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失败实例
经营项目的变化
在著名国际时装名城法国巴黎,三星物产成立了当地法人企业,主要经营纺织品。但是 1939 年以后,由于中国、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与韩国产品激烈竞争,其经营额一天比一天下降。为开发新的经营品种,他们整天开会讨论。争得面红耳赤。
“当务之急,应该找一个适合我们价格水平的合作伙伴,也就是说应该改变以批发为主的现在的合作伙伴。如果不解决这个根本性问题,我们就没有出路。”“哪里的话,说是容易,但实际上办不到。说实在的,我们现在的水平连中小规模、中低档次的订单都满足不了,整天为质量问题到处被叫来叫去,还敢接比这个更高档的订单吗?不可能的,尤其是现在,我们的供货能力很有限,怎么可能呢?”
“所以,以前就应该多接一些技术要求高一点的订单,逐渐积累经验。遗憾的是只顾眼前的利益,光接那些既简单、容易、量又大的活儿,结果, 到了现在⋯⋯”
“不要放马后炮了,有什么用啊”。
这种近似吵架的争论,整天持续不断。争来吵去也争不出所以然。正在这个时候,一个惫外的消息使他们为之振奋,郎 B 公司在找一个合作伙伴。其课长当即就决定与 B 公司合作。
B 公司提出要成立一个子公司
B 公司是当地颇有名气的服装生产厂家,它提出首先要成立一个子公司,专门搞特许经营。其课长认为这来尝不可。当时,多数法国人还只知道三星是专门经营电子产品和通讯器材的大公司。尽管三星没有搞国外特许经营的经验,也没有在当地做纤维生意而赢得名声,但仅凭三星的国际信誉和销售能力,B 公司认为也值得与之合作。就这样,子公司很快成立起来了。三星出资 35%,从日公司的前合作伙伴那里接管了原来一班人马和 89/90 年秋冬季订单。这对二星而言是最合算不过了,自为三星既没有技术,又没有人才,更没有市场。就这样双方签定了合同。
合同规定,特许经营项目是标有 B 公司商标的运动服和小饰件;合同朗限是 1989 年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共 10 年;销售区域是整个欧洲;特
许转让费为净销售额的 5 艺%。B 公司具有如下义务与权利:每年提供 2 次有关颜色、面料、款式等服装设计资料;有权利查看子公司财务表;有权利提出有关商标管理问题的忠告等。子公司方面具有以下义务与权利:负责生
产与销售;按季节把接受订单情况及锗售情况通报给 B 公司。这些合同内容与其他的特产经营合同相比没有什么特别的内容,可以说这是一个很普通的合同。
子公司就这样顺利地诞生了。
合作之初出现赤字
子公司从 B 公司前合作伙伴那里接管了 117 人,其中有负责营业的,负责销售的,还有负责样品的,负责展览的等等。另外,子公司还接管厂前合作者 1989 年下半年订单,其中有交货期为 1989 年 9 月到 12 月的滑雪服和冬季用夹克衫。结果,1989 当年就出现了赤字。
比赤字更恼人的是所接管的人马。这些人大部分在前合作者那里工作了10 年以上,个个都自以为是、高做自大。因此,对服装一窍不通的三星来讲,管理他们觉得非常困难。特别是他们身上所表现出来的固守己见、对新事物的盲目排斥与否定的态度,使三星人感到无可奈何,与这些人之间自然免不了产生一些矛盾。当初接管他们的目的是省时省力,而问题正出在他们身上。忍无可忍,三星曾想整顿这些人马。(但没能达成协议。为此三星还被当地劳动部门传讯过。
三星方面对高档服装缺乏认识。也是加深与他们不和的原因之一。当时,
巴黎的三星人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认为把以前的商标加工技术稍加一些调整就可以生产高档服装了。他们未能认识到“设计”是一种高附加价值技术, 对于高档服装而言,“设计技术”是其生命。 每当季度时装展示会召开之际、磨擦就更为严重。更使三星受不了的是 B 公司设计的产品,款式奇特无比,制作起未非常麻烦。他们要求使用的面料也是最时髦、最高档的。这种服装,仅样品制作就需要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不仅如此,一直习惯于制作简单款式的现有生产人马,无论怎样努力也达不到对方的技术要求,结果,无数次地返工、无数次地修改。即使是不分昼夜地赶,也无法赶上交货期。
参加一年一度的全欧国际服装沙龙,在时装界已成为一种惯例。这是宣传商标、扩大销售的一种毛段。三星对此非常陌生,参加沙龙,只是一种形式而已,并没有事先对它进行周密的计划,更没有利用它来增加订单,扩大生产。结果,花昂贵的价格设计出来的高档服装,接到的只是小量订单。因为生产出来的服装从质量、交货期到销售额都不能满足 B 公司的要求,因此, 从第一季度起 B 公司对三星子公司就非常不满。
为什么三星巴黎法人企业搞特许经营会如此难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与商标提供方 B 公司离得人近了,用车不到 10 分钟的路程。也就是说,子公司所有的营业活动部毫不保留地暴露在 B 公司的眼皮底下。在通常情况下,外国很多特许经营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向商标提供方通报销售、出库等情况,库存大多随自己意愿处理,违反合同的一些小动作较多。也只有这样,特许经营方的利润相对会多一些。双方离得远一点,即便商标提供方派人来监督,也很难抓住什么把柄。未得到认可的商品可以暂时收回来,等监督的人走了再摆出来卖,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三星巴黎子公司所有的营业活动无法利用这些小窍门。因为距离太近,如果 B 公司有所察觉,就可以直接到商店查看,一眼就能看个明白。从计划到销售,所有的营业活动完全暴露在 B 公司面前,销售通报、产品出库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大大小小事情都受 B 公司干涉,从而导致利润的下降。
1991 年 3 月,三星方面收到了 B 公司发来的解除合同的通报。从签定合同到解除合同仅过了两年,三星的特许经营就这样失败了。B 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非常简单,就是子公司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最低销售额”。B 公司在合同中规定,1990 年最低销售额为 2000 万法朗,到 1994 年每年递增 500万法朗,1995 年以后随经济增长率而递增。实际上,这个要求并不过分。B 公司前合作伙伴 1987 年 1988 年的销售额也曾突破 2000 万法朗,三星内部规定的最低销售额也是 3000 万法朗,因此不能说 B 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额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