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征初期信款

1867 — 1875 年 单位:银万两

成立年月

贷方

数量

利率(%)

期限

同治六年三月

上海洋商

120

13

六个月

同治六年十二月

100

十个月

光绪元年三月

怡和洋行

200

10.5

三年

丽如银行

200

10.5

同治十三年,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大臣沈葆桢以日本侵犯台湾,为购买船炮,向清廷奏准向英商汇丰银行为期 10 年的银 200 万两的借款一笔名为“福建台防借款”。这笔借款,由该银行主要在伦敦向公众发行债券筹集的,而标志着中国政府在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的开始。

道咸同三朝向民间厉行搜刮,除了道光朝,保障了以军费占绝大比重经费的供给;财政状况,长期处在濒于破产境地。国库储备,当道光三十年(1850 年)还剩银 800 万两;太平军起义后,入不敷出,年年亏耗;咸丰初年(1853

—1857 年)剧减至年平均仅 11 万余两;从这时到太平军被镇压之年(同治三年,1864 年),进一步减少到只有 6 万余两。偌大国家,中枢库储,仅有此区区之数,实说不上是什么盈余,只能充作“镇库”银两,已濒于涸竭之境。过此以后,才稍有转机,但直到同治末(十三年,1874 年)仍未摆脱财用匮乏的窘境。

二 强化封建统治的经济技术设施

在全国各族人民反清义军的长时间的武装打击下,中央政府虽然没有遭到触动,但各地地方政府很多遭到程度不等的摧折,或处于瘫痪状态。如太

平军在湖北,以三次攻克武昌而三次摧折了湖北的省级行政机构;安徽省属 8 府 59 个州县,先后被太平军占领的“十居其七”,被捻军攻占的“十居其三”,扣去此中相重叠的,义军势力所摧折的地方政府,几乎“遍及全省”。江西情况与安徽差不多:从咸丰三年(1853 年)起 5 年间,全境地方政权约有 3/4 被太平军打得不成模样。云南、贵州两省的地方政府从咸丰中起 10 年间,长期处于瘫痪状态。就云南说,清政府在这个期间,七次更换云贵总督;其中恒春在督署上吊自杀,潘择被义军刺死,刘源灏和福济不敢赴任, 张亮基在任上受义军监视,外发文报须经看守的回民拆看后始能发递;还有劳崇光受命后两年迟迟到省边平彝又徘徊不前。该省巡抚从同治元年起 6 年多时间里,一直不敢长驻在省会昆明,对全省府县地方事实上无法实施其统治。贵州情况与云南大同小异。省会所在的贵阳“数十里外”,在长时期内都是义军;最高行政长官——巡抚的号令不能出省城之外;省属各地由于“其民逃亡转徙,百里无烟”,即使还有州县官,不过“遥领虚署”,“待毙而已”。西北的陕西、甘肃和新疆,地方政权同样遭到严重的打击。陕西中西部从同治二年起,清政府无从统治,三四年后虽渐趋恢复,仍政令难令;甘肃全省很多府、县地方政权名存实亡,能够实施有效统治的地方,只有兰州、秦州、巩昌三府。新疆从同治五年至光绪三年(1866—1877 年)这十余年里, 清政府始终控制在手的只有巴里坤一地。如此等等;若就全国总的形势说, 清政府不过“在三分之一左右的地区,有一点聊胜于无的权威而已”。

清政府在镇压得逞之后,没有也不可能对所以“致乱之由”作出客观、正确的分析和认识。国家政权的性质一点也没有改变。它制定的一切对内对外政策,都是从怎么才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封建专制统治出发。这里专就内务上说,在经济政策方面,力求复辟封建土地所有制;在技术上,引进当年域外先进的技术,谋求增强其统治实力。

