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权机构和政治法律制度

一 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行政机构

(一)中枢辅政机构和中央行政体制

清朝的政权组织形式基本上继承于明代,但根据新的情况有所发展、厘革。此外,由于满族贵族在统治集团中占有主导位置,所以特别在中央政权机构中,确保满族权益不受损害这一原则,也表现得十分明显。

在清前中期,属于中枢机构的有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和军机处。关于军机处将专题叙述,这里只介绍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内阁。

议政王大臣会议导源于关外满族早期社会中存留的氏族制残余影响,由诸贝勒共议国政发展变化而来,其成员均系满族贵族和八旗重臣。他们除赞决军国要务外,兼具一定的参与政务的职能,但又不属于具体执行机构。议政王大臣会议在进关初期的一段时间里,曾发挥过重要作用。有记载说“金议既定,虽至尊无如之何”,反映出顺康之际他们的权势之盛。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的扩张,必然会对皇权造成损害,而且这种清一色的由八旗王公大臣把持政务的局面,也挫伤了汉族大臣在政治上发挥更大的积极性,不利于清朝的政权建设。从康熙中期以后,玄烨便通过各种手段,逐步削弱并限制其权力。自雍正帝建立军机处,各种军政大事,皇帝都径交军机处承办,议政大臣逐渐成了虚名,终于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 年)下谕将其取消。前后经历了一个多世纪兴衰变化的议政王大臣会议,从此结束使命。

清代的内阁制度可追溯到关外皇太极时期。崇德改元(1636 年)前夕, 皇太极在原文馆的基础上,设立内三院,置大学士掌领院事,可说是内阁的雏形。入关后,清廷日常政务大大增加,内三院便承担了转呈一部分题奏本章的任务,并于顺治十五年(1658 年)正式更名为内阁,大学士加殿阁衔。康熙初年,辅政大臣在“循祖制”、“复旧章”的口号下,曾一度恢复内三院名号,直到康熙九年(1670 年)才下诏复称内阁。

内阁设大学士(正一品衔)、学士(从二品衔)若干名。雍正时更设额外大学士,作为大学士的副手(从一品)。乾隆时调整殿阁兼衔,由原四殿二阁,更为三殿(保和、文华、武英)、三阁(文渊、体仁、东阁)。按定制,内阁掌议天下之政,负责给皇帝起草制诏敕诰,各省和中央部院大臣进呈题奏表签,亦须经内阁票拟,称旨后转发遵行,属于协助皇帝办事的最高中枢机构。所以在清代,很多人把它比之为前代的中书省,将入内阁叫做“登政府”,荣呼大学士为“相国”、“宰执”、“揆度”及“中堂”。在康熙朝内阁职权发挥得最充分的时候,确实也出现过像索额图、明珠等一些权臣。但是有清一代,内阁毕竟只是秉承皇帝办事的一个具体衙门。在清初,规定“大事关大臣(议政王大臣),群事关内阁”。后来,玄烨又视内廷的南书房入值官员为亲信,常使他们讨论政事,草拟诏旨,夺去了内阁的部分权力。自建立军机处,皇帝又常调大学士、学士办事,形成大学士“必充军大臣始得预政事”的格局。内阁成了无首揆办事的空架子,日常所行,不过“秉成例而行,如邮传耳”,作为中枢衙门,已名不符实。

中央的具体办事部门,按其分工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又有清代所独有的理藩院。吏部掌全国文官品秩、铨叙、课考、黜陟和封授;

户部管天下户口、田土赋税、官员俸饷、仓库、钱币等国用,礼部主朝廷礼仪、科举学校、外国贡使交聘,兵部司武官除授、封荫、考绩、军资、军籍、马政、邮传,刑部负责国家民、刑律令和狱断,工部掌工程建筑、水利兴修和钱币交通。当清朝迁都北京后,为增加关外“龙兴之地”的气魄,在定盛京为陪都的同时,又仿明代于南京置行在六部的做法,先后设立盛京户、礼、兵、刑、工五部,任命侍郎主其事,然均系满洲专缺,所司不过当地庄田、旗地租赋、故宫、陵寝养护、祭祀,旗民交涉及邮驿和关门稽察等事。由于盛京僻居关外,人稀地旷,事务简少,与明代南京相差甚远,加上清廷又在该地设盛京将军、盛京内务府和奉天府,职权交错重复,实在无此必要。

理藩院是个专管边疆民族事务的机构,地位与六部相同,始设于崇德元年(1636 年),原称蒙古衙门。随着清朝统治地区的扩展,所有内外蒙古、察哈尔、新疆、科布多、唐努乌梁海、青海、西藏等地的有关军政、司法、宗教、贡赏等事,都归其门下,还兼理与某些国家的交往。设立理藩院,反映了清统治者对边疆民族问题的重视,同时也表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进至一个新的高度,中央需要专设机构以协调各方的关系。

为补充六部职能之不足,清廷还设有一些机构,如收转直省题本的通政司,传达内廷和外朝信息的奏事处,稽察各部院衙门办理上谕事件的稽查钦奉上谕事件处,缮写文诰敕书的中书科,掌修文史的翰林院,充作文学侍从的詹事府。其监察机构有都察院,处理刑名案件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乐部分别经管祭祀、筵宴、札仪、演乐,太仆寺掌马政,国子监教肄贡监学生,钦天监观测天文、制订历法,太医院司内廷医务并奉派给亲贵大臣、外藩、军队看病。为防止宦官揽政,其宫廷事务由掌管上三旗包衣的内务府负责,又设侍卫处、銮仪卫,为皇帝作警卫仪仗,管理皇族事务的有宗人府。

上述六部和各院寺府监,虽在职权上颇多交叉,但都是并列的独立机构, 各自向皇帝负责。在这些机构中,有的像吏、礼、刑部及理藩院、都察院等, 多掌握要务,与各地方政府有着广泛的联系,且多代朝廷行事,势隆权重, 为防微杜渐,使其不致影响皇帝权力,统治者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在设官方面实行复职制,一满一汉,以满为主,在此之上,又特简管理大臣一员,实行多头牵制。以六部为例,尚书是最高长官,满汉各一, 并列两个首脑,又设满汉侍郎各二,共四人。侍郎名义是副手,但与尚书同属堂官,都可直接向皇帝陈奏请旨,皇帝也常简选他们人值军机处,不存在严格的统属与被统属的关系。为了进行协调,朝廷尝试以亲王或大学士管部务,但他们多不深悉业务,“但听司员立谈数语,即画押而已”,结果常常造成吏胥从中弄权。

