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经济及政策

一 土地占有制及租佃关系

在以农业为立国之本的传统社会里,土地占有情况,决定着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反之,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 又决定他们对土地占有的数量。

清代土地所有制按其形式划分,大体上可分为国家所有(即官田)和个人私有(即民田)两大类。

国有土地归清朝政府所有,禁止买卖。土地上的一切收入都归国家所有, 皇帝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对它拥有支配权。因此,国有土地有时在皇权的支配下很难与皇帝个人所有地有明显的分界。清朝国有土地的来源主要有三:

  1. 承袭明朝遗留下来的旧官田、山、荡、林场、草场以及部分明废藩田产;

  2. 清初八旗旗人在北京附近和各驻防地圈占来的田地和“投充地”;

  3. 因明末战乱荒废的无主地以及没收来的罪犯田产。国有土地分为官庄旗地、学田、祭田、屯田(又分军屯、民屯两种)、御马场等等。清代国有土地面积不广,数量不多,对清代社会经济未产生过重大影响。

私有土地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出卖、传承、转让与典质。

清代的土地所有制,有多种类型,粗略划分,有如下几种。(1)归皇帝私有的土地是皇庄,皇庄由皇家事务管理机构内务府管理。

(2)贵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八旗贵族地主土地所有制,一类是汉人贵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后一类以孔府地主为典型。(3)官僚绅衿地主所有制,又可分为:八旗官员所有制和汉族官僚绅拎所有制。(4) 庶民地主所有制。(5)自耕农民所有制。

庄头制是皇庄、王庄、八旗官庄等庄园地主普遍采用的一种庄园剥削制。它以庄、园为基层单位,用壮丁(庄奴)从事生产,并从中选择一人充庄头以管理庄园事务。庄园内的土地、耕牛、农具、庄丁,都是庄主的财产。庄头制在入关前就在东北地区广为实行,入关以后,又被用于关内各个庄园。清初皇庄、王庄、八旗官庄庄园一般都是采用奴役壮丁进行耕作这一农奴制剥削形式,但同时也保留了原住民的租佃制剥削形式。特别是在康熙中期以后,原先实行农奴制剥削形式的一些庄园,也陆续采用租佃制。

清代的地主,除上述一部分采用庄头制从事农奴制剥削外,绝大部分都是将土地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民,将自己终年勤劳所获的大部分作为地租交给地主。

清代的地祖形态,大致可分为三种。

  1. 佃户以收获所得的农产品作为地租交给地主,叫做实物地租,亦称物租或产品地祖。这种地租形态,按其额定方式来分,又可分为实物分成租和实物定额租两类。

实物分成租是各地流行的一种地租形态。佃农租种地主的土地,到收获季节,地主都要临田查勘收成的好坏,按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向地主纳租。分成比例,高低不一。不同地区,不同年代,或同一地区不同的租约,或同一地主不同的地块,分成的比例差别极大。其中。主佃各半的对分制,在各

地较为普遍。

实物定额租又称“铁板租”,与实物分成租一样,也是各地流行的一种地租形态。佃农不论年景丰歉,都得按固定的租额向地主交纳地租。但是, 与实物分成租相比,地主收到的地租额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已没有必要干预佃农的日常生产活动。这就为佃农的独立经营活动提供了方便。

  1. 佃户用银或钱向地主交纳定额地租,称货币地租。货币地租在我国有长久的历史,但在我国传统社会里,从未占主要地位。康熙中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逐渐扩大,以及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日益增长,货币地租在全国各地有了明显的发展。在皇庄、王公庄园、八旗官庄、官田、学田和经济作物区,货币地租较为盛行。有时,原本征收实物地租的地主,出于对货币的需要,也将实物改折成货币征收,所以又称实物折银租。

  2. 佃农以给地主做工、服劳役的形式,作为租种地主土地的报偿,称为劳役租,又称力租。在清代,采用这种地租形态作为正祖的地主已经很少。有的力祖,只是作为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的附属形式而存在的。

佃户、佃仆本人及其子孙,世世代代都要隶属于主人,为主人提供无偿劳役。主家的各项繁杂劳役,如筑路、造房、搬运、挑水、打柴、护院、巡更等等,都要由佃户、佃仆承担。佃户、佃仆没有迁徙的自由,也没有脱户的自由,甚至连他们的婚姻也由主人安排。有的贵族、官僚绅衿大地主的佃农,在法律上与主人虽无“主仆名分”,但在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佃户见田主,不论年龄大小,都要行“以少事长之礼”。一般庶民地主与佃户之间, 人身依附关系则比较松弛。他们之间“素无主仆名分”。多数佃农与小地主之间“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但仍然存在各种不同形式的压迫与歧视。

“永佃制”是指佃农有权永远佃耕地主土地而不受地主任意侵犯的一种租佃制度。佃农拥有永佃权,最早见于宋代文献。那时只有少数几例。到康熙中期,佃农拥有永佃权的日渐增多,有永佃权的地区也日渐扩大。福建、浙江、广东、江西、广西、江苏等省比较多见,在安徽、湖南、湖北、四川、直隶、河南、山西、甘肃等省的部分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 垦 荒

