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马端临史论的人民性

马端临在通考的浩翰篇幅中,有时通过历史的记载,有时通过自己的议论,表达出一定的人民性的倾向。他经历过南宋政权的复亡,这使他特别看出封建政权的危害人民的腐朽性。他在通考卷一百五十三兵考五记载了元祐元年殿中侍御史吕陶关于保甲法的议论,接着加以评论说:

“按籍民为兵,古法也,虽唐府兵犹然。今熙宁之保甲,则无益而有害。言其无益者,则曰田亩之民不习战斗,不可以代募兵。言有害者,则曰贪污之吏并缘渔猎,足以困百姓。然民之未谙者,可以教练而能。而吏之为姦者, 则虽加之禁戢而不能止。故元祐诸贤议更化理而首欲罢此者,以其厉民也。今观吕陶之言,以为民之贫富不系丁之多少,而教与不教有幸与不幸,遂令人户五等以下、地土不及二十亩者,虽三丁以上并免教。然则岂贫者不堪为兵,独富者堆为兵乎?盖所取必五等以上与田及二十亩者,非取其堪为兵也, 特以其稍有资力,堪充污吏之诛求耳。”这里指出,应该保国御侮的兵制却成了提供贪污的条件。这里埋藏了他的高贵的民族正义感。在通考卷一百五十四兵考六,他更沉痛地论述宋朝养兵,只能祸国殃民而不能对外。他说:

“宋有天下,艺祖、太宗以兵革削平海内。暨一再传,则兵愈多而国势愈弱。元昊小丑,称兵构逆,王旅所加,动辄败北,卒不免因循苟且,置之度外。洎女真南牧,征召勤王之师,动数十万。然援河北则溃于河北,援京城则溃于京城。于是,中原拱手以授金人,而王业偏安于江左。建炎绍兴之间,骄兵溃卒布满东南,聚为大盗,攻陷城邑,茶毒生灵,行都数百里外率为寇贼之渊薮。而所谓寇贼者,非民怨而叛也,皆不能北向御敌之兵也。张、韩、刘、岳之徒以辅佐中兴,论功行赏,视前代卫、霍、裴、郭曾无少异。

然究其勋庸,亦多是削平内寇,抚定东南耳。一遇女真,非败则遁;纵有小胜,不能补过,而卒不免用屈己讲和之下策,以成宴安江左之计。及其末也, 夏贵之于汉口,贾似道之于鲁港,皆以数十万之众不战自溃。于是卖降效用者,非民也,皆宋之将也。失驱倒戈者,亦非民也,皆宋之兵也。夫兵既不出于民,故兵愈多而国愈危,民未叛而国已亡,唐、宋是也。”两宋兵事的得失要比马端临所说复杂得多,对张、韩、刘、岳诸将的评价也当别论,但兵事的腐朽正是政权腐朽的集中的反映,马端临打中了两宋政权腐朽的要害。

马端临曾历举秦以后统治集团内部的倾轧,而归结为由于没有公心。他说:

“愚尝谓必有公天下之心,而后可以行封建。自是出于公心,则选贤与能,而大小相维之势足以绵千载。自其出于私心,则忌疏畏偪而上下相猜之形不能一朝居矣。景、武之后,令诸侯王不得治民补吏,于是诸侯虽有君国子民之名,不过食其邑入而已,土地甲兵不可得而擅矣。然则汉虽惩秦之弊, 复行封建,然为人上者苟慕美名而实无唐、虞三代之公心,为诸侯者既获裂土则遽欲效春秋、战国之余习,放不久而遂废。逮汉之亡,议者以为乏藩屏之助,而成孤立之势。然愚又尝夷考历代之故:魏文帝忌其诸弟,帝子受封, 有同幽絷。再传之后,主势稍弱,司马氏父子即攘臂取之,曾无顾惮。晋武封国至多,宗藩强壮,俱自得以领兵卒、置官属,可谓惩魏之弊矣,然八王首难,阻兵安忍,反以召五胡之衅。宋、齐皇子俱童孺当方面,名为藩镇而实受制于典签长史之手。每一易主,则前帝之子孙歼焉,而运祚卒以不永。梁武享国最久,诸子孙皆以盛年雄材,出为邦伯,专制一方,可谓惩宋、齐之弊矣,然诸王拥兵,捐置君父,卒不能止侯景之难。然则魏、宋、齐疏忌骨肉,因以取亡,而晋、梁崇奖宗藩,亦不能捄乱。”(通考自序)