其次,在具体职权上,因为很多军政大事都由皇帝直接过问,比起明代各部院,实际要缩小很多。比如吏部,在明代“掌天下官吏选授”,连大学士、尚书等官也有权推荐。清代,大学士至京堂、督抚等官缺出,由军机处开列名单,请旨特简,竞至道府一级官,有的也需钦定,从而取代了吏部很大一部分权力。兵部名义上统管军队,其实所司不过绿营兵籍、武职升转、马政、邮传等事务性工作。清朝最主要的八旗军队,别有系统,兵部根本无权过问。其余各部以及都察院等,行使职权也不完整,常常因皇帝干预而改变原定规例。

再如,由于清朝政府实行“首崇满洲”的政策,反映在中央机构中,尽

管首脑官是满汉并列,可真正权力掌握在满人手中,其他下属要害部门,亦大抵如此。至于理藩院这样牵涉到边疆民族问题的敏感部门,干脆没有汉人的位置。这样做,尽管保证了满人的特权,但也使满汉之间的民族隔阂难以消除,不时引起些磨擦。

(二)地方直省行政机构

清代的地方行政机构,按照不同的统治方式,分为直省制和军府制两种类型。

实行直省制的,大体相当于明代的两直隶和十二布政司地,分省(直隶)、府(直隶州、直隶厅)、县(州、厅)三级,后来在直省和府之间又插入了道这一级,但作用并不明显。另外,京师所在称顺天府,盛京则有奉天府, 单列建制。清初,除京巍地区称直隶,另有山西、山东、河南、陕西、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14 省。随后,析

陕西西部 4 府并有关卫所置甘肃省,分湖广为湖北、湖南,江南有江苏、安徽,同时直隶亦因置巡抚(总督)和设布、按两司,具备了省的体制。这样到乾隆初,已有“天下十八省”的叫法。由于各省的辖区有大有小,所领人户、田土、城镇、村庄也多少不等,故省与省之间的府、州、县数也相差很大,加上中间增设、裁并等等,常有不少变化。大体康熙中,全国有府 163, 直隶州 21,县 1157,散州 223,另有府级土司 1,县级土司 118。乾隆中, 府 181,直隶州 51,直隶厅 17,县 1280,散州 173,厅 22,府级土司 3,县级土司 132。在此以后到嘉道时期,府州县建置变动不大,厅级增加较多, 比之前期,直隶厅又增加了 17 个,散厅 34 个。

省以下,府与直隶州、直隶厅处于相同等级。它们的区别在于,府下有州县,府的长官一般不预领民事,而且辖区也大,顺治时,大府领州县可达二三十个。直隶州除领本州事外,同时兼辖 2—3 县或 4—5 县,也有除本州

外只领 1 县的,比府辖区小,事务也相对减少些。直隶厅和厅都设在边境或

内地新开发地区。直隶厅除四川叙永、广西百色各领 1 县,其余均无属县。县和散州、厅并列一级,大致州的位置比较重要或特殊一些,厅亦相似。省有大中小之分,府州县也分有等次。在任命知府时,有一种叫请旨缺,由皇帝点定,便属于头等要府。雍正时,正式确定为要、中、简三缺,按冲、繁、疲、难四字加以划分。“地当孔道为冲”,“政务纷坛者为繁”,“赋多逋欠者为疲”,“民刁俗悍、命盗多者为难”。凡四字俱全属最要府或最要州县,三字称要,两字叫中,一字或无字为简。上级派遣官员时,要根据资才情况,分别委授,资格浅的先从简缺做起。

在清代,省以总督巡抚为最高长官,一般总督辖两省,也有辖 1 省或 3 省的,巡抚每省一员(有的由总督兼任)。乾隆以后,设总督的是直隶(兼巡抚)、两江(辖苏、皖、赣)、陕甘、浙闽、湖广(辖鄂、湘)、四川(兼巡抚)、两广、云贵。总督偏重军务,巡抚偏重民政。为了加重权势,总督例领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从一品;巡抚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兼兵部侍郎,正二品衔。山西、山东、河南 3 省因无总督,巡抚又兼提督衔,以便于统率省内绿营兵马。此外还有一种专职性总督,叫河道总督、漕运总督, 因为他们无守土之责,只领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是正二品官。

在省级官员中,还有并设的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提督学政三

个衙门。布政司长官叫布政使,别称藩台或方伯,负责全省财政和民政事务, 从二品官,除江苏省是 2 人,余每省 1 员;按察司主管官称按察使,掌省内刑名案件和督察官员风纪,故也叫臬台、廉访;提督学政管全省学校、科举, 稽查士习文风。学政官原来按出身有学道、学院之分,后来一律称学院,并加翰林院官衔。

道员原系藩臬二司派遣官,前者称分守道,兼市政司参政、参议衔;后者称分巡道,兼按察司副使、金事衔。大致守道着重钱谷会计,巡道偏管刑名。他们或分守、分巡 1 府,也有分守、分巡 3—4 府州的,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属于省和府州之间的一级行政组织。乾隆十八年(1753 年),清廷取消了道员兼衔,官阶正四品,正式成为辖属于督抚的实官,在职能上,分守、分巡也逐渐趋向融合。在道员中,还有一种通辖全省,经管某项专门事务的,如粮储道、巡海道、海关道、兵备道、茶马道、屯田道、河工道等, 它们均无守土责任。实际上,前面一类道员,也常兼后面的专职事务,如江苏省分巡苏(州)松(江)太仓道兼领兵备道事等。

府设知府,从四品衔,是管理全府民刑财政、统率所辖州县的长官,起承上启下的作用,不过因他一般不直接与地方百姓打交道,“若论亲切,又实不如州县”,所以通常称“亲民之官”。知府的佐贰官有同知、通判,分别负责粮饷、水利、缉捕、抚边、江防、海防等事。在府一级政府机构中, 京师所在的顺天府和盛京的奉天府,因地位特殊,在编制上与众不同。首先, 其长官称府尹,正三品,享有向皇帝奏事权,副职叫府丞,正四品。还特简部院堂官中汉大臣兼管顺天府尹事,盛京五部侍郎中一人为兼管奉天府事大臣。其次,这两个府的管辖范围也比一般府大,顺天府领 24 州县,分东西南