明清之际将近半个世纪的大战乱,以及各种自然灾害,致使大量土地荒芜,给清政府造成严重的赋税缺额。因此,招徕流亡,开垦荒地,成为摆在清朝统治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清政府推行招民垦荒的政策,从顺治元年(1644 年)便已开始,并以“招民劝耕之多寡”作为官员考成的标准。为了鼓励农民从事开垦,清政府还宣布放宽起科年限,向垦荒农民提供耕牛、农具和种籽。但在顺治年间那种战争环境下,招民垦荒的收效并不十分显著。

康熙元年(1662 年),清政府下令,各省荒地自次年起,限五年内垦完, 到期清查时,若仍“荒芜尚多,督抚以下分别议处”。在康熙年间,清政府的劝垦重点,是刚刚结束战争的云贵地区,以及像湖广、四川等地广人稀的省份。康熙十年(1671 年),清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放宽起科年限,下令新垦荒地四年起科,第二年又宽延到六年。

随着战争的停息和财政状况的好转,清朝政府贷给垦荒农民的牛种银也大大增多了。加强并改善了对各级官员的劝垦考成,康熙初年修订了考成条例,重点放在惩治虚报垦荒的官吏。

清初的垦荒,到康熙末年已取得显著成效。清代田土数额已经达到或超过明万历初年的水平,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明显地好转。从康熙初年起,户部的库银每年都有积存。据奏报:六年(1667 年)已存银 248 万余两。八年、九年“每岁存剩约六七百余万”,完全改变了顺治年间人不敷出的局面。到十二年(1673 年),即三藩战争爆发之年,库存银已达到 2135 万余两。康熙帝正是凭借这种经济力量的支持,才敢毅然下令削藩的。

三 传统农业的新变化

与农业经济发展变化紧密相关的是治河和水利。明清之际由于连年战乱,造成河道失修,水患亦因之愈演愈烈。康熙亲政不久,便把河务、漕运与解决三藩,列为必须优先处理的三件大事,“书而悬之宫中柱上”。三藩平定之后,剩下的就是河务与漕运了。而且由于财政负担减轻了,更可有所作为。除了财政支出有保障之外,还必须慎选人才。经他反复考察,决定起用安徽巡抚靳辅为河道总督。靳辅不但是清代名臣,而且也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水利专家之一。靳辅在治河过程中,重视实地考察,精通业务,钻研技术,在实践中发现真理和坚持真理。尤其是他知人善任,聘用才能出众的陈潢为幕客,协助他在治理黄河中取得卓越的成效。

在康熙帝的治河工程中,修治永定河(亦称“小黄河”或“无定河”) 也是一项历时较长、规模较大的工程。康熙帝治理永定河的基本方案,在很多方面与治黄规划颇为类似。

在康熙年间,各地的中小型水利建设还不少,如治理大湖,疏浚三江, 兴修海塘,两湖、赣北等地的筑堤拦水,等等。它们除防洪通航外,大多直接与农田灌溉有关。

清初发展农业的首要措施是开垦战乱中荒芜的土地。到乾隆中期,全国耕地的开垦已接近于饱和,乾隆后期和嘉道两朝,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高产作物的推广和集约化的耕作方面。(1)高产作物玉米和蕃薯都于明代后期传入我国,大规模地推广则在清代。这两种作物都是由南向北传播, 著薯约在 18 世纪中叶传向北方,嘉庆以后成为主要粮食作物之一。蕃薯、玉米的推广,对边远山区的开发起了重大作用。高产作物的推广,利用了过去不能耕作的土地,为大量人口移居边远山区提供了充分的食粮,因而,促进了这些地区手工业的发展和经济作物的种植,以及农村畜牧业商品生产的发展。

(2)集约化耕作首先表现在精耕细作上。单位面积土地上投入了更多的人力和物力,随着人口的增长和饲养猪、禽的增加,施肥情况大大改善,并推广了饼肥的利用。集约化耕作的另一表现是复种制的推广。清初,华北地区仍是地多人少,耕作粗放,乾隆以后,随着人口的迅猛增长,人口对土地的压力日渐增大,二年三熟或三年四熟制逐渐普及华北各地。由于高产作物的推广和复种指数的增加,这一时期,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有所提高。湖北、湖南两省的洞庭湖和湘江沿岸地区,明清之际亩产不过 2 石,到乾隆、嘉庆时,一般田土亩产二三石,少数上等好地可达五六石。

