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矛盾观

《矛盾论》是《实践论》的姊妹篇。它比之《实践论》带有更鲜明的中国特色。英国著名学者 T·李约瑟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发源于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将它与现代科学联系起来,而又最后转向了它的发源地。这一见解颇能发人深思。中国古代的《易经》、《道德经》等书。本来就包涵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毛泽东在青少年时代曾熟读过这些经典,《讲堂录》(1914 年) 并从中■取过不少材料。1917 年所写的《(伦理学原理)批语》,提出“差别”普遍存在,“抵抗”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强调发挥内因的作用和自我奋斗精神,更显示出辩证法的思想闪光。而当他后来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并使之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时候,就更为自觉地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固有的辩证法思想。

《矛盾论》开篇就指出:“形而上学,亦称玄学。”“在中国,则有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形而上学的思想”,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同形而上学相对立的辩证法的宇宙观,在中国古代就产生了。的确,我国古代哲学著作早就提出了矛盾的概念和矛盾同一性问题。《易传》说:“刚柔相推而生变化”,“一阴一阳之谓道”。这些古老的哲学命题初步揭示了发展的根源在于对立面的相互作用。《道德经》说得更清楚“有无相生,难易相成, 长短相形,高下相倾,声音相和,前后相随。”说明矛盾双方是对立的统一, 一方以另一方为存在条件。后来班固在《汉书·艺文志》评说诸子学说时指出:“其言虽殊,避犹水火,相灭亦相生也。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相反皆相成也。”班固所表述的也是这个意思。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便直接采用了“相反相成”这一命题来说明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他说:“相反,就是说两个矛盾方面的互相排斥,或互相斗争。相成,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之下两个矛盾方面互相联结起来,获得了同一性。”这是对传统哲学命题作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解释。

《矛盾论》还继承和发挥了我国古代辩证法的矛盾转化思想。老子曾经多次从正反两面的矛盾双方来说明事物的相互依赖关系,并指出任何事物矛盾双方的地位总是向着它的对立面转化。“正复为奇,善复为妖”,“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毛泽东不但在《矛盾论》里系统地阐述了这一矛盾转化的原理,而且,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还直接征引老于关于祸福转化这一名句来说明坏事和好事可以互相转化的道理。1962 年 1 月,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还引述了司马迁的一番话:“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足,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 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抵贤圣发愤之所为作也。”针对当时党内大批干部调职下放的情况,毛泽东运用司马迁所揭举的一系列生动事例来启发他们对矛盾转化的认识,起到了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促进作用。

所谓矛盾转化,就是事物发生质变阶段的矛盾运动。由于事物矛盾的性质各各不同,质变阶段的矛盾运动往往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其中包括有矛盾双方地位转化这种形式,也还有矛盾双方互相融合以及重新组合种种其他形式。

如,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物质与精神之间的这种关系,以前列宁强调它具有“绝对”的意义。但《矛盾论》却提出两者的地位可以互相转化,精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而起主要的决定作用。这种观点同我国古代辩证法家将矛盾双方地位转化加以普遍化的倾向有某种继承性的联系。

我国古代辩证法的另一个问题是将转化纳入同一性的范畴。本来,矛盾双方的相互联结(正题),是经过矛盾的转化(反题)而达到对立的统一, 即同一(合题)的。转化是否定,同一是否定之否定。这是辩证法的一条基本规律。但我国古代哲学家却几乎一直把转化与同一混为一谈。事物的质变, 意味着矛盾主次双方的易位,通过两次向对立方面转化,矛盾双方各归原位。因此,“物极必反”、“否极泰来”,一治一乱,周而复始,被当成了必然规律。其结果,也就取消了否定之否定,只剩下肯定与否定的循环,看不到发展是螺旋式的上升运动。

在这个问题上,《矛盾论》也接受了我国古代否定观念的影响,把转化纳入了同一性的范畴。毛泽东 1964 年《同哲学工作者的谈话》中,进一步断言矛盾规律是辩证法的唯一规律,而否定之否定规律则被肯定否定的对立范畴所取代,它也正同现象和本质,内容和形式、必然和自由、可能和现实诸范畴一样,被当作是矛盾规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总之,《实践论》和《矛盾论》是毛泽东典范式的哲学著作。他在写作这“两论”之前,认真研读了一些苏联三十年代的哲学著作,这是它的直接理论来源。但是,他在进行构思和写作时,又结合中国实际,批判地继承了中国文化传统,形成自己的独特范式与风格,这也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