北四路,每路各设厅同知 1 员,分管若干州县。奉天府领奉天、锦州 2 府、3 厅、4 州、8 县,实行以府领府。

“天下之治始乎县”。县是清代行政系统中最重要的基层政权单位。县的正印官叫知县或县令,正七品,凡所辖行政、司法、赋税、教化,以及防灾、救荒、劝课农桑、兴修水利等有关发展生产事宜,都是知县所管范围。县令因直接与百姓打交道,故称“亲民之官”或“父母官”。知县的佐贰官有县丞、主簿,各分管钱粮、户籍、税收、巡捕、河防等事。

知州中的直隶州知州,在体制上隶于布政司,秩正五品,职视守;一般知州辖于府,秩从五品,职如令。州的佐贰官是州同和州判。厅原系知府佐贰官同知、通判派驻管辖的地方,其中辖于布政司或驻防将军、大臣的叫直隶厅,辖于府的属一般散厅,其长官称同知或通判。有的厅同知还领有军队, 设千总、把总归其统辖。

清代的地方基层组织有里甲制度和保甲制度。实行里甲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它来编审户丁,攒造黄册,保证国家的赋役征派。随着清代赋役制度的变化,特别自雍正时全面推行“摊丁人地”改革,丁银摊入地亩或地粮中进行征收,里甲编审失去意义。乾隆五年(1740 年),经户部奏准,决定将原由里甲负责的编查户口的工作,改归保甲组织统计造报。到三十七年(1772 年),正式宣布“嗣后编审之例著永行停止”。至于尚存的一部分提供差役的责职,则为与保甲制度有表里关系的顺庄法所替代。乾隆以后,虽在一些地方仍有里甲组织的名称,但意义和作用都大大缩小了。

保甲制度出现较早,但形成体系、全面推广则在清代,其组织形式、职能及其与乡绅的关系,将在本章第六节中叙述。

(三)边疆行政体制

这里所说的边疆,主要指关外东北地区,内外蒙古、青海、新疆、西藏, 以及西南川、滇、黔、桂等省的土司统治区。由于这些地区都是我国少数民族的聚居之所,很多传统习俗与内地存在差别,所以清朝政府对他们的行政管理,也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大体除土司区外,都行施军府制,其形式为:

派驻将军、都统、大臣。在清代,设置将军、都统的不限于边疆,但边疆的使命比较特殊,既是军事长官,又兼具行政职能,有时还负有外交使命, 是代表皇帝全权处理各该地区镇抚事宜的。大臣主要指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领队大臣,亦系军职。他们或佐助将军掌划机宜,也有独领一方,通筹全盘事务者。在边疆独领一方的将军、都统有盛京将军、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绥远将军、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副将军、伊犁将军,以及察哈尔都统、热河都统等。设大臣的有:科布多参赞大臣、库伦办事大臣、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喀什噶尔参赞大臣、西宁办事大臣、驻藏大臣等。

在将军、都统、大臣之下,各个地方的管理形式也各不相同。

  1. 编旗设佐领

这是仿效满洲八旗制度的做法,简称旗佐制,也有叫札萨克制度的。实行这一管理方法的部落和地区有,布特哈打牲部落(在黑龙江)、察哈尔八旗、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巴尔虎部(在黑龙江,另一部分在察哈尔牧地)、达木蒙古(在西藏)、哈密、吐鲁番、乌梁海,以及额鲁特、明阿特、哈萨克、锡伯等部。

  1. 实行盟旗编制

多数在蒙古地区,包括漠南蒙古(内蒙古)、漠北喀尔喀蒙古、青海诸蒙古(原不设盟,道光三年起,黄河以北诸旗分设左右二盟)、新疆、科布多厄鲁特诸蒙古,以及不设盟的阿拉善旗、额济纳土尔扈特旗、科布多和硕特旗等。蒙古盟旗组织中的旗,与前面提到的旗相同,既是军事组织,也是行政单位。旗与旗疆界明确,不得任意变更、侵越。旗设旗长(札萨克), 由清朝政府确定任命,都是有爵位的人。盟起源于盟会。盟的组成是固定的, 设盟长(大札萨克)和副盟长,一般是每隔三年盟会一次,也有隔年一会。届时各札萨克及有关贵族聚集一起,宣读敕书、传达朝廷意旨,操演军队, 检查军资器械,编审丁册,以及清理刑名案件,然后将结果通过理藩院具题, 牵涉军务方面的事,报告所在将军、都统、大臣会办。

  1. 在新疆维吾尔族中实行伯克制度

伯克是维语“长官”的意思,早在清朝统治新疆以前,业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清廷在沿用这一体制的同时,适当地进行了改造,如划定品级、发给“顶翎”、“钤记”,又废除世袭,规定高级伯克须经朝廷任命, 在俸禄和养廉方面也做了一定的限制。这样做,一方面照顾了上层贵族的固有利益,同时又使中央政府能加以控制。

  1. 西藏的噶厦治政

在开初,清朝政府对西藏的统治,主要通过和硕特部首领来实现的,在内部则靠由达赖喇嘛任命的第巴(官职名称)以总揽全局。康熙末,清廷废除第巴制,也不让和硕特部首领继续控制政坛,改命由 4 名噶伦组成噶厦(政

府)来加以管理。这中间,又经过多次变化改造,最后确定了在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共同领导下,四噶伦“公同办事”的制度。参加噶厦的噶伦,1 人是僧官,余 3 名都授三品顶戴。噶伦出缺,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开具合适入选,奏请朝廷补放。

  1. 土司制度

这是一种利用原部落的统治基础,任命其首领为朝廷官员,并可世代承袭、世守土地、人户的特殊管理方法。实行土司制的地区,除西藏、青海属于军府制,其余都在省的统辖下。与内地的县州统治相比,土司制度具有浓厚的割据性,不利于朝廷政令的贯彻。随着各民族各地区间交往的日趋密切, 因土司各自为政所造成的有形无形的矛盾也愈益明显。故早从明代起,中央政府便不断进行“改土归流”,即任命流官以代替土司。到了清雍正年间, 更大规模地推行这一政策。尽管如此,直到清末,仍保留了相当部分的土司, 而且在某些地方还续有增设。土司分文武两种,文职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归吏部管理;武职有指挥使、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使等,归于兵部。清朝政府为规范土司制度,对土官的承袭、降等授职、官级品衔、贡赋、战事征发等事项,都有明确规定,目的是消除或减少分裂倾向,便于中央统治。

