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业、手工业和商业

光绪宣统时期、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变化,各行业、部门和地区之间,极不平衡,而且呈现畸形状态。农村封建土地制度和租佃关系基本延续下来,但有所变化。农业生产在各族人民大起义失败后的一段很长时期内, 未能完全恢复,农业者垦区大都趋于衰落,但东北、内蒙和西北部分地区的土地开垦和农业生产有较明显的发展。传统手工业在光绪前期曾一度局部恢复和发展,而多数行业加速衰落,呈现解体趋势。与此同时,出现了若干新的手工业,并有所扩大。国内商业在西方列强的贸易和投资扩张刺激下,有较明显的发展。不仅商人队伍扩大,商业行业和商品种类增多,而且商人队伍的结构和商业本身的性质也在发生变化,出现了旧式商人向商业资本家、封建性的传统商业向资本主义新型商业的演变。同时,商人不断买办化,中国进一步卷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体系,完全成为其附庸,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城乡关系初步形成。

一 封建土地制度和租佃关系的延续及变化

在经受农民大起义的巨大冲击后,封建土地制度和租佃关系仍然延续下来,但也发生了某些变化:一部分官地和旗地加速向民地转化,农村土地中的私有地比重提高;部分地区的地权分配一度有所分散。从全国范围看,地权的集中和分散同时或交替出现,地权变化趋势复杂;租佃关系方面,部分地区的永佃制一度扩大,货币地祖和押租制有所发展,地主对佃农的超经济强制相对削弱,但各地佃农所受的地租剥削普遍加重,农民的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

(一)地权形态和地权分配

地权形态方面,官田、旗地向民他的转化,并非自光绪始,但到光绪间才合法,而且大大加快了进程。

清代法律规定,官田、旗地严禁买卖和长租,违者治罪。但是禁者自禁, 卖者自卖。长期以来,官田、旗他的私相顶退转让,一直没有间断,太平天国起义期间和战后时期愈加普遍。清政府禁不胜禁,无可奈何,只好因势利导,承认官田、旗地买卖的合法化,并通过售卖官田、旗地和提高租税征额, 增加收入,缀解财政困难。

光绪二十七年(1901 年),刘坤一、张之洞鉴于各地卫所屯田,久已辗转典当,屡易其主,视同民业,建议由各买主报官税契,将屯田改为民田, 屯恼改为地丁。次年,清廷采纳了刘、张的建议,由此开始了屯田的大规模清理和变卖,加速了屯田向民田的转化。

旗地买卖的合法化进程开始较早,但经历了几次反复。咸丰二年(1852 年),旗地买卖首次弛禁,清廷宣布除奉天(今辽宁省)外,顺天、直隶(今河北省)等地各项旗地,都可以相互买卖,税契升科。咸丰九年恢复旧禁。过了三年,即同治二年(1863 年),旗地买卖再次开禁。这次弛禁决定执行了 30 多年,旗地买卖十分活跃,先后有 50 多万亩旗地转入汉民手中。清政府害怕因此影响旗人生计,动摇王朝“根本”,又于光绪十五年(1889 年)

重申旧禁。但是,这时农村商品经济已有较大发展,农村土地买卖更加频繁, 清政府的禁令不过是一纸空文,毫无实效。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只得于光绪三十三年第三次下令旗地买卖开禁,最终放开了旗地向民地转化的闸门。

清政府在准许官田、旗地自由买卖的同时,也逐渐放宽了官、旗荒地招垦过程中地权归属的限制。起初,垦荒的汉民只能充当官佃或旗佃,可享有佃权,但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兴办绥远放垦,规定将蒙旗荒地收归“国有”,垦民向官府交价领垦,取得土地所有权,蒙旗地变成了民地。光绪三十年后,在黑龙江地区领垦旗荒的汉民,也可通过缴价领荒取得土地所有权。

随着官田、旗地向民地的转化,民田私田在全国土地中的比重升高。据估计,16 世纪末,全国官公地和私有地大约各占一半。到光绪中叶,私有地的比重已超过 80%。据清政府光绪十三年的统计,全国 8.5 亿亩耕地中,各种官田和旗地占 11.1%,而民田占 87.o%。到清末民初,官田、旗地的比重进一步下降,民田比重进一步提高。

地权分配方面,大起义失败后的一个时期内,若干地区一度出现地权分散的趋势,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有所增长。这主要发生在太平军长期占领或影响较深的江、浙、皖、赣、鄂等省某些州县。这些地区的地主阶级和封建土地所有制受到严重打击,地主非死即逃,田亩册籍散失,经界混淆,土地荒废,人口大幅度减少,农村劳力缺乏。战后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一些地区由传统的聚族而居一改而为“五方杂处”,土著衰微,客民力量强大。为了加速荒地开垦,恢复田赋征额,一些地方政权采取了有利于客民的招垦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尤其是客民,或占垦无主荒地,或垦荒分成,或缴价购买,获得了土地,出现了一批新的自耕农。在捻回起义的山东、陕西和光绪初年一度遭受特大旱灾的河南、山西某些地区,也曾出现地主阶级没落、地权分散的趋势。

战后时期,更多的地区出现了土地兼并和地权分配的进一步集中。为了筹措军饷和恢复、巩固封建统治,清政府在战时和战后一再增广“学额”、推行“捐纳”、封赏“军功”,卖官鬻爵,培植了一大批新的官绅和军功地主。他们无不仗势霸占和兼并土地,侵夺“逆产”、“绝产”,包揽垄断官荒旗荒,贱买强买民田,是他们这一时期兼并土地的主要途径。随着商业的发展,一些地区商人兼并土地的情况也比以往更加普遍。