(一)维护地主产权的土地政策

清政府颁行了一系列维护地权产权的政策,采取没收“逆产”、清理“绝产”、维护“原主”产权等等措施,地主则疯狂向农民夺取经过垦复的土地。

  1. “逆产”、“绝产”的处理 “逆产”(或“叛产”),系指起义参加者祖遗或起事前置买的田地房

产。“绝产”系指起义期间死亡的绝户所遗留的无主田产。由于这次大起义几乎遍及全国,时间又长,参加起义和在战乱中死亡的人户尤多,因此,两者相加,数量十分庞大。清政府对“逆产”和“绝产”的处理,在许多地区同时进行;就“逆产”说,全部没收充公;就“绝产”说,除了在个别地区承认垦耕农民的产权、准予升科执业,大部分也被没为官田。

抄没“逆产”是清政府在镇压这次大起义后恢复和扩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重要手段。咸丰五年二月(1855 年 3 月),太平军离广西北上,地方官府即“清乡”查户,对参加太平军或拜上帝会等活动的人,除了抓、罚以至杀死其家人,便把他们原有的财产、土地没收充公。其后,随着某一地区义军势力的转移或被镇压,都采取类似措施。同治初年起,随着太平天国、捻回等义军的先后失败,没收“逆产”的活动更在曾经内战地区普遍地大规模地展开。清政府据其既定政策,所抄没的“逆产数量是大量的,但无确切数字可计。大体情况是,云南、贵州和陕西、甘肃苗回起义地区最多,山东和皖

北白莲教、捻军起义地区,太平天国长期活动所在的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省相对说来较少。所以出现这些差别,该是与“逆产”的限定为起义参加者在起义前所置之产有关。

清政府把所抄没的“逆产”,取之“入官”,作为国家所有,变成“官田”,这是原则。执行中,则灵活运用,除了“入官”外,有把充公田产的部分,抚恤“阵亡勇丁”,由其眷属领有。或加以变卖,把所得地价银两发给这些眷属;或拨给地方作为公产,充作什么“义勇祠”、“忠烈祠”之类的祭田等等用;也有直接赏给地主民团(总又被地主土豪所霸占);或分给清军家属,变成“军田”。

被作“逆产”处理的地产,虽非原都属农民所有,但相当一部分是他们的田产。“逆产”之“产”的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原则,系以起义前的契据为凭。这些田产,在长期的战乱期间,既有通过买卖发生转让的变动,更多以原主(往往是地主)逃亡在外而撂荒,由当地农民垦复耕种有年的;如在长江下游太平天国统辖期间,对之还有发给“田凭”确定为其所有的。

“绝产”的处理与处理“逆产”相似。“绝产”的土地量与“逆产”相比,至少也与之不相上下。属于“绝产”的土地除了个别地区承认垦耕农民的产权,准予升科执业外,绝大部分也被没收入官,然后再作进一步处理。基本上分两种:一是招佃收租,也就是说,一部分民地作为绝产转为官地后, 就作为官地而存在;二是拍卖,即由民地转为官地再转为民地。无论是拍卖还是招佃收租,在许多地区,特别是在太平天国活动地区,多半是农民早已花费工本复垦并在事实上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的。

  1. “原主”产权的恢复和维护

与抄没“逆产”、“绝产”充公同时并进,清政府采行了维护“原主” 产权的措施。

太平军为首的各地各族人民大起义的烽火,几遍全国,各地业户在此期间,既多有丧生的,更有从其故土外逃,流落他方,成为无业之户的。他们在乡的土地,或荒芜,或为当地农民所耕种,并且视若己有。太平天国对其治下的苏南、浙西一带,还采取过发给“田凭”的措施,承认耕种的农民对所耕种的土地拥有所有权,使地权发生着有利于农民的变动。起义的烽火延烧所及,原拥有土地的人家,出于种种动机,或主动,或被动,通过各种形式,使他们原有的土地,转让给农民。这在事实上颇有利于土地向着为农民所有转变。

在战乱期间,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的文物,如土地契约,以及可以佐证所有权的征粮册籍,大量地被义军烧毁,他种原因销毁丢失的,更是无法数计。经过战乱,原有土地的“经界”出于多种原因,已荡然无存!