总结清朝在边疆的统治,大体有如下特点:

  1. 大权集中,小权分散

所谓大权,就是军国外交大权,以及制定法律、机构配置、民族上层分子的爵禄封赏,都得经朝廷批准,通过理藩院协调贯彻,又派将军、大臣等就地绥抚、监督,做到中央政令能切实施行。至于一般地方民刑之事,甚至包括征收赋税、摊派差徭,都由各所在民族头领或官员自行处理,有的还保留了自己的军队,他们在行政、财政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力,远比内地省府州县要大得多。

  1. 依据民族特点,循其俗,施其政

这也是基于我国边疆地区民族众多,各民族之间的历史传统、信仰习惯各异这一特点出发的。故在施政中,差不多都套用了该地区该民族旧制的做法,但同时又作了必要的调整、改造,以适应中央集权的需要。有时候,即使同一民族,其施政形式也不一样。如此等等,使清朝统治者可以在较小阻力之下,达到更好的统治目的。

  1. 厚养头领人物,实行分而治之

这方面的事例很多,前面章节中多有述及,不再重复。

  1. 在蒙古、西藏地区大力倡导喇嘛教

这一方面适合了蒙藏人民的信仰要求,有利于边疆的政治安定。

  1. 实行贡赏和年班制度

贡赋是朝廷实现对该地区统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规定边疆各族头领必须定时“贡献方物”,以表“诚服”。同时清廷又通过按爵位、任职发放俸禄,以及各种廪给显示犒劳之情。年班是各部各头领按排定的年头,轮流进京朝觐皇帝,或充当御前乾清门侍卫。开初只限于漠南蒙古各部,以后扩大到喀尔喀、厄鲁特、新疆“回部”,以及四川各土司。与年班相同的还有围班,即对那些因未出过天花,害怕入塞被传染的人员,改在皇帝出塞进行“木兰秋狝”(围猎)的机会,扈从围猎值班。每次年班、围班,各民族上层人士都要向皇帝上贡品,清廷除承担沿途食宿、在京盘桓费用,还可得到

宴请、赏赐,同时还允许随带土特产发卖赚钱。年班、围班制度,也是清朝统治者用以增强民族向心力、巩固清廷在边疆统治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 军机处的设置与职掌

在清朝的中枢机构建设中,军机处别创一格,为以前历代所无。它对有清一代的政治曾产生过广泛深远的影响。

军机处的创建,与雍正初清廷向西北用兵有密切关系。至于何时成立, 目前学术界尚多分歧。有的学者根据档案资料,证之其他史书,认为雍正八年(1730 年)才有军机处之名。此外,还有四年(1726 年)、七年(1729 年)、十年(1732 年)说。所谓十年,乃清廷颁铸“办理军机印信”的时间, 可能稍微偏晚,四年、七年亦有相当根据,不可简单否定。乾隆继位初,因暂设总理事务处辅佐政事,军机处一度取消,到乾隆二年(1737 年)才又恢复。

当军机处开办初期,所办事多限于军务,以及若干钱谷、河工等事务性工作,比较单纯,后来逐渐发展,到嘉庆时修“会典”,在新加“军机处” 卷中,述其职掌为:“掌书谕旨,综军国之要,以赞上治机务。”军机处可奉旨参与“议大政”、“谳大狱”,“稽核兵马钱粮”,“拟定外藩、亲贵大臣颁赐事宜”,以及考订典章制度等等。其中最引起人们注意的是人事咨询权,“文武官特简者,承旨则进其名单缺单,差特简者亦如之”。其他像大臣换防,文武官和道府记名者,遇缺请旨升补,都由军机大臣先进名单。军机处已成了取代内阁,举凡军国大计莫不总揽的一个机构。

军机处设军机大臣和军机章京二职。

军机大臣称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私下俗呼“大军机”,也有尊称为“枢臣”的。凡新进者均冠以“学习行走”字样,待其熟悉称职后, 才奉旨实授。军机大臣无定额,从 3—4 人到 7—8 人不等,最多时至 11 人,

少时也有 2 人的,由皇帝选大学士兼任,也有出自各部院尚书、侍郎者,一切由皇帝旨意为转移,故有“军机大臣惟用亲信,不问出身”的说法。军机大臣的主要责职是承旨、草诏、进单等。

军机章京是大臣的僚属,俗称小军机,开始时一度叫“军机处司员”, 或“军机处司员上行走”。军机章京早时由军机大臣挑补各衙门合适者充任, 嘉庆后确定由内阁、中书科、六部、理藩院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 以及进士、举人出身的七品小京官等人员中,选择“人品端方,年力富强、字画端楷者”进行保送,再经军机大臣考核后,“引见”补用。军机章京员额 32 名,分满汉两班,每班 8 人,日值两班,设领班(达拉密)统率。军机章京的任务是缮写谕旨,登载档册,当政务繁忙时,于每班之外,再增设额外章京若干名。

由于军机处的工作范围涉及到朝廷中的所有大事,所以除皇帝生日或年终数日外,几乎天天都得入值办事。在通常情况下,军机大臣每日寅时(早5 时左右)进宫,卯时前后(相当于早 5 到 7 点)即应召觐见皇帝,有时一天应召数次。应召回值庐后,得赶着草诏进呈,待允准又赶快发出颁布,不得有片刻延误。在清代,很多人都把军机处说成是“内阁之分局”,或“内阁之分支”,这是就其职分而言的。如果分析其性质,两者有明显的不同。首先在机构归辖上,军机处属于内廷,军机大臣便是“内廷差使”。内阁则

不然,是名符其实的外朝政府,大学士是朝廷正式实官;其次是权力归辖上, 正如有人指出的:“军机处虽为政府,其权属君,若内阁则权属臣”。既然属君,把它说成是皇帝的秘书班子,应该是恰如其分的。