从全国范围看,地权集中、地主土地所有制扩大最为明显的是以下三类地区:一是新兴“军功”地主集中的地区,如淮军将领的老巢皖中和湘军将领老巢湖南一带等;二是 19 世纪中叶以后开始大规模放垦的东北、内蒙和台湾等农业新垦区。这些地区大部分官田旗地和放垦荒地都相继落入地主富商手中;三是原来地权就比较集中,又没有受到农民起义的冲击,或虽受冲击, 但豪绅力量异常强大的地区。直隶、山东、福建、广东、四川等省部分地区, 以及苏州、云贵等部分起义地区,都属于这种情况。

(二)封建租佃关系的延续和变化

地权分配的发展变化,既有分散,也有集中。与此相联系,封建租佃关系的范围,既有缩小,也有扩大。同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封建租佃制下的阶级关系、租佃形式、地租剥削等,也都程度不同地发生了变化。

大起义失败后的一个时期,部分地区的封建租佃关系中出现了某些松弛因素,主要表现在:经过长期农民战争的熏陶,佃农阶级意识和斗争精神增强,地主一时难以像过去那样摆布佃户;农民频繁流动,一些地区的佃农中客民比重提高,宗法统治和封建秩序松弛,客民佃农的社会阅历和斗争经验比土著佃农丰富,地主难以用驾驭土著佃农的传统方法驾驭客民佃农;部分地区在一段时间人口稀少,劳力缺乏,地主土地荒废,招佃为难,而佃农可以择主而佃,择地而耕,在土地供求关系上处于较有利的地位,因而往往以辞佃抛荒相要挟;部分地区的永佃制、押租制和货币租制扩大,经济强制部分取代了原有的超经济强制。

上述松弛因素严重影响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支配和地租剥削。为了恢复和加强对佃农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封建地主阶级除了重建宗法制度外,往往直接采用暴力手段,甚至家置刑具,私设牢房,随意关押、枷锁和严刑拷打“越轨”或欠租佃农。这一时期苏州地区大量兴起的“租栈”,更是豪绅地主专门统治和残害佃农的血腥机器。一些靠镇压农民起义发迹的“军功” 地主,则直接动用原来镇压起义的乡勇等地主武装催租逼佃。同时,由于“粮出于租,租出于佃”,租、赋同源,封建官府不仅纵容地主残害佃农,而且直接动用粮差等官府暴力手段替地主催租逼佃。这样,一度出现的松弛趋势又开始消失,超经济强制逐渐恢复并强化,广大佃农再次陷入水深火热之中。

租佃制度和地租形态的变化,主要是永佃制、押租制和货币租制在一些地区程度不同的扩大。

永佃制的扩大主要是江、浙、皖三省原太平军占领区。产生和扩大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大多同战后农村劳力缺乏、佃农流动,尤其是佃农激烈的反抗斗争有关。一般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地主夺回已被农民垦复的土地, 强令交租,但被迫同意农民享有永佃权;另一种是地主或地方官府招垦,用永佃权招徕人手。

押租制的扩大和发展,地区更为广泛。到光绪中后期,不仅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人口较多、商品经济较发达地区,押租制已经十分普遍,而且在北方也有不同程度的扩大。有的即使姻亲之间发生租佃关系,也不能免纳押租。在直隶、山西口外和东北地区,光绪年间开始的官旗荒地放垦和查丈升科, 都必须缴纳押荒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押租成为地主和官府筹款,以经济强制取代超经济强制的重要途径。

光绪宣统时期的地租形态,仍然以实物地租为主,在多数地区甚至占绝对统治地位。交租方式则是定额租和分成租并行。南北比较,南方水田区一般以定额租为主,北方一部分地区分成租更普遍。无论南北,货币地租均不占主导地位,但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扩大。这一时期无论官田、民田,都有相当数量的实物地租改为货币地租,或实物租和货币租并存,以后者作为补充形态。或额以实物,收以折价。折租实际上是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的一种过渡形态。各地货币地租的发展很不平衡。某些地区的货币租或折租已占很大比重。但大多数地区,尤其是南方水稻区,货币地租所占比重仍然很低。

不论地租形态和征租方式怎样变化,佃农所受地租剥削都有明显加重的趋势。

19 世纪末叶,封建地租剥削处于一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一些地区的地主,一方面因战争破坏和起义打击而财力空虚、家境衰败;另一方面又因洋货内侵,城乡商品经济发展,社会风气转变,生活开支猛增,“用度之奢侈,

百倍前人”,贪欲空前膨胀。而广大佃农则普遍因农业生产力严重破坏,生产资料短缺,农田产量低落,剩余产品减少,负担地租的实际能力大幅度下降。结果,尽管地主采取各种手段加强地租榨取,一些地区尤其是原农民起义地区,仍然普遍出现地租额或地租实收量下降的情况。但是,地租率往往上升,两者形成反向运动。这是光绪宣统时期封建地租剥削变化的一个突出特点。

杀鸡取卵的地租榨取不仅吞没了佃农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越来越多地侵及必要劳动,从而进一步摧残了农业生产力,加剧了佃农的贫困化,也激起了佃农广泛而激烈的反抗。

