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周总理早在战争年代就非常重视保密工作。建国初期,帝国主义国家为了颠覆我人民政权,千方百计刺探我国家机密。同时,在机关工作人员中由于缺乏保密教育,丢失文件,泄露机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周总理为了国家的安全,为了人民政权的巩固,把保守国家机密的工作,作为政权机关建设, 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
1950 年 2 月,经过政务院政务会议的多次讨论,第二十次政务会议通过周总理签署的《政务院关于各级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指示中规定了保密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对失密泄密的惩处办法。
与此同时,政务院还对机要部门的工作,做出一系列规定和采取具体措施,以防止失密。
1950 年 6 月,政务院对各级机要的定员、密码方针、密码的颁发等作了规定。
这年 9 月,周总理签署了《政务院关于军政要电利用有线电路传递的通令》,规定一切军政要电均交由电讯局利用有线电路传递。
1951 年 3 月,政务院召开了全国秘书长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根据各地的实践和具体情况。经过讨论制定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草案》,经政务院第八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周总理签署命令公布施行。这是我国人民政府制定的第一个全国性的保密工作行政法规, 对加强我国的保密工作管理起了重大作用。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武装部队、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机关、学校、工厂、企业、矿山、仓库等人员,对国家机密必须严格保守, 不得泄露。各单位应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加强其保密的自觉性和纪律性。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反革命论罪,依惩治反革命条例惩处:出卖国家机密于国内外敌人者;故意泄露国家机密于国内外敌人者;出卖国家机密于国内外奸商者;凡利用国家机密进行投机取利者,送司法机关或军事法庭依法惩处。凡因疏忽泄露国家机密或遗失国家机密材料者,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条例还规定,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以表扬或奖励:在敌面前英勇不屈能坚守国家机密者;在任何危急情况下,不顾艰险能保守国家机密者;对非法利用、出卖、盗窃国家机密分子和案件能及时检举破获者;发现遗失、泄露机密事件能及时补救者;一贯遵守保密制度并能推动他人保护国家机密有显著成绩者。
为了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政务院第八十七次政务会议上,还决定各级政府设立保密委员会。
在中央,成立了政务院保密委员会。这个保密委员会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于 1951 年 7 月成立,主任由政务院秘书长李维汉担任,副主任由刘景范、屈武、周荣鑫担任。
鉴于有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丢失机密文件的事件时有发生,周总理认为, 保密工作,必须严格整顿,中央保密委员会应扩大组织。为此,他于 1953
年 11 月 17 日专门向毛主席、刘少奇等写信说:
“特建议中央保密委员会应即扩大组织,责成罗瑞卿、李克农、杨尚昆(召集人)、
安子文、齐燕铭、李质忠、张经武会商提出名单送中央批准后立即开会,实行党政军民各机关的普遍检查,并发动有关工作人员参加这一检查和联系防谍教育。凡发现有违犯已宣布之保密规则者,应给以应得的处分;凡发现有不适合保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立即予
以改组和调动;凡对保密工作做有长期成绩者,应予以奖励。”①
12 月,政务院保密委员会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一年来保密工作情况的报告》。这个报告说,一年来政府系统,特别是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部门中失密泄密的现象仍很严重,主要原因是,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存在着严重的政治上的麻痹,不重视中央和政务院历次发布的保密指示,缺乏有效的切合实际的保密制度。报告建议中央将这个报告加以通报, 以引起各级党委对保密工作的严重注意。中共中央批转这个报告时,指示各级政府的监察部门,应抓住几件重大失密事件,作出坚决的处理,以达惩一儆百的目的。
① 《周恩来书信选集》,第 49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