军机处之所以受到皇帝的宠幸,不是偶然的。第一是办事效率高。根据内阁制度,下属官员有事题奏,或皇帝颁发诏旨,都得经过层层机构,辗转交送,要花费很多时间。军机处无此烦琐,大臣们随时承旨,随时草诏办理, 当日事当日结。又有“廷寄”制度,发出的诏旨可径交吏兵部及时发出,减少了中间环节,加快了办事速度。其次是易于保密。军机处地处内廷,受外界干扰少,又严令外官不得擅人值班房。军机处用印在内奏事处向内监请取, 用毕随即按手续交还,这比内阁多处草签票拟、明发上谕,要填密多了。还有,军机处的组成也比较简单,不像内阁有正式衙署,有正式实任官,而是随时简派,不用时即发回原衙门,无拖泥带水之事。最后,军机处办事人员亦采取少而精的原则,连同军机章京,不过三四十人,且有官无吏,无闲员。正因为如此,自有军机处以后,内阁成为闲曹,议政王大臣会议成了累赘, 并最终遭到废弃,只有军机处一枝独秀,清代专制主义的极权发展,由此亦可窥见其大概。

三 兵制与武备

自清入关到三藩战争爆发以前,清朝的武装力量主要由八旗、绿营和三藩军队所组成。八旗以满族子弟为主体,包括一部分蒙古人、汉人,按牛录

(佐领)和旗进行编制。八旗中,镶黄、正黄、正白为上三旗,归皇帝亲领; 其余正蓝、镶蓝、正红、镶红、镶白称下五旗,加上蒙古和汉军共 24 旗。八旗军队被清朝统治者看成是国家依赖的根本,无论在装备或薪饷待遇上,都特别受到优待。顺康之际,其总兵力不会超过 20 万。绿营因使用绿旗、以营为基本单位而有此名。它是清入关后收编明朝降军组建起来的,主要是戍守地方,也承担缉捕、解运、守护、承催等职。编设绿营,既为了实行以汉治汉,也弥补了八旗兵力之不足。顺治时,绿营的兵力曾达 80 万,几经裁减,

也在 60 万以上。三藩军队是指由吴三桂等几个藩王统领的军队,也是一支颇具实力的精悍武装。他们利用清廷命其镇守南国、亲将其军的机会,不断扩充实力,改善装备,包括原定南王藩下兵马在内,各藩王所统兵约有 5—6 万,如果加上吴三桂利用总管云南、贵州两省兵民事务机会,通过安插亲信等手段控制的军队,那么直接间接可动员的兵力当达到十四五万众。

三藩战争以后,军队的构成格局有很大变化。首先是三藩军队被消灭、取消了。其次,绿营军队经过整顿,在编制和驻守、统属等关系上,也有相当改变。绿营的最高军事长官是提督,有水路、陆路之分,或水陆兼任。一般一省一个,也有一省设两个的。无提督省分由巡抚兼任。提督下有镇,设总兵官统领,也有水路和陆路。每省有 2—3 镇至 5—6 镇不等。提督可统领总兵,但无权征调。军队征调权归于皇帝,或由中央分寄于地方的文官总督、巡抚负责实施。所以总兵是受提督和督抚双重节制的。此外,他们各都有以营为单位的直属部队,如提督有提标、总兵有镇标、总督有督标、巡抚有抚标。每个首长的标兵由 5 营到 3 营不等。镇以下又有协、汛等驻守单位,分别委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辖领。

清廷整顿绿营,是鉴于三藩叛乱的教训,消除高级将领中存在的拥兵自

重、跋扈自专的行为,以及产生这些行为的客观条件。

  1. 分一镇为数镇,削弱领兵将帅权力

三藩战争时期,最多时曾设提督 23 员,经裁汰,到康熙二十三年(1684 年),只剩 13 员,减少近 44%。至于总兵,主要在于削减领兵数额,同时又用增加协、汛的办法,分散力量。从领兵数看,明万历初,全国设 23 镇,

兵力最少的四川镇万余人,多的可到 8—9 万,其中南直镇竟超过 10 万人。

清康熙中,全国设 50 多个镇,兵数超万人的才 7 个镇,最多的甘肃镇 15730

人,多数只几千人,最少的南澳镇 1200 人。至于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的

直辖兵马,虽有高至万余人的,通常也不过几千人。像抚标,一般 1000—1500 人。与明代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1. 严格实行兵皆土著,将由选派的原则

在明代,像总兵这样的将领,不但领兵众多,且均有私兵,士卒们惟将帅马首是瞻。人清后,对此虽有限制,但顺康之际,兵马倥偬,战火不息, 势难贯彻。不仅如此,有的官员还对此做法加以赞扬。正是这种兵将紧密相依的关系,才造成将领们骄横跋扈,引起历时 8 年的三藩之乱。为了确实抑制将有私兵的做法,清廷利用三藩战争后中央权力增强的机会,于新编“会典”中重申康熙四年(1665 年)题准的:提督、总兵调任擅带营兵的处罚条例。同时又补充,督抚提镇标下,有私设储将、随征戎旗等人役,照徇庇例议处。条例既定,便令行禁止,严格执行。从此,军官召募私兵属于非分, 要遭到追究。

  1. 严格军政和朝觐请训制度

军政是定期对各级武官进行考核的制度,顺治时已开始实行,但不过虚应故事,等到三藩战争爆发,大家忙于作战,军政一停就是 10 年,直到康熙二十一年(1682 年)才重新恢复。为了使军政能确实无弊地进行,清廷还陆续出台了纠参条例,对瞻徇情面、庇护私交、草率搪塞,或收受贿赂者,都要分别受到处理。军政的严格行施,也为军官限年更调提供了有效的保证。因为每届军政,优等者升,中平者调,年老有疾者退,触犯法规者纠劾,等于是一次在职人员大调动。玄烨曾说:“武官久任非善事,在昔唐朝藩镇骄蹇跋扈,皆由久典兵权之故耳”。实行限年更调,正是整顿绿营的重点。朝觐制度是针对提镇一级的高级军官而言的,实际也与军政有关。大学士王熙说:“边疆将帅常来朝见,则晓朝廷法度,不致妄萌邪念”。玄烨更以三藩叛乱为例,肯定朝觐的必要性。他说:“常来朝见,则心知敬畏,如吴三桂、耿精忠、尚之信辈,亦以不令来朝,心生骄妄,以致反叛,此处所关甚要”。与朝觐同等的还有陛辞请训,就是新官在就任前,须向皇帝请示训导。这些, 都是沟通朝廷和高级将领之间联系、加强信任的重要措施。