二 农业生产的不平衡发展

光绪宣统时期,全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大,地区间很不平衡,东北、内蒙等新垦区有较明显的发展,老垦区则大多趋于衰落;一些通商口岸和铁路交通沿线地区的经济技术作物种植和商业性农业有所扩大,资本主义因素有微弱增长,其他地区尤其是内地偏僻地区,则没有多大变化。

(一)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基本状况

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的农业生产,无论基础设施、生产工具和耕作技术,还是经营规模、土地产量和劳动生产率,均无突破性变化。其基本状况可用落后的生产技术、狭小的经营规模、种植业为主的单一结构和不断扩大的自然灾害加以概括。

农业生产的基本动力仍然是畜力和人力,部分地区在灌溉等方面利用水力。战争期间,耕畜损失惨重,战后不但迟迟未能恢复,而且由于水旱灾害频仍、西方市场牛皮走俏和牛皮出口兴旺,耕牛被大量宰杀,导致农村耕牛缺乏加剧,不 少地区被迫以人代牛曳犁,或由犁耕倒退为锄耕。

生产工具,从全国范围看,种类颇多,砍伐、垦荒、翻耕、整地、播种、中耕、施肥、灌溉、收割、脱粒以及运输和粮食加工等,都有专门工具,门类相当齐全。但分配很不平衡,具体到每个地区,尤其每一农户,则种类单调,多不配套,而且式样陈旧,构造简单、笨拙,长期沿用,无甚改进,加上战争破坏和农民经济状况恶化,无力添置和修缮更新,只能超期使用。这样,生产工具落后和缺乏的状况更加恶化。

在施肥和选种、育苗、田间管理以及农产品的初级加工等方面,都只是凭传统经验,缺乏新的科学方法。这一时期,一些地区由于耕畜减少,土地植被破坏,厩肥、绿肥等农家传统有机肥料有不断减少的趋势。

中国的传统农业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年位的个体农业。经营规模直接受到家庭人口、劳力、资金和耕地供给、农业集约化程度等因素的制约。这一时期的农户经营规模,南方水稻区大多为 5—10 亩;黄淮平原 20—30 亩,部分地区可达 50 亩;黄河上游和东北地区 30—50 亩,一些农业粗放区超过 100 亩。从咸同到光宣的半个多世纪中,一些地区的人口经历了一个由下降到恢复、增长的变化过程,农户经营规模也相应经历了一个由略微扩大到再次缩小的过程。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一直以种植业为主,畜牧业和养殖业居于次要地位。

光绪亘统时期,由于东北、热河、察哈尔、绥远和新疆、川西等地草原、荒地的不断开垦,畜牧区域缩小,一部分游牧民变为农耕民,畜牧业在全国农业中所占比重降低。在内地农业区,由于森林和水草资源不断遭到破坏,牛羊牧放条件越来越差,再加上农民经济恶化,一些地区的养殖业也愈益衰落。到光宣之交,每一农户占有的耕畜平均只有 0.5 头左右,羊只有 1/3 头,猪也有的只 1 头上下。农业越来越向单一的种植业发展。

在种植业内部,粮食作物的栽培占着绝对统治地位。虽然这一时期棉花、蚕桑、烟草、大豆、芝麻、油菜籽等经济作物的种植明显扩大,但直至清末, 粮食作物仍占种植面积的 85%左右,高的超过 90%。粮食作物中,稻谷种植面积约占 30%,小麦和玉米、高粱、谷子等杂粮约各占 25%,其余为豆类和甘薯。

从某种意义上说,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主的单一结构,是人口对土地的巨大压力在农业生产上的反映。愈是由于人口压力而强化农业的粮食种植单一结构,市场愈是萎缩,从而阻碍和制约城市工业和整个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光绪宣统时期,全国农业生产的条件和形势愈来愈严峻,水利失修,灾

荒扩大,收成下降,构成了这一时期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特征。灾荒的扩大主要反映在:自然灾害的间隙缩短,频率提高。过去一些地区数年、数十年一遇的大灾,现在“几乎无岁无之”,水灾、旱灾、虫灾、瘟疫接踵而至; 自然灾害的规模大,波及的地区和范围广,动辄遍及几个省区或若干河流和水域系统;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异常惨重,甚至是毁灭性的。

(二)清政府的农业政策和农业生产的不平衡发展

大起义失败后,全国农业生长期得不到恢复,甚至进一步恶化。尤其是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后,民族灾难空前深重,国力日益衰微,亡国灭种,迫在眉梢。社会上和清朝统治者内部一些有识之士,把振兴农业作为摆脱民族危机、改变中国落后面貌的根本途径。认为“天下大利,首在兴农”;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欲本之固,莫如务农”;“国之本在民,民之本在农”,因此提出了修农政、兴农学,垦荒土、尽地利,广种植、兴树艺,惩游惰、奖农耕,办教育、开民智等各种“兴农”的政策主张。