面对上述这些事实,究竟是循旧轨向维护封建土地占有关系,还是顺势向着削弱这种占有关系转变,这是有关于究竟是顺着社会经济进步发展的内在趋势还是逆着这个趋势倒行的问题。

反清起义斗争还在激烈展开的时候,清军将领、地方疆吏以及某些官员, 面对清军反扑得逞地区所突显出来的这个所谓“经界”紊乱(实质是产权不明的问题),已在酝酿处理这个问题的办法,提出了恢复“原主”产权的建议。各个义军相继失败之后,上自皇帝、下至地方官员,不断发布谕旨,作出指示、批示,以及规定章程等等,在确定维护“原主”产权原则,制定“业归原主”政策之余,为谋求尽快稳定社会秩序,积极支持、鼓励那些逃亡在

外的业主返乡,以期实现所谓“招集流亡,各归各业”的目标。

清政府的“业归原主”政策,经长期补充演变而成。就其基本内容说, 关于“原主”,初指某块土地的原业主。其含义,日后逐渐扩大,变成所谓“原主”,如果死亡,他的嫡系子孙便是“原主”;如果没有子嗣,三代亲等以内的族人,也被认为是“原主”,只要有甲长和族邻出署证明便成。关于认领手续,规定凡是“原主”,无论居住于原地还是流亡外地的,只要持有足资证明产权的文据,如土地契纸、纳粮串票,或官府和半官方的粮册、档案,就可以向地方当局特设的机构要求认领。又虑及经过动乱,这些文据未必仍保留着,则在报请认领后由地方官查明确系他的本业,就准其认领。为防止假冒,有关机构要求认领者出具保证声明:绝无私占假冒情弊即可; 设若发现蒙混冒领情事,由当地官府从重治罪。至于认领土地期限,起初规定流亡在外的地主,只要在回到老家后“半年内”具呈官府要求认领,即属有效;继而对回乡的时限,各省作出了或二年、或三年不同的限定。虽则如此,个别地方在当地“事平”后二十余年,清政府还在准许“原主”认领土地。

此外,“原主”的“原”,在时限上,初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某些省份如云南明确规定系指各该地发生暴动、起义之前。同时宣布:凡在起义期间一切土地买卖等转让行为,都属无效,须全部退还“原主”。

各个地方经过战火,“原主”的土地需作认还手续的,无非是两大类: 一是已抛荒的土地,一年、二年、十年、十余年不等;二是在“原主”出亡后仍一直由原佃人(包括经过转佃的佃人)佃种着;或曾经一度抛荒又有人加以垦殖的。这两类土地,各个地方当局谋求顺利推行“业归原主”的政策, 作为准备的一着,是抓紧做清查荒地并清理“客民”即从外地流入的农民已经垦复土地的工作。在此过程中,如在长江中游安徽等地,特别强调“业主” 与“垦户”的不同身分,要他们限期呈报。呈报时若是“业主”,领田时即发给“田单”——土地所有的凭证;若是垦户或无业主而系实耕农民,则只发给“租种小单”。用意何在?清政府等待着早年逃亡在外的地主在日后仍来认领。贵州等省基本上也采取这种办法。在浙江、江苏某些地区,对垦户已耕种有年的土地,间有采取由地主酌付垦荒工本向事实上已成为土地所有者垦农的土地,仍被认定是“原主”的产权。这种做法事实上是帮同“原主” 向农民夺地,虽然采取了补偿一些垦本的形式。

(二)增强封建统治的经济技术设施

清政府在两次鸦片战争中得到的一个深刻印象,是侵略者的洋枪、洋炮和洋船的威力。全国人民展开反对清王朝的大起义,执政者厉行镇压,谋求拯救统治生命,大量购买外洋武器。咸丰九年(1859 年),俄国驻华公使伊格那提业幅向恭亲王奕游说,可使“俄船助剿,美船运粮”。奕向曾国藩等征询意见。曾国藩在肯定“外人助剿、运粮,均属可行”之余,提出了仿造船炮的主张,即所谓“唯期永远之利,须师夷智以造船炮”。出于期求尽快镇压太平军及其他义军,继而为谋强化曾濒于摧毁危境的国家机器,在咸同之交,着手创设引用机器生产的军工局所,从这时起到同治末十余年间, 在先后设置制造枪炮子弹的军工局、所之中,机器制造、造船等工业,事实上也兴办了起来,开采矿藏,则决定引进机采新法,旁及近代航运业也创设

