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职者不能姑息
1950 年 2 月 27 日,河南省新豫煤矿公司宜洛煤矿,发生井下沼气爆炸,
造成工人死亡 174 人,残废 2 人,轻伤 24 人。经济损失约折麦子 180 余万斤。灾变的直接原因是该矿煤层内含大量沼气,工人在井下划火柴吸烟引起爆炸。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经过调查,并经政务院第三十五次政务会议批准,向各地发出通报,并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新豫煤矿公司经理 XXX 存在着严重官僚主义,盲目发动竞赛,不顾安全,在领导上与实际工作上应负这次灾变的主要责任,应予撤职,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煤矿其他失职人员给予应得的处分;河南省工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记大过一次;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均予警告处分。通报还指出:各级主管部门、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全体职工,必须纠正只顾生产、忽视安全等错误思想,建立保安组织与制度,改善设备与采矿方法。各级政府还应严格检查省营、合作社、机关、部队矿山,特别是私营矿的保安问题,防止胡乱开采的不良现象。
政务院第三十五次政务会议讨论这个通报的时候,周总理指出:宜洛煤矿灾变事件所以提到政务会议上讨论,是因为这不只是一省一地的事,而是带有全国性的问题。也不只是煤矿方面的事,而是全国各种矿区都可能发生的事。这类案件在政务会议上没有讨论过,监察委员会也没有提出过什么案件。所以,这件事应该提上来大家讨论一下。周总理列举了 1949 年以来东北、
华北、山东等地矿区死于灾变的共有 16900 人(不包括宜洛矿死亡人数)。抚顺、开滦、门头沟等地皆有或大或小的事件发生,影响了工人的安全,使国家的财产遭受损失。
周总理说:今后对矿区的灾变问题,不但只是消极地对于失职人员给予处罚,同时还应当积极地想出改进办法,改善其行政工作。总理说:法院的工作主要是制裁罪恶者,而监委则应该和官僚主义作斗争,和一切坏的作风作斗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周总理针对河南宜洛矿的竞赛运动说:刚才大家对宜洛矿区的批评很对,他们那种民主运动,事实上是封建的宗派斗争。他们的竞赛运动,事实上成为争矿产运动。正如谢老(即谢觉哉)所说,工人的积极性一定要和技术性相结合,否则就很容易出乱子。有了积极性之后,必须加强对工人进行教育,光是有积极性没有技术性,效果是不大的。
建国初期,1950 年正是我国经济恢复时期,粮食生产水平还很低,人民生活处于困难的时候。周总理对于农业生产,对于粮食节约、保管非常关心。所以,针对当时粮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了
《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在讨论这个决定的时候, 大家谈到要严格执行粮库管理制度,税收人员要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否则应当检查他们的违法行为。这时,周总理想起了发生在平原省的运粮事件。他说:平原省运粮事件,死了 53 人,把有责任者撤职了,但是每月给他 350
斤小米。现在供给制人员才 200 斤左右,而他却 350 斤,这能叫做处分吗? 要请监委去查。对这些事情要严肃处理,不能这样做。总理还说:监委要经常派人下去发现问题,若人力不够,可利用地方监委去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监委的工作人员要有革命立场和严肃的工作态度。
这年的 7 月,政务院第四十一次政务会议上,周总理提到华东区霉坏粮
食 2.89 亿斤的问题。他提议:责成华东军政委员会对此事进行检讨和总结教训,由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责成华东监察委员会检查此事,并将结果报政务院。此事由董必武副总理负责办理,根据报告通报各地。会上一致同意总理的提议。
1952 年 2 月林业部关于 1951 年全国森林火灾情况给陈云副总理并转周总理的报告说:1951 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 4270 次,森林被害面积达 3450 万亩,损失木材 677 万立方米。这些火灾以东北最为严重,主要是松江、黑龙江两省。东北所损失的木材占全国森林火灾损失木材数的 99%以上。为此,周总理拟签署《政务院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要求各地加强森林管理。总理对这件事十分重视,他还把《指示》稿和林业部的报告报送毛主席、刘少奇、朱德等中央领导审阅批发。1952 年 3 月 2 日周总理写信给毛主席、刘少奇、朱德等领导同志说:“火灾的损失实在大大了,1950 年代木 482 万立方米,1951 年预计伐木 498 万立方米,今年拟伐木 795 万立方
米,而去年人灾便损失了 670 万立方米,似此非严加管制不可。” 毛主席对此事也非常重视,3 月 4 日即作了批示:
“应给吉林(松江)、黑龙江两省党政负责人以处分,不知是否已有处分?”
《政务院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发布后,周总理还签发了政务院答复东北人民政府的电报,同意给松江省政府主席记大过一次,给黑龙江省政府主席记过一次的处分。东北人民政府,在失火事件发生后,即已提出对松江、黑龙江两省政府的处分,并表扬了护林有功的吉林省政府,处理问题是及时的,正确的。因此,高岗主席、林枫副主席此次自请处分,应毋庸议。电报中还说:此案拖延未能及时处理,监察委员会刘景范副主任和政务院齐燕铭副秘书长均有责任,他们都已分别作了检讨。
1955 年广西省遭受了严重的水灾和旱灾,有些地区发生大量灾民浮肿和死亡的事件。为此,国务院曾通报批评,并提出对某些情节严重的失职干部应当严肃予以处理,但是未引起广西省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致使 1956 年发生严重的春荒。全省因灾外逃的先后共约 1.47 万人,因缺粮饿死约 550 人,加上食用代食品中毒致死的以及同期非正常死亡人数共 2200 余人。国务院责成
监察部进行了调查。钱瑛部长 1957 年 6 月在向国务院第五十二次全体会议所作的调查报告指出:饿死人的主要原因是中共广西省委和广西省人委的主要负责人思想上对人民疾苦漠不关心,事先对灾情估计不足,又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没有及时掌握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灾情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造成了令人痛心的损失。
为了挽回党和人民政府的影响,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广西省 1956 年因饿死人问题给有关失职人员处分的决定》,决定给予广西省代理省长和负责财经粮食工作的副省长以撤职处分。同时,中共中央撤销了中共广西省委第一书记职务。决定还处分了有关专署和县的干部。
会上,国务院有关的粮食部、内务部、农业部和一办(政法办公室)的负责人,都对发生广西省饿死人的事件作了自我批评并自请处分。
周总理指出:发生这种事情的性质是严重的。我们的国家制度所以优越, 就是因为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我们的人民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与人民息息相关的,不关心人民的疾苦或者关心不够,那是不允许的。周总理说: 听到这种事情,使我们气愤。不管它是局部,一县,一省,就是一件事,都
应引起重视,必须进行处理。总理说:事情的责任主要在广西省,中央给的粮款是充分的,他们不用。内务部检查不力,监察部查得慢了,粮食部、农业部相信估计,没有进行直接和典型调查,国务院处理不及时,这些各部门都要引为教训。
周总理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6 月15 日举行的第七十三次会议作了关于处理广西省因灾饿死人事件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