在朝野压力和财政逼迫下,清政府也采取了某些政策措施。主要有两项: 一是逐渐放宽对部分地区荒地放垦的限制,鼓励垦荒。咸丰末年和同治

初年,清政府对内蒙和东北围场以及其他荒地的封禁政策已有所松动。到同治末年和光绪初年,内蒙和东北的放垦范围逐渐放宽。光绪八年(1882 年), 清政府成立“丰宁垦荒局”,着手丈放直隶和山西口外蒙荒,光绪二十八年成立“归化垦务总局”,开办绥远蒙荒垦务。东北奉天荒地,同治光绪之交已大部分垦发,此后,放垦由南向北、由东向西推进。吉林长春和黑龙江齐齐哈尔分别于光绪六年和光绪二十二年设立“荒务总局”和“招垦总局”, 开始了两省荒地的较大规模放垦。光绪末期和宣统年间,奉天北部和黑龙江与内蒙交界沿线的蒙荒放垦也开始了,并很快由内蒙古扩大到外蒙古。宣统元年(1909 年)夏,清廷宣布各处蒙地一律放垦。至此,东北和内外蒙古各旗荒地,全部开放。与此同时,清政府对台湾和浙江沿海某些岛屿的禁垦条例,也在光绪初年废除了。

二是采取了若干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的措施,主要包括介绍和传播国外农

业科学知识,开办农业教育,创设农业试验场,推广某些农业技术,引进和推广某些国外良种,倡导经济技术作物的种植,等等。

光绪二十四年,清廷谕令各省设立“农务局”,掌管督课农务事宜。同年,张之洞在湖北创办农务学堂,杭州知府在杭州开设官立蚕学馆,二十八年,直隶农事试验场和湖北农务学堂试验场相继成立,自此开始了近代农业教育和农业试验。二十三年成立于上海的“农务总会”、创立于上海的《农学报》等则着手翻译和介绍国外农学著作,同时开始向外国派遣留学生,还聘用外国农学家来中国担任教习,传播农学知识。

光绪中期后,越来越多的地方官府和官吏推广蚕桑和棉花种植,传播蚕桑技术,并在一些地区取得成效。一些国外粮食作物和经济、园艺作物的优良品种,如美棉、洋种花生、法国甜菜、日本桑秧,日本和美国的豆类、小麦、水稻、马铃薯、苹果以及生菜、芽菜、洋葱、荷兰豆等,也在光宣之交相继传入国内,丰富了农作物的品种和种类。

各族人民大起义直至清王朝覆亡,全国农业的发展,步履十分艰难,地区之间极不平衡。西北(主要是新疆)、内蒙尤其是东北、台湾等新垦区, 由于清政府的放垦,土地开发加速,农业生产有较明显的发展。新疆在光绪十年(1884 年)建省后,注重土地开垦和水利兴修,并废除了维吾尔族落后的“伯克”农奴制,解放了生产力,改善了农业生产的条件。绥远河套地区, 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大力修筑灌渠,土地排灌便利,农业兴旺,荒原顿成沃野,当时有“塞北江南”之称。这一时期东北的耕地面积更是逐年扩大,农业生产的发展十分迅速。农产异常丰富,到光宣之交,东北已发展成为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地和关内大豆、粮食供应地。台湾在这一时期,尤其是光绪十一年建省后,巡抚刘铭传对全台户口、田亩、赋则进行清查审定,实行某些改革,农业有了更大的发展。不幸的是,甲午战争后,台湾被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岁月中,沦为殖民地,对台湾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和上述地区的情况相反,在内地老垦区,尤其是一部分原起义地区,农业生产长期未能恢复,一些地区的耕地面积没有达到战前水平,山林被乱砍滥伐,土地植被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水旱虫灾频繁,加上农民经济困顿,耕畜、农具、肥料和流动资金普遍短缺,导致农业收成不断下降。据各省历年呈报的夏秋两季农业收成表,如按十年平均计算,鸦片战争前夕的 19 世纪 30 年代,大多为六成以上至七成以上,少数可达八成以上;

太平天国起义的 60 年代,多降至六成以上,少数五成以上或七成以上;到清皇朝末尾十年,多数只有五成以上了。80 年间降低了二至三成。各省农业生产收成这种长时期的连续下降趋势,无疑反映了晚清时期农业生产的衰退。

(三)部分地区经济技术作物种植的扩大

鸦片战争后,尤其是进入光绪时期,随着部分农产品出口的急剧增长和全国经济的半殖民地化,农业的商业化程度提高,经济技术作物的种植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这一时期,种植持续扩大或一度扩大的经济技术作物主要有蚕桑、茶叶、棉花、甘蔗、烟草、花生、大豆、芝麻等。

植桑养蚕是传统的农家商品性专业或副业生产,鸦片战争前后己有较大

发展,农民起义期间,江浙等地的蚕桑生产一度遭到破坏,但到同治后期或光绪初年,已基本恢复,并有新的发展,植桑面积、养蚕农户、蚕丝产量和市场销售量都明显增加。除原有老区外,南北各地相继涌现出一批新的蚕桑区,蚕桑技术也有改进。

棉花种植面积迸一步扩大,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河南、山东、直隶、陕西等省的一些老产棉区,在原有基础上出现或扩大了一批棉花专业区, 同时发展起来一批新的植棉区。

茶叶和甘蔗的种植,也曾一度迅猛扩张。从 60 年代到 80 年代,福建、台湾、广东、浙江、江西,湖南的茶叶生产,广东、福建、台湾、江西、四川的甘蔗种植业,都明显扩大。但 80 年代后,随着国际市场上外国茶叶和蔗糖、甜菜糖的竞争和排挤,茶叶和甘蔗种植走向衰落,一些地区的茶园、蔗田,或者荒废,或者改种杂粮。

