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朱熹的唯心主义的“格物致知”说

朱熹思辨哲学中的“理”,如前节所指出的,是一种“无人身的理性”, 按照“物物各有一太极”的原则,它可以变现为各种各样的化身,而这些化身都不是通过普通的方式所能认识和思考的。马克思指出,“无人身的理性” 一涉及到主体和客体时,只能自己愿来倒去,“安置自己,把自己跟自己对置起来,自己跟自己结合——安置、对置、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页一四○)因而,“理”在朱熹的魔术杖下,“在自身中把自己和自身区分开来”,于是“理”的一个化身“性”被规定为主体,另一些化身“物” 被规定为客体。“性”与“物”表面上似乎是主体与客体的对立,而实质上不过是“理”自己的“安置、对置、结合”。了解了这一“颠来倒去”的思辨哲学的秘密,我们才能研究朱熹的认识论,即“格物致知”说。

大家都知道,“格物致知”一语出于大学,朱熹的“格物致知”说即集中地见于他所篡补的大学“格物致如”传。接二程都曾窜易大学文字(见程氏经说卷五),而朱熹更变本加厉,杜撰了整段的经文。在理学的传统中, 大学被推为“四书”之首,为最某本的经典,朱熹曾设喻说,读大学譬如买田契,从而地租便甚本上有了保证,这就等于说读了大学可以深悟理学的玄奥。

朱熹在所改的大学中插入如下一段话:

“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 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 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及即凡天下之‘物’, 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物格’,此谓‘知之至’也。”(大学章句)

这段话由于已经简缩成为经典式的语句,不但包括了许多他所特别使用的术语,这些术语有来自道家的,有来自佛家的,也有儒家所本有的,而且在他的解释中也有些层次之不同,这样就使人们对之各有所理解。因此,这一段我们儿童时期背诵得烂熟的话,必须与朱熹其它有关议论联系起来考察,才能讲得清楚。

首先应该考察朱熹所谓“物”的涵义。在大学章句中,朱熹窃取了华严宗的“理事”说,曾注释说:“物,犹事也”,但所谓“事”也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他反复提到:

“眼前凡所应接底都是物。”(语类卷一五) “天下之事皆谓之物。”(同上)

从前一例而言,“事”、“物”虽然被安置为客体,但眼前所应接的究竟不是第一性的实在,也即他所说的“眼前虽谓无非是物”的物,从后一例而言,“事”、“物”虽然包括了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但并没有表明它们对主体来说是怎样的关系。在这样浅显的层次,已经埋伏下逃走的道路, 即在承认事物的形式之下,预伏下弃置客体的可能性。因此,朱熹虽然承认客观事物有“理”可格,但他说那是因为事物“有理存”,即早已先验地安置妥当,所以不妨去格一下,他说:

“虽草木,亦有理存焉。一草一木岂不可以格?如麻麦稻粱,甚时种,

甚时收,地之肥,地之硗,厚薄不同,此宜植某物,亦皆有理。”(同上卷一八)

即便是在这样的怕羞的情况之下,他并没有忘记即刻逃走,所以他认为这些问题都是“没紧要底事”,与“道之精妙处”无关。他不仅不提倡去研究客观事物的规律,反而对从事于客观事物的观察研究者大加斥责,他说: “格物之论,伊川意虽谓眼前无非是‘物’,然其格之也,亦须有缓急

先后之序,岂遽以为存心于一草木器用之间而忽然悬悟也哉?!且如今为此学而不穷天理、明人伦、讲圣言、通世故,乃兀然存心于一草木一器用之间, 此是何学问?!如此而望有所得,是炊沙而欲其成饭也!”(文集卷三九答陈齐仲)

草木器用是“物”,这是朱熹所不否认的,然而“格物”却不在于格草木器用之类自然物或生产物,因为从这些事物得不到学问,不能“悬悟”出“大本大元”的“道之精妙处”。从这里可以知道,作为客体的事物是主体出神时假借的东西,而不是主体所依以反映的东西。

“格”这一个概念,在道学家有不同的规定。朱熹释之为“至”为“尽”, 所以“格物”就是完成一事之极至,如为君完成为君之极至,为臣完成为臣之极至。朱熹设喻说:

“格谓至也,所谓实行到那地头,如南剑人往建宁,须到得郡厅上方是, 若只要到建阳境上,即不谓之至也。”(同上)

