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专门机构的监督监察职能

新中国成立的时候,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专门设置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周总理在解释设立这个机构的目的时说:“政务院下面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监察制度,监察行政部门,如公务人员是否执行了政府的决议和政策,是否有贪污腐化等情形。”①

政务院 1950 年 10 月 24 日批准的人民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监察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或损害人民及国家之利益,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二、指导全国各级监察工作,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三、接受及处理人民和人民团体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

为了使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加强监察工作,政务院 1951 年 7 月第九十二次政务会议,又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 规定在政府机关与其所属企业、事业部门中以及人民团体、城市街道和农村中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

实践证明,建立人民监察通讯员这一制度收到了很好效果。为进一步加强这一制度,1952 年 8 月周总理签署了《政务院关于普遍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的指示》。指示指出:人民监察通讯员在“三反”、“五反”这一运动中起了它应有的作用。为了巩固“三反”、“五反”的成果,防止机关中的“三害”和工商界中的“五毒”继续发生,必须推广人民监察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组织,并加强其领导,以便通过这种方式密切地联系广大群众,发挥群众性的监督作用。

与此同时,为了巩固“三反”运动的成果,继续与贪污、浪费特别是官僚主义作斗争,以适应即将到来的大规模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周总理还签署命令,颁发了《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通则规定,这些机关和部门均设立监察室,在各该机关、部门及所属独立单位执行监察任务,并领导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工作。监督与检查本机关、部门与所属独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方针、计划、决议、命令是否贯彻执行,维护国家纪律。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监察通讯员通则》经过试行和修改, 1953 年 6 月政务院第一八四次政务会议正式通过,周总理签署命令公布施行。通则规定:凡具备工作或生产积极、公正负责,忠诚勇敢、善于联系人民群众等条件的工作人员或人民中的积极分子,经其所在机关、部门、团体、街道、村庄的群众民主推选,主管人民监察机关审查任命,均得为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规定人民监察通讯员的任务是:(一)调查政府机关与所夙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切违法失职、损害国家或人民利益的行为和工作上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征集群众对政府的政策、法令、工作的意见,向其主管人民监察机关或其所在机关、部门首长报告。(二)宣传监察工作之意义及作用,启发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三)管理并开设人民监察机关在该机关、部门、团体、街道、村庄所设立之人民意见箱。

人民监察通讯员为义务职,《通则》还规定了人民监察通讯员应该遵守

①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 143 页。

的纪律。

在政务会议上讨论这个《通则》的时候,章伯钧(政务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提问:已写上人民团体设人民监察通讯员,党派设不设?为什么没有写?邓小平副总理说:还是不写好。当然党派的机关里愿意设也可以设。国务院成立后,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根据我国各项建设任务特

别是经济建设任务更加繁重这一新的形势,为保证监察机关在国家的经济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它的作用,1955 年 5 月国务院第十次全体会议批准监察部第四次全国监察会议的报告,对于原有财经部问监察室进行组织调整,在若干财经部门,以原有监察室为基础,设立国家监察机关。有的由监察部直接领导,有的由各该部和监察部双重领导。

鉴于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的改变,1956 年监察部根据国务院的批准,对人民监察通讯员的设置也进行了调整。国务院批转的监察部的报告中指出:现在我国正处在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高潮中,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加速进行,这就需要更加有效地发挥人民监察通讯员自下而上的监督作用。某些监察机关对人民监察通讯员领导薄弱和支持不力的现象, 也需要迅速加以纠正。报告还指出:做好这一工作的关键问题,在于及时指导人民监察通讯员有中心、有系统地反映问题。同时,对于他们反映的问题, 认真地予以处理。

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根据国家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如国务院批准的 1955 年的监察工作任务为:监督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着重检查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中的产品质量、成本和劳动生产率指标的完成情况;在商业、粮食方面,检查严重的积压、霉烂损失现象;在农业方面,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执行发展互助合作的方针政策;检查各级行政机关编制精简机构的情况,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企业工作人员遵守宪法规定的国家纪律。

监察部为了保证政府的决议、指示顺利执行,每当国务院作出重要决策后,他们都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例如 1955 年初,国务院命令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时,监察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积极配合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新币的发行和旧币的收回、销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来贯彻政府命令或贪污、盗窃等事件时,及时研究处理或提出意见报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处理。1955 年 7 月、12 月周总理先后签署国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如何贯彻节约方针的指示、关于保护幼畜的指示、关于防止滥宰杀耕牛和保护发展耕牛的指示以后,监察部都分别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进行检查,以保证国务院指示的贯彻执行。

几年来,在周总理的领导下,政府的监察制度逐步在完善、强化。国务院运用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处理了许多重大案件。对于监督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令行禁止、奉公守法起了重要作用。1956 年 5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与奖励的暂行规定时,周总理对监察部与各部门的关系指出:(一)提议,直接检查发现的好坏典型案件,向有关部门提出;(二)交议,承办国务院交办调查处理的案件;(三)审议, 对各部门争执不决的案件进行审议;(四)复议,对下面不服,申诉上来的案件进行复议。周总理指出的上述精神都写进了暂行规定中,以便各机关共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