烟草在明代后期传入中国。到光绪初年,吸烟成为男女老幼的普遍嗜好, 从而刺激了种烟业的迅速发展。广东、福建、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川、河南等省都大量生产,随着东北土地的开发,“关东烟”也开始崭露头角。在一些重要产烟区,烟草开始排挤其他作物。

花生是光绪后期发展起来的一种全国性经济作物。其种植起初限于闽粤一带。19 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国内外市场对花生、花生油需求的增加和美国大籽花生的传入,花生栽培很快由闽粤推广到长江流域和北方各省。京汉、津浦、陇海、胶济、京奉等铁路沿线和山东烟台周围地区,发展为中国花生的重要产地。

大豆、芝麻的种植,在光宣时期也开始明显扩大。东北等铁路沿线分别成长为最重要的大豆和芝麻种植区。

三 手工业的恢复、发展和解体趋势

光绪宣统时期,手工业的发展变化,因行业而异。有的逐渐恢复,并一度有所发展;有的由于洋货的冲击而处于困境,逐渐解体;另外,洋货的倾销和国内机器工业的兴起,也刺激了某些原有手工业的扩大和新的手工业的兴起。

(一)手工业的局部恢复和发展

农民战争期间,手工业同农业和其他生产部门一样,遭到了严重破坏, 江浙地区的丝织业尤为严重。其他如棉纺织业、制盐业、制茶业、矿冶业等, 也都程度不同地遭受损失。

战争结束后,部分手工业逐渐恢复,到光宣时期,有的已达到战前水平, 并有所扩大,或在技术上有所改进。丝织业方面,南京的织缎业,苏州的纱缎业,浙江杭州、湖州的缫丝业和丝织业,以及广东、四川、湖北、福建、贵州、山东等地的缫丝业和丝织业,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和扩大,并出现了一批新的丝绸产地。其他如制茶业、制盐业、陶瓷业也在恢复和发展。

这一时期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情况,还可以从其产品出口指数的变化得到反映。如以同治七年(1868 年)的出口值为 100,则光绪十五年(1889 年), 茶为 82,生丝为 110,绸缎为 422,纸为 581,糖为 669,夏布为 837,土布为 1703,烟叶为 8610,油为 10223,皮货皮革为 70167。在这里,除茶叶下降、生丝增幅甚微外,其余各业的出口值都成倍,甚至成十倍、百倍增长。

而茶叶、生丝,并非因为出口量下降或增加不多,乃是价格下跌所致。如按货量统计,则二者的指数分别为 130 和 162。这些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些手工业都有所发展。

这一时期,一些地区还办起一批新型的手工业工场。

甲午战败的刺激和国内反帝反封建爱国运动的高涨,迫使清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减轻和放松了对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发 展的限制,颁发了若干提倡和鼓励民间发展工商业的法令,在客观上为工场手工业的兴起提供了某种契机。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和中国经济加速卷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漩涡,也为手工业经营开辟了一些新的市场。这就使得一些地区,尤其是近代工业集中、与国外市场联系密切的通商口岸及其附近地区的工场手工业,出现一定程度的发展。有的是从原有家庭手工业演变而来的,如广东、山东、奉天、四川等地缫丝作坊和手工工场,江苏、广东、四川、福建等地的手工棉织工场,东北、山东、江苏、浙江、湖北等地的榨油作坊和手工工场;有的是原来没有的新型手工业行业,如汉口、福州、九江、重庆及广东的火柴制造业,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等省的肥皂和洋烛制造业,宜昌、成都、杭州和广东等地的手工卷烟工场,直隶、广东、福建、江苏、四川等地的手工玻璃工场,江苏、广东、直隶、安徽等地的手工针织工厂等。

随着某些手工业行业的发展,商人资本向手工业生产部门的渗透加强了。洋行买办商人资本控制了与出口直接相关的手工业生产,如山东的草帽缏业、花边业,广东的地席业、抽纱业等,棉织业中的商人雇主制和资本主义家庭劳动也开始兴起。这表明商人资本已开始部分地向生产性职能资本转化。

(二)手工业的衰落和解体趋势

在一部分手工业有所恢复和发展,并涌现出若干新兴手工业产业的同时,一大批手工业行业,由于进口洋货的冲击和国内某些新式工业的兴起, 逐渐衰落和走向解体。早在光绪初年就有人惊呼:“洋布、洋纱、佯花边、洋袜、洋巾入中国,而女红失业;洋油、洋烛、洋电灯入中国,而东南数省之桕树弃为不材;洋铁、洋针、洋钉入中国,而业冶者多无 事投闲。此其大者。尚有小者,不胜枚举。⋯⋯华人生计,皆为所夺。”这种呼叹在程度上虽有夸大,但部分手工业因外国机器产品的倾销而陷入困顿乃至衰落,到光绪初年已不是个别事例了。

各种手工业中,因外国机器产品竞争而遭受破坏和摧毁最严重的有手工纺织、制靛、炼钢、制针、制烛、烟叶刨丝和木刻印刷等行业。

手工纺织本来是农民最重要的家庭手工业,鸦片战争后,随着洋纱的进厂了和不断深入内地,家庭手纺业逐渐衰落。据统计,全国土纱产量从道光二十年(1840 年)的 618 万担减少到光绪二十年(1894 年)的 469 万担,下降了 24%,辛亥革命后的第二年,即 1913 年,更减至 143 万担,只相当于