如第二节所述,一事之极至即该事本然之“理”,格物即在于印证一个极至,因此,“格”不是研究的意思,而是尽悟的意思。

朱熹所谓“格物”的真义,其主要内容是“穷天理、明人伦、讲圣言、通世故”,朱熹说:“所谓格物云者,或读书,讲明义理,或尚论古人,别其是非,或应接事物而处其当否,皆格物事也。”(文集卷六四答赵民表) 这里并没有涉及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检阅朱熹的著作,凡他谈到“格物致知” 的时候,主要是指封建伦理的践行,故他一再强调大学论“格物”不过是“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之类。语类记:

“或问格物,问得太烦,曰:若只此联纒说,济得自家甚事?某最怕人如此。人心是个神明不测物事,今合是如何理会?这耳目鼻口手足,合是如何安顿?如父子君臣夫妇朋友,合是如何区处?⋯⋯徒欲泛然观万物之理, 恐如大军之游骑,出太远而无所归。”(语类卷一八)据此,“格物”是向内的“理会”,而不是向外的“观万物之理”,是通过某类事物穷至主体已具有的全体大用,而对草木器用之类事物的理会,不过是一种达于至极的桥梁罢了。

从“格物”的目的方面考察,也可以达到同样的结论。朱熹说: “格物是穷得这事当如此、那事当如彼,如为人君便当止于仁,为人臣

便当止于敬。”(同上卷一五) “格物二字最好,物谓事物也,须穷极事物之理,到尽处便有一个是、

一个非,是底便行,非底便不行。”(同上)

由此可知,“格物”的目的不是求得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而是根据封建纲常的法则,衡量“区处”事物的道德上的是非,即所谓“当”。例如“为人君”是“事”,“止于仁”便是“当”;“为人臣”是“事”, “止于敬”便是“当”。作统治者的知道如何巩固和加强统治,作被统治者的知道如何忍辱和服从,这都是“格物”的效果。用朱熹的话来说,这叫作

“自家知得这个道理,处之而各得其当”(同上)。

朱熹的“格物”说也就是“穷理”说,朱熹自己解释说:“格物不说穷理,却言格物,盖言理则无可捉摸,物有时而离;言物则理自在,自是离不得。”(同上)因此,“即物而格”是引诱初学的说法,而“穷理”则须直探形而上了,但所谓“穷”也即是“格”,都是“究元”或“求至于其极” 之义。正因为目的在于达到那最高的神秘的“理”,所以他说“格物只是穷理,物格即是理明”(文集卷三○答汪尚书),但“理”是上帝的化名,是惟一不二的绝对,不仅作为客体的所格之“物”的“物理即道理,天下初无二理”(语类卷一五),而且作为主体的格物的“心”或“性”也是“理” 的化身,这一“安置、对置、结合”的关系在朱熹下列答语中表明得极为清楚:

“问:或问云:‘心虽主乎一身,而其体之虚灵足以管乎天下之理;理虽散在万物,而具用之微妙实不外乎一人之心’,不知‘用’是心之用否?曰:理必有用,何必又说是心之用?夫心之体具乎是理,而理则无所不

该而无一物不在,然其用实不外乎人心,盖理虽在物而用实在心也。⋯⋯此是以身为主,以物为客,故如此说,要之,理在物与在吾身,只一般。”(同上卷一八)

为“主”的“身”或“心”与为“客”的“物”,“只一般”,都是“理” 的“颠来倒去”的显现而已。谁能相信这种诡辩有唯物主义的因素呢?

其次,主体与客体的对置还可以转换为主体的自我省察,这就鑽进唯心主义认识论的深处,他说的“致知”或“致吾之知”的道理也就更清楚了。朱熹说:

“大凡道理皆是我自有之物,非从外得,所谓‘知’者便可是知得我底道理,非是以我之‘知’去知彼道理也。”(同上卷一七)

这里就赤裸地表现为唯我主义的直观说,所以在有人怀疑朱熹的“格物致知”说为不符合唯心主义原则,有“从外去讨得来”的嫌疑时,朱熹首先厉声呵斥:“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然后又加以讪笑:“某常说,人有两个儿子,一个在家,一个在外去干家事,其父却说道在家底是自家儿子,在外底不是。”朱熹的“心”与“物”便是“理” 的两个儿子,“心”(或“性”)是“理”在家里的儿子,“物”虽在外, 也不能说不是“理”的儿子。