商业性农业包括经济作物的种植和粮食的商品化。清代与明代相比,经济作物的种植有很大发展,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棉花、蚕桑、烟草、甘蔗和茶叶等。经济作物中,与人民生活最相关的是棉花。随着植棉的发展,棉纺织生产技术也由南向北传播,在很多情况下,植棉都不是为了小农家庭的自给自足,而是一种商品生产,在道光以前,丝织业已基本上与制丝业分离,但丝的生产还是农家副业,养蚕缫丝与桑树种植都由农民家庭经营。烟草于明中叶传入我国,最初在福建等省种植。清代,烟的种植扩展很快,吸烟亦日益普遍。乾嘉之际,出现了几个大的产烟区及集散市场。甘蔗产区在明代集中于福建、广东,清代则台湾、四川都发展为较大产区,江西、浙江、广西亦有发展。茶叶在我国是历史悠久的经济作物,清初在秦岭、淮河以南各省已普遍栽培。嘉庆以后,由于茶叶大量出口英国,福建武夷山区的产茶面积有所扩大。鸦片战争前,茶叶是我国占第一位的出口商品。在国内市场上, 茶叶商品值仅次于粮食、棉布和盐,是占第四位的商品。

经济作物的发展,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满足了各种社会需求,提供了出口物资。另一方面,有些农民成为经济作物的专业户,他们为市场生产商品,同时要在市场上购买口粮。一些经济作物集中产区还要从其他地区大量调入粮食,再加上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工商业发展造成的非农业人口的增长,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商品化和商品粮的远距离运销。随着粮食商品化的发展,全国出现了几个大的商品粮集中产地。湖北和湖南是当时全国最大的商品粮产地,江西的商品粮产于鄱阳湖沿岸和赣江流域,四川省是新发展起来的商品粮基地,台湾也是清代新发展起来的一个商品粮基地。

清前期粮食商品的长距离流通路线大约有 10 条①,这 10 条粮食流通路线,除南方漕粮北运京畿是出于政治原因,南粮运销山、陕,是由于山陕一带土地贫瘠产量较低外,其他都是由产粮区向经济作物集中产区和工商业发达的地区输送粮食,说明清代前期农业中已出现一些区域性分工,商业性农业的发展达到了一定的水平。

清初,土地比较分散,自康熙朝开始了土地集中的过程,到嘉庆、道光年间,土地集中程度达到了有清一代的顶点。这时土地集中的一个特点是, 土地的转移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进行,豪强地主倚势兼并的情况并不普遍。即如乾隆朝权倾一时的大学士和珅,嘉庆初抄家时有地 80 万亩,而他的罪状中并无霸占民产这一款,可见他的土地主要通过购买得来。尽管官僚地主集中土地时不免要倚仗权势,但在形式上总要通过银钱交易。

清前期,土地价格呈不断上涨趋势。这一趋势,与物价的上涨与人口的增长相一致,也与土地集中的过程相一致。说明这一时期支配地价涨落的主要是供求关系等经济因素,反映出通过经济手段获取土地已成为当时的主流。

清前期,地主阶级的分化表现为城居地主、庶民地主和经营地主的增多。随着商品经济和城市的发展,城居地主增多了。城居地主一部分是官庄、

旗地的业主。缙绅地主的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靠政治势力掠夺土地的情况有所收敛。农田转移主要靠经济手段,土地买卖十分活跃,使庶民地主得到较大的发展。由于庶民地主多是靠力农、经商和手工业生产致富,他们一般有较雄厚的经济力量,较好的生产条件和较强的经营能力,所以,庶民地主

① 许涤新等:《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第 272—277 页。

较易成为经营地主。乾隆以后,人口迅速增长和经济作物的推广,也为经营地主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经营地主中,庶民地主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即使是带有功名头衔的经营地主也多为监生、生员等低级功名。

经营地主一般是从事经济作物生产,采用雇工经营。雇工的身分在清代有明显的改变,特别是乾隆五十三年修改的雇工人条例,从法律上把大部分从事生产劳动的长工从人身隶属关系中解放出来,到嘉庆以后,大部分长工得到人身自由,与雇主,尤其是庶民雇主的关系在法律上和现实生活中都是平等的,短工则完全自由。

由于土地集中、人口迅速增长,出现了大量没有土地的农民。另一方面, 雍正年间实行摊丁人地后,农民的人身束缚得到减轻,乾隆年间又废除了户口编审制度,使农民可以自由迁徙。失去土地的农民,有些成为佃农、雇工, 有些进入城市成为手工业工人,还有很多人背井离乡成为流民。清代的流民出现在社会相对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时代。在没有爆发农民起义的年代里, 他们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超过了造成社会动荡方面。

四 赋役制度的改革与财政

为了使田赋征收有章可循,清政府曾于顺治十四年(1657 年)颁布了第一个《赋役全书》,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 年)又重修《赋役全书》。因旧书中地亩钱粮数目分厘丝毫等尾数太长,既累赘又不易查核,而且容易舞弊。故遵照康熙帝的指示,将毫忽以下小数删去,取名《简明赋役全书》。《赋役全书》成为官府催征赋税和百姓缴纳赋税的惟一共同凭信。康熙三十年

(1691 年)诏令直省各州县卫所,将《赋役全书》科则、输纳数目,在衙门外勒石刊示。这对于抑制私派、滥派,防止官员吏胥包揽一切是有好处的。康熙帝在五十一年(1712 年)发布的一道诏谕中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