了起来。

  1. 军工局所的设置

咸丰十一年(1861 年)年底,曾国藩率湘军攻下安庆,即把湘军大营所设的内军械所加以改组,设立“安庆内军械所”,仿制洋枪、洋炮。这个军械所实质仍是湘军后勤系统一个制造军械的部门,却颇延揽了当年杰出的科技人才,如李善兰、徐寿、华蘅芳等人参与设计,虽然仍用手工制作军火, 时移势转,渐改为利用机器、动力生产,竟成为中国近代军事工业的最早一家。

李鸿章率淮军在江浙一带“剿办”太平军时,与使用洋枪、洋炮的外籍军团——常胜军联合作战,对洋枪、洋炮杀伤威力有更深的认识。他盛赞“落地开花炸弹”,是“神技”的产物;坚决主张“要学西法”,“讲求制造”, 并于同治元年(1862 年)委派江海关道丁日昌、参将韩殿甲在上海设立“上海洋炮局”,雇募懂得制造武器的英法并兵,督率中国工匠仿造。第二年, 淮军攻陷昆山,英人马格里投奔前来,怂恿李鸿章开办较大工场以制造军火。李即授权马格里雇用工人 50 名,在松江附近一座土庙中制造军火。同治三年,这个工场迁至淮军新陷的苏州,加以扩大、改组,易名为“苏州洋炮局”, 有机器装备,使用蒸汽动力。先专门制造子弹、火药,后兼行制造迫击炮弹。清廷闻讯,沾沾自喜,认为自制军火,“已著成效”。

容闳——中国第一位留美大学毕业生——回国后经李善兰等的推荐,于同治二年在安庆与曾国藩晤谈中,不以“设立机器厂”以生产急需的军械装备为是,建议“应先〔设〕一母厂,再由母厂以造出其他各种机器厂”;颇为曾氏所重视。

曾国藩概括他所建议的要旨为“制器之器”,即拨给银 6.8 万两,派他前往美国购买机器设备。

李鸿章旋予呼应,在致总署函中称:“中国欲自强,则莫如学习外国利器;欲学习外国利器,则莫如觅制器之器,师其法而不必尽用其人”。旋在另一封信中附上丁日昌的一件“密禀”,并就“密禀”要旨陈述自己意见, 要求总理衙门在通商各口中“酌择”一地,“试办”机器厂。这些设想、建议转化为现实,便是同治四年(1865 年)秋江南制造总局的奉旨设立。

江南制造总局又称上海机器局,简称“沪局”。曾国藩、李鸿章等与总理衙门三方之间函商结果,明确了设立宗旨,在于“求洋法、习洋器”,希图建成一个“制器之器”的母厂;结合当日急需,则从造船入手。丁日昌奉命着手筹办,先买下设在虹口的美商旗记工厂为基础,并入了上海洋炮局,装备了容闳在美购买的据称在当时为“好望角以东最好的”一套机器设备。 “沪局”一设立,李鸿章委派丁日昌、韩殿甲、冯焌光、王德均、沈保

靖总办局务。两年后,容闳陪同两江总督曾国藩前往视察,建议附设机械学校,培养技师、工程师等机械人才。事实上这样的学校没有创设,但设立了翻译馆,从事主要是科技书籍的翻译,又编辑《西国近事汇编》一种刊物, 每年出四册,以报道国际形势和国外动态。

江南制造总局按其设立宗旨是一个综合性的工厂。初期设置的各厂,除分别生产枪、弹药、大炮、快炮外,还制造兵船;至于冶炼钢铁,则是迟至光绪十六年(1890 年)设置炼钢厂以后的事情。

