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陆象山的社会思想及其社会根源

陆象山生活于宋室南渡之后偏安的时代。当时宋金之间的斗争,并没有因和议派当权而和缓下来。另一方面,中国封建制社会后期的经济发展,阶级关系的再编制,产生了若干新的矛盾,这些矛盾正在酝酿发展。

陆象山的社会思想是在绝对“皇权”(神学用语叫做“皇极”)原则之下的阶级调和论。他一方面提出“检吏奸而宽民力”的办法,另一方面,又

提出“取予两得”的弥缝补救政策,以解决“取予不两得”的矛盾,幻想从“上下皆不足”的虚假现象下求得“上下皆足”。

陆象山以疑惧的口吻婉转地说出南宋的经济政治矛盾有三个方面。他从唐朝的均田、府兵、官制的败坏谈到宋朝的当前情况说道:

“至推之于今日,则又有难言者。

唐租调之法,固可以为复井田什一之渐矣,然连阡陌者,难于行削夺之法,厌糟糠者,无以为播种之资。削夺之法不行,则田亩孰给?播种之资既乏,则租课孰供?况今之取于民者,斗斛之数定而输再倍,和市之名存而值不给。殊名异例,不可殚举。而州县遑遑,有乏须负课之忧;大农汲汲,为支柱权宜之计。于此而议复租调之法,谁曰为通世务者?

唐府兵之法,固可为复军旅卒伍之渐矣,然授田之制不行,则府卫之制不可复论。⋯⋯列营而居、负米而爨者(按:指宋的佣兵),或者犹惧拊循之未至,居处之未安,习勤之未集,而遽欲望披坚蹠劲于田亩舍锄释耒之人, 亦已难矣。于此而言府卫之制,盖索商舶于北溟之涯者也。

唐虞官百,夏商官倍,周官三百六十。而唐承隋后,官不胜众,骤而约之,七百有奇。则复古建官,亦莫近于唐矣。今之内而府寺场局,外而参幕佐贰,可以罢而省之者,盖不为少,天下莫不知之。而朝廷之惮为此者,则惧夫衣裳之流离而无以生也。今虽不省,而受任者或数千里,需次者或八九年。夺园夫红女之利,不复可以责士大夫。为省官之说,则又不可无以处此。

故曰:论古之是非得失者易,言今之施设措置者难。然则三代之法,其终不可复矣乎?曰:大夏之暑,大冬之推也,合抱之木,毫末之进也。况夫修己以安百姓,篇恭而天下平,仲尼谓期月而可,三年有成。有包荒之量, 有冯河之勇,有不遐遗之明,有朋亡之公,于复三代乎何有?”(全集卷三一问唐取民、制兵、建官)

陆象山认为,均田制和租调制破坏之后,绝对的皇权“削夺之法”已经不可复行,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土地占有发展起来。农民缺少可耕之地,没有播种之资,赋税的供应落在庶族地主和下户自有田者的身上。这是矛盾之一。均田制既破坏,府兵制也不可复行。要农民放下锄头去披坚甲蹠劲弩,也不可能。而佣兵虽多,拊循未易。这是矛盾之二。出于官制冗滥,冗官浮吏, 有的候差八九年,有的远宦数千里,他们剥夺园夫扛女之利,是庞大的寄生阶层。但是要减省吏员,则对这些人又无所安置。这是矛盾之三。陆象山认为这些矛盾都难于解决。实际,他的确无法解决。虽然他说:“复三代之法, 期月而可,三年有成”,但这只是一种主观的夸诞。

陆象山对抚州、金溪等本乡的经济社会情况,作了些叙述。陆象山首先叙述了土地掌握在国家官庄屯田和”官户”的寄庄手里,而以人民“困于官租”的官庄的问题最严重:

“敝里社仓所及,不过二都(按:两个都保,即一千户),然在一邑中, 独无富民大家处。所谓农民者,非‘佃客庄’,则‘佃官庄’。其为下户自有田者,亦无几。所谓客庄,亦多侨寄‘官户’,平时不能赡恤其农者也。当春夏缺米时,皆四出告籴于他乡之富民,极可怜也。此乃金溪之穷乡。”