赋。根据这道诏令以及后来的补充规定:凡“征收办粮,但据五十年丁册为常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 有利于减轻人民负担,而它的最大意义在于,进一步加速了“摊丁人地”的进程。因为丁银固定,使之比以前更容易地归并到田亩中去,为雍正初年大规模推行摊丁人地铺平了道路。所谓摊丁人地,是将丁税合并到田赋之中, 这是明代一条鞭法开始的赋税改革的继续和发展。一条鞭法以赋役折银和赋役合并为中心的改革,不但为清代的摊丁人地创造了条件,而且在改革中体现出来的赋税定额化、简单化、划一化的精神和以田地为课税客体的原则, 均在摊丁人地的改革中得到更彻底的贯彻。经过摊丁人地之后确立的赋税制度,不但归并为单一的土地税,而且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做到税制的统一,为建立起更为集中管理和监督的财政体制提供了可能。

自明中叶赋税折银以后,为便于计量和运送,州县要将从纳税人收得的零碎银两熔铸成银锭,销熔过程中不免有损耗,这就是所谓的“火耗”。火耗加征多少,各地不一。每两加二三钱、四五钱者,比比皆是,重者甚至多达八钱。到康熙年间,火耗附加,实际上已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只是清政府不愿承担加派的恶名,迟迟不承认其合法性。

地方财政如此脆弱,除了导致加派积弊丛生外,还直接造成国库钱粮严重亏空。雍正帝一即位,便下决心大力清厘积弊,整顿财政,并以追补亏空为急务。雍正帝认为亏空的钱粮,主要是被官员侵吞,所以把勒令官员限期

赔补,作为弥补亏空的主要途径,但收效不大。山西巡抚诺岷首先实行以耗羡抵补亏空。虽然这一做法的出发点是要提解州县火耗弥补司库亏空,但因此而将州县火耗征收和使用加以规范化,并全部提解由一省行政当局统筹支配,从而开了耗羡归公的先河。雍正帝深悉耗羡归公势在必行,决意将诺岷等人的主张推行于全国。虽然朝廷没有硬性规定各省一体实行耗羡归公,也没有明确将耗羡归公定为正式制度,但由于提解耗羡对于地方财政,尤其是省级财政具有很多好处,所以雍正皇帝谕旨颁下,各省督抚纷纷响应。几年之内,耗羡归公便推广到全国。归公的耗羡银两,后来主要用于各官养廉和拨作地方政府公用经费,从而建立起了在清代历史上著名的养廉银制度。

所谓养廉银,是针对官吏借口俸薪不敷应用,恣意贪污苛索的弊端,由政府以合法方式给官吏一定的补助,以为各官养赡家口及办公所用,使其贪婪借口不能成立,故日“养廉”。这一做法至少有两点重大的改革:一是各官养廉银定额化,二是改各官自取为全省统一支给。这就意味着原来无限制的非法侵渔,转变为制度化的合法收入。

乾隆及其以后,清政府的财政支出比以前成倍地增长。乾隆皇帝的六次南巡和各种庆典,大量挥霍国家财富。雍乾嘉时期的巨额军费开支,更是造成清政府财政衰竭的又一重要因素。河工、海防等治水费用的支出,在雍乾嘉三朝也是大幅度增长。国家财政支出大幅度地增长,但国家财政收入却没有相应的增长。由于官吏的贪污舞弊和赋税征收的混乱,地丁钱粮的收入并无起色。尤其是从乾隆中后期以降,权臣和珅执政,吏治败坏,贪污公行, 侵蚀国家钱粮成了官场的通病。国库存银是政府经济实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康熙朝,国库存银 2400 万两左右,到了嘉庆年间,国库几乎一无所存。

自康熙后期起,物价开始上涨,而且上涨的幅度越来越大,嘉道时,物价上涨更为迅猛。面对物价上涨,财政开支增加,清政府的财政制度却表现出缺乏弹性。当时,中国的农业和手工业,特别是商业和对外贸易,都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清政府却不懂得进一步推动工商业和外贸的发展以增强国力,不懂得如何利用商业税收,尤其是海关税收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僵化的财政政策也使得政府没有能力去发展工商业。

五 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一)官营手工业

匠籍制度是从明代沿袭下来的。凡工匠均编入匠籍,分住坐、轮班两种。所谓住坐匠,是长年在京城官手工业中服役的;所谓轮班匠,是定期轮班服役的。在籍匠人,没有人身自由,世代不变。匠籍制度保证了统治者能够掌握大量的手工业劳动力。后来在轮班匠中实行以银代役,同时住坐匠的力役也逐渐向银差方面转变。这些所缴之银,称之为班匠银,匠籍制度基本瓦解。清初,由于长期的社会动乱,以及户口册籍的毁弃散乱,原编匠籍很难再恢复原貌。故清政府于顺治二年(1645 年)明令废止匠籍,把匠户编入民籍, 实行“照民例当差”。可惜没过多久,又重新征收匠班银。从康熙中期起, 一些省份陆续将匠班银摊入民地,一并征收。