经过一番整顿,使得拥有 60 万众的绿营军队,消除了搞割据、闹独立的倾向。他们平时戍守地方,战时被征发调遣,成为协助八旗、巩固清朝统治的一个得力的工具。

在康熙年间,清廷还改善了对八旗驻防的部署。八旗军队按驻扎地点, 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称禁旅八旗,驻于京师及临城地区;另一部叫驻防八旗,部署于各省各地。每部各约 10 余万人。禁旅八旗又有郎卫和兵卫之分。郎卫守护皇宫及有关园苑,是皇帝的警卫部队,由各等待卫和亲军营组成, 人数不多,统共才两千数百人,可地位重要,特设领侍卫内大臣统领。兵卫拱卫京师,并组成骁骑、前锋、护军、步军、火器、健锐、神机等营,分别

归都统、统领、总统、管理大臣率领。此外,属于绿营的巡捕五营,也归入兵卫。禁旅八旗遇到战事,亦奉调奔赴前线打仗。

驻防八旗分布在京师以外地区。顺康之际,驻防的重点在京师外围的畿辅一带,以京城为中心,逐渐向外延伸,一直到德州、沧州、保定、太原、张家口等城市。至于其他地区驻防,常因战事重心转移或兵力不足等缘故, 屡有变动。比较确定的有西安、江宁、杭州三地,后来又增加了镇江城外的京口驻防点。随着平定三藩的战争临近结束,直省的驻防体制也逐渐有了明确的设想,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康熙十五年(1676 年)二月,宁夏提督因兵变遇害,清廷考虑此地属西北冲要,又紧邻蒙古,乃派马步兵 3400 名,委副都统 1 员,以重镇慑。接着康熙十九年(1680 年)和二十二年(1683 年),又确定了福州和广州的驻防,各派将军统领。荆州的驻防是康熙二十年(1681 年)底经议政王大臣会议讨论决定的,但直到二十三年(1684 年) 才完成调遣任务。根据新的规制,荆州、西安和江宁三处是驻防的重点,荆州居中,西安、江宁分居左右两翼,互为呼应。三地各驻兵 4000,设将军、副都统统率。与此同时,清廷在京畿和关外地区也增加了兵力部署,增设若干新驻防点。及康熙末到雍正时,各省又新设了成都(初设副都统、乾隆四十一年起设将军)、开封(设城守尉)、潼关(设城守尉)、青州(设将军) 等处驻防。至于清朝政府在边疆的驻防部署,前面已有述及,不再重复。到乾隆中后期为止,计设将军、都统的驻防地共 13 个,以副都统为头领、单独

列为建制的 18 个。八旗军队已经有了一个比较严整完备的驻防网络。它“居重驭轻”,既可时刻监视绿营,又与绿营相依助,确保满洲的首领地位不受动摇。

在清朝前期,八旗和绿营属于正式经制兵,有固定的防地、装备和薪饷, 还有操练、征发、巡逻等任务,是维护地方治安、镇压民众反抗、保卫国防的主力。除此以外,还有一些非经制兵,像蒙古旗兵、金川番兵、西藏藏乓、土司兵,以及各省民壮、团练等等。这些,主要以维持本乡本土治安为目的, 遇到战事也有被征发的,但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它们只是一种辅助兵力。

在维护清朝统治方面,在入关前后,八旗军队始终起着主导作用。三藩战争时,八旗兵将更迭,老的出生入死者多已老病谢世,新的无作战经验, 加上生活趋于优裕,怠惰厌战,战斗力大大降低。于是只好重用绿营,出了一批战功赫赫的将领。但到了乾隆末年,由于政治腐败,贿赂公行,在军队里也弥漫着任亲信,吃空额,以及不讲训练、钻营取巧。绿营军队也很难在前线冲锋陷阵、为清朝卖命了。嘉庆初,川陕甘豫楚五省爆发白莲教起义, 清朝政府只好起用乡兵进行镇压,以致有“官兵征讨,而乡兵之功为多”的说法。表明作为支柱的八旗兵和绿营兵,都已不堪任使了。

四 律例和司法审判制度

顺治三年(1646 年),清廷颁布了第一部法律典章《大清律集解附例》。名为清律,实际内容差不多全是采自“明律”。以后历康熙、雍正,到乾隆五年(1740 年)颁定《大清律例》436 条,中间共经过 4 次重修,删除了原“明律”中不符合情势的条文,又根据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而且在文字上作了相应的推敲。

清律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七大类。“名例”谈一般审判原则和必须遵循的规例。其余都是按门目设定的审判条规。律例并用,是我国传统法制行使中的一大特点,清代则更甚。所谓例,就是把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案件,经有关官员奏请,下旨确定为条例者。以后遇有类似案件,都可比附援行,作为处理办法。乾隆时诏令清律每隔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所谓小修、大修,就是由刑部负责,将历年新增的例不断添加进去,造成例的迅速膨胀。康熙初有例 321 条,康熙未号称

436 条,雍正时增至 824 条,乾隆中 1456 条,道光五年(1825 年)更多达

1766 条。清廷还规定:“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把例放到比律还高的地位。此外,还有专对少数民族的律例,如“蒙古律”、“回律”、“蕃律” 等。

清律仍保持了前朝的“十恶”、“八议”之法。“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都是“悖伦逆天、蔑礼贱义”之人,属“王法所必诛者”。“八议”是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有涉及八议之列者,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勾问”,如何处理,得请示皇帝决断。清律对良贱、长幼服制关系也十分重视,规定军民匠灶四民为良,即良民,法律上叫“凡人”;奴仆及娼优隶卒为贱,即贱民。贱民犯法,要加等科罪,其中奴仆告发家主,虽所告皆实, 因名分攸关,必置重罪。相反,主人殴打、甚至杀死奴仆,也没有死罪。长幼关系除家庭、家族内部的长幼嫡旁外,还有像在人格上不属于贱民的雇工人,法律上仍称雇主为家长。幼犯长、雇工人犯家长,都要加等科罪,反之则可减等。

民人服罪判决,按案件轻重分为五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五刑”。一是答刑,用小竹板打屁股,分 10—50 板五等;二杖刑,用大竹板,从 60 起