(全集卷八与陈教(授书之一) “临江之新淦、隆兴之奉新、抚之祟仁,三县之间,有请佃没官绝户田

者,租课甚重,罄所人不足以输官。佃者因为奸计,不复输纳,徒贿吏胥, 以图苟免,春夏则群来耕穫,秋冬则弃去逃藏。⋯⋯若其善良者,则困于官

租,遂以流离死亡,田复荒弃。⋯⋯省额屯田者,则与前项事体迥然不同, 其租课比之税田虽为加重,然佃之者皆是良农,老幼男女,皆能力作。又谙晓耕种培灌之利便,终岁竭力其间,所收往往多于税田。故输官之余,可以自给。⋯⋯此等‘官田’,皆有庄名。如某所居之里,则有所谓‘大岭庄’ 有所谓‘精步庄’,询之他处,莫不各有庄名。⋯⋯元祐间,⋯⋯以在官之田,区分为庄,以赡贫民,籍其名数,计其顷亩,定其租课,使为永业。⋯⋯ 岁月寝久,民又相与贸易,谓之资陪,厥价与税田相若,著令亦许其承佃, 明有资陪之文,使之立契字,输牙税,盖无异于税田。其名数之著于州县簿籍者,目曰省庄。计其租入,则上而计省,下而郡县,皆总之曰苗屯米若干。⋯⋯ 某虽不能周知一邑之版籍,以所闻见计之,此邑之民耕屯田者,当不下三千石(按:“石”当为“户”之误),以中农夫食七人为率,则三七二十一, 当二万一千人。(金溪)抚万家之邑,而其良农三千户,老稚二万一千。⋯⋯”

(全集卷八与苏宰书之二) “金溪陶户,大抵皆农民于农隙时为之,事体与番阳镇(按:指景德镇)

中甚相悬绝。今时农民,率多穷困,农业利薄。其来久矣。当其隙时,借他业以相补助者,殆不止此。”(全集卷十与张元鼎书)

从陆象山提供的材料看来,当时抚州一带的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情况和封建社会后期阶级再编制的情况是:(一)在陆象山的故里(按:指金溪延福乡金田第)没有本乡本土的富民大家,这是这个里的独特情况。但是有侨寄官户的客庄,控制一部分佃农。(二)官庄控制为数较大的一部分佃农。佃省庄的农户,抚州金溪一邑有三千户,约二万一千人,占一邑总人户数的百分之三十。这种省庄的佃户,可用资陪的名义出让土地,其所佃之田,虽为官田,实同税田。他们虽为国家的客户,但已经有些上升为主户的情势, 他们所佃的省庄实质上类似于税田。(三)下户自有田者,无几。(四)另外,有一部分没官绝户田的佃户,也要向政府交租税。他们的租税负担特别重。(五)由于农业生产收入有限,一部分所谓“农民”于农隙兼营陶业或其他生业如茶园、药肆等。这部分“农民”可能即某些地主和中上户自耕农民。(六)情况最严重的是逃户问题,已经显示出对抗性矛盾的尖锐。

从上述分析,暴露了封建制社会后期的封建剥削的特殊矛盾:(一)大部分农民(包括自耕农中的下户、中上户、官庄的佃户)要向封建政府交纳甚重的田租赋税;(二)一部分农民英向封建地主交纳地租;(三)封建地主要向封建政府交纳赋税,但是其中的品级性地主,可以免税,豪猾地主或吏胥可以逃税或减税。因而在封建社会的主要的对抗性的矛盾而外,也还有其他的矛盾存在。封建地主和农民都向封建国家交纳赋税,但是其中却有所差别,过重的赋税都落在农民和一些上中户地主身上,当然,地主向封建政府交纳的赋税,实际上也是从农民身上剥削来的,也是由农民负担的。陆象山又叙述了一种这样的矛盾情况:

“民户秋苗,‘斛输斛,斗输斗’,此定法也,常理也。抚之输苗,往年惟吏胥之家与官户有势者斛输斛,斗输斗。若众民户,则率二斛而输一斛, 又或不啻。民甚苦之。⋯⋯辛已、壬午间,⋯⋯陈鼎为临川知县,⋯⋯不问官、民户与吏胥之家,一切令三(按:原文为二,依上下文文义校改)斛输二斛,谓之加五。令官斗子上米,民户自持斛◻,见请◻量,不得更有斛面

(按:斛面是当时为了支应地方需用而浮收的一种租税附加)。百姓皆大欢呼,大为民户之利。”(全集卷八与张春卿书)

“猾吏豪家,相为表里,根盘节错,为民蟊贼。质之淳黠,势之强弱, 相去悬绝,本非对偶。

吏胥居府廷,司文案,宿留于邦君之侧,以閒剧劳逸尝吾之喜愠,以日月淹速尝吾立忘忆,为之先后缓急、开阖损益以蔽吾聪明,乱吾是非,而行其计。

豪家拥高资,厚党与,附会左右之人。创端绪于事外,以乱本旨,结左证于党中,以实伪事,工为节目以与吏符合而成其说。

吾(按:指郡守)以异乡之人,一旦而听之,非素谙其俗,而府中深崇, 闾里之事不接于吾之目,涂巷之言不闻于吾之耳。被害者又淳厚柔弱,类不能自明自达。听断之际,欲必得其情而不为所欺,此甚明者之所难也。”(全集卷九与杨守书之三)

“县邑之间,贪饕矫虔之吏,方且用吾君禁非惩恶之具,以逞私济欲, 置民于囹圄、械系、鞭笙之间,残其支体,竭其膏血,头会箕敛,槌骨瀝髓, 与奸胥猾徒,餍饫咆哮其上。巧为文书,转移出没,以欺上府。操其奇赢, 与上府之左右缔交合党,以蔽上府之耳目。田亩之民,劫于刑威,小吏下片纸,因累累如驱羊,劫于庭庑械系之威,心悸股栗,笙楚之惨,号呼籲天, 隳家破产,质妻鬻子,仅以自免,而曾不得执一字之符以赴朔于上。”(全集卷五与辛幼安书)

“敝邑三虎,已空巢穴,不胜庆快。得乡人书与家书,备报田亩闾巷懽呼鼓舞之状。此数人虽下邑贱胥,然为蠹日久,凡邑之苛征横敛,类以供其贿谢囊橐,与上府之胥吏缔交合党,为不可拔之势。官寺囚械之具,所以禁戢奸恶,彼反持之以劫胁齐民,抑绝赴朔之路,肆然以济奸饱欲。是岂可纵而弗呵乎!⋯⋯二三贱胥,至能役士大夫护之,如手足之捍头目,岂不悖戾甚矣。⋯⋯今日为民之蠹者,吏也。民之困穷甚矣,而吏日以横。议论主民者,心将检吏奸而宽民力。”(全集卷七与陈倅书之二)

“官人者,异乡之人,吏人者,本乡之人。官人年满者三考,成资者两考。吏人则长子孙子其间。官人视事,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故官人为吏所欺,为吏所卖,亦其势然也。吏人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利在焉故也。”(全集卷八与赵推书)

根据陆象山所提供的材料,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其中的矛盾。(一)首先是封建地主中的有势力官户与吏胥勾结起来,成为地方上盘根错节的恶势力,他们可以按照规定“斛输斛,斗输斗”,而把赋税附加全加在“民户” 或“田亩之民”身上;或者“巧为文书,转移出没”,连正税也转移给“民户”或“田亩之民”。吏胥土生土长,世代做吏胥,虽然吃自己的饭,却乐意做,争着做,因为其中有利可图。他们是地头蛇。(二)其次“民尸”或“田亩之民”承提加倍的租税,他们常常要用二斛交纳一斛的额定租税,甚至还要交附加税;在交斛斗时,还要被官斗子欺负,不能自持斛◻,因而从