1840 年的 23%,土布生产所用棉纱中,72.3%被洋纱取代,手工纺纱业已基本解体。

在洋纱代替土纱,纺与织分离的过程中,由于洋布的大量进口,一些地区的手工织布业也在开始衰落,耕与织逐渐发生某种程度的分解。尤其是在通商口岸及其附近地区,这种分解更为明显。光绪初年所谓“通商大埠,及

内地市镇城乡,衣土布十之二三,衣洋布者十之七八”的论断,如果去掉其夸张成分,把范围限定在部分口岸、城镇及其附近地区,是大体成立的。江浙、广东沿海以及广西等地,都有关于洋布排挤土布、手织业衰落乃至解体的记载。如江苏松江、太仓等地,自洋布盛行,土布日贱,“女红之利减”, 有的“仅得往日之半”;浙江一些地区,“百里不闻机声,耕夫馌妇,周身洋货”;广东番禺,洋布称霸;广西贵县,自洋布输入,原有的手工纺织业, “一落千丈”,等等。手工织布业虽然远未消失,但耕与织某种程度的分离是显而易见的。

踹布、制靛、炼钢、制针等手工业也都明显衰落。洋布充斥导致土布市场的萎缩,苏州、松江等地从事土布砑光的踹布业,随即衰落。同光之际, 洋靛输入的日益增多,给土靛业以沉重的打击。炼钢和制针业的衰落也开始于同光之际。原来安徽芜湖和湖南湘潭、邵阳等地生产的苏钢远近闻名。五六十年代,三地共有大小炼钢作坊七八十家;七八十年代后,在廉价洋钢的市场挤迫下,钢坊接连闭歇。芜湖到 19 世纪末,已经一家不剩;湘潭、邵阳

两地到辛亥革命前夕,也仅存 11 家。制针业的情况大致相似。土针虽然质量不错,但费工费时,很难抵御质优价廉的机制洋针的市场竞争,苏州、广东佛山和山西晋城等地的制针工场或家庭作坊,纷纷倒闭。卷烟的大量进口, 尤其是光绪二十八年(1902 年)英美烟草公司来华设厂以后,一些地区的烟叶刨丝业也明显衰落了。

(三)手工业者的生产、生活和斗争

光绪宣统时期,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正处于最后形成和继续深化的阶段。与此相联系,中国手工业、手工业者的生产组织和劳动形式,也在发生某些变化,处于新旧交替时期。一方面,独立的个体手工作坊、农民家庭手工业和自然经济的上门劳动或手艺工匠等传统形态,虽然由于自然经济逐渐解体和其他原因,其范围明显缩小,但全部延续下来;另一方面,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和家庭劳动开始兴起。前者是一部分原先的小业主上升为资本家,而原来独立的手工业者沦为雇佣工人。后者是商人由原来在市场上无固定对象购买产品改为向手工业者提供原料、收回成品而付给工资, 使手工业者丧失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原有的独立资格,直接隶属于商业资本,而这时的商业资本事实上已变为产业资本。家庭劳动同工场劳动的基本区别是,工场劳动者已丧失全部生产资料,由工场提供厂房和生产工具,工人在工场主直接监督下进行集体劳动;而家庭劳动者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 按照商人所定的质量规格,分散在各自家中进行生产。

这一时期,手工业工场和商人支配下的家内劳动,在棉织、丝织、针织、花边等手工业行业中已有某种程度的发展,但更多的城镇手工业,最基本的生产组织形式仍是个体作坊。这些小作坊,大多有一名师傅(作坊主),一至三名帮工或徒弟。一般自备材料,加工制作,前店后厂,自产自销,劳动者的培养实行徒弟养成法或师徒制。一般学徒二至三年,其间无工薪报酬, 出师后如独立经营,大多须替师傅无偿帮工一至二年。

城镇手工业大都有各自的行业组织——行会。战争期间,许多地方的行会组织被破坏,或自行解体。战后,各地行会又相继恢复,并涌现出一大批新的行会,分帮分业比战前更细,行会中同业行会的数量和比重提高,同乡

性行会明显减少,行会组织进一步专业化。战后时期的行会,仍然沿袭原有的职能,通过封建宗法式的强制管理,限制和缓和同业竞争,起着强化自然经济分工、维护传统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面对新兴的资本主义机器工业,有的行会还进行种种阻挠,成为资本主义新式工业产生和发展的严重障碍。在半封建半殖民地条件下,城乡手工业者遭受外国资本、封建官府、工

场或作坊主以及商人买办的多重压迫和剥削,大多生产设备落后,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而劳动报酬十分低下,往往难以糊口,而且随时有失业的危险。加上物价不断上涨,生活费用高昂,生活水平进一步下降。煤窑和井盐工人的境况尤为悲惨。

残酷的压迫和剥削,无以聊生的凄惨处境,激起了广大手工业者强烈的反抗和斗争。他们对内以罢工罢市、捣毁作坊等斗争方式,反对雇主和封建统治者的压榨和苛虐。据不完全统计,同治九年(1870 年)至宣统元年(1909 年)的 40 年间,全国共发生手工业工人罢 140 余次,波及 10 多个省份和数十个行业;对外则以抵制洋货的方式反对外国资本的疯狂入侵。上海、苏州、南京、厦门、汉口、天津和广东、广西等城市和地区,都先后发生抵制英货美货、抵制美约、柜运美货、焚烧美烟等多种形式的反抗斗争。

在当时条件下,这些反抗斗争,大多是自发的,因反动统治者的残酷镇压而失败。但仍然给外国资本和国内统治者以打击,为本阶级的生存同时也为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某种契机。