清代的官手工业,除铸钱外,主要的是丝织、瓷器、军需制作,以及名目繁多的内廷小型工场、作坊。其中,除铸钱、军需制作不便民营而由官营

外,其余大抵为满足宫廷的生活享乐,或作为皇帝的赏赐品而生产的。

铸钱是清初最先建立的官手工业部门。顺治元年(1644 年),清廷定都北京,随即利用明代遗留的鼓铸旧所,建立宝泉局和宝源局,分隶户、工二部,以后各省也多开局铸币。嘉庆以后,随着银钱比价的上升,民间私铸之风大盛,一些官局也加入了私铸的行列,或在原料中搀沙子,以至钱质薄脆, 掷地即碎,或铅多铜少,或分量不足,外形也粗糙不堪。道光四年起,各省官办钱局陆续停炉。到道光二十一年,全国 14 个有官局的省份,已有 11 个省停炉。

军器、军需工业除集中京师者外,亦由各省督抚或驻防将军、都统等, 按兵部规定造办报销。水师战舰,在闽广江浙设厂修建。

官营织造业,在京师设内织染局,外则有江宁、苏州、杭州三局。清代织造局均属内务府管辖,主管官员亦归内务府派遣。由于嘉道两朝财政困难, 清廷大幅度削减三局的织造经费,整个官营丝织业呈缩减趋势。

清代因废除了匠籍,在官手工业作坊中劳作的人,大都是召募而来。在内廷各工场、作坊或盛京御窑做工的,有包衣身分和拨赐壮丁者,不过仍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雇于民间。有的手艺精巧者,还特别召自南方各省。

(二)民营手工业

清政府对民营手工业的政策,一般地说,在顺康两朝比较宽松。当然, 在不同时期,对不同部门还是有区别的。对以农村种植业为原料的手工业副业,一般是采取提倡政策。对于人数较为集中的矿业或手工工场作坊,就采取防范和限制政策,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矿业。在三藩战争结束之后,矿业有了一个明显的进展。以矿厂的规模而言,很多矿数百人,有的矿数千人,还有的甚至上万人。这些精悍的矿工来自四面八方,这是清政府最不放心的。康熙帝终于在四十三年(1704 年)下谕:“开采之事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悉不准行。”造船业也有类似的情形。如苏州船厂,每年造船出海者多至千余艘,但康熙帝听说其中半数卖与外国,就犹豫恐慌起来,感到危及大清江山,于是下令禁止。

采矿业到乾隆时全面开放,商办矿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到嘉庆朝,矿业政策又趋向于严格。总的来说,矿业生产在乾隆时期最发达,嘉道两朝有衰减的趋势。

棉纺织业在清代有较大规模的发展,除了农民家庭棉纺织业外,广州附近还出现了利用进口棉花为外商出口进行生产的棉纺织手工工场。嘉道之际,佛山有 2500 家织布工场,5 万余名雇佣工人。

丝织业在鸦片战争前有所发展,主要丝织品产区在江苏、浙江两省。两省的丝织业,在乾嘉时达到了高峰,以后有些停滞,到太平天国战争时遭到了破坏。

农产品加工业是商人资本支配生产的一个最广泛的领域,其中较大的有茶、烟、糖、油等。

造纸业多数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生产和农家的副业生产。市场需求量较大的竹纸,幅面宽,生产过程分工细,所需人手较多。一些较大的纸厂中, 已有明确的雇佣关系。

木材采伐业在乾隆以后的陕西中南部山区有很大的发展,大圆木厂雇工

可达三五千人,枋板厂、猴材厂也有数百人或数十人。这些木厂皆系商人出资本,交给厂头雇募工人。

陶瓷业分布于江西、广东、山东、福建、浙江、江苏、河北、山西等地, 以景德镇最为著名。窑场生产分工细密,并出现了专业化生产。乾嘉间,坯作业中出现了工场手工业的生产组织形式,烧窑户生产中,则出现了包工形式的生产。

(三)商业

清初,统治者为了收拾人心,曾做出种种恤商姿态,但真正实行恤商政策,还是在平定三藩之后。当时扶植商业的措施主要有,把三藩战争期间加增的税额清理减免,严禁榷关官吏滥派私征,查禁倚仗权势霸据贸易要津等等不法行为。康熙帝推行恤商政策,反对倚仗权势经商谋利,给商人们创造了一个较为平稳的社会环境,这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清代商品经济在雍乾年间发展到了较高的水平,商品交换十分活跃。不只是城市的市场,农村的墟市也呈一派繁荣景象。这一时期最初级的市场是那些范围小、流动性大的墟市。在这样的墟市上交换的商品,都是短距离运销的农副产品,多数是属于小生产者之间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有大量的墟市发展成为具有较高功能的基层市场。它们既能满足家庭正常交易的需求,又是土特产品的集散地。在这样的墟市上,小商小贩、小生产者及中间牙人非常活跃。在小商贩中有行商,也有坐贾。行商主要是经营短途的商品运输,有当地的半农半商或弃农经商者,也有外地的小商贩。坐贾或开店, 或摆摊,充当长途贩运批发商的分销网点,将外地货物出售给本地居民。