  • 量中也受到损失。在苛重的赋税和浮收、舞弊等重重欺压下,“民户”或“田亩之民”常常“隳家破产,质妻鬻子”。(三)郡县守令,任期很短, 三年两年就要调动。他们被吏胥和豪猾所包围,不明情况,不了解下情,赋税倚办于吏胥。“民户”或“田亩之民”“曾不得执一字之符以赴朔于上”。

陆象山虽然对吏胥和豪猾地主的勾结情况有所揭露,但是他没有触动品级性地主的免税特权,特别对于矛盾表现出难于解决的恐慌态度。陆象山提出的意见是一种缓和阶级矛盾的调和论,他极力主张“民户”或“田亩之民”

在超经济的剥削制度之下享受一些被剥削的“公平待遇”,他十分拥护交纳秋苗时,由“民户”自行◻量。他要求“民户”能与官户、吏胥在某些方面平均负担赋役,同样的“加五”输纳。陆象山既没有对封建国家的苛重租赋提出怀疑,更没有揭露地主阶级剥削佃农的不合理。他回避了封建制社会后期的基本阶级矛盾的原因,而把“吏胥”和“民户”的矛盾提到矛盾的首要地位,显然是企图转移阶级斗争的目标,以麻痹封建制社会最下层真正的贫苦农民。陆象山的政治思想的阶级调和论是很明显的。

陆象山幻想把陆氏家族法规的精神应用于社会政治,一方面主张通过社仓、平籴,在荒年进行赈恤,以缓和地主和农民间的阶级矛盾;另一方面, 又极力赞扬其兄复斋领导地主武装镇压农民的功劳。在荆门时,他所组织的烟火队,残杀“抢劫长生库”的饥饿农民。可见防象山一心为封建国家、为封建地主阶级效劳,对农民进行镇压、欺骗的政治思想已经由他自身的实践得到了证明。

为了弥缝补救封建国家与赋税负担者之间的矛盾,陆象山在刘晏知取予论里提出“取予两得”的政策,妄想使“上下皆足”。这是一种涂饰封建国家赋税剥削制度本质的妙论。他在这篇文章的开头说:

“天下之事不两得,知其说者斯两得之矣。取予之说,事之不两得焉者他。民有余而取,国有余而予,此夫人而能知之者也。至于国之匮,方有待乎吾之取而济;民之困,方有待乎吾之予而苏。当是时,雇国之匮而取之乎, 必不恤民焉而后可也;雇民之困而予之乎,必不恤国焉而后可也。事之不两得,孰有甚于此哉?⋯⋯

取而伤民,非知取者也;予而伤国,非知予者也。操开阖敛散之权,总多寡盈缩之数,振弊举废,挹盈注虚,索之于人之所不见,图之于人之所不虑,取焉而不伤民,予焉而不伤国,岂夫人而能知之者哉。”(全集卷三○)

在第一章我们曾分析过唐代刘晏的政治集团,这里陆象山之接武刘晏的理论是值得注意的一种历史传统。但最重要的是所谓剥削制度的“公平”论在理论上的进一步阐发,这即是所谓“取予两得论”,或贡纳无伤论。陆象山既运用排中律指出“天下之事不两得”,“雇国之匮而取之,必不恤民”, “雇民之困而予之,必不恤国。”但是他又破坏这个排中律,说“知其说者斯两得之”,说“取焉而不伤民,予焉而不伤国”。排中律的目的在于反对无原则性,反对混合同一问题的相互排斥的观点。而陆象山则恰把同一问题的相互排斥的观点在他的主观上混合起来了。陆象山接着又说:

“夫取予之难者,非一不足之难,而皆不足之难也。下有余而取之,可也;彼方不足也,而何以取之?上有余而予之,可也;此方不足也,而何以予之?”(同上)

这里,陆象山又运用了排中律。上下皆不足,取予有困难;而一不足, 取予不一定有困难。下有余,可以取;下不足,何以取之?上有余,可以予; 上不足,何以予之?但是,陆象山在“皆不足”的贫困世界抬出了什么“皆足”之理。他接着又说:

