渐习汉俗, 更张祖宗淳朴旧制;对皇太后未尽孝养,子道不终;对宗室诸王友爱之道未周;经营殿宇靡费甚多;董鄂妃之丧逾滥不经;任用宦官,设立十三衙门; 燕处深宫御朝绝少;自恃聪明,不能听言纳谏;知过不改等等。这个遗诏公开宣布排斥汉官汉俗,主张恢复清太祖、太宗旧制,代表了满族贵族守旧派的政治观点。

  1. 四大臣辅政

宣布四大臣辅政之后,索尼因大臣辅政不符合旧制,恐诸王不服,跪告诸王、贝勒,请诸王、贝勒与他们共同管理国政。诸王回答说“诏旨甚明, 谁敢干预?四大臣其勿让”。从此,四大臣名正言顺地掌握了朝政。这就是辅政四大臣体制。

四大臣中,索尼是四朝元老,年最长。他总揽启奏和批红大权,位居辅臣之首。康熙四年(1665 年),太皇太后又册立他的孙女为皇后,使他成为显赫的皇亲国戚。鳌拜立有战功,工于心计。遏必隆才智平庸,因与鳌拜同属镶黄旗,平日常常附和鳌拜。苏克萨哈是多尔衰旧属,与索尼、鳌拜不合, 常有抵触。索尼和鳌拜成了主要决策者。四大臣自顺治十八年(1661 年)至康熙六年(1667 年)辅政,在太皇太后支持下,借口仰法祖宗,恢复了若干旧制。

顺治十八年二月,四大臣辅政后立即宣布革去十三衙门,内廷仍用宦官, 由内务府统领。六月,宣布废除顺治帝设立的内阁和翰林院,恢复内三院。各设满洲大学士、汉大学士、满洲学士、汉军学士和汉学士。汉大学士定制为二员,内三院各一员。四大臣还改变了顺治帝满汉官员品级划一的规定, 恢复了太宗时满官高于汉官的旧制。满大学士为正一品,汉大学士为正二品, 满尚书为正一品,汉尚书为正二品,以下各级满官品级均高于汉官。

四大臣恢复祖宗旧制,最为扰民的要属更换圈地。更换圈地又与四大臣之间的权势之争有关。清初圈地时,蓟州、遵化、迁安诸州县的土地应划归镶黄旗,多尔衮因这些土地较好,将它划归自己所掌管的正白旗。圈地是清初秕政,顺治帝已于顺治十年诏令永行停止。四大臣中,鳌拜和遏必隆同属镶黄旗,索尼年老多病,鳌拜有遏必隆附和,权势渐大。鳌拜的弟弟穆里玛为镶黄旗都统、儿子那摩佛为领侍卫内大臣,侄子塞本得等为侍卫,他的家族在上三旗占据绝对优势。他交结了许多满洲重要大臣,以家族为中心结成死党,并一贯控制两黄旗,打击正白旗。康熙六年,鳌拜提出将镶黄旗圈地与正白旗交换。消息传出,当地农民惊慌失措,多抛荒不种。大学士兼户部尚书苏纳海(属正白旗)、直隶总督朱昌祚、巡抚王登联奉命经理此事。他

们三人均上书反对换地。鳌拜大怒,矫旨杀害了这三位大臣,强行更换土地, 并以此为借口,继续圈占汉民耕地。此举名为换地,实为在京畿地区恢复推行圈地制。

鳌拜一举杀三大臣,康熙帝亦无法制止。从此,鳌拜结党擅权,权势更盛。康熙六年,康熙帝已 14 岁,索尼眼见鳌拜日渐跋扈,心中不安,于三月上疏请康熙帝亲政。太皇太后不允,康熙帝留中不发。六月,索尼病死,七月,康熙帝得太皇太后允准,宣诏亲政。从此,清朝政局有了新的变化,统治集团的权力斗争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 康熙帝亲政

康熙帝亲政之后,鳌拜继续专权。一切朝中大事,他均先在家中与党羽议定,然后再拿到朝中实行。有不肯依附者,则深文周纳,置之死地。辅臣苏克萨哈属正白旗,与鳌拜因换地之事,结怨较深。康熙六年七月,康熙帝刚刚亲政,鳌拜上疏诬陷苏克萨哈不愿归政,请求以大逆罪论处。康熙帝不允,鳌拜以康熙帝少年可欺,在御前攘臂力争,累日强奏,终于迫使康熙帝批准判处苏克萨哈绞刑,弟、子、侄、孙 10 人处死,家产籍没,妻孥入官为奴。

