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邻国建立睦邻友好
我国与周边国家历史上遗留下不少问题。新中国建立以后,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了解,解决好遗留的问题,建立起睦邻友好关系,对于保证我国人民在和平安宁的环境中从事国家的经济恢复和建设,对于维护亚洲与世界的稳定与和平,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周总理开展了积极的外交活动,为解决同这些国家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建立友好睦邻关系,倾注了大量心血。他反复出访有关国家,或者邀请有关国家的领导人来访,共同商谈边界问题或建立友好关系。据不完全统计,周总理除出访苏联外,先后出访缅甸、印度、印尼、柬埔寨、尼泊尔、巴基斯坦、阿富汗、锡兰(现斯里兰卡)以及社会主义国家蒙古、朝鲜、越南等国达 32 次。通过谈判,先后与缅甸、尼泊尔、蒙古、巴基斯坦、阿富汗、老挝签定了边界问题的条约,顺利地解决了历史上长期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并且还与其中的许多国家签定了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及贸易、文化等协定。
在解决边界问题上,中国与缅甸开创了解决边界问题的典范。
周总理为解决中缅边界问题,加强同缅甸的睦邻友好关系,曾 9 次前往缅甸访问,8 次邀请缅甸总理来我国访问。经过双方友好互访和协商,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并且还签订了两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1954 年 6 月 28 日至 29 日,周总理访问缅甸,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联合声明:两国总理同意关于中国和印度所协议的指导两国之间关系的“五项原则”,也应该是指导中国和缅甸之间关系的原则。两国总理同意中缅两国应保持亲密接触,以继续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同年 12 月,缅甸总理吴努访问我国。两国总理发表会谈公报说:在适当时机内,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解决中缅未定界问题。
1956 年 12 月 10 日至 20 日,周总理访问缅甸,同缅甸总理吴巴瑞举行会谈并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中缅关系将继续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两国边界问题,经过讨论更接近于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
1957 年 7 月,周总理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报告了中缅关于边界问题谈判情况。周总理说:“我国政府在同缅甸政府商谈中缅边界问题的过程中,一向强调双方相见以诚,按照五项原则友好协商,求得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这样,中缅边界问题的解决,不仅会使中缅两国的友好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而且将有利于亚非国家的团结。我国政府在解决中缅边界问题上所采取的立场,是从维护我国的民族利益出发的,同时也是从促进中缅友谊和亚非各国团结的利益出发的。”①
1960 年 1 月,周总理邀请缅甸总理奈温将军来我国访问。两国总理就两国共同关心的事项,特别是有关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缅两国的友好关系问题,进行了无拘束的坦率的会谈,达成了中缅边界协定、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两个草案。
1 月 28 日,周总理将中缅边界协定草案、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草案提交国务院第九十五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时候说:对于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我们提出了三条意见: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分别摆在各项条文里; 肯定地声明不参加针对对方的军事同盟,互不侵犯;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
① 《周恩来选集》下卷,第 244 页。
双方争端,不诉诸武力。这三点意见,奈温都同意了。对于两国边界协定, 我们也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来了。周总理还对边界协定中具体涉及的地区如何归属的谈判情况作了详细说明。
会议通过了中缅边界协定草案、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周总理为签订上述协定和条约的全权代表。
同日,周总理代表我国政府,奈温代表缅甸联邦政府在中缅边界协定、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上签了字。
4 月 15 日至 19 日,周总理前往缅甸进行友好访问,陪同访问的有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元帅等。在访问期间,周总理与吴努总理在友好、坦率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并发表联合公报说,两国总理满意地指出:由于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缅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签订,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双方决心继续遵照两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上述条约和协定的精神和规定,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发展贸易,促进文化友好的联系,并且使两国的边界问题尽早得到全面和最后的解决。
对于边界协定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本着互谅互让精神,经过双方进一步协商,终于取得彼此满意的结果。