到 100 板止,也有五等;三徒刑,即关押,从 1 年加杖 60,至 3 年加杖 100

五等;四流刑,流放外地,按道里远近,最低 2000 里加杖 100,次 2500 里加杖 100,再 3000 里加杖 100。五死刑,分绞和斩,最重的还有凌迟处死。不同的罪服不同的刑。

清代的最高立法权在皇帝,最高司法权也在皇帝。刑部是代朝廷掌管刑罚政令的中央一级衙门,凡流刑以上案件均归其复审。还有都察院主纠察, 大理寺参与平决,合称“三法司”。犯有绞、斩以上罪行的重犯,得先经“三法司”会勘,再送皇帝审定。

在地方,州县(厅)系初审单位,可以判决户婚田土纠纷及笞杖一类的轻罪案件,较大较重的案由虽能审理,但无判决权。这就要往上转呈,通常是转府,再转臬司;直隶州、直隶厅通过道再转臬司。臬司被称作全省“刑名之总汇”。州县审决中有情罪不符者,由它驳回重断;同时又将州县所呈案件查勘后转报督抚衙门。督抚既是地方最高军政长官,也是地方最高司法长官,徒刑一类案件即可在此定谳,其余再转刑部,死刑报皇帝。民人不服判决亦可向上控告,但得从府(直隶州)、道、院逐级进行,直至京师通政司击登闻鼓鸣冤。违例“越诉”,即使案情确凿,也要受到答刑。

在司法审定程序中,京师因地位特殊,在做法上也有所不同。在都察院属下,设有东西南北中五城巡城御史(每城满汉各一人)和兵马司指挥、副指挥。民人有户婚狱讼和人命盗贼案件,由五城指挥查验,巡城御史听断, 可审结杖罪以下案犯。徒罪以上移送刑部,叫做“现审案件”。“京师现审, 徒犯发顺天府充徒,流囚由刑部定地,札行顺天府起送。”作为地方政权机

构的顺天府,只起听命执行的作用。此外,还有一些特别的审理规定。如京师旗人犯罪,轻者归负责警备京师的步军统领衙门完结,徒刑罪以上交刑部问定。内务府掌上三旗包衣,特设慎刑司,审理上三旗包衣案件。畿辅旗人之间,或旗人与民人之间互控,亦归刑部;若涉及土地财产等事则归户部。盛京旗人和旗民交涉归盛京刑部。外省驻防旗人案犯,可至所在将军、副都统衙门审究。八旗宗室,更因身份特殊而另设有专设的宗人府衙门调处。至边疆民族地区案件,均归于各民族行政机构,但流刑以上,得按例呈报理藩院,或会同刑部及“三法司”审定。

清代依前朝旧例,有秋审、朝审制度。这是因为在死罪犯中,除罪大恶极,立定斩绞外,还有相当部分属于一般死刑案犯,需待斟酌复核。清代的死囚审录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四种。情实顾名思义,就是罪情重大确凿,无可饶恕者,当执行死刑;缓决是罪行较轻,像戏杀、误杀、擅杀(指谋杀加功之犯,或只系听从、并无图罪图奸及凶暴情况者)、盗窃满贯等。可矜,凡“情切天伦,一时义忿,与寻常狠斗者不同”而杀人者,以及“擅杀案内拒捕成伤有据”,“杀奸实由义愤者”,可归人此类①。留养,凡独子、或父母老病无人奉养者,可留养承祀。属于后面三类的可得减刑、枷责释放, 或留待来年再定。这就要通过秋审决断。

秋审地方由臬司主持,先从州县开始,对在押人犯审录后,连同招册一并解省(旧案犯可仍押原处)。然后臬司具详,由督抚会同藩臬及有关道府县官,将人犯分成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几类,向皇帝具题。待皇帝批复三法司。三法司再会同九卿、詹事、科道各官,于天安门西侧会审。会审后, 缓决者仍行关押,待来年秋审再定。可矜、留养即免死得到减刑,或责罚后释放。剩下的情实案犯,就要报请皇帝勾定,地点在宫中懋勤殿,故称懋勤殿勾到。届时,参加者除三法司官外,还有军机大臣、大学士、学士,及各部尚书、侍郎等。皇帝素服登殿,场面肃穆,目的是显示国家对死刑案件的重视。皇帝根据本内所呈事实,或落笔画勾,或下旨免勾。勾者执行死刑, 可疑未勾者关押,待来年秋审再定。每届秋审的前一天,刑部要进行朝审, 目的是审理京师在押死囚人犯,然后一并呈报皇帝核定。热审在每年阴历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天止,将京师牢中人犯清理一遍,凡非属死罪的笞杖犯者,实行减等决放,含有能宽则宽的意思。

五 学校与科举

(一)学校制度

清代的学校以官学为主,于京师设国学。国学亦称太学或国子监,是当时的最高学府。由清廷任命祭酒、司业进行管理,另有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职。为了表示对国学的重视,又特简有大学士或尚书、侍郎衔者为管理监事大臣。人国子监读书的叫贡生和监生。贡生按选拔途径分为: 岁贡,由地方选送,大致府学岁贡一人,州学三年二人,县学二岁一人,一正一陪;恩贡,因国有庆典加恩增加的名额;拔贡和优贡,定期定额选拔文行兼优生员充贡;副贡,乡试中副榜者可送监就读。以上统称“五贡”。监

① 光绪《清会典》卷 56,17 页。

生有:恩监,由八旗官学生、算学生汉算学生等考取;孔孟圣贤后裔,由武生、奉祀生、俊秀入监者;例监,由廪增附生或俊秀援例报捐入监者;荫监, 文官在京四品,在外四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都可送一子入监;还有难荫生,指殁于“王事”,或三品以上三年任满勤事而死者,亦均荫一子入学。此外,还有八旗官学和算学的专学。来自外国的设琉球官学,专收琉球国陪臣子弟入学。

入学贡监子弟,分内班、外班两类。内班每班 25 名,六堂共 150 名,均

住监就读;外班每堂 20 名,共 120 名,在外居住,有课时赴监听读。他们都有固定的膏火银两,冬天另拨煤炭银,考试优秀者还有奖银。但学习规章严格,有月考、季考,无故旷课者要受罚。讲课内容是《四书》、《五经》, 与科举需要相适应。学习期限按不同资格,长短不一:恩贡、副贡、廪膳生和难荫生 6 个月,长的像增附生之拔贡生、例贡生 16 个月,由俊秀报捐和恩