苏克萨哈死后,辅政四大臣只剩下鳌拜和遏必隆,遏必隆又依附于鳌拜, 辅政四大臣体制,已蜕变成鳌拜个人专权,这就威胁到皇帝的权威,也引起朝中汉官的担忧。这时,太皇太后也由支持辅政四大臣转而支持康熙帝向鳌拜夺权。康熙帝以索尼的次子索额图为一等待卫,倚为心腹,命他训练身边的少年侍卫。

康熙八年(1669 年)五月十六日,鳌拜人见,康熙帝一声令下,少年侍卫一拥而上,将鳌拜拿下,交议政王审问。议政王勘问鳌拜 30 条罪状,拟议将他斩首。康熙帝念他早年立有战功,将他革职拘禁,后来鳌拜死于狱中, 他的弟弟穆里玛、侄子塞本特及主要党羽被处死 9 人。遏必隆削职免罪。被鳌拜冤杀的苏克萨哈、苏纳海等人平反昭雪。

清除鳌拜及其党羽,是康熙帝亲政后处理的第一件大事。他以 16 岁的年纪,缜密果断地除去权臣,没有引起政治动荡,显露出不同凡响的政治智慧和勇气。从此,清朝在他的治理下,日臻繁荣昌盛。

二 对汉族官僚地主的控制与笼络

清军人关之后,即遭到各地人民激烈的武装反抗,后来,虽然轰轰烈烈的抗清运动被镇压下去了,但汉族官僚地主仍然在隐蔽的经济领域和思想文化领域与其相抗衡。清朝统治者一方面严刑峻法,牢牢控制汉族官僚地主, 尤其是江南地主阶级;一方面提倡“以收拾人心为本”,笼络汉族上层人士, 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逐渐形成了一套对汉族官僚地主控制与笼络两手并用、恩威并重的政策。

顺治二年(1645 年)五月,清定国大将军豫亲王多铎攻占南京。当年闰六月,多尔衮选派大学士洪承畴接替多铎主持江南大局,特地给他铸了“招抚南方总督军务大学士印”。洪承畴为福建南安人,明万历四十四年迸士, 在明朝官至总督,与清军作战,兵败被俘,不久投降。他善于用兵,有政治谋略,又在汉族官僚地主中有着广泛的社会关系,是招抚江南的最佳人选。洪承畴到达江南后,一边进剿南明小朝廷,一边发布告谕,宣扬朝廷德意,

招抚江南土大夫,使不少明朝官员投降了清政府。

清政府还采用了所谓“使天下英雄人我毅中”的办法,举行乡试,网罗汉族知识分子。起初,还有许多人坚持气节,不肯应试。几年之后,越来越多的人抵御不住“学而优则仕”的诱惑,忘记了故国之思,应试当官。

到了顺治五年,朝廷中的汉族官员已经很多了。其中不但有辽东降清的旧臣,还有定都北京和占领江南后新附的汉人新官。江南人陈名夏,明崇祯时进士,官至户、兵二科都给事中,曾投降李自成,依附福王,最后投靠清政府,成为顺治帝的宠臣。清政府设立六部汉尚书后,陈名夏任吏部汉尚书。浙江海宁人陈之遴,明崇祯时进士。降清后被任命为礼部侍郎。经过他们的互相引荐提携,大批江南知识分子进入了清政府。顺治帝亲政后,多尔衮案牵连满洲权贵多人,满洲大学士刚林、祁充格被处死。汉族大学士卷人的程度有限,范文程、宁完我只受到夺官赎罪处分,不久就官复原职。

顺治八年(1651 年),陈名夏被擢任为内翰林弘文院大学士,次年被弹劾夺官。陈之遴继之为内翰林弘文院大学士。这时,范文程、宁完我、洪承畴并任大学士,满族大学士只有额色赫一人。顺治十年(1653 年),陈名夏被任命为秘书院大学士。因吏部掌握用人大权,关系最重,顺治帝命陈名夏以大学士兼吏部尚书。陈之遴为户部尚书,江南高邮人王永吉为兵部尚书。汉族官员逐渐掌握了朝廷上的实权部门,权势日隆。