四 国内商业和城乡市场

19 世纪 70 年代后,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增长、西方列强资本输出的不断扩张和国内资本主义新式企业的初步成长,刺激了国内商业流通和城乡市场的发育。农村自然经济加速解体,商品交换日趋频繁,商人队伍和城乡市场明显扩大,商人结构、商业性质和市场结构也在发生变化。在国内,城乡之间、部分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在国际,中国进一步卷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体系,完全成为其附庸,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城乡关系初步形成。

(一)商业的发展和结构变化

光绪宣统时期,国内商业有了长足的发展。

这时出现了许多刺激和加速商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通商口岸成倍增加, 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自然经济不断解体,资本主义新式工业发生发展,轮船、铁路等近代交通运输相继兴起,清政府的商业政策开始发生变化,等等。这些因素中,进出口贸易的增长,轮船、铁路运输的兴起和清政府某些“兴商”措施的出台,对商业的刺激作用最为明显和直接。

在个体小生产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相当一部分商品交换是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进行的,无须以商人为媒介,不要通过商业渠道。因此,自然经济的解体,城乡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不一定导致商业的同步发展,也无须以这种发展为前提。进出口贸易则不同,无论进口洋货还是出口土货,其交换都必须以商人为媒介,通过多个流通环节。洋货销地和土货产地离口岸越远,中转环节越多,对商业的刺激和连动作用越大。轮船和铁路则解决了货物(尤其是那些量大价廉和易腐易损的货物)的长途运输问题,

促进了长途贩运和不同地区之间商业的发展。

清政府的“兴商”措施,对促进商业的发展也有重要作用。清政府的“兴商”措施可以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和完善管理商业的有关机构, 包括先后设立“商务大臣”、“商部”(后改“农工商部”)以及各省府州县的“商务局”、“通商公所”等;二是制定有关商业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章程,包括《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等;三是制定奖励章程和办法,采取某些保护商人利益、联络商人感情、招徕商人资本的政策措施。这些都无疑有利于商业的发展。

由于这一时期的商业主要是在对外贸易的增长刺激起来的,因此作为对外贸易枢纽的通商口岸,商业也就最为“繁荣”。“东方巨擘”上海,商业的规模和繁荣更为“各埠之冠”,到 20 世纪初己成为全国商业中心,市内“店铺林立,货物山积;往来行人,毂击肩摩”。其他如汉口、沙市等口岸也是“商务繁盛”、“蒸蒸日上”。烟台原本一渔村,开埠通商后,各行业商号、店铺纷纷开张,商业交易日新月异。光绪年间,各类商号达 1000 多家。

外贸的扩大也带来了内地城镇商业的发展。因为进口洋货多销往内地城乡,出口土货也多来自内地农村。内地城乡土、洋货业务,尤其是洋货销售业务,十分兴旺。如远离口岸的鄂西樊城,早在同治年间,已是“商店栉比”, 洋布成为重要商品。铁路交通沿线,商业发展更明显。有些地方,原来商业并不发达,甚至相当偏僻闭塞,一有铁路运输,面貌立即改观。如河南信阳, 自京汉铁路通车,“各项贸易大有起色,六街三市,气象一新”;直隶高邑, 火车通行后,“商贾云集,行旅熙攘,肩摩毂击,常络绎于途”;奉天铁岭, 由于河运的开通和铁路的修建,逐渐发展为当地的商业枢纽,光绪二十年前后,商业达到“极盛”。

光宣时期,西南、西北腹地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也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大。四川羌族的集镇手工业和商业出现“异常繁荣的景象”;彝、白、景颇、布依等族地区的商业都有明显变化,布依聚居的贵州安顺更成为洋货、土产的重要集散地,商贾车马络绎不绝,号称“万马归槽之地”;新疆建省后,更是“商业盛极一时”。

随着城乡商业的迅速发展,商业的行业门类增多,行业结构发生变化。由于洋货在市场上不断排挤土货,一些店铺对洋货的销售,逐渐由兼营改为专营,字号也随之改换,由此出现了新的商业行业。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 洋货销售进一步专业化,其中以洋纱、洋布、煤油销售的专业化发展最 为明显。土货出口的增加和收购业务的扩大,同样促进了专业分工的发展和新的行业的产生。

与此同时,商业的社会性质逐渐发生变化,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新型商业,封建性的传统商业部分衰落和转化。新型商业的基本特点是,资本额较大,分工较细,专业性较强,它主要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 其资本运用和经营活动等,都受到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制约,同时对外国资本存在程度不同的依附关系,具有较浓厚的买办性。

(二)商人和商业资本

商人是商业经营的主体,商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取决于商人的数量、商业资本的多寡以及商人的活动范围、方式和频繁程度。光宣时期,投入商业经

营的商人和商业资本的数量增多,商人队伍扩大,商业资本的积累加快。同时,商人和商业资本日益买办化,并从买办化商人中衍生出商业资本家,从买办性商业资本中演变出民族商业资本。

