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改革

新教改革家呼吁进行婚姻改革,目的在于建立一种不受教会干扰的、非禁欲的世俗婚姻制度。起因如下:一、教士禁婚制度是起于教皇的敕令,并不见于《圣经》。如果教士通过禁婚即具有了神性,那么人们就可以不通过上帝而自我圣化。更重要的是马丁·路德等改革家提出了“每个基督徒都是自己的牧师”这一观念,否认信仰和得救必须通过教士才能实现的观点。教会不具有神性,禁婚制度更不可能成为教会神化的渠道。二、禁欲主义导致社会腐败,应予以取消。三、改革家关心建立世俗社会秩序的问题,视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组织之一,与国家、教会共同组成世俗社会秩序的三要素。婚姻是建立家庭的前提,应该大力提倡。四、婚姻是一种世俗的生活行为,不具有神性,婚礼不应该是一种圣仪。婚姻因此应该由世俗政府来管理,或者由世俗政府委派教会组织来代理。

婚姻改革的内容之一,是破除禁欲主义,宣扬结婚幸福论。马丁·路德在 1522 年发表《基督教徒的婚姻》一文,指出“婚姻不仅孕育健康的身体、完美的道德、财富、荣耀和家庭,而且还使城市和乡村中的一切性行为具有了意义”。在同文之中,路德还指出:“如果父亲为婴儿洗尿布或做其他的事情,那么,上帝、天使及天地万物都将为此微笑。”①当时的婚姻改革家

① 马丁·路德:《基督教徒的婚姻》,载《马丁·路德全集》第 45 卷,美国圣·路易斯 1957 年英文版,

第 44 页。

提出这样的口号:“每个男人应有妻子,每个女人应有丈夫。”他们努力向人们宣传结婚的好处和意义,把婚姻当做一项每个基督徒都应该具有的美德和神圣使命。

新教的改革家继而发起了修女还俗和教士结婚运动。在刚开始的时候, 是通过秘密途径偷偷地把修女从修道院中接出来。在新教势力强大以后,新教区就实行关闭修道院的措施,特别是关闭女修道院。马丁·路德曾亲自关心这项运动,他曾通过一位商人把 8 名修女装在空麻袋中从修道院中运了出来,并把她们介绍给各个家庭,或者当妻子,或者当女仆。当时维登堡城的一个目击者这么记载:“1525 年有一群处女正来到我们的城里,路德帮助他们找家住。”①这群修女在路德的帮助下,大部分都得到了安置,只有波拉的凯瑟琳的未婚夫,在家庭的压力下要求取消同她的婚姻。路德问凯瑟琳如何打算,没想到凯瑟琳说她属意于路德。路德思考以后,认为既然结婚可以使自己的父亲高兴而使教皇难堪,就欣然允诺。1525 年,路德和凯瑟琳结婚, 开了教士可以结婚的先例,后来凯瑟琳和路德有了 6 个孩子,过上了美满的世俗生活。

婚姻改革的发展使路德等改革家进一步提出改革婚姻制度的主张,具体内容是:制订新的婚姻法规,废除秘密婚姻,政府的世俗法庭批准婚姻或由经政府授权的教会法庭来审核批准婚姻登记等。新的婚姻法规定,结婚不再属于宗教七大圣仪之一,因此,互换的婚誓只是一种人间的承诺,只在地球上有效,不涉及到灵魂问题,更不是圣灵作用下两个灵魂的合二为一。同样, 离婚只是两个人在法律上的正式分开,在灵魂上没有任何牵涉,因此离婚以后人们可以再婚。秘密婚姻原指男女两人在教士面前互换婚誓后所构成的正式婚姻,它不经过婚礼,也不需要取得父母的同意和公众的承认。新教改革家认为此种婚姻流弊很大,应予以废除,因为秘密婚姻容易引起重婚、多婚现象(教会法律曾规定,结婚的一方离开家庭若干年,婚姻即自动解除)。在婚姻必须征得父母同意这一点上,路德专门撰写了“父母不应该包办压制儿女的婚姻,儿女不应背着父母自结因缘”一文,提倡长辈与小辈之间的协商谅解。然而新教的婚姻改革家们在付诸实践的时候比较保守,往往没有家长同意的签字就不给办理结婚登记,这使得父母们实际上控制了儿女的婚姻。新教徒视婚礼为大事,强调必须举行公开的婚礼,并且一定要有证婚人, 才算完成了结婚,这种做法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防犯秘密婚姻,保证婚姻的安全系数。新教的婚礼仪式,一般仍在教堂中举行,仪式不再具有神圣意义, 但显得隆重、得体。仪式常包括朗读《圣经》中亚当和夏娃的故事。公开的婚礼使结婚成为一件很荣耀的事情,抵制了那些鼓吹禁欲、嘲笑婚姻、强调独身高尚的旧习俗。