汉族官员权势日隆,就不能不与满洲官员发生矛盾。汉族官员大量进入政府,又把明末党争积习和舞弊行为带人新政府。这样,朝廷上满汉大臣之间,及汉族文臣中汉军和汉人,南人和北人之间发生了各种矛盾。清朝统治者认为党争是导致明朝灭亡的主要原因,对之深恶痛绝,十分警惕,甚至有意识地制造狱案,以肃清党争积习,并借此加强对汉族官僚地主的控制。

任珍案及其后果 顺治十年,汉军总兵官任珍因擅杀家人受到贬滴,家婢控告他居家怨望。顺治帝命九卿科道议罪。朝中满洲官员认为应当处死, 陈名夏、陈之遴等 27 名汉族官员却另持一议,认为任珍既不承认怨望,不能据以定罪。顺治帝见朝中汉官、满官各持一议,心中大怒,指斥陈名夏等人“溺党类而踵弊习”,并挖苦汉官说“本朝之兴,岂曾谋之尔汉官辈乎?” 陈名夏因此案被罢免吏部尚书,仍留任大学士。陈之遴削衔罚俸,仍供原职。其他汉官均被酌量判刑。

任珍案之后,顺治帝先后任命范文程、宁完我为议政大臣。范文程、宁完我以汉军旗被任命为议政大臣,在清代属特例,是特殊宠信。宁完我代表北人的利益,得势后便转而打击以陈名夏为代表的南人。顺治十一年,宁完我弹劾陈名夏“结党怀奸”,揭发他说过“只需留头发,复衣冠,天下即太平”,及“庇护同党”等 7 罪。宁完我还提醒皇帝,如果纵容陈名夏结党营私,将重蹈明朝的历史覆辙。陈名夏受审成狱,被处绞刑。一些由他引荐的官员也受到惩处。两年后,弘文院大学士陈之遴也被御史弹劾“植党营私”、“市权豪纵”,发往盛京居住。

科场案 顺治十四年(1657 年),顺天乡试,与试生员 4000 人,贡监生 1700 余人,中额只 206 名。因名额有限,考生四处钻营。考官也欲借此机会交接权贵,密许已达千人。榜发后,众考生哗然,有人状告考官科场舞弊。

科场舞弊,清代以前也时有发生,案发后大多惩办舞弊者,从来未兴大狱。这次却不同,顺治帝借机兴起大狱。顺天案考官及中试者有 30 多人被流徙,江南案中有 19 人被处死,8 人流徙,其中大部分为江南名士。科场案是

陈名夏事件后,对江南名士的又一次打击。

哭庙案 晚明以来,江南土子集会结社,议论朝政,蔚然成风。顺治帝对此深恶痛绝,下令严禁。顺治十八年(1661 年)初,顺治帝去世,苏州府设幕,命百姓哭临三日。诸生金人瑞等借机率领土子聚于孔庙哭临。苏州一带的习俗是诸生有冤屈,即到孔庙着儒冠撕裂卷堂文,称为“哭庙”。金人瑞等哭庙之后,向江宁巡抚朱国治进呈揭帖,控告吴县县令任维初贪赃枉法。朝廷认为哭庙之举违反禁令,将有关诸生不分首从,一律定为死罪。据说此案重辟者 70 人,凌迟者 17 人,绞死者数人,这就是所谓“哭庙”。

奏销案 明末清初,天灾人祸不断,社会生产已濒临崩溃的边缘。清军入关之后,政府的财政十分困难。江南经济富庶,历来为政府的赋税重地。明末以来,江南地主规避赋税,拖欠钱粮,左右官府,已成为积习。清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困难,命令江南地方官催征钱粮,并以征收钱粮是否满额为“考成”标准,决定官员的升迁。顺治十八年顺治帝死后,朝廷下达更为严厉的谕旨,限令地方官催征赋税。六月,江宁巡抚朱国治疏奏苏、松、常、镇四府抗欠钱粮缙绅 13517 人,衙役 254 人。朝廷命将现任官员降二级调用,衿

士褫革,衙役照赃治罪。结果,逮捕其中 3000 余人械送刑部议处,次年五月始放还。这就是震动江南的“奏销案”。此案沉重地打击了江南地主阶级, 一时名士如吴伟业、徐乾学、徐元文、翁叔元都被降调或革籍(学籍)。己亥进土及第三人叶方蔼仅欠一厘,也被黜,当时有“探花不值一文钱”之谣。