“天下有皆不足之病矣,而有皆不足之理乎?闻之曰:川竭而谷盈,丘夷而渊实,天下盖未始皆不足也。方其上之不足也,不必求之下也,其可以足之者,固有存乎其上焉者矣。下之不足也,不必求之上也,其可以足之者, 固有存乎其下焉者矣。”(同上)

这里,陆象山又破坏了排中律。把“皆不足之病”与“皆不足之理”并

列起来,同时,以“天下未始皆不足”否定“天下皆不足”。“川竭而谷盈, 丘夷而渊实”的自然现象,这个譬喻,并不表示二者择一,因此,并不适用于排中律。陆象山的“上不足可以足之者存乎上”,“下不足可以足之者存乎下”的判断是错误的,因为两个“上”的涵义和两个“下”的涵义,都是不相同的。“上不足”的“上”,指国,指政府,“可以足之者存乎上”的“上”,指从“上”开辟一些其他的办法,这些办法也可能就是加倍地剥削“下”。“下不足”的“下”,指民,指被统治阶级,而“可以足之者存乎下”的“下”,指从“下”开辟一些其他的办法,或从富商、地主身上打些主意。这种判断也并不表现二者择一,所以它破坏了排中律。陆象山接着用破坏排中律的方法述说他的错误论证。他说:

“将输之利害不明,则费广于舟车之徭。储藏之利害不悉,则公困于腐蠹之弊。物苦道远,则寻(按:八尺)以输尺,斛以输斗。吏污法弊,则私良公害,私盈公虚。此所谓不必求之下焉者也。

富贾乘急而腾息,豪民困弱而兼并,贪胥旁公而侵渔。绳瓮不立,而连阡陌者犹未已也;糟糠不厌,而余芻豢者犹争侈也。此所谓不必求之上焉者也。”(同上)

他又说: “国不足而取,民不足而予,夫人而能知之也。至于取不伤民,予不伤

国,知之者,惟(刘)晏而已。

利病具于元载之书,而转漕之说详;鼓吹出于东渭之桥,而转漕之功著。补辟之选,精也,干请者宁奉以廩入,故趋督倚办而功成;教令之出,严也, 数千里无异于目前,至嚬呻谐戏不敢隐。盐法密于第五琦,而地无遗入;鼓铸兴于淮、楚间,而货有余缗。彼其所以取之者,岂尽出乎下哉?是以取之而民不伤。

驶足募,而商贾不得制物价之低昂;赈救行,而豪植不得乘细民之困溺。检核出纳,一委之士,而吏无所窜巧;督漕主驿,一出之官,而民得以息肩。无名之敛虽罢,而盐榷实行;米粟之赈虽出,而杂货则入。彼其所以予之者, 岂尽出乎上哉?

是以予之而国不乏。”(同上)这里,陆象山对于封建制社会矛盾,是异常恐惧的,因此他避开了封建国家与农民间的基本矛盾,避开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间的基本矛盾,用次要的一些矛盾偷换基本矛盾,从而极力在理论上制造可以“两得”的调和论,从排中律的设置之中取消了排中律二者择一的规律,把同一问题的互相排斥的观点混合起来,造成了错误的逻辑论证。这样错误的逻辑论证,恰好与其弥缝补救的妥协政策观点相对应。

按照陆象山为封建专制主义(“上”)服务的政治观点:“上”不足的时候,可以不必取之于下。只要加铸货币,改善转漕,整顿盐税,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加铸货币、整顿盐税的结果,最后仍然加重农民的负担。他又认为:“下”不足的时候,可以不必予之尽出乎上。只要转漕主驿得人,赈恤之法行,吏胥不舞弊,就可以解决问题。他说:荒年饥岁,富民的囷廩盈虚,谷粟有无,不可得知。即使知之,他们也闭籴如故。因此,他说,只要令之县令,有倪宽爱民之心,感动乎其下,则富民之栗出,而迩臣散给之策, 可得而施。(见全集卷三一对问赈济)这是一种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哲学。这种消弭阶级斗争而把阶级矛盾隐讳起来的主观顾望和阶级偏见是他的唯心主义世界观的社会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