“理”本是“我底道理”,这也可以说是“万物皆备于我”(同上卷一一)。如上节论述,“理”在人为“性”,此“性”朱熹又以大学成语称之为“明德”,在这里,朱熹就完全不管在外的儿子,只亲暱在家的儿子了。他说:

“问明德、明命,曰:便是天之所命谓性者,人皆有此明德,但为物欲之所昏蔽,故暗塞尔。”(同上卷一六)

“自人受之,唤做明德;自天言之,唤做明命。⋯⋯人之明德即天之明命。虽则是形骸间隔,然人之所以能视听言动,非天而何?”(同上)

这就为“穷理尽性以至于命”的天人合一之说预立了前提。“理”分化为仁义礼智,“明德”也同样包含着伦理道德的内容:

“明德谓得之于己,至明而不昧者也,如父子则有亲,君臣则有义,夫妇则有别,长幼则有序,朋友则有信,初未尝差也;苟或差焉,则其所得者昏而非固有之明矣。”(同上卷一四)

据朱熹说,“明德”本来具有仁义礼智,但在凡人,这种“明德”为外物所汩没。大学所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就是要“知觉此明德,常自存得, 便去刮剔,不为物欲所敝”,能如此,则“推而事父孝、事君忠,推而齐家、治国、平天下,皆只此理”(同上),原来他把“知之至”又伦换成照明体的真宰了。

所谓“格物致知”的过程也同时是“明明德”的过程,大学中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五者,朱熹都解释为“明明德事”,即恢复天命之性的途径。朱熹沿用了禅宗北宗的“身是菩提树,心是明镜台,时时勤拂拭, 勿使染尘埃”的比喻,形容“致知”说:

“致知乃本心之知,如一面镜子,本全体通明,只被昏翳了,而今逐旋磨去,使四边皆照见,其明无所不照。”(同上卷一五)

朱熹曾一再说“人心如一个镜”,这面能照的镜子便是“明德”。镜子虽然有时被昏翳,需要磨而后明,而人的“明德”则未尝不明,“其善端之发终不可绝”,只要能接续其善端,格物致知,“至乎其极”。就可以达到“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的境界,也就对于“众物的表里精粗无不到”了。

既然“格物致知”是为了明“吾心之全体大用”,不假外求,“所谓明明德者,非有所作于性分之外也”(文集卷一五,经筵讲义大学),那么为什么不象禅学一样“直指本心”呢?陆学所以报评朱熹的哲学为“支离”即在于此。

我们说,朱、陆衣认识论上的分别在一定程度上有似于禅宗的顿、渐的分别。在朱熹的眼中,陆九渊的心学忽略了顿悟以前所不可少的渐修阶段, 如他说:

“穷理之学诚不可以顿进,然必穷之以渐,俟其积累之多而廓然贯通, 乃为识大体耳。今以穷理不可顿进而欲先识夫大体,则未知所谓大体者果何物耶?”(文集卷四九答王子合)

因此,朱熹批评陆学的“易简”为“苟简容易”: “陆子静(九渊)说良知良能、四端根心,只是他弄这物事,其他有合

理会者,渠理会不得,却禁人理会。鹅湖之会,渠作诗云:‘易简功夫终久大’,彼所谓‘易简’者,苟简容易尔,全看得不仔细。”(语类卷一六)当然,朱熹所谓“即物穷理”决不是要深入探讨各个事物的本质。按照

他的“理一分殊”之说,每一事物上均全禀“太极”即理之大全,因此朱熹要人们一物一物地“格”,实际上是反对人们去发现事物差别的内在规律, 而引诱人们一次再一次地接触那同一的“理”,“穷得这个道理到底了,却又穷那个道理”,积之既久,便可一旦了悟“万物之理皆不出此”(同上卷一一)。所谓悟得这个同一的“理”,没有任何内容,至多是说唯心主义者可以成为神人罢了。朱熹说这好象婴儿学走路,今天走一走,明天又走一走, 积习久了,自然会走;又好象用斧斫树,必须先一斧一斧地斫,最后一斧便使大树倒下,即通过渐修而得顿悟,如朱熹说:

“格物穷理,有一物,便有一理;穷得到后,遇事触物,皆撞著这道理。事君便遇忠,事亲便遇孝,居处便恭,执事便敬,与人便忠,以至参前倚衡, 无往而不见这个道理。”(同上卷一五)

由此可见,朱熹所以提倡“格物”、“即物”,不过是达到“一旦豁然贯通”这一目的的手段,所谓“大学之始教”,而其中的“物”,不管是自然物(如草木)、生产物(如舟车)等等,不过是通向作为绝对实体的同一

的“理”的踏脚石或“样子”。语类中记: “陶安国问:‘千蹊万径皆可适国’(或问语),‘国’恐是譬理之一

源处,不知从一事上便可穷到一源处否?

