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王阳明的唯心主义思想第一节 王阳明的生平及其政治活动

王守仁,字伯安,别号阳明子,浙江馀姚人。生于明宪宗成化八年(公元一四七二年),卒于世宗嘉靖七年(公元一五二九年)。

王阳明的一生活动,用他自己的话说,在于一方面“破山中贼”与另一方面“破心中贼”。前者的意思很明白,即指镇压农民战争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皇权;后者所指的便抽象得可作不同的解释,但如果我们从他的思想体系来考察,就不难知道“心中贼”是什么,一句话说,从他把阶级意义上的“贼”还元而为抽象的观念讲来,这正是破“人欲”(凡人的追求)的一种僧侣主义说教。

王阳明的政治活动及其措施,是和他的一套主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相互联系着的。因此,我们必须从王阳明的“事功”与“学术”这两方面来从事分析。

王阳明早年学宋儒之学,据其年谱所载,孝宗弘治二年(公元一四八九年),他由江西回余姚,路过广信,”谒娄一斋谅,语宋儒格物之学,谓圣人必可学而至,遂深契之”。他二十一岁时,侍父于京都,”偏求考亭(朱熹)遗书读之。一日,思先儒谓众物必有表里精粗,一草一木皆涵至理,官署中多竹,即取竹格之,沉思不得,遂遇 疾。”(王文成公全书〔以下简称全书〕卷三二年谱)在失望之中,“自委圣贤有分”,于是转向了辞章之学。之后,“偶闻道士谈养生,遂有遗世入山之意”(同上)。

弘治十二年,举进士,明年,授刑部云南清吏司主事,后改兵部主事。弘治十八年(公元一五○五年),王阳明“专志授徒讲学”,和湛甘泉

结交,“共以倡明圣学为事”(同上)。

武宗正德元年(公元一五○六年),王阳明一度被权宦刘瑾排挤,谪贵州龙场驿驿丞。三年,到龙场。据年谱所载,“⋯⋯忽中夜大悟格物致知之旨,寤寐中若有人语之者,不觉呼跃,从者皆惊;始知圣人之道,吾性自足, 向之求理于事物者误也。”(同上)这种好像有神仙指点似的“顿悟”之法是来自禅宗,也与神仙家的神秘的求道术有关。陆象山和杨慈湖也都曾玩弄过这样的把戏。从此,正德四年(公元一五○九年),王阳明在贵阳书院讲授“知行合一”与“致良知”的主观唯心主义哲学。

正德五年(公元一五一○年),王阳明升江西吉安府庐陵县知县,由贵阳去江西的路上,他到处讲学,所讲的还是“致良知”、“知行合一”;同时要人们“静坐”,并声称这和佛学的“坐禅入定”不同,乃是“收放心一段功夫耳”(同上)。

到任以后,他又把主观唯心主义哲学和政治活动结合起来。一面向“乡里人户”进行封建道德的说教,一面“立保甲,以弭盗”(按:他所谓“盗” 即起义的农民)。

正德七年(公元一五一二年),王阳明从吏部考功清吏司郎中升授南京太仆寺少卿。由北京至南京的旅途上,他和他的得意门生徐爱讲授大学,讲授的记录就成为他的哲学思想的一个纲要大学问。

王阳明在南方讲学,“只教学者存天理,去人欲,为省察克治实功”(同上)。

正德十一年(公元一五一六年),江西、福建、广东、湖南一带,此起彼伏地爆发了所谓“山中之贼”的农民起义。重要据点计有谢志珊所在的横水、左溪、桶冈(江西、湖南、庄东三省交界处);池仲容所在的浰头(江西、广东、福建三省交界处),陈日龙所在的大庾;詹师富所在的大帽山。农民起义军得到人民群众积极支持的活生生的事实,使得王阳明深深地

感到十分危险,不但所谓“山中贼”的情势十分严重,而且所谓“心中贼” 的不满情绪更加严重,他这样自供:“民⋯⋯知官府之不足恃,亦遂靡然而从贼。⋯⋯夫平良有冤苦无伸,而盗贼乃无求不遂,为民者困征输之剧,而为盗者获犒赏之勤,则亦何苦而不彼从乎?是放近贼者为之战守;远贼者为之乡导;处城郭者为之交援;在官府者为之间谍,其始出于避祸,其卒也从而利之。”(全书卷九申明赏罚以厉人心疏)

就在这一年,王阳明升任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到南赣、汀、漳等地去“巡抚”——镇压农民战争,一直到正德十三年(公元一五一八年)才“班师”。在这两年中王阳明的“事功”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呢?