战后时期,一些地区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一方面由对外贸易发展, 洋货旺销,商业日益成为趋利者的热门;另一方面,农村劳力缺乏,耕地荒芜,农业生产成本上升,而地租收入因佃农抗租而下降,形成所谓“商贾利厚,田亩利薄”的反差。一些地主富户于是纷纷转营商业。他们不是舍本求末,“弃耕而经商”,就是“以农商业自娱”,兼营商业。各地的普遍情况是,“务本者逐末”,“土人竞习商贾”,“日趋末流”。在从江南华南到西南的广大区域,掀起了一股地主士绅的经商热潮。不少中小农户也做起了小本经营。这样,商人队伍明显扩大,某些地区,商人已占到总人口的三成上下。

商业资本的积累也比以往快速。无论传统的旧式商业,还是为外国资本推销洋货、收购土货的新型商业,莫不利润丰厚,积累迅速。布行坐贾,“不数年即可致富”;盐商如能“巧于经营,则巨万之利,可立而待”;为洋商推销洋货、收购土货的商人获利更丰。上海洋布业,营业兴盛而利润优厚; 江浙丝商的资本积累尤为惊人。他们低进高出,转手之间,利润何啻倍蓰。“昨日尚为逃逋客,今日已为富家翁”,仅浙江南浔镇,以丝起家,积资数万乃至数十数百万者,即“指不胜屈”。光绪前期以前,茶商也是盈利的。洋行买办的利润和收益则是在华商中最高的。他们除了月薪,尚有佣金,有的还自己独立经营获利,故顷刻间“千金赤手可致”。

这一时期商业资本的积累和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第一,为进出口贸易服务的新型商业的资本积累,其速度远快于旧式商业,大量资本由传统商业向新型商业转移,商业资本发生结构性变化;第二,商业资本的投机性更加明显。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不断扩张,而国际市场变幻莫测,华商无法预测市场行情和掌握自己的命运,只能通过投机和冒险以求一逞;第三,一部分商业资本开始向产业资本转化,一些商人将利润投资工矿企业,并形成一股工矿投资热,这些商人开始转化为产业资本家,标志着商业资本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第四,地租、商业资本、高利贷的三位一体进一步强化。多数商人仍把利润用来兼并土地,将商业利润转化为地租,又由于农产品的商品化和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农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加深,地主商人通过收购和预购农产品,同时对农民进行地租、商业和高利贷剥削。

(三)国内市场及其变化

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商品生产和商业流通的迅速发 展带来了国内市场的扩大。19 世纪 70 年代后,除了通常意义上的商品生产和商业流通,出现了许多刺激和加速国内市场扩大的新因素,这就是大量腹地和内陆边境口岸的开辟,进出口贸易的加速增长,铁路、轮船等新式交通运输业、电报和邮电等新式通信业以及银行等新式金融业的兴起,资本主义新式企业的创办和初步成长。正是上述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这一时期出现了全国范围的市场扩大趋势。

外国资本在对华贸易中,为了开拓市场,往往在推销某项洋货的同时, 收购该项洋货的原料或可能与之争夺市场的土货。如推销煤油的同时,收购

照明用的各种植物油、油料和柏油等蜡烛原料;推销洋纱、洋布、卷烟、麻布、五金的同时,收购棉花、烟草、苎麻、矿砂等,使市场的商品流量成双倍增加;铁路和轮船运输使大量原属于自给性的产品进入市场,远销各地; 通商口岸不仅数量大增,而且随着交通运输的革命,尤其是钱庄、票号、银行和邮电、电报、汇兑业务的发展,商业和市场辐射面明显增大;通商口岸和其他城市、集镇本身的规模、范围也在扩张,人口增加,交易市场拓宽; 一些遭受战争破坏的集镇也大多恢复,而且出现了一批新的城市和集镇。随着市镇的迅速发展,全国的城市人口数量增加。到 19 世纪末,城市人口约占总人口的 7%—8%,高的地区接近 20%。

这一时期的全国国内市场,主要由城市市场、农村市场和区域市场等三部分组成。

城市市场是国内市场的中心和枢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城市开始由原来的政治中心或军事重镇发展为商贸、金融和工业、手工业制造中心; 农村市场是当时国内市场的主体,由市镇、集镇和村中等三个部分组成。市镇和集镇分布的疏密程度,以及交易半径的大小,各地不同,短则三五里, 长则几十里。这一时期,随着市镇、集镇数量和商贩流动区域的扩大,其交易范围既在逐渐缩小,又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区域市场是在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的情况下,由同一自然地理条件和相同生活习惯形成的地方性市场。这是一种相对独立和封闭的市场体系。进入光绪朝后,由于对外贸易和国内新式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不少区域市场的封闭状态已被打破,但在一些经济落后和交通闭塞地区,尤其是西南、西北部分地区,封闭式区域市场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

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各类市场是彼此独立和隔绝的。清代前期,市场结构开始变化,而到 19 世纪末,出现了突破性进展。集镇和市镇逐渐成为国内城市消费和出口土货收购的起点,进口洋货和国内城市工业品销售的终端;一些水陆交通要地成为洋、土货中转市场;而通商口岸则是进口洋货和国内工业品运销的起点,出口土货或国内工业原料运销的终端。这样,初级产地市场(或原始市场)、中级转运市场(或集散市场)和消费或终点市场的三级市场结构正式形成。

国内市场有了很大发展,但并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资本主义民族市场,而是被加速卷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体系,沦为其附庸。由于帝国主义完全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和市场上洋货土货之间、工农产品之间的不等价交换,在国内,农村遭受城市的剥削,形成新的城乡对立;在国际,整个中国又是“农村”,遭受着外国资本垄断集团的压榨与剥削,中国人民同外国侵略者的矛盾日益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