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统治阶级内部斗争,如秦灭六国、西汉逐步消灭封侯建国制度等等,在客观上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像魏、晋、南朝的互相倾轧则反映了封建政权本质上的腐朽。马端临把这种腐朽归结为由于没有公天下之心,是接触到了统治集团之阶级本能的。

和指出封建政权腐朽性的同时,马端临很注意揭露人民受封建专制主义剥削的沉重,并也指出了民心的向背乃系于政权的存亡。

对于人民的封建负担,马端临再三指出其名色的日多,设词的日巧,人民的日困。他说:

“古之治民者,有民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传:给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通考卷十户口一)

“按盐之为利,自齐管仲发之。后之为国者,榷利日至。其初也,夺灶户之私而官自煮之,甚则夺商贩之利而官自卖之。然官卖未必能周偏,而细民之食盐者不能皆与官交易,则课利反亏于商税。于是立为蚕盐、食盐等名, 分贫富五等之户而俵散抑配之。盖唐张平叔所献官自卖盐之策,而昌黎公厕以驳议之者,其虑已略及此矣。迨其极弊也,则官复取盐自卖之,别取其钱。而人户所纳盐钱遂同常赋,无名之横敛永不可 除矣。当时江南亦配盐于民而征米在后,盐不给而征米如故,其弊历三百年而未除。宇县分割,国自为政

(指五代时),而苛敛如出一辙,异哉!”(通考卷一五征榷二) “经总制、月桩、板帐等钱,所取最为无名。⋯⋯昔太史公论桑弘羊之

善理财,以为民不如赋而上用足。而司马温公谓其不过设法阴夺民利。然弘羊所谓理财,若盐铁则取之山泽也,若酒酤、均输、舟车之算则取之商贾逐利者也。盖山海、天地之藏,而商贾坐笼不赀之利,稍夺之以助县官经费, 而不致尽倚办于农田之租赋,亦崇本抑末之意。然则弘羊所为,亦理财之良法,未可深訾也。至后世,则若茶盐、若酒酤、若坑冶、若商税,官既各有名额以取之,未尝有遗利在民间矣,而复别立窠名,以为取办州县,所敛不及民,将以谁欺?此水心所以言‘非惟桑弘羊、刘晏所不道,虽蔡京、吴居厚之徒亦羞为之’者是也。⋯⋯

今朝廷之所以取之州县者,曰经总制、月桩、板帐钱也。而州县之所藉以办此钱者,曰酒坊、牙契、头子钱也。或所取不能及额,则违法扰民以足之,曰输纳、斛面、富户、词讼、役人、承替、违限科罚之类是也。上下之间,名目各不吻合。州县以酒坊、牙契不办,诉之版曹,则朝廷曰:吾所取者,经总制钱而已,未尝及此。而不知其实取此以办彼也。百姓以斛面罚钱等事诉之朝廷,则州县曰:吾以办经总制钱而已,未尝入己。而不知上取其一,而下取其十也。互相遮复,文不与而实与,百姓如之何而不困?”(通考卷一九征榷六)

“(征榷之)利源日广,利额日重,官既不能自办,而豪强商贾之徒又不可复擅。然既以立为课额,则有司者不任其亏减,于是又为均派之法,或计口而课盐钱,或望户而榷酒酤,或于民之有田者,计其顷亩,令于赋税之时带纳以求及额,而征榷遍于天下矣。盖昔之榷利,曰取之豪强商贾之徒以优农民。及其久也,则农民不获豪强商贾之利而代受豪强商贾之榷。”(通考自序)