1960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第一○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周总理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的全权代表。10 月 1 日,周总理和吴努总理签订了中缅边界条约,并公布了条约全文。根据条约规定,缅甸归还片马、古浪、岗房,移交班洪、班老部落辖区,我国共收回 342 平方公里。根据互谅互让的精神和互不吃亏的
原则,双方对 1941 年 6 月 18 日中英两国政府换丈划定的界线上存在的十几个骑线村寨作了调整。我国划进 7.7 平方公里,367 户,1766 人;划给缅甸
10.75 平方公里,231 户,927 人。
10 月 2 日,北京举行 10 万人盛会庆祝中缅边界条约的签订。前来我国
进行友好访问井参加我国建国 11 周年庆典的缅甸总理吴努及其率领的政府代表团、缅甸国防军总参谋长奈温将军出席了盛会。
10 月 4 日,中缅两国政府发表的联合公报说,由于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和中缅边界条约的签订,两国友好关系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两国总理重申,将根据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保持更密切的接触和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和文化合作的进一步扩大。
中缅边界问题解决以后,周总理还多次前往缅甸友好访问,并与民同欢, 对两国人民友好交往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周总理逝世后,吴奈温总统回忆起同周总理交往的感受时说:“虽然周恩来总理是一个大国的领导人,但是,他同较小国家的领导人交往时,总是平等待人;他处理同较小国家的关系时,在包括复杂问题在内的各种问题上都表现出了极大的同情与和解精神。在我们为划定缅中边界的会谈中,我亲自发现了这种品德。”缅甸《镜报》发表文章说:“周恩来是 9 次到过缅甸
的缅甸人民的伟大朋友,吴奈温也 8 次到过中国。”“两国领导人的友好接触给人民留下了印象”,“现在周恩来总理逝世了。但是我们相信,我们同周恩来所奠定的缅中两国的友谊将继续存在。特别是中国的睦邻友好政策将
会按照周恩来的道路继续发扬光大。”①
中缅边界条约签订以后,中国又先后同一系列国家签订了边界条约和友好与互不侵犯条约。
周总理曾先后前往尼泊尔进行两次友好访问。中尼签订了边界问题协定、和平友好条约。1961 年 10 月 5 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
周总理曾前往蒙古人民共和国进行友好访问。中蒙签订友好互助条约以后,于 1962 年 12 月 26 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周总理曾两次友好访问已基斯坦。1963 年 3 月 2 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但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协定》。周总理 1957 年前往阿富汗进行友好访问。
1960 年签订中阿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以后,1963 年 11 月 22 日在北京签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在解决边界问题的同时,周总理还很重视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这也是历史上遗留下的一个重要问题。1954 年他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说:华侨的国籍问题,是中国过去反动政府始终不加解决的问题。我们准备首先同已经建立外交关系的东南亚国家解决这个问题。他主张,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重点应鼓励华侨自愿选择所在国国籍。正是本着这种精神,1955 年 4 月,周总理参加亚非会议期间,同印尼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个《中国和印尼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作出了华侨根据自愿原则在两国国籍中选择一国国籍的规定。两国总理对《条约》的签订都表示满意。双方认为,这是以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国际间繁杂问题的一个良好的范例。
周总理在答复印尼安塔拉通讯社和一些报纸提出的问题时说:希望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在两国政府批准以后,能够顺利执行,希望无论是保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保留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们,都能互相尊重、互相亲爱,为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而努力。
1955 年 5 月,周总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的《关于亚非会议的报告》中讲到这个问题时说: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是旧时代遗留给我们的一个繁难问题。这个问题能在亚非会议期间获得合理解决,是有重要的意义的。这个条约的签订,不仅进一步增进了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两国人民的友谊,而且为我国同东南亚其他国家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提供了榜样。
周总理还多次前往越南、朝鲜、柬埔寨、锡兰等国家进行友好访问,签订了友好条约及贸易、文化等协定,建立了友好关系。
周总理曾四次前往印度进行友好访问,寻求建立两国的友好关系,但由于印度对边界的无理要求,终未达成协议。1960 年 4 月,周总理访问了印度, 并在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指出:西藏永远是中国各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任何外国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都是注定要失败的。
① 《举世悼念周恩来》,第 98、101 页,人民出版社 1978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