雍乾时还有一种专门墟市。在这类墟市上,主要进行大宗专项商品贸易。活跃在这类墟市上的,多是从事专项商品大宗贩运的客籍商人、批发商人和牙人。后两类人将客商贩人的大宗专项商品,批售给周围基层墟市上的小商小贩,同时大批量向小商小贩收购本地的某专项产品,再卖给客籍商人成批远销。

雍乾年间,出现了不少拥有雄厚资本的商人、商帮。商业资本增殖速度令人吃惊。这些商业资本的大部分会分离出来,流向其他领域。主要流向是购买土地,收取地租。另一些流向是修建祠堂、书院,助饷助赈,修桥铺路, 以及抚孤恤贫等等,把商业资本转入手工业生产领域的为数不多。

市场地域范围扩大的同时,商品流通量也在增多,尤其是长距离运销有了很大发展。粮食的长距离运销约有 54 亿斤,为明代的 3 倍多,布的长距离

运销,也已有了全国性市场。鸦片战争前,全国市场流通总额近 4 亿两白银

(不包括进口商品)。以当时人口计,平均每人约一两白银。

(四)运输业

近代交通工具出现以前,长距离运输货物以水运最为便利,因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也主要表现在航运上。

我国航海事业早有发展,元代即已开辟了上海到天津的北洋航线。但元明两代,这条航线以官船官运为主,而清代康熙二十三年重开北洋航线,一开始就是商船商运。随着东北的开发,这条航线北段又由天津延伸到了营口,

并与辽河形成联运。在南北洋航线的交汇点,形成了我国最大的港口城市上海。

清代的上海,居于当时商品经济最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它既是南北洋航运中心,又是连接海运和内河航运的枢纽。

明代商运大体以南北贸易为主,主要靠运河运输。清代开拓了长江中上游的航运,南方的珠江水系、东北的黑龙江、松花江的货运都有所发展。南北贸易方面,运河由于经常淤塞,重要性渐渐减轻。道光时,竟至停止通航, 而沿海运输中北洋航线上的商运则日趋繁荣。到鸦片战争前,我国内河航运路线大体已具有近代的规模,全部航程在 5 万公里以上,沿海航线约 1 万余公里。

六 货币金融与物价

(一)货币

清代货币为银钱双本位制,以银两为国家财政收支计算标准。市场上, 大宗交易用银,小宗交易用铜钱。白银并不是一种铸币,成色、重量和形状都是不固定的,铜钱则由政府铸造。这就需要专门的货币兑换组织,把银两换成铜钱,把块银换成碎银,并评定银两的成色,以适应商品交换、交纳赋税和人民日常生活的需要。银号、钱庄就是适应这种需要,为经营这些业务而产生的。

乾隆以前,由于银、铜的供应尚称充足,所以银钱比价基本稳定。嘉庆初期亦是如此。嘉庆中期以后,银钱比价迅速上升。银贵钱贱的主要原因, 在于鸦片贸易引起的白银大量外流,其次是外国商人常以银元套购白银走私出口。银钱比价的上升,在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都发生了影响,对国家财政的影响尤大。民间买卖多用钱,政府收税却以银为标准,百姓缴纳赋税时要以钱换银。银价上涨,使得纳税人的负担随之提升,但国家财政收入却不会有丝毫增加。加之地方官吏借银钱比价变动任意勒折,更是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二)金 融

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银号、钱庄在一些商业发达的城市中大批建立。银号、钱庄在乾隆初年还是以银钱兑换为主要业务。乾隆后期发生的两个变化,使银号、钱庄逐渐发展为从事信贷活动的机构。变化之一是开始经营存放款业务。一些商人和官员把款子存入钱庄,或向银号、钱庄借款。当然,经营存放款业务的都是大的银号、钱庄。变化之二是发行钱票。钱票是一种由银号、钱庄签发的信用票据,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代替货币流通。银号、钱庄发行的信用票据钱票和银票,乾嘉时也已南北通用,尤其在北方各省, 如山西、陕西、直隶、山东等省,钱票更为流行,说明从乾隆到道光前期, 西北和华北地区商品经济与货币金融的发展,已达到可以用信用票据来承担货币职能和担任商品交换中介的程度。上述这两个变化在乾隆后期还只是刚刚开始,嘉道年间这两项业务有更大发展,终于完全成为一种信贷机构。不过,银号、钱庄一直保持独立经营的特色,与嘉道之后出现的分支联锁制的

