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中世纪的禁俗主义

人的婚姻,是人的情感、性行为和家庭关系在社会立法程序上的认可。人们根据自己的情感编织爱情故事,社会的法律程序却根据自己的政治、社会、道德的标准来对此进行恩赏惩罚。个人与社会之间有统一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在中世纪后期的西欧,由于婚姻的审判权掌握在崇尚禁欲主义的天主教会手里,婚姻的法律标准就变得模糊不清,婚姻也呈现出严重不稳定状态。

禁欲的观点把人的性欲和性生活当作精神信仰和灵魂得救的对立物。排斥性爱和婚姻生活被视为一种精神和信仰的发展和进入上帝纯洁天国的必要条件。用 15 世纪欧洲著名神学家杰尔森的话说,就是“世界上没有比独身更令上帝欢喜,没有比处女与童身更让上帝喜爱。”禁欲在这一层次上是与上帝、精神完美、真理、纯洁等宗教价值结合为一体的,因而成为基督教修道者必须奉行的普遍原则①。

禁欲作为一种宗教原则,在理论上应该是不受到性别局限,同时适用于男女两性的,但在具体应用上,男女实际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女性被认为是性欲的挑逗者,男性则是被动的受害者。社会意识是对广大妇女的污蔑,如16 世纪德国的一句谚语声称:“娶个妻子就是引魔鬼入身。”又说:“如果你的日子太舒服了,去娶个妻子。”①

① 金·杰尔森:《文集》第 7 卷,巴勒门·格劳瑞克斯编(JeanGerson,oeurrescompetes,VII;ed,

PalemonGlorievx),巴黎 1966 年版,第 416—421 页。

① 参见斯蒂文·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StevenOlemnt,WhenFa- thersRuled, GamilyLifeinRetormationEurope),哈佛大学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11 页。

禁欲理想的实现,依赖于修道院的发达和僧侣教士的独身制度上。要使世界不受女性的引诱,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大量适龄妇女送到与世隔绝的修道院去。教会视妇女为原罪化身,没有对妇女的灵魂得救抱多大希望。然而, 当时在欧洲女修道院却四处林立,在德国女修道院的数量甚至超过了男修道院。在斯特拉斯堡,15 世纪有男修道院 1 座,女修道院却有 8 座。14 世纪的科隆约有 100 多个修女之家,每处住 10—12 个修女,修女数量占这座人口约一万多的城市的适龄女性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上文提到的杰尔森教士,也许是当时欧洲最热烈提倡禁欲的神学家。他不仅自己当了教士,还积极鼓励他的 3 个兄弟、6 个姊妹奉行独身主义。他特别为 4 个年轻妹妹担忧, 说她们正处在“最危险的魔鬼肉欲时期”。

禁欲主义如果实行于男性僧侣身上,则意味着身处世俗世界的僧侣获得了一种神性,成为神在人间的代理人,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神性是通过奇怪的神婚制度取得的,专职神职人员如修道院的僧侣、教区中的主教、教士和区牧,均要宣誓同上帝结合,佩带代表结婚的戒指,才能取得代神行事的宗教圣职。公元 604 年,教皇格列高利颁布了第一个教士禁婚法令,规定教士禁婚,已婚者必须放弃婚姻才能接受圣职。神婚制度把人分为僧俗两界: 前者是具有神性的可以代神行事(如举行施洗、布道、听人忏悔等宗教仪式) 的僧侣,后者是没有神性的只能通过僧侣才能同神交往的芸芸众生。

中世纪后期,推行禁欲主义和独身主义的做法已经制度化,成为罗马教会公开标榜的一种政策。教会的婚姻立法即是根据这种信念而设立:在僧侣中推行独身主义;在妇女中推行女修道院制度;在俗人中间提倡不结婚,即使结婚也只是为了避免肉欲泛滥危害社会而进行的不得已的做法。教会认为,如果把性欲限制在婚姻的范围内,当可以预防人的欲念的随意发泄。上述政策的理论基础是《圣经》中圣保罗的话:“我说男的不近女倒好。但要避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这段话把婚姻看成隔离性欲的樊篱,又引出神圣婚誓和永恒婚姻两项制度,意为男女两人对神起誓即为永恒婚姻的缔结

(教会法系的另一派认为,除了婚姻外,还须有性关系才完成正式婚姻), 不得随意离婚,否则被视为欺神行为。教会法系规定,除非婚姻的一方有了婚外性生活,被害的一方才有权申请离婚。离婚只是“床和房间的分开”, 无法改变永恒婚誓的内容。因此,如果没有教会的特许,无论是违法的还是被害的一方,再婚都是不许可的欺神行为。

教会推行的禁欲主义,最后导致严重的社会病态。宗教改革前夕,约有40%的欧洲妇女过着单身的生活。适龄妇女的独身主义加剧了男女婚姻比例的失调,有的男子往往娶比他大十几岁寡妇为初婚妻子。妇女结婚后不断怀孕生育,但有 1/3 至 1/2 的儿童在 5 岁前夭折。妇女卫生和妇产科医学被视为禁区,例如 1522 年汉堡法庭处死一名医生,因为他想观察生育过程。此

外还存在大量修女和女巫,1400 年至 1700 年,在欧洲至少有 8 万名妇女以

巫女罪被判处死刑。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稳固的家庭关系。

禁欲主义政策不仅没有能够达到净化社会的目的,反而激起更多的社会腐败。一位名叫安德拉斯·奥赛德的新教改革家,在 1537 年向纽伦堡市的

政府报告说,至少存在 19 种不法婚姻,其中包括公公娶儿媳妇为妻和儿辈娶母亲的姐妹为妻。在婚姻制度上,非法婚姻和非婚性关系相当普遍,因为没有在教士面前交换过婚誓,这类两性关系不受到法律保护。如赫尔曼是瓦因斯堡的一个体面的商人,他 28 岁时与一位女仆同居,并于次年生育了一个女儿,女仆的父亲希望赫尔曼正式承认与他女儿的婚姻,并诉之于教会法庭。法庭判赫尔曼为未婚和无罪,因为他与女仆虽然有性关系并生有一女, 但并没有举行过交换婚誓的仪式。这个判决说明,男人可以任意侵犯女性而不受到法律的惩罚,甚至犯罪的还是女性,因为女性是魔鬼欲望的挑起者, 所以要承担性行为的一切后果。

至于在僧侣中间推行禁婚的制度是否提高了教会的神性和威望,也是很值得怀疑的。教士本身也是牺牲品,因为他们也有爱情,只是出于教会的戒规,不能实现这种世俗的愿望。教会的腐败,主要是推行了“蜡烛费”制度, 当教士犯下罪行后,可以缴纳蜡烛费而免受惩罚。在宗教改革前夕,教士腐败现象屡有发生,不胜枚举。大致说来,中世纪后期,教会推行的禁欲主义婚姻政策,最后走向了它的反面,成为社会畸形变态和社会腐败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