这个“总局”是中国第一个装备先进机器的工厂,摆脱了手工生产方式。它的设立,标志着清政府在“师夷长技”的阶程上,走上一个新的台阶。它

不只是带动一批近代军火工厂的创设,而且促使机器生产和先进科技在中国的较广泛的应用,在推动中国产业的近代化上,起了发初作用。

“沪局”的动议创设和终于设立之时,正是太平天国行将失败而终被扼杀之日。在清政府眼里,虽消失了这个“坚敌”,而全国仍动荡未定;为谋求尽快平定各地义军,以及为了“捕盗”,经各地地方当局奏准,从同治四年到光绪元年(1865—1875 年)11 年间,几乎以年增一家的速度新设了 10 家军火工厂。按设立先后顺序是:金陵机器局(1865 年)、福州船政局(1866 年)、天津机器局(1867 年)、福建机器局和西安机器局(1869 年)、兰州机器局(1872 年)、广州机器局(1874 年)和广州火药局、山东机器局、湖南机器局(1875 年)。

如上所述各冠以“制造”、“机器”各局——工厂的创设概况及其主要产品,大致如此。此中规模最大的是下述四家:江南制造总局、金陵制造局、福州船政局和天津机器局。福州船政局原赋予的任务是制造军用舰艇,但毕竟是船,将在“近代造船工业的创设”目中,另行叙述。

所有兵工局所初创时都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出产品拨给公用。它们创设、经营所需的钱,是经费,到后来才衍变为资本。最大的四家中的“沪局”和金陵制造局,最初都从淮军军需下“通融筹拨”,如前者,月约银万余两。淮军北调后改从江海关解交户部四成关税内拨留二成,“年约计不下五六十万〔银〕两”,以资应用。后者则截至光绪四年(1876 年),都在淮军军需报销案内另册专案报销。至于另外两家即福州船政局和天津机器局,则都由就近海关所征关税中取给。其余各局,则都由各该局所在省份的地方财政或军饷中筹拨。这些军工局所由中央和地方共拨给几何?难以统计出一个确数;根据零星记载并作些估计,截至同治末,达银 1000 万两上下。

清政府的官员所熟悉的是传统官府手工业,对所创设的军工局所就因袭陈法来组织管理,每个单位,受所在省份的总督、巡抚的监督,有的还受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节制。主持局务的,一般称总办,襄理局务者为会办,下设提调、委员、司事等职,行政层次森然,事实上构成政府的分支部门。但这些局所毕竟引进了先进生产工具,相应地另设技术部门,大型局所设总考工、监工、工师等,有似现称的总工程师、工程师、技师等等,以及监工、工师、领工、匠目、工匠、艺徒。从事制造生产的技师、工人,一般采用雇佣劳动制度。“局”“所”内的员工,除了技术人员,颇多由主管或主管机关安插的私人,以至是“闲差”。因此,缺乏行政效率,生产效率也低。

所有局、所,原系应军事需要而设,产品无非是枪支、弹药等等,不投放于市场,全由政府调拨分配。这里特别要提的一点是,江南制造总局在创设时虽未必有确切的机器工业的认识,但它系受“制器之器”的启发而来。所装备的购自美国的原是通用机床等机器,非专供造枪炮、船只用。该局机器厂(车间)于同治六年建成后,配合其他厂(车间)的需要,已在开工制造车、刨、钻、锯的各种机床,截至同治十三年,已制成 150 台上下。这是说,从这个角度看,中国近代机器工业孕育于军工局所,到此时已处于襁褓之中。

  1. 近代造船工业的刨设

早在鸦片战争中,林则徐购买一艘西船,捐资仿造两船,“底用铜包, 蓬如洋式”,开中国仿造洋船的先河。某些有识人士,在林的倡导下曾纷纷集资仿造洋船。福建监生丁拱辰应用蒸汽机原理,制成小火轮一只,“放入

内河驶之,其行颇疾”;如此等等。在清政府的遏制下,旋归消失。

徐寿在安庆军械所掌握制造军火时,向曾国藩建议仿造轮船。他旋与华蘅芳一起,于同治元年夏,造成一艘用蒸汽机为动力、命名为“黄鹄”号的小轮船。这是国人采用手工生产方式制造出的第一艘汽船。