新教的婚姻改革者对妇女卫生和妇产科医学予以高度重视和评价。出于

① 罗兰·巴顿:《基督教史》(RolandH·Bainton ,Christianity),美国波士顿 1985 年版,第 258 页。

医学和伦理学方面考虑,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也禁止继父与养女、公公和儿媳之间的通婚。改革家们大力再版和推广法兰克福城的医生罗斯林在 1513

年写成的《产科学》一书,在这本书中,罗斯林列举了 18 种导致难产的原因。这些原因可以分为人为造成、疾病造成和生产环境造成三大类。人为造成的原因,主要有幼龄怀孕(12 岁以下)、怀孕期干重体力活等,提醒人们对孕妇进行保护;疾病造成的原因,有婴儿太大或太小、阴道太窄、头胎等; 在助产环境上,罗斯林要人们避免在通风处给产妇接生,不要在太热的地方助产。该书还告诫孕妇和产妇们不要多吃干果,不要饮酒等。罗斯林还把怀孕过程分为 3 个时期:1—2 个月为无型期,3—6 个月为婴儿形成期,最后 4 个月为定型期。孕妇应根据不同时期的身体反应进行照料。妇产科医学书的广泛传播,第一次比较科学地向人们讲述了妇产科医学原理。冲破妇产科的禁区,是婚姻改革给广大妇女带来的福音,挽救了千万个妇女的生命①。

婚姻世俗化的改革破除了禁欲观念,废除了僧侣禁婚制度,荣耀了人们的婚姻,在欧洲历史上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从此,结婚不再被认为有罪, 离婚也不再被社会歧视。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千百万妇女从被社会遗弃、歧视或受到性侮辱的境况中解放出来,被安置在家庭这比较正常的社会环境之中。长辈、父母们也渐渐开通了思想,不再把女儿们送入修道院。女孩们在家中长大,直到结婚。

婚姻改革的方式各个地区不同,对各阶层人们的影响也不同。大致言之,对教士和修女触动最大,其次是比较有社会地位的人,再次是劳动大众。在新教掌权的地方,如马丁·路德所在的维滕贝格,婚姻改革比较顺利和彻底;在天主教会掌权的地方,婚姻改革难以实现,仍然保留着许多女修道院。妇女对于婚姻改革的态度也不一样,有些妇女盼望这样的改革,也有许多妇女采取观望态度,甚至对改革持怀疑抵制态度。从总的方面来看,这是一场男性僧侣们发起的改革,并且是一场“来自于上面的改革”。可以设想,那些妇女们先是在大街小巷中耳闻目睹那些神父僧侣大谈结婚高论,又在家里偷偷翻阅那些医学禁书,了解了自己的身体隐秘,再见到僧侣和修女纷纷结婚,她们的心态是何等惊异,她们上教堂时的心情又是何等奇特不安。等到她们自己必须在单身与结婚之间择一而行时,她们的矛盾以及与父母的争执,对未来命运的不安,就更是肯定的了。

发起婚姻改革的精英们都是教士出身,他们本身缺乏正当的婚姻经验和对女性要求的理解。要这批宗教精英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动力往往是来自于抽象的宗教理论和对罗马教会的仇恨,并没有设身处地地为妇女着想。根据教理推论出来的婚姻政策,因而也带来了复杂的社会效果。例如:改革家们把婚姻说成是妇女最高的生活目标,是上帝意愿在她们身上的实现,但在另一方面,改革家们没有摆脱妇女工具论的传统偏见的束缚。马丁·路德写

① 参阅斯蒂文·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 100—131 页。

道:“让她们生孩子到死,她们被创造出来就是为这个。”改革家们从宗教原理和政治目的出发,简单化地认为应该把每个女人都送到家庭里去,“找个主人”,不管是去作妻子还是去当佣人。这一点特别引起了妇女们的反感。有一位修女不想结婚,一个新教改革家就说她是无主的人。那个修女认真地回答:“信奉上帝的人并不是无主的人。”她的兄弟也为她证明,说她关心穷人,并且像“母亲般地”照顾那些得传染病的患者①。

总的说来,婚姻改革是有进步意义的。改革以后,新教统治区修道院被取消,僧侣教士和修女都过上了家庭生活,与天主教区仍然实行的僧侣禁婚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宗教改革以后,人们的结婚年龄有所提前,妇产科医学有所普及。这些对于社会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婚姻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妇女的地位,因而不是妇女的解放运动。妇女被送到了男人们的家里去当妻子或佣人,仍然是男子世界社会细胞中的被压迫者。婚姻改革证明了宗教改革运动还是一场社会改革运动,对此进行研究,是宗教改革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