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各级政权机关

周总理在领导制定各级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同时,为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政权机关的机构设置和基本制度的建立,制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通则。

在周总理的主持下,1950 年政务院政务会议先后通过了大行政区、省、市、县、区、乡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这些组织通则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上下之间的领导关系,如规定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是各该地区所辖省(市)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并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机关。省人民政府为省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在不设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直接领导。市人民政府为市地方政权机关,按其隶属关系分别受中央或大行政区或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为县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主管区专员的监督指导。作为一级政权的区人民政府,为区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 受县(或大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乡(行政村)人民政府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在不设区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组织通则中还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编制原则,以及负责人的任免权限,等等。

组织通则中还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会议等工作制度。 经过一年的努力,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都建立了人民政权机关。

周总理在总结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时说:“在过去一年中,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之下,全中国已经成立了一个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和一个中央直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四个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二十八个省人民政府,九个相当于省的行政区人民行政公署,十二个中央和大行政区直辖的市人民政府,六十七个省辖的市人民政府,二千零八十七个县人民政府。所有这些政权组织,都与压迫人民的国民党反动政权组织在原则上根本相反,因为它们是代表各阶层人民利益、联系广大人民而仅仅压迫反动派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