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后,周总理在组织管理政府的工作活动中,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就是说各项工作必须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开国的时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虽然规定了政务院的机构,但是各机关内的组织机构如何具体设置,各项基本制度如何确定,各级政权机关如何建立等等,都需要制定具体章法,进行落实。所以,周总理在宣布政务院成立的第一次政务会议上,就首先提出组织各种专门小组,研究起草政务院所属各部门组织通则。随后又起草了各大行政区、省、市、县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1949 年 11 月,政务院第八次政务会议上讨论上述组织通则时,周总理针对有的人提出不需要搞什么条文的倾向说:目前要制订很完善的条例是不可能的,但文字要合乎逻辑,内容不要错,什么条文部不要,只强调有群众就行,有号召力就行是不对的。他还说:条文可以有约束作用,有了条文规定全国就有了准绳。
根据周总理的法制思想,建国后的前半年时间里,政务院的会议除了决定和处理其他重要问题,通过重要文件外,着重讨论通过了有关政权建设的组织通则和工作制度,主要有:
政务院指导接收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949 年 10 月 28 日政务院第三次政务会议通过)。
政务院组织通则(1949 年 11 月 11 日政务院第五次政务会议通过)。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经过第五、第七次政务会议讨论,
1949 年 11 月 28 日政务院第八次政务会议通过)。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49 年 11 月 28 日政务院第八次政务会议通过)。
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经过第三次政务会议讨论,1949 年 12
月 2 日政务院第九次会议通过)。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经过第十次政务会议讨论,1949 年12 月 16 日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经过第十二次政务会议讨论,1950 年 1 月 6 日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全国军政各级机关印信条例(1950 年 2 月 3 日政务院第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
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经过第十八次政务会议讨论,1950 年 2 月 16 日政务院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上述各项法规和制度的制定,促进了各级机关和部门的迅速建立和健全,并有秩序地运转起来。
随着各部门的建立和健全,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和需要,政务院或国务院颁布,或者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了许多重要法律和大量的决议、命令、规定、通则、条例、办法、指示等法规。其内容包括公安、司法、监察、军事、外交、优抚、救济、民族、华侨、财政、金融、工业、交通、商业、税收、贸易、农林、水利、劳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科学、技术、人事、编制,等等。
此外,政务院或国务院还批准政府各部门发布了在本部门本系统实施的一些法规性文件。
建国初期,由于政治经济情况变动快,处在过渡时期,各方面制定出带根本性、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困难的,政务院或国务院当时制定的一些通则、条例,实际上都起了法律的作用。正如毛泽东主席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政务院提清批准的省、市、县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时候所指出的:颁布这些组织通则很重要。这些通则就是目前时期适合的通用的法律,各地方人民政府虽然可以按照本地具体情况有所增益,但是必须无例外地执行。
有些行政法规,虽然很零散,多为单行、暂行、试行性质,但它们在当时都基本上反映了我国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这些法规对于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稳定社会, 巩固人民政权,保证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迅速恢复,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发展,规范各级政府机关和各部门的活动,都起了重大作用。
尚在 1954 年 1 月的政务院第二○二次政务会议上,周总理谈到法制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的时候,讲了这样一个基本思想:随着过渡时期的前进,革命的人民民主法制是要逐步建立起来的。他详细地阐述说: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制是逐步建立、不断改进的人民民主法制,企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或在今天一下子完全建立起来,是不可能的。现在是过渡时期即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就必然会有一些运动,通过运动取得经验,把这些经验总结起来, 141 就成为法制。
国务院成立后,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法制建设,国务院成立了法制局。周总理根据新的形势,及时提出清理原政务院期间发布的法规。他在 1955
年 1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示说:对于原政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发布的各项法规要及时进行一次整理,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原政务院发布和批准的, 由国务院法制局有重点地进行整理,各有关部门应酌派适当干部协助。各部发布的各项法规,亦应在今年内尽可能各自进行一次整理。需要起草和修改的法规迅速报国务院,各部门应根据需要,着手建立法律室,或是配备一两个专人负责,并在整理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经常的法规编纂工作。
根据周总理关于清理法规的指示,国务院法制局对政务院发布的和批准发布的各项法规 250 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适用的 42 件,适用而须加修改的
64 件,需要重新起草或者合并起草来代替原来法规的 55 件,过时的 42 件,
已经废止的 47 件。
周总理不仅重视法规的制定,而且还特别重视法规的执行,强调有法必依,按章办事。他认为,既然有了规定,就应当按规定办理,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各取所需,否则,规定便流于形式,各种秩序就会乱套。他认为,如果规定过时、不适用,就应修改,但不能不执行。所以,总理对于实际活动中不按规定办事的现象,一旦发现,就会立即指出并予纠正。
1951 年 3 月,财政部未报请政务会议讨论批准,把关于财政部 1950 年
工作总结及 1951 年工作方针和任务的报告径送人民日报发表。周总理对此给予了严肃的批评,指出这是违反纪律的事情,要求财政部和人民日报社要进行检讨,他重申政务院各部门今后必须执行政务院第十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
于发布重要新闻的规走。
1952 年 2 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向政务院报告,提请批准他们已通过任命的该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公安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名单。周总理审阅这个报告时,发现中南军政委员会的做法不符合干部任免程序,超越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按:1951 年 11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并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规定: 军政委员会各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各部部长、副部长应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或批准。),于是,便电告中南军政委员会今后注意。此项泛命案经政务院第二十九次政务会议通过后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周总理在给毛泽东主席的报告中为此还作了特别说明。
“主席:中南军政委员会所通过的任命案,在其职权上只应通过提请中央任命,而不应通过任命,提请中央批准,这是手续的不当,已拟电告中南。原任命案,已经昨天政务会议通过,明天发表,着其先到任,待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开会时,再补行批准手续。
周恩来 3 月 1 日”
毛主席批示:
“同意这些任命。新闻稿请注明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