整顿赋税,清理积欠,固然为政府日常政务,但清廷借奏销案兴起大狱, 实际是借机整治江南地主缙绅,使之无论在政治领域,还是在经济领域都俯首听命,不再对抗。

明史案 明史案是对江南地主缙绅的又一次沉重打击。江南富户庄廷鑨购得明代天启朝内阁大学士朱国祯所著明史稿本,续补天启、崇祯两朝事, 于顺治十七年(1660 年)由庄廷鑨署名刊刻。被罢免的归安知县吴之荣向杭州将军科魁告发此书对满洲多有斥责,庄家以重贿得免。吴之荣不死心,又于康熙元年(1662 年)告到刑部。刑部查处此事,将购书、校勘、刻工、刷匠及办理此案的一些汉族官员一并治罪,处死 70 余人,充军者数百人。这就是“明史案”。明史案是因修史触犯禁忌而兴起的大狱,开创了有清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文字狱。其宗旨为压制人民的反满思想,平息汉族知识分子在思想领域的对抗。

三 清政府面临的经济问题和它所采取的措施

明末清初,中国经过半个多世纪大规模的战乱,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再加上清政府的圈地、投充、逃人、禁海、迁界等倒行逆施,造成田园荒芜,人民逃移,社会生产调敝。

清政府在多尔衮摄政及顺治帝亲政之初,就已经开始考虑它所面临的经济问题了。顺治元年,多尔衮曾提出过“省刑罚,薄税敛”的主张。顺治三年,他更提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但是,由于战争仍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激烈进行,再加上清政府初建,一切都没有进入正轨,清初的经济政策大致沿袭明制,同时掺杂满洲旧习,基本上是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当时, 清政府在财政上人不敷出,十分困难。以顺治八年为例,该年政府需银 1573.4

万两,而各项赋税仅得银 1485.9 万两,缺银 87.5 万两。连年的征服战争需

要大量钱粮,更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清军进剿云南贵州两省时,战火蔓延全国,各省兵饷 1300 余万两。清政府为了收拾人心,曾宣布免除明朝的“三

铜”,后因军费开支过大,又依明制逐年征收“加派”,一年多至 400 余万两。加重税收,又必然导致人民逃亡和田园荒芜,造成恶性循环。如此巨额的财政亏空,实为大局初定的清政府能否巩固其统治的一大难题。

康熙帝亲政之后,清政府已经征服了除台湾外的全国大部分地区。为了巩固清政府的统治,发展社会生产,康熙帝相应地调整了经济政策,采取措施改革秕政,与民休息。康熙十一年(1672 年),康熙帝发布诏谕“从来与民休息,道在不扰。与其多一事,不如省一事”。康熙帝的道在不扰,实际就是恢复汉族地区原有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恢复封建经济。

清朝统治者主要是从如下两方面采取措施:(一)废除清初带有奴隶制特点的圈地、投充及逃人法;(二)实行更名田,依仿明制改定赋役制度, 编审人丁,调整经济政策。

(一)废除圈地、投充及逃人法

圈 地 满族在辽东实行的是奴隶制性质的计丁授田制。清军占领北京后,夺占京畿地区的土地,按计丁授田制,分给东来的诸王勋臣、兵丁,称为“圈地”。清朝三次大规模的圈占土地,共没收汉人田地 146766 顷,包括北起长城,南至河间;东起山海关,西达太行山的广大地区。圈占的土地名为无主荒地,其实,有主的田地、房屋都被圈占。圈地的人一到,田主登时被逐出,室中财物都被占有,甚至妻子儿女也被强行留下,只有相貌丑陋者才能带走。圈地不但严重地侵犯了汉族人民的民族利益,大大地激化了京畿地区的民族矛盾,而且对这一地区的社会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使饱受战乱之苦的农村更加调敝。

康熙八年,康熙帝断然下令永远停止圈地,“其今年所已圈者,悉令给还民间”,无地旗人拨给古北口等处空地耕种。康熙二十四年又发布了“嗣后永不许圈”的谕旨,结束了这项秕政。

投 充 满洲将士,上至诸王贝勒,下至八旗兵丁,都以打仗为职业, 一般不从事社会生产。他们在京畿地区圈占了大量田地后,继续推行辽东的编庄制度,役使奴仆壮丁从事生产。汉族农民投靠满洲人为奴,称为“投充”。因有此制度,一些土地已被圈占但又不愿迁移的农民,也投靠了新的土地占有者。满洲贵族和替他们管事的庄头,更以投充为名,强迫失去土地的农民充当奴仆。据统计,当时投充人总数为 9900 丁,连同家口当有数万人。这种生产关系较之汉族居住区早已盛行的封建祖佃制是一种倒退,劳动者变成农奴,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增强。

