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治运动应掌握分寸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进行了各种社会改革的运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但在运动中或多或少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左” 的现象。周总理在政务院或国务院决定和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他都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及时规定实事求是的政策和办法,使运动顺利进行。
1950 年,反革命分子活动猖撅。在准备全国大规模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之前,4 月 15 日周总理在公安部一份简报上批示:起草指示时,应掌握既坚决又慎重的方针。必须认清新区暴乱有敌特组织或利用的,有落后群众在地方匪霸诱骗之下参加的,也有的是落后群众自发的。我们决定政策必区别不同情况,对反革命的敌特匪霸头头必须坚决镇压,对被胁迫或诱骗的落后群众要进行教育。
5 月政务院第三十一次政务会议讨论司法部 1950 年夏季工作计划的时候,周总理又指出当前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保护人民;其次是惩罚犯罪,保护善良;再其次是处理人民间的纠纷。现在强调镇压反革命, 但不能乱捕乱押。
根据党的一贯方针和周总理上述指示精神,7 月政务院第四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发布了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联合签署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在这个指示中, 明确规定镇反必须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所有反革命案犯的处理,均应切实调查证据,认真研究案情,并禁止刑讯逼供。在实行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应防止乱打乱杀,如发生此种情形,应予迅速有效制止,并查究责任,依法处理。
“三反”运动,是涉及到全国所有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团体的一次伟大运动。运动初期,各机关的绝大部分人都投入到运动中去,因而业务工作受到一定影响。1952 年 2 月 15 日,周总理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毛泽东主席写信反映并提出解决办法,毛主席于次日即批示:“我完全同意你的意见, 请速予调整。”周总理给毛主席的信中说:
“今日政务会议散会后,我与陈云、一波两同志谈到‘三反’斗争中业务停顿问题, 现在已到应该予以解决的时候了。我们认为照中央级‘三反,斗争的目前情况看来,每个机关抽出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人来专搞业务,留下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人继续‘打 虎’是完全可能的,而且不致于影响‘打虎’工作。这里所指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是每个机关的各级领导同志,并非指一般科员和勤杂人员而言,但各部门业务如果没有各级领导同志来管是无法进行的。
“回后,读了主席复黄敬的电报,觉得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主席所指示的办法是主要的一面;同时,机关业务的恢复,也是必须解决的另一面。没有这一面,黄
敬所提有关经济工作的四点意见,便有三点因与此有关而得不到解决。这正足以证明国家经济的领导作用。顷又与彭真同忘通电话,他认为目前各机关抽出四分之一的人来专搞业务是可能的,到 25 日以后便可抽出二分之一的人来。我想,在中央及京津两地的
各机关,从现在起就可这样做,在全国至迟 3 月 1 号也可以这样做了。我们这种想法,如主席同意,请予批示,以便先在中央及京津开始执行。”①
对于“三反”、“五反”运动中有关人员的定案处理,周总理更是采取
① 《周恩来书信选集》,第 464—465 页。
了实事求是的从宽办法。1952 年 5 月政务院第一三八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周总理签署的政务院关于结束“五反”运动指示指出:对于“五反”问题,必须继续掌握宽大与严肃相结合的精神,实事求是地进行定案处理,务求做到合情合理。对违法工商户,一般只令其退财补税,少数才予以罚款。在严重违法户中,除极少数严重者须判处较多罚金外,一般亦应尽可能少罚;对其中若于表现较好的,还可宣布降级(例如从严重违法户甚至完全违法户降为半守法户半违法户)处理,免判罚金。对完全违法户,除极少数情节十分严重须判处较多罚金或没收其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外,一般亦应使其在罚款后还能继续维持生产和经营。
7 月,政务院第一四三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周总理签署的政务院关于结束“三反”运动的指示也指出:对于“三反”有关人员核定定案工作应采取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在不纵的方针。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全部或部分具结了案,不留尾巴,如确无贪污而被误疑或核定为贪污分子的,必须予以平反。对贪污分子的处理,赃款赃物原则上应予追缴,但应防止盲目地无范围地穷追乱追。行政处分应尽量少用开除。刑事处分应严格遵守既定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