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需要调整地方建制

我国的地方建制,也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进行不断地变动和调整的。

新中国建立初期,有的地区刚刚解放,有的地区尚待解放,各种社会改革任务极其繁重,而且各地区的工作发展也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全国成立了 6 个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即华北、东北人民政府,西北、

华东、中南、西南军政委员会。毛泽东主席在 1949 年 12 月 2 日的中央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中国是一个大国,必须设立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这样一级有力的地方机构,才能把事情办好。1949 年 12 月政务院第十次政务会议讨论关于起草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组织通则时,有人主张大行政区政府不应作为一级,如果作为一级,形成体制后, 生了根,就不易改变了。周总理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指出,大行政区应该成为一级,它领导一方面的工作,反映一方面的情况。在军事上联成了一片, 它所包括的地区在民族、经济、交通等方面又有共同点。它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执行着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中央已定的政策下领导省贯彻执行,所以,它为什么不能成为一级呢?至于成为一级,形成了体制后,是不是就不容易改变了,不会的。随着形势的发展,改变这种组织形式是不成问题的。华北人民政府就是例子,那也是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出来的,取消后也没有见过河北人民反对。

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 3 年的团结奋斗,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及各种社会改革,胜利地进行了抗美援朝运动,“三反”“五反”运动和思想改造运动,坚决地镇压反革命分子,肃清了残余土匪,特别是由于采取正确的措施,稳定了物价,恢复并提高了工农业生产,争取了国家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使人民生活有了初步的改善。这一系列的伟大胜利,大大地提高了人民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 大大地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并为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准备好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于 1953 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将进一步地加强人民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联系,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更加完善,以适应国家计划建设的要求。也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决定对大行政区由先缩小机构、改变任务,而后完全撤销。周总理在1952 年 11 月政务院第一五八次政务会议上说: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是在新中国初建时成立的。它一方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另一方面它又是地方政权的最高机关。这种组织形式,在全国刚刚解放,各地区工作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是完全必要的,既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又有利于因地制宜制定措施。现在,为了顺利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需要加强国家经济的计划性,加强中央的统一和集中领导。因此,大行政区机构要缩小,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改为虚级,任务改变为只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该地区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不是一级政权机关。1953 年 1 月 13 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周总理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 就确定了我们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经过 3 年,我们在各项工作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就使得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的时机成熟了。关于我们国家的各级政权制度,概括他说,是“四实三虚”, 即中央、省(市)、县。乡四级政权是实的,都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机构;另外三级,即中央以下的各大行政区、省以下的专署、县以下的区是虚的,都成为上一级政府的代表机关(即监督机关),这些机关由上一级的政府来委任,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也不选举政府。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部署,1953 年到 1954 年上半年,全国基层选举工作胜利完成。县、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于 1954 年 6 月至 8 月相继召开,并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好准备。与此同时,我国实行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也在顺利地进行。根据我国政治形势进一步稳定,经济继续飞快发展的需要, 1954 年 6 月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撤销大行政区一级行政机构。

与此同时,中央人民政府还对省市的建制进行了撤销或合并。从 1952

年 11 月到 1954 年 8 月,先后撤销了平原、察哈尔、绥远、辽西、热河、松江、西康等省建制和苏北、苏南、皖北、皖南、川东、川南、川西、川北等相当省级的行政公署建制,将其分别并入各有关省的建制。将中央直辖的沈阳、抚顺、鞍山、本溪、旅大、哈尔滨、长春、西安、南京、武汉、广州、重庆等市,改为省辖市或并入各有关省的建制。

自此以后,我国的地方各级政权组织便稳定下来,而且不断完善和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