票号有很大的不同。

约在雍乾之交,在我国北方一些商业城市,还有一种专门对商人和商号开展存放款业务的金融组织——帐局。帐局的经营者基本上是山西商人。帐局只从事信贷而不办理汇兑业务。帐局的业务已有高利贷性质,不过,当时城市中最重要的借贷行业是典当业。清代的典当业多称为当铺、典铺和押店。雍乾时期当铺最多的地方是北京、天津和山西、广东、福建、甘肃、贵州、陕西等省,乾隆九年(1744 年)仅京城内外就有官民大小当铺六七百座。典当是以实物作抵押的借贷形式,当时当铺一般定例为“值十当五”。就东主的身份地位及其资金来源而言,雍乾时期的典当业可分为皇当、官当和民当。

乾嘉年间,商业交往日益兴盛。一些信誉卓著的商号,利用它们在各地的分店或其他方面的关系,逐渐兼营不同地区间的汇兑业务。道光初年,出现了为不同地区间的资金调拨服务的票号。第一家专营汇兑业务的票号是日升昌票号,在鸦片战争以前,票号的经营者几乎全是山西商人。

钱庄和票号都是近代银行业的先驱。票号的势力范围在黄河流域,分号遍及全国,总号与分号之间联系密切,互相支援,从而初步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汇兑网。钱庄的势力范围主要在长江以南,一般不设分号,营业区域只在钱庄所在地,业务以兑换和存放款为主。

(三)物 价

雍乾时期的物价上升是一个明显的趋势。米价上升不是局部而是全国现象,其他物价也在同时相应上涨。物价上升,尤其是粮价上升,曾引起最高统治者的严重关注。康熙中叶以后开始出现了粮价奏报制度。地方官员以密折形式向皇帝报告粮价的作法,最早是从苏州织造李煦开始的。康熙三十二年(1693 年)七月他已向皇帝奏报苏州得雨和米价的情况,以后各省督抚也奉旨奏报当地气候、收成和粮价等有关情况。雍正期间,地方官员更要求逐月奏报粮价。到了乾隆初年,奏报的项目、格式都有统一规定,正式确立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粮价奏报制度。这种系统的粮价奏报制度,使最高统治者得以随时知道物价变动的趋势。

影响物价变动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货币流通状况。雍乾时期由于铜产量增加和外国银元大量进口,铜钱和白银的流通量都有明显的增加。而且银钱都是实物货币,清政府又没有正常的货币回笼制度,尽管可能会有一些银两或铜钱被熔制为各种器皿,从而退出流通领域。但总的说来,市场上实物货币的流通量会有一种越积越多的积累效应。当市场上货币流通量增大,各种商品的数量却没有按比例增加时,物价自然会上涨起来。而钱票和作为计数币加入流通的银元的使用,更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助长了物价上升的趋势。

越来越大的人口压力,也是雍乾时期粮价上升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农业生产技术没有革命性变革的情况下,迅速膨胀的人口给生活资料的供给和劳动力出路造成巨大的压力。粮价上升,必然带动其他物价上扬。要稳定物价,必须平抑粮价。为缓和人口增长带来的粮食供应压力,从康熙末年开始,清政府对外国商船运米来华和中国商人赴国外运米, 有越来越优厚的奖励措施。

七 开海贸易与“独口通商”

康熙二十二年(1683 年),清政府统一台湾,消除了海上最大的反清据点,为解除海禁创造了有利条件。二十三年,清政府在福建泉州府的厦门港建立起第一个海关——闽海关,第二年又在江苏松江府的上海县境建江海关,浙江宁波府的镇海县建浙海关,广东广州府的南海县设粤海关。

为了加强对来华外商的监督管理,清政府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 年)首先在广州商行中设立洋货行。洋货行以十三行最为著名,故又称之为十三行。商人开设洋货行须向官府缴纳高达数万两银子的费用,由官府批准后发给执照,特许独揽对外贸易,承销外商进口的商品,并代外商收购出口货物。洋货行既代表外商缴纳关税和礼银,又代表政府管束外国商人,传达政令。它不只是私商贸易组织,而且还是代表官方管理外贸和外事的机构。清代广东的洋行制度,又称之为行商制度。

康熙二十五年外国商船进入广州港许可证

实行开海政策,使海上贸易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中国商船到国外去的越来越多,外国商船也不断来到中国。康熙帝的开海贸易政策促进了沿海以至全国经济的繁荣,也给清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但清政府对人们出海活动, 始终怀有戒心,对出海的商船,乃至造船和出海经商的人员,都作出了种种规定加以限制。康熙帝终于在五十六年(1717 年)初,诏令“严禁通市南洋”。这是开海贸易政策的一大倒退。

清政府的外贸政策摇摆不定,时而禁海,时而开放。对通商口岸,清政府有严格的限制,与接壤国家的边境贸易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如与俄国贸易, 限制在恰克图。海路贸易在早期是江、浙、闽、粤四海关的所在口岸,乾隆二十二年(1757 年)清政府关闭了江、浙、闽三关,实行独口通商,广州的粤海关成为惟一合法的通商口岸。但独口通商仅仅限制欧美各国商人只能到广州一个口岸,并不禁止欧美各国东方殖民地的商人到厦门、宁波、上海等地贸易,也不禁止中国人出海。