遵化州经过圈地和投充后,剩下的纳税民地不到原额的百分之一,蓟州不到原额的百分之二,东安县更彻底,根本没有剩余。如此,没有纳税的人丁,国课亏减,肥了私人,亏了国家,有人称之为“上下交困,莫此为甚”。

逃人法清初与投充相关联的弊政,还有逃人问题。当时,逃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被逼勒投充者,他们不甘充当奴隶,陆续逃亡。另一种是满洲官兵从关外带来的大批奴隶。这些奴隶是清军历年人关掳掠的汉族人民(犯罪被罚为奴或买卖为奴者只是少数),他们不甘忍受压榨,思家心切,随清军进关之后大批逃亡。这就是所谓“逃人”问题。

顺治三年(1646 年),多尔衮谕兵部“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己几数万”。旗下奴仆大批逃亡直接影响八旗生计,清廷为此制定了严苛的逃人法,设立

督捕衙门,督捕逃人,惩罚窝主。逃人法规定查获的逃人鞭打一百,归还原主。藏匿逃人者从重治罪,本犯处死,家产没收,邻里、甲长、乡约,各鞭打一百,流徙边远地区。逃人法对窝主惩罚较重,是一项维护落后奴隶制的法律。逃人法颁布后,并未阻止奴隶逃亡,他们逃回家乡藏匿或聚众自保, 因此也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未逃亡的奴隶和投充者在编庄内形同牛马,没有生产积极性,畿辅地区的社会生产也因此受到影响。

到了顺治六年(1649 年),奴隶逃亡者已如此之多,以至多尔衮发出了“逃亡已十之七八”的哀叹。康熙帝亲政之后,由于旗地上的租佃关系已逐渐发生了变化,旨在维护奴隶制的逃人法和督捕衙门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康熙帝逐渐放宽对逃人的禁令,并最终撤裁了督捕衙门。

清朝统治者停止圈地、投充,废除逃人法,实际是宣告在汉族地区推行落后的奴隶制失败。在此之后,大规模的霸占土地、人口的现象停止了。满洲贵族恃势抢占土地,俘掠奴隶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奴隶制残余仍然存在。

(二)实行更名田,改定赋役制度

清初的经济政策,主要是沿袭明制,恢复被战乱破坏的赋役制度。此外, 并无重大兴革。

更名田 实行更名田是清朝统治者调整经济政策,恢复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

更名田的土地是明朝藩王勋贵的藩庄封地,散布于直隶、江南、山东、山西、河南,湖南、湖北、陕西、甘肃等省。明亡后,这些土地有的荒芜了, 有的被原先租种土地的农民占有,有的则落人地方豪绅手中。

清军人关之初,统治者为了笼络汉族地主,恢复封建秩序,下令明代的土地各归原主。这一命令颁发后不久,清政府开始圈地,把明代皇庄和王府勋贵的土地圈为旗地。因此,土地各归原主的命令从未兑现过。后来,又规定藩产“入官”,宣布清理废藩田产,或“变价”处理,或“召佃”征收租粮。由于“变价”银两一变再变,加上战乱之后人口锐减,即使多方招徕, 买田和承种者都很少。

康熙八年(1669 年),康熙帝下令将仍未“变价”出卖的藩田分给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民地一样征收钱粮。这些土地“改人民名”,称为“更名田”。

据统计,康熙年间更名田的土地约 175126 余顷。在这些更名田中,山西、陕西、甘肃及山东、湖北多数州县,国家所课取的,仍以地租为主,特别是某些边远贫瘠地区,租额的负担相当重。还有些省份,如河南、湖南、安徽和直隶,因业经“变价”等缘故,已按照当地大粮地科则征赋,或大体与民田科则相同。这样,在更名田内部,就课税形式而言,实际上存在着如下几种情况:

  1. 仍然征收地租的官田;

  2. 按照大粮地起科,基本上已经民田化的土地;(3)因调整科则,

    介乎民田和官田之间的那部分土地。

更名田虽系藩田,但并不是所有明代藩田康熙时统统改成更名田了,畿辅的一些土地已被圈占,四川、江西等省也有一些藩田并未改成更名田。

应当注意的是,更名田即使照大粮地起科,承种土地之人也并未获得任

何经济上的好处,但它标志着清政府为恢复生产,巩固封建秩序而不断地调整经济政策,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而且,这对恢复藩庄废地的生产,无疑是有益的。