同治三年,李鸿章写信给总理衙门,借所附丁日昌的“密禀”表明他自己的主张:“广购机器,精求洋匠”,“设立船厂”。不久设立的“江南制造总局”所接受的任务之一,就是试造船只。它的制船部门,开了中国近代造船工业的先河,同治五年批准设立的福州船政局(简称“闽局”),则是中国第一家专业近代造船厂。

江南制造总局于成立后第二年(1867 年),决定于拨留关税二成中的一半,专供造船经费,添设专“厂”。头一艘船壳木质的轮船,载重 600 吨, 于同治七年七月建成下水,命名“恬吉”(光绪初改名“惠吉”);第二年, 建成“操江”、“测海”两轮。同治九年(1870 年),该局提高技术水平, 开始制造载重达千吨的“威靖”号,同治十二年(1873 年)更增至 2800 吨。该年和光绪元年(1875 年),分别成船下水“海安”、“驭远”两号。在同治七年至光绪元年(1868—1875 年)造成的上述 5 艘船只共载重 8440 吨。虽然“造船之银,倍于外洋购船之价”,毕竟中国开始有了近代造船工业。所造船只的技术水平,就当年说,在中国“为巨孽,在外国为二等”。只花几年工夫,从初创就达到这样水平,也并不容易。

左宗棠就任闽浙总督不久,于同治三年派人试制蒸汽轮船,试航于杭州西湖,“驶行不速”。他认为,为加强海防,“非整顿水师不可”,“非设局监造轮船不可”;五年夏,奏请设“制造轮船”的“局”获准,并旋即选定福州马尾作为“局”址。同治五年,福州船政局设立。左氏旋调任陕甘总督,保举前江西巡抚沈葆桢总理船政;后者依循左氏所定的方针、规矩,主持福州船政局局务。

左宗棠在获得清廷准许设立福州船厂时,即邀时任江汉关税务司的法人日意格和正浪迹于越南、曾协助左宗棠镇压太平军的德克碑“速来定议”, 并引进外国技术、外国人才来办厂。沈葆桢总理船政后,即与此两人签订了“保约”、“条议”、“合同规条”等文书并分别任命为船厂的正、副监督; 并派他们回国雇募洋匠(达 40 人)。

左、沈两人都不打算技术上长期仰赖外人,在上述文书中,即与之约定: 外国员匠在工作实践中“教导”中国员匠;在船厂开工后 5 年内务使之达到“按照图纸,造船法度,一律精熟”,“均各自能造制轮船”的水平。另一方面,该局除下设铁厂(机器厂)、船厂两厂外,又设学堂——“求是堂艺局”,或作“船政学堂”一所,以教习制造技术、训练驾驶人才,并学习法、英两国语言文字。这些设想办法,无可非议;效果却未能悉如预期。固然该局在当时确从域外引进一些国中所无的新技术;可是,有如总理衙门所奏陈: “船政局所雇洋人,艺亦平常;所造之船,多系旧式”。所造之船在中法战争中多被毁于闽江,与此该亦不无关系。

福州船政局刚行创设,资本主义强国如法、英两国无事生非,屡行干预; 特别是日本,更别具野心,于同治十三年派遣浪人到福州设立间谍据点,重点搜集有关该局的情报。

管理经营体制与其他军工局所基本相同。船政局时作为军工企业,所需经费,全由政府拨给,有定额;所造船只,由清廷调拨给各省使用。这种经

营方式,随着船只制造的展开,使生产的扩大和资金的短缺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也日益明显地暴露了出来。船政局一陷入困境,就有人(内阁学士宋晋等)坚决主张停办,以“糜费太重”为理由,要求“裁撤”。左宗棠给予驳斥,力陈该局“有利无害,不可停止”。沈葆桢针对有人批评闽局所造船只质量不如外洋,因此主张不办船政、不试造船艇的这种说法,驳斥说,这岂不有似学生不如老师就“废书不读”那样地不懂事理?!转提出兼造商船的主张,以求闯出一条生路。曾国藩、李鸿章等人予以支持。最后由中枢作出决定:“时际艰难”,只有“精益求精,以冀渐有进境”;不能稍遇困难便“惑于浮言”,“浅尝即止”。福州船政局还有江南制造总局的造船厂, 终于保留下来了;接着改变了造船方针,开始注重军用兼顾民用。

