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印信和公文体式

印信、公文(即公务文书),是历代都有的制度。

现代公文,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用以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请示和答复问题,布置任务,指导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具有特定体式的文字材料。

印信,是一个机关权力的象征。公文盖上印才能有效。

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政务院(国务院、,为了正确领导和有效管理国家事务,周总理在处理日常政务中,不仅注意公文内容,而且也十分关注公文的外观。他要求应提高公文的质量。

现行的公文制度和印信制度,就是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对旧的公文、印信制度的改革形成发展起来的。

政务院刚成立的时候,1950 年 2 月,政务院第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颁布了《印信条例》。条例规定,印信分“印”、“关防”两种。“印”为正方形,适用于中央人民政府及所属各机关、中央军委直属各部门以及总政治部所属各级政治部。“关防”为长方形,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部及其所属部队以及所有临时性军事机关。

条例还规定了印信的字体、质料以及尺度。

此外,政务院及所属各部门还有一种长条“戳”,用于日常联系接洽事务的便函。

1954 年国务院成立后,为了适应新形势,国务院决定废止过去的印信条例,对印信形状作了重大改革。将历史上一直采用的方形印、长方形关防, 一律改为圆形,并将国徽刊人县以上各级国家机关的印章之中。1955 年 1 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对各级国家机关的印章分别规定:国印:直径 7 公分,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中华人民共和国”7 字;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印: 直径 6 公分,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办公室、秘书厅、各直属机构的印,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印,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的印:直径 5 公分,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县、

市人民委员会的印,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印:直径 4.5 公分,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称;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印:直径 4 公分, 不刊国徽,内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办公厅的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办公厅(办公室、秘书室)的印:直径 4 公分,不刊国徽,中间刊一下边开口的圆圈, 圆圈内竖刊“办公厅”三字,圆圈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驻外国的使、领馆的印,直径 4.2 公分,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规定国家机关印章的印文一律用宋体字,刊使用机关的法定名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印章的印文,应将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的文字并刊。

印信改革后,便对公文用纸的格式进行了研究和改革。

政务院成立后,最初使用的公文格式,主要是华北人民政府的一套表格式的公文用纸格式。1951 年政务院召开的全国秘书长会议.汇集了各方面实际工作的经验,制定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其中对于公文用纸格式的栏

目作了简化改进,但仍为表格式。还没有冲破旧传统体式的影响。

1955 年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发展,国家机关公丈中使用数字和表格的情况已日益增多,而横写横排对于数字、表格以及外国文字、物理化学符号等在书写和印刷上都是比较方便的,各经济、财政部门也有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秘书厅根据周总理和秘书长的指示,经过多次研究,并向中央一级各机关和各省市自治区人委征求意见,大家一致赞成将公文用纸格式改为横排。国务院秘书厅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关于改变国家机关公文用纸格式的报告》。会议通过了这个报告,决定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从 1956

年 2 月 1 日开始将公文用纸一律改为横写横排格式。在这次改革中,还将过去历史上一直沿用的表格式的公文用纸废除。除第一页的栏目基本未变外, 正文一律采用无格纸。这对打字、印刷更为方便。

印章由方形改圆形;公文用纸由竖行改横行,取消表格式。这是一次历史性的改革。特别是公文用纸的改革,在当时不仅适应经济建设需要,而且也适应了公文的打字印刷增多和管理方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