赋役制度改革 整顿赋役制度是清政府为了改善财政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清初沿袭明制,以田赋、丁役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因此,明末赋役繁重的种种弊端也沿袭下来了。尤其是明末以来,户口土地册籍多毁于战火,整顿赋役制度就更加显得迫切了。

清廷在多尔衮摄政时期和顺治帝亲政之初,就已经开始改革赋役制度。顺治三年,谕户部将明代乡官监生名色尽行革去,一应地丁钱粮杂泛差役一体均当,朦胧冒免者,该管官徇私故纵者,治以重罪。同日又谕户部“国计民生,首重财赋,明季私征滥派,民不聊生,朕救民水火,蠲者蠲,革者革, 庶几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特遣大学士冯铨、户部尚书英俄尔代查核钱粮, 并责成京师各主管衙门和地方抚按,严格查核,编纂《赋役全书》。由于当时全国仍处于战争状态,编纂工作并未顺利进行。

顺治十四年(1657 年),户部右侍郎王弘柞将各直省每年额定应征、起解、存留实数编列成秩,名为《赋役全书》。按《赋役全书》规定,钱粮则例,俱以万历初年为准,天启崇祯时的加增,尽行蠲免。地丁则开原额若干, 除荒若干。原额以明万历年刊书为准,除荒以复奉谕旨为凭。每年由督抚核查,填入易知单内,照数办理。以后如有应增应裁者,由督抚汇集造册报部, 以凭稽核。《赋役全书》分户部钱粮总册和各省分册,详细记载中央和地方各项钱粮的收入和支出。由于钱粮收支不断变化,《赋役全书》也需要不断续修。

康熙二十四年(1685 年),由于户口田地有所增加,朝廷重修《赋役全书》,只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切要款目,删去丝秒以下尾数,称《简明赋役全书》。

清政府征收钱粮,沿袭明代旧例,发给纳税户“易知由单”,令其按期缴纳。后改用“串票”,一称“截票”,上列实征地丁钱粮实数,是田赋缴纳凭证。票分二联,一给纳税户,一存政府。康熙二十八年(1689 年)改为三联,除纳税户、政府各一联外,一联给差役,称三联串票。三联串票实行后,减少了官吏差役的侵渔,民以为便。

编审人丁 清初在编纂《赋役全书》的同时,还改革了人丁编审制度。顺治五年(1648 年),户部查照明代黄册制度旧例,行文各地编审人丁。所谓丁,是指 16 至 60 岁的男子,凡男子 16 岁以上即以成年入籍,60 岁以上即以年老开除。编审只计人丁,户与口因与赋役无关,一律不计。少数省份如浙江、福建、江西、广东,仍沿明代旧制,向妇女征收盐钞银,册籍中计有妇女。还有一部分人,如享有优免权的官绅,依附于主人的奴仆,虽属 16 至 60 岁的男性丁壮,也不在编审之列。从顺治十二年(1655 年)起,朝廷规定各地按明代旧例,或 3 年编审一次,或 5 年编审一次,以便及时反映不断变化的人丁状况。但是,由于编审项目过于繁琐庞杂,各地很难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结果往往以造册人的主观臆测上报,并层层敷衍。

每次编造的清册,各级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都要存留一份备查,需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这是当时的财力所难以承受的。虽然在顺治十三年、十七年多次加以简化,但仍显得繁琐而无实效。

康熙七年,政府下令停止攒造黄册。此后,人丁编审仍为 5 年一次,编

审的同时,查核人丁所占的土地。每次编审,各地汇造“编审册”,其中载有地、丁两项内容,存于县一级地方政府备查。另有向中央主管部门呈报的“编审人丁清册”,只记人丁和丁银情况。编审人丁清册以县为单位,按照旧管、新收、开除、现在四类记载人丁及丁银总数,不计土田和田赋情况。康熙十二年又制定了编审违限处分例,规定各地编审人员必须限期将编审人丁清册交送户部,否则经管各官依例议处。至此,编审制度日益完善。

编审制度实际是实行赋税差役等封建剥削的措施。人丁被编审入册,即不能任意俘掠或逼勒投充为奴,实质上也是对满族奴隶制残余的一种限制。清初调整经济政策,基本上是沿袭明制,并无重大兴革。但是,经过废

除满洲奴隶制旧规,整顿赋税制度,社会生产逐渐有所恢复,社会秩序也得以稳定。人民饱经战乱之后,终于可以从事正常生产,重建家园了。这对广大人民来说,无疑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