福州船政局所造船只,从同治八年(1869 年)五月“万年青号”下水起到十三年(1874 年)一月“大雅”号下水,共成船 15 艘。其中 10 艘为兵轮,

5 艘为商轮,总载重为 15900 余吨。

  1. 矿政演变和机械开采新法的决定引进

清代矿禁,时禁时弛。道光二十四年,清廷鉴于“银贵钱贱”影响国计民生,“密谕”云贵等省督抚,设法鼓励商民投资开采银矿,没有取得什么实际效果。咸丰元年,太平军兴,清廷为筹措军饷,悉索献赋之余又诏令各省督抚兴办矿业。如此缓不济急之举,加上义军声势遍全国,更成一纸具文。国中存在的矿业,开采方式仍是千百年来陈陈相因的手工操作,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

同治期间,清政府既在各地先后开办军工局所,引用机器生产。对作为燃料的煤和原料的铁,需要量日益增多。手工土法采冶的量既不足,质又差, 不足以保障供应。如天津机器局所需“为数甚巨”的煤和铁,不得不从“海外购来”。福州船政局用的煤,产于台湾基隆,可是土法采出的尚不足所需1/3,不得不向缅甸、暹罗(今泰国)以至英国采购。仿造船舰,最初采用木质船身,后改用铁质,需铁甚巨,弄得“必须开采试炼”,否则,势必难以为继。同治八年,福州船政局派局中煤铁监工法人都逢前往台湾了解土法采煤情况后回报,如果采用机器开采并利用近代运输工具,不仅煤的供应量可大增,而且可以大大降低成本,煤的市价也可以从当时每吨 2.94 元降至 0.34

—0.5 元。该局据此筹谋在基隆引进机采技术以开采煤,标志着中国行将以机采技术取代、补充手工采煤的方式。

同治十三年(1874 年),清廷以日本武装侵犯台湾,筹议增强海防之际, 李鸿章鉴于炮船、机器,“非铁不成,非煤不济”。如果依赖“洋煤、洋铁”, 一旦海上遭到封锁,不单各局所坐受无料停工之困,已成的船只,也将无法行驶。主张采用机器新法,开采煤铁。沈藻桢等人,也同此主张:“开采煤铁,以济军需”。他们未待清廷动静,即坐言起行;李得悉直隶磁州蕴藏有煤铁矿,即派遣天津道丁寿昌、“沪局”总办冯焌光、天津机器局吴毓兰等人筹办开采事宜。沈则旋即奏准在基隆引进机制技术,进行开采。不过,正式开办,则是在第二年即光绪元年(1875 年),这标志着近代煤业——矿业在中华大地的诞生。

  1. 近代航运业的诞生

中国传统运输业中一支重要力量是木帆船,截至道咸之际,尚相当繁盛。船之载重大者“官斛三千石”,小的为“五六百石”。不只是航行于内河、沿海,还远驶至域外南洋等地。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外商凭借其本国在华夺

取的特权并滥用特权,其船只横行于中国水域,使中国传统航运业遭到沉重打击。容闳鉴于外国轮船公司垄断江海航运对民族利益的“窒碍”,设想: 以转运漕粮为依托,纯招华商股份,政府拨款津贴,组织一家轮船公司,先在长江开航,揽载中外客货,待业务有所发展,再扩展行驶南北洋航线,以发展民族经济事业。他把自己的设想用书面——《说帖》形式,于同治六年间接转陈两江总督和总理衙门,后者疑虑重重。不考虑,不重视,被搁置一边。

