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在民族问题上的一项根本制度。建国初,1950 年 6 月周总理在政务院第三十七次政务会议上说:我们主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样做对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有好处。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大力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推行过程中,各地都感到需要有一个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法规,以便把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自治区逐步建立起来,把共同纲领中规定的民族政策,在一切自治区正确地贯彻下去。为此,政务院决定由民族事务委员会于 1951 年 12 月召开具有全国民族代表会议性质的第二次委员会扩大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总结了两年来各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草案。这个草案经过 1952 年 2 月政务院第一二五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 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毛泽东主席颁发命令公布实施。这就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纲要》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考历史情况,分别建立各种自治区: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区;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个别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区;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区。
《纲要》还对自治区的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等,都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在政务院的这次会议上,还通过并公布了《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决定指出: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在地方政权中的平等权利。决定中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达总人口 10%以上或虽不是 10%,但民族关系显著,对行政发生多方面影响的省(行署)、市、专区、县、区和乡(村);两个以上少数民族杂居,但未实行联合自治的地区;民族自治区内汉族居民特别多的地区和其他有必要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地区,得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均为一级地方政权。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国某些少数民族成分,在好多年以来,甚至在好几代以来,即星散地居住在汉族地区。他们大多数居住在城市和集镇。他们曾经在反动统治下长期地忍受着民族的压迫和歧视,有的因此不得不隐瞒自己的民族出身,改变自己的民族成分,遮盖自己的民族特点,以求生存。为保障这些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的权利,政务院还专门作出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就使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的人民,均与当地的汉族人民享有相同的权利。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上述规定,都遵循了共同纲领,具体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为了提高人民的认识,正确贯彻这三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团结合作,政务院还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地区开展一次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
后来周总理在谈到民族区域自治这个问题的时候说:
“从通过《共同纲领》的时候起,我们就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一般原理和我国民族关系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我们不主张民族分立,也没有采取联邦制。我们采取这样的政策,主张合,不主张分, 是适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和社会环境的。我国是被帝国主义压迫过的国家,是从反殖民主义的斗争中,从民族解放的运动中发展、成长起来的,因此,国内各民族宜合不宜分。我们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了国内各民族的支持。他们都懂得,只有合起来组成一个民族大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才能抵抗帝国主义的威胁和侵略。1954 年公布的宪法更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全国各民族都团结起来了,连西藏也得到了和平解放。⋯⋯ 可见,民族区域自治适合于像中国这样的从民族解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国家,它可以防止帝国主义的挑拨,促进国内各民族的团结。”①
经过 40 多年大力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到 1993 年,我国已建立 158 个民
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 5 个、自治州 30 个、自治县(旗)123 个。在 153
个自治州、县(旗)中,由两个以上民族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 52 个。这
样,我国 55 个少数民族中,已有 45 个民族建立了本民族的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 75%。
①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 339—34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