曰:也未解便如此,只要以类而推。理固是一理,然其间曲折甚多,须是把这个做样子,却从这里推去,始得。”(同上卷一八)

“理”譬如城市,“格物”便是通向这一城市的千万条道路,但这些道路也不需要真正地“走”,而不过是“做样子”而已。朱熹是站在事物头上指手画脚,给事物分类,由低级分到高级,证明品类存在是绝对合理的现象; 更进一步“推”起来,从低级到高级都是“类”或“样子”,既然“类”都是同一的,那就可以证明“理”是同一的,车子等于房子,草木等于器用, 无非是一个品类存在罢了,这就是“以类而推”的致知说。朱熹所经常列举的种种例证,都仅仅是为那作为一源的“理”“做样子”。

达到了“理”,已经“豁然贯通”,那么“心”这面镜子就大放光明, 能具万理而应万事,妙众理而宰万物,这时再也用不着“格物”、“即物”, 而“物”便可踢到一边了。朱熹说:

“圣人不令人悬空穷理,须要格物者,是要人就那上见得道理破,便实。只如大学一书,有正经,有注解,有或问,看来看去,不用或问,只看注解便了;久之,又只看正经便了,又久之,自有一部大学在我胸中,而正经亦不用矣。”(同上卷一四)

这个比喻非常清楚地说穿了“格物致知”的秘密,原来“物”是“理” 的注脚,朱熹的哲学反复以各种草木器用以及一些自然科学知识设喻,原来正是作这种注释的工作,而学者一旦“顿悟”,即如得鱼而忘筌,见月而去指,这些“物”不妨全部不要。

最后,我们应该探讨一下,这种“格物致知”就要导向什么实际的目的。如前面所已揭示的,“物格知至”的结果即表现为“为人君止于仁,为

人臣止于敬”,即朱熹称之为“和”的阶级调和的安定状态。用大学的成语来说,“格物致如”即使人“知止”而“止于至善”。朱熹说“自君臣父子, 推之于万事,无不各有其止”,又解释道:

“君止于仁,臣止于敬,各止其所,而行其历止之道,知此而能定。⋯⋯ 子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君与臣是所止之处,礼与忠是其所止之善。”(同上)

这和他的“理一分殊”说是相连贯的。君有君之“理”,臣有臣之“理”。“穷”为君之“事”之“理”,即完成为君的极至;“穷”为臣之“事”之“理”,即完成为臣的极至,而“穷理”即“格物”。能够“物格知至”, 即能知止于“至善”,“至善”也就是“理”。朱熹说明所谓“止”说:

“所以谓之止,其所止所当止,如人君止于仁,人臣止于敬,全是天理, 更无人欲,则内不见己,外不见人,只见有理。”(同上卷九四)

用现代的语言来讲,“止”即是各按品类存在而不变,朱熹称“止于至善”为“守”,即“守”那按等级品类预定的天命,如此则“全是天理,更无人欲”,故朱熹也释“格物”为验天理人欲(同上卷一五)。

因此,朱熹注大学“知止而后有定,定前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说:“止者,所当止之地,即至善之所在也,知之则志有定向;静者,谓心不妄动:安,谓所处而安,虑,谓处事精详;得,谓得其所止。”用我们的语言来复述一下,就是这样:每个人,特别是被统治压

迫的人民,必须知道安分守己,安分守己就不会有反抗的要求,没有反抗的要求就能逆来顺受、随遇而安,知道如何顺从统治者的一切役使命令。这一套农奴制的人生哲学都是由“格物致知”即封建主义的“定理”导出的结论。

总之,朱熹所谓“格物致知”是“无人身的理性”本身的复归,“物” 既非客观事物,“知”也不是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其体系是一种狡猾的僧侣哲学,但居然有人说它”是有唯物论精神的”,这就不仅是令人失笑而已, 我们必须警惕这种说法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