在华商集股创设轮船公司归于沉寂的几年里,外籍轮航反华势力急剧增长,取代帆船运输现象日益严重。某些华商为牟利而“附股”于外籍轮船公司的有增无减。与此同时,福州船政局以经费拮据而形成的一场争议中,在反对“裁撤”、力主继续经营者中,有提出招商租赁船厂所造船只,运输漕粮以及客货为沪闽两局缓解困境的。京中内外、上上下下以及有关“巨商” 之间,经过“反复筹计”,李鸿章最后采纳以沙船为世业的淞沪“巨商”朱其昂的建议:由官设立轮船商局,招徕依附洋商名下从事载运贸易的在沪各省殷商,利用“各省机器局所造轮船”,从事航运业务;并派他回上海负责日后名为“轮船招商局”的筹办工作。李鸿章旋即奏陈清廷:这个局一旦成立,“目前海运固不致竭蹶”;“若从此中外轮船畅行,闽沪各厂造成商船, 亦得随时租领”:“内江、外海之利,不致为洋人占尽”,定将甚有益于国计民生。这些也可说是创设轮船招商局所期求实现的目标。

朱其昂等所筹备的轮船招商局,于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1873 年 1 月 17

日)收到十一月二十六日(1872 年 12 月 26 日)朱批设立谕旨的同日,即在上海举行开局典礼。这一天,是轮船招商局正式开张的日子,也是中国近代航运业的诞生日子。

轮船招商局在成立后最初三年里,拥有船舶六艘,行驶长江下游和沿海航线。船吨年产值,平均超过银 160 余万两,远远高于同期外商如美籍旗昌洋行的数量。这在当年外籍轮运企业林立,且多经营有年,竞争激烈条件下, 也可以说是难能可贵。

  1. 鳖备海防中铁路、电报的筹议

铁路这个资本主义文明的产物,因与中国封建主义格格不入,截至同治晚期,即使早有明达之士称赞它在技术上“精能之至”;某些官员认定设若引进,定将有利于将来,可是执掌大权者转念到当日内外形势,估计它一旦运转可能导致的政治的、军事(包括防务、安全)的、社会的不利后果,一直采取慎重态度。也由于“铁路工本甚巨”,非马上所能筹措得起,不敢贸然试行。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此事“与其任洋人在内地安设”,倒不如“中国自行仿办”,“或待承平数十年以后”再议。

同治十年,俄国出兵侵占伊犁地区,李鸿章有感鞭长莫及,想起了铁路。他在写给丁日昌的信里发表自己的见解:“俄人坚据伊犁,我军万难远役; 非开铁路,则新疆甘陇无转运之法,即无战守之方”。虽则如此,他也只是这么说说罢了。

接着,西班牙、日本两国,先后分别从菲律宾和日本本土侵扰中国东南海域,后者并一度登陆台湾琅■(光绪元年置恒春县)。李鸿章在参与讨论如何整备东南海防中,于同治十三年上奏道,南北洋滨海七省沿岸,宜设铁路,使之“联为一气”,“方能呼应联通”,“屯兵于旁,闻警驰援,可以一日千数百里”,“当不至于误事”。可是,清廷拿不出一个主意,“不置

可否”。

不久,同治帝病逝,李鸿章往京中奔丧,见到奕,极言铁路利益,提出试造从江苏清江浦至天津间的铁路,“以便南北转输”。奕赞成李的意见,但表示即使最高当局,也“不能定此大计”。这样,截至同治末,对在国中修建铁路事,还有待于某种因素的推动。

电讯——有线和无线电报也是近代科技的产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于对华军事及商务的利益,早在同治元年,就亟图把线路架设至中国,或在中周架设。它们的行动越加紧,清政府的疑惧越厉害,与对待铁路的态度基本一致,但稍较松动,也认定与其任洋商私设,“不若中国自行仿办,权自我操”。李鸿章在议论整备海防折中,把电报与铁路并提,并郑重指出:“电报实为防务必需之物。”沈葆桢以奉命筹办台湾防务,切身体会到要想消息灵通,“断不可无电讯联系”。迫于必需,清廷批准他在福州、台湾间敷设线路。电报到同治末,是着手引进了,虽然这次敷设由于遭到当地官绅的反对,导致民众的损坏,半途而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