荫生 24 个月,最长的例监达 36 个月。学习期满后,经一定资格考试,或通过拣选,可分别授予教谕、县丞、训导、主簿、州判等职,也有选为礼生、史馆誊录及书吏之类。有的则通过乡试、会试而进入仕途。还有像例贡生和例监生,虽难以直接得到职位,但却因有资格,身份上已高于一般平民。

各府州县设立的儒学,也是官学。清朝政府定制,府学置教授,州学称学正,县学派教谕,负责教学工作,再设训导一员作为副职。各级儒学统领于驻省的提督学政。学政考核教官,训迪、荐黜学员,还负责岁科考试。进入府州县儒学就读的叫生员。生员由童生考试录取。新进生员称附生。附生经岁科考试后,成绩优良者可依次递补廪膳生(廪生)。廪生由官府发给一定的伙食银两,还能免除丁粮,地方官府以礼相待。此外还有增广生,也享受廪饩。廪生名额是府学 40,州学 30,县学 20,卫学 10。额定增广生的人数,一般与廪生相同。

各级生员均得在学就读,每期进学名额按地方文风高下和钱粮多少,分成大中小三等。据康熙九年(1670 年)题定,各直省进取童生,大府 20,大州 15,中学 12,小学 7 至 8 名。江浙等省,经济发达,读书人多,竟至百人取一,“甚有皓首而困于童子试者”。为了缓和矛盾,朝廷常借庆典、皇帝巡幸其地的机会,施恩增广儒学名额。生员入学后,得按时应月课、季考, 还有学政举行的岁、科考试。岁课有六等黜陟法,考得不好的就要停廪降等, 乃至有废黜为民的危险。科考是专为录送生员参加乡试的考试,更属关系前程的大事。生员尽管在身份上不同于平民,但非经科举或出贡、捐监,还没有做官的资格。在当时,对绝大多数人来说,读书的目的就是做官,所以生员入学的最大愿望是科举入彀,或出贡捐监。

属于私学的有书院和社学、义学,主要是为了补充儒学之不足。书院有“导进人材”、“兴贤育才”之意。在清代,各处都有一两处著名书院。它们都由在任大吏奏准设立,载名于礼部,且有确实经费来源,保证师生们的膏火所需。书院师长经督抚、学臣疏题,可得到朝廷“议叙”。学生优秀者, 学臣也可推荐为监贡生,进入国子监肄业。社学和义学更多的是偏向于教育乡民,散布于各乡各村,其教师也得到免除政府差徭的优待和补给一定的赡养银两,但须接受学政的考查。此外,国家为优遇八旗和满洲宗亲子弟,又特设有八旗宗学、觉罗学、景山官学和咸安宫官学等。它们规制与国学大体相仿,惟隶属关系不同。

(二)科举制度

与明代一样,有清的科举考试亦有乡试、会试之分。

乡试为录取举人而设置的考试,例于省城和顺天府举行。但沿于旧例, 江苏、安徽同考于江南,湖北、湖南合称湖广,甘肃附于陕西,都是合省为一闹。乡试每三年一科,逢子、午、卯、西年的八月为考期。另,逢有庆典, 还特诏加科,叫恩科。当然也有因战争、大天灾,或以“士习敝败”为由而停科或部分停科者。主持乡试的主考官和副主考官都由朝廷特派,一般都选自进士出身的侍郎、内阁学士以上官,又有同考官、监临官、提调官、监试官,例由一定资格的地方官担任。参加乡试的是各儒学出身生员、经学政科考定为前三等的,以及在国子监肄业、经本监官考送的贡监生。由于各省乡试中式名额有定,所以考送的生监也不能毫无限制,清初定 30 取 1,后来逐渐扩大到 50 至 60 或 70 至 80 取 1,最高的是福建省台湾府,竞到 100 至 250 人才能取 1,可见乡试中式之难。清代乡试名额虽有一定,但每个时期根据情况,也时有调整,一般说来,多的省份可达百几十名,少的只有 30 至 40

名。又另有副榜,就是在正榜取中后,再增加若干名,一般正榜 5 名,增取

1 名。副榜在身份上低于正榜录取的举人,也不能参加会试。有的副榜生为了争得好的政治地位,常常在下科再次奋斗。中了举人后,便可以通过拣选、大挑等途径进入官场,但对于更多的科举者来说,他们所向往的,是通过会试得中进士,以求取更好的前程。

会试也是三年一科,定于丑、未、辰、戌年在北京举行,应试的都是各省举人,试期清初定二月,后改为三月。会试除正科外,也有恩科,一般是乡试有恩科,会试亦例必举行。会试的主考官叫总裁、副总裁,由翰林院出身的大学士及一二品官担任。会试名额多数在 300 名上下,也有多于此数或少于此数的,最少时还有不满百名的。会试录取名额开始沿明例以南、北、中三卷分配,康熙末改为按省进行,每省由 20 至 30 名或 10 余名不等,另有八旗子弟名额,目的是照顾旗员和边远省份,不致因文化落后有所遗漏。

会试中式后叫做贡士,第一名称会元,贡士需再经殿试才能得到进士名号。一般在四月举行,原在太和殿丹墀前或太和殿内举行,乾隆五十四年(1789 年)起改于保和殿。殿试专考策问,题目由皇帝钦定或圈定。考试的名次最后也由皇帝点定。宣布进士登第名单叫太和殿传胪,仪式隆重,计一甲 3 人, 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称进土出身;三甲称同进士出身。传胪后即颁上谕,授进土及第 3 人翰林院修撰、编修职,其余经朝考后,前列者选为翰林院庶吉士,人馆进修,落选者各授主事、中书、知县职,分发见习。三年后,庶吉士散馆经考试授官,见习者引见实授。考中进士,就算踏进了仕途的门槛,可以较快地飞黄腾达。这比其他途径得官,条件要优越得多。

乡试和会试除文科外,还有武科。武科考试年份一同文科,科目分内外三场,一场马射,二场步射、技勇,三场策论,中式者叫武举人和武进士。凡各省武生和绿营兵丁,都可赴应乡试。武举及通晓文义的现任营千、把总, 门、卫、所千总,年满千总,则有资格应会试,但年过 60 除外。武科也有专门的满洲、八旗名额,开始于雍正初年,中间一度停罢,嘉庆十八年(1818 年)才又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