(一)对农民起义军及同情农民起义的群众采取军事镇压的手段。

王阳明一到江西以后,便写了一篇申明赏罚以厉人心疏,其中向皇帝献策说,“赏罚既明,人心激励,盗贼生发,得以即时扑灭”。他规定了“斩贼”、“擒贼”的赏格,还规定各地方官吏应随时将农民起义军的活动情况迅速向政府报告,“敢有迟延隐匿”,便要“罢职充军”(同上)等等。同时,他在攻治盗贼二策疏中向皇帝请求“假臣等以赏罚重权,使得便宜行事, 期于成功,不限以时,则兵众既 练,号令既明,人知激励,事无掣肘,可以伸缩自由,相机而动,⋯⋯使之(即农民起义军)澌尽灰灭”(全书卷九)。根据王阳明给武宗的奏疏中所说,在他主持下,正德十二年(公元一五一七年)一月至三月在长富林等处杀农民一千四百二十人;同年同月在古村、水重、大重坑等处杀农民一千二百五十八人;同年十月至十二月在横水、桶冈等地杀农民三千一百六十八人;十三年一月至三月在俐头杀农民二千零七十三人;又在乐昌等地杀农民二千八百零九人。这些被旧史详细记载的所谓王阳明的“功勋”,是被封建地主阶级的代言人所称道不绝的。

(二)建立地方的地主阶级武装力量,即“团练”。王阳明到江西后便着手建立地主阶级的武装力量,他下令“挑选骁勇绝群、胆力出众之士,每县多或十余人,少或八九辈,务求魁杰异材,缺则悬赏召募”,还规定“日逐操演,听候征调,各官常加考校”(全书卷一六选拣民兵)。这样,他以为就可以击败农民起义军,并防止农民起义的发生。王阳明是办“团练”的老祖宗,后来的反动派如曾国藩之流便继承了他的这一套衣钵。国民党反动派也曾经仿效王阳明办团练的办法。

(三)“行十家牌法”。这是对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的户口联保制的厘订, 将保甲法加以严密化、系统化。所谓“十家牌法”,就是说制一“十家牌式”, 其中包括十家居民的姓名、籍贯、房屋等,“此牌就仰同牌十家轮日收掌, 每日酉牌时分持牌到各家,照粉牌查审,某家今夜少某人,往某处于某事, 某日当回;某家今夜多某人,是某姓名,从某处来干某事,务要审问的确, 仍通报各家知会;若事有可疑,即行报官,如或隐蔽事发,十家同罪。”(全书卷一六十家牌法告谕各府父老子弟)这样做的目的,很显然是为了防止农民的结社和联系活动,借以保卫封建秩序。不仅如此,王阳明还命令设立保长,“专一防御盗贼”,并规划在城市与乡村的要地“置鼓一面”,“若乡

村相去稍远者,仍起高楼,置鼓其上,遇警即登楼击鼓。一巷击鼓,各巷应之;一村击鼓,各村应之。但闻鼓声,各甲各执器械,齐出应援,俱听保长调度”(全书卷一七申谕十家牌法增立保长)。他以为这样做,好象即使“遇警”或有农民起义,也可以不至燎原。这就可以证明封建地主阶级的忠实卫士们用心的所在了。

(四)对农民群众从思想上加以控制或恐吓。在这方面,王阳明也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一便是发布“告谕”,他每到一处,总要写不少的“告父老子弟书”之类的东西,其内容千篇一律,不外乎是对于封建道德以及封建法律的神圣说教,“各家务要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妇随,长惠幼顺,小心以奉官法,勤谨以办国课,恭俭以守家业,谦和以处乡里”等等(全书卷一六十家牌法告谕各府父老子弟)。所谓“小心以奉官法”即恪守封建主义的法律;所谓“勤谨以办国课”即按期向地主阶级政权纳税交粮。

对于当时农民在起义中所提出的“不纳粮,不当差”的革命纲领口号, 王阳明表示了极大的愤慨,他的逻辑是:“世岂有不纳粮、不当差,与官府相对背抗而可以长久无事,终免于诛戮者乎!?”他向所谓“顽民”(按: 即是在封建特权的统治下无法生活、拒绝向地主阶级政权交粮、当差的革命农民)进行恐吓说:“不免尔租赋,不蠲尔债负,不除尔罪名”,必须在一月之内交粮交税,这样,才可以“免尔一死”,如不然,就要杀无赦(全书卷一七告谕顽民)。

王阳明“自大征后,以为民虽格面,未知格心,乃举乡约,告谕父老子弟,使相警戒”(全书卷三二年谱)。为了“格”人民之“心”,他颁布南赣乡约,在其中除了宣传“致良知”的哲学外,还有这样的一条:“寄庄人户,多于纳粮当差之时,躲回原籍,往往负累同甲,今后约长等劝令及期完纳应承,如蹈前弊,告官惩治,削去寄庄,”(全书卷一七)因此,“乡约” 的订立,正在于保证地主阶级和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地租和贡赋的收入。