木帆船时代的贸易受季风影响。外船一般在每年的八九月乘西南风到达广州,在年底至第二年的二三月以前乘东北风返航,由此形成一个贸易季度。

外船运来的货物,主要有欧洲的毛织品、铅、钟表,北美的毛皮,马来群岛的胡椒、檀香,印度的棉花、鸦片等。从广州出口的货物,主要有福建、安徽的茶叶,浙江的生丝,江苏的土布,江西的瓷器等,进口货在 18 世纪中叶以前以毛织品最为重要,其后印度棉花和鸦片取代毛织品的地位。出口货在此以前以生丝及丝织品最为重要,其后为茶叶所取代。当时中国货在欧美市场销路很好,西方毛织品却在中国滞销,造成亏本。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欧洲各国,拿不出更多产品来同中国交换。中国长期居于贸易出超地位。外船运进中国的,有大量的来自美洲及欧洲的银元。

欧洲与中国之间的贸易逆差,是 16 世纪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茶叶的大量输入,使欧洲与中国之间货物交换的比值更加悬殊,流入中国的银元激增。英公司垄断了茶叶贸易以后,急需寻找能够平衡中西贸易的货物,减少对中国的白银输出,也减少国内反对公司垄断的势力对此的攻击。在 18 世纪末至

19 世纪初,这一难题是靠英国散商输入中国的棉花和鸦片来解决的。棉花和鸦片是从印度输入中国的最重要的货物。中国棉纺织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原棉,印度棉花的输入正好满足了这一需要。鸦片的大量输入,则完全是为了满足英国侵略者掠夺中国和印度的需要。到 19 世纪初期,鸦片贸易超过了茶

叶贸易,改变了白银的流向。

1784 年,美国船“中国皇后”号从纽约首航广州,开始了早期中美贸易。

在对华贸易优厚利润的吸引下,前来广州的数十吨至 300 吨的美国帆船逐年增多。

1790 年美国来华商船 14 艘,进出口货价值达 248.8 万余元。其中输出

茶叶达 309.32 万磅,仅次于英国和荷兰。至 19 世纪初,美国跃居对华贸易的第二位,成为英公司和散商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沙俄与中国的陆路贸易开始于康熙年间。从俄国进口的货物主要是毛皮,中国出口的货物主要是丝绸、棉布和大黄,后来茶叶的地位日见重要。中俄贸易集中于恰克图,清政府于雍正八年(1730 年)在恰克图对面建成一座小城,名买卖城,作为中国商人同俄商贸易的据点。乾隆二十一年(1756 年)中俄贸易开始集中于恰克图之后,该地百货云集,贸易额不断增加。恰克图俄商的交易对手是山西商人,由于他们以经营茶叶贸易为主,又称“西帮茶商”。

雍乾时期,日本是中国在东洋贸易的主要对象。此时的日本,虽然处在江户锁国时期,但只是禁止日本商民出海贸易,并不禁止中国商民到日本经商。每年开往日本的商船络绎不绝。从中国运往日本的数百种商品中,最主要的是生丝、丝织物、糖、药材、纸张和书籍等,而且以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四省的货物为多。从日本运回的货物有黄铜、金、银和海产品,其中以黄铜为最大宗,因为当时清政府缺乏铜料铸造钱币。

雍乾时期,清政府与南洋各国,包括吕宋(菲律宾)、葛罗巴(雅加达)、马六甲、越南、暹罗(泰国)、柬埔寨等地都保持着一定的贸易关系。

雍乾时期,在对外贸易上仍然贯彻康熙中后期所推行的严格限制下的开海通商政策。一方面,允许本国商人出海和外国商人的进口贸易,并在一定条件下给予鼓励;另一方面,又对进口贸易加以种种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闭关、停止贸易。清政府在对外贸易方面加以诸多限制和严格管理,这是雍乾时期对外贸易政策的核心。凡出洋贸易的商船,限“装载五百石以下”, “许用双桅”,“横梁不得过一丈八尺”。出洋贸易的时间上也有限制,规定“出洋贸易人民,三年之内准其回籍”,这项规定后来逐渐放宽。对出口商品的限制更为严格,禁止出洋的物品很多。朝廷担心粮食出海,有可能用于“接济奸匪”。因此,商船出洋准许携带的口粮,是根据航程远近和船上人数多少决定的。其标准是“每日食米人各一升,并余一升,以防风阻。如有越额之米,查出入官,船户商人同罪”。

在中俄贸易中,北京互市规定俄国商队每四年来京通商一次,每次人数不得超过 200,在京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80 天。海上贸易方面,外国商人与中国官方的一切联系均由行商或通事居间办理。外商只得与中国官方指定的行商贸易,外商购销货物,缴纳税款,均由行商代办。外商在广州必须住在商馆内,由行商负责管理,外出须由通事伴随。按规定,外商在广州是不准自由行动的。一旦商务结束,外商必须随船回国,不许逗留广州,如商务未完, 也须到澳门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