此外,还有颁行社学教条,他要教书先生们“尽心训导”,使学生们“不但勤劳于诗札章句之间,尤在致力于德行心术之本,务使礼让日新,风俗日美,庶不负有司作兴之意与士民趋向之心”(全书卷一七)。他企图通过封建教育控制人民的思想。

从以上所述王阳明在江西所建立的一些“事功”,不难看出其本质就是对农民群众采取军事的、政治的以及思想上的高压统治政策。

世宗嘉靖二年(公元一五二三年)至六年(公元一五二七年),王阳明在越中的稽山书院及龙泉寺的天中阁讲学,他写作了许多发挥他的哲学思想的书信。

三年十月,他的学生南大吉依据薛侃所刻传习录三卷,增补二卷,共五卷,在越中出版,这是王阳明的哲学代表作。

嘉靖七年(公元一五二八年),王阳明又树立了一项被封建地主阶级所夸耀的“事功”,那就是在广西思(恩)田(州)八寨镇压少数民族——瑶族和僮族的起义。当时广西一带少数民族忍受不住封建地主阶级官吏的严重剥削和压迫所爆发的起义,是农民战争的一个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卢苏、王受的起义和农民起义军的汇合,连王阳明也不能不如以承认,他在赴任谢恩遂陈肤见疏中说:

“山瑶海贼,乘衅摇动,穷迫必死之寇,既从而煽诱之,贫苦流亡之民, 又从而逃归之,其可忧危,何啻十百于二酋者之为患!其事已兆,而变已形,

顾犹不此之虑,而汲汲于二酋,则当事者之过计矣。”(全书卷一四)王阳明对于少数民族起义与农民起义的汇合,感到“忧危”。因而他向皇帝献策说,不要只看到“二酋”,而要重视起义范围的广泛性。

关于少数民族起义的原因,王阳明所说的两点,撇开其诽谤之词外,那倒是在表面上比较合乎事实的,他说,少数民族起义“已非一朝一夕之故, 且当反思其咎”。当时设有两广军门,为的是统治少数民族和镇压农民起义, “专为诸瑶僮及诸流贼而设”,“朝廷付之军马钱粮事仅,亦已不为不专且重,若使振其军威,自足以制服诸蛮;然而因循怠弛,军政日坏,上无可任之将,下无可用之兵,一有警急,必须倚调土官狼兵,⋯⋯岁岁调发,奔走道途,不得顾其家室,⋯⋯及事之平,则又功归于上,而彼无所与,⋯⋯且怨又怒,⋯⋯遂至于有今日”(同上)。汉族官吏利用少数民族的某些武装镇压农民起义,同时对少数民族又十分苛虐,其结果酿成了少数民族的起义, 并和农民起义合流。其次,王阳明又说,“既设流官之后,官府岁发民兵数千,以防士人之反覆,⋯⋯思、恩自设流官以来,十八九年之间,反者五六起,前后征剿,曾无休息,不知调集军兵若干,费用粮饷若干,杀伤良民若干”(同上)。少数民族之所以在很短期间内“反者五六起”,乃是由于忍受不住流官的残酷压迫和剥削。

王阳明镇压少数民族起义,采取了“可抚则抚,可捕则捕”的镇压手段。他对卢苏与王受之所以采取“行抚”手段以及卢王之被“招抚”,是有客观原因的。在此前二年,即嘉靖五年,提督两广等官都御史姚镆带领十万大军镇压广西田州土官岑猛(事件经过参看广西通志卷一九二),“各处寄住客户千余,躲避不及,冒犯官军,俱蒙杀剿”,“惟有陆绶,不曾远遯,当被擒斩,其余韦好、罗河等俱蒙官军陆续搜山杀死。”(全书卷一四奏报田州思恩平复疏)岑猛被杀,因而卢苏与王受起义反抗的力量已感不足。另外, 明政府在广西一带“屯兵十万,日费千金,自始事以来,所费银米,各已数十余万。⋯⋯若复欲进兵,以近计之,亦须数月,省约其费,亦须银米各十余万计。今梧州仓库所余,银不满五万,米不满一万矣”(同上)。在这样情况下,王阳明亦不得不“罢兵而行抚”了。但“招抚”不成时,他对八寨断藤峡的少数民族则采取了军事剿灭的镇压手段。

综观王阳明的“事功”,说明了他对于封建统治阶级是十分忠实的;相反地,对于人民的统治和镇压是十分残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