“按古人立五均以均市价,立泉府以收滞货,而时其买卖,皆所以便民也。所谓国服为息者,乃以官物赊贷与民则取其息耳。今(王)莽借五均泉府之说,今民采山泽者,畜牧者,纺织者,以至医巫技艺,各自占所为而计其息,十一分之,一(而)以其一为贡,则直攫取之耳,周公何尝有此法乎? 噫!古人之立法,恶商贾之趋末而欲抑之。后人之立法,妒商贾之获利而欲分之。”(通考卷二○市籴一)马端临在职役考里,记载了北宋治平年间, “京东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其父告其子云:‘吾当求死,使汝曹免冻馁’,自经而死。”记载了北宋英宗时农村间“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 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以为衙前。”记载了约同一时期衙前被差之日,“官吏临门,籍记杯杵七筋,皆计资产,定为分数以应须求。至有家资已竭,而逋鱼未除,子孙既没,而邻保犹逮。是以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丁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上,无以为生。”(以上见通考卷一二)这些记载,虽大致以庶族地主及富农为对象,但已见马端临对于宋代社会矛盾的重视,而指出了沉重的户役对于社会生产的破坏。这里有力地打击了道学家贵贱上“下之分是“一个道理”的胡说。他又就:

“礼义消亡,贪饕成俗。为吏者以狐兎视其民,睥睨朵颐,惟恐堕井之不早。为民者以寇戎视其吏,潜形匿影,日虞怀壁之为殃。上下狙伺,巧相计度。”(通考卷一三职役二)

这直是揭出官民不两立的对抗局势在宋代也久已形成。马端临把这种现象仅仅归罪于吏贪,也还是微婉其辞。通考自序在论历代国用时说:“秦始皇以千八百国之民自养,力罢不能胜其役,财尽而不能胜其求。一君之身耳, 所自养者,驰聘弋猎之娱,天下弗能供也”。这不就是说,官民对抗的形势

由来已久,而皇极以天下供一人,正是压迫剥削老百姓的真正头儿吗?

通考卷一百四十九兵考一引山斋易氏所说:“原秦之亡,皆起于兵备废弛,而倚办于仓卒。”马端临批判这种看法,说:

“按班史以销锋镝、弛武备为秦之所以亡,山斋因而发明其说。然愚以为秦之亡,非关于兵弛也。当时尽吞六雄,威震六合,彼胡、越僻在裔夷, 岂能为谶芥之害?而发百万之师以戍之。骊山阿房之役,又复数十万健卒壮士虚耗于无用之时,糜烂于不切之役。盖侧目倒戈,相挺而并起者,皆秦兵也。史记言:‘先是诸侯吏卒,繇使屯戍过秦中者,秦中吏卒遇之多无状。及章邯以奉军降诸侯,诸侯吏卒乘胜,多奴虏使之,轻折辱秦吏卒。秦吏卒多怨,窃言曰:章将军等诈吾属降诸侯,今能入关破秦,大善:即不能,诸侯虏吾属而东,秦又尽诛吾父母妻子,奈何?诸将微闻其语,以告项羽,羽乃尽坑秦卒二十余万人’。夫此二十万人者,即十余年前王翦、王贲等将之以横行天下,诛灭六雄者也。国有兴废,而士心之勇怯顿殊,异哉!然章邯之降也,特以畏赵高之谗、二世之诛,而其兵固非小弱,亦未尝甚败衄也。而此二十万人者,亦复弭耳解甲,而曾无异辞。虽明知必蹈祸机,反幸诸侯之入关以纾祸。所谓寡助之至,亲戚叛之者欤!”马端临在这里指出官民对立激化的结果,可以导致政权的危亡。他不认为秦亡是由于兵备废弛,而认为乃由于兵将的离心离德。“侧目倒戈,相挺而并起者,皆奏兵也。”秦兵倒是亡秦的主力了。他论秦兵和论宋兵不同。他论宋兵,侧重于南宋军队的祸国殃民,在于指出南宋政权的腐败。他论秦兵,侧重于秦兵之反秦,在于指出人民力量之不可侮。

马端临史学思想的人民性倾向又表现在对进步事物的肯定上。对一般人所反对的人物和历史事件,只要这个事件或这个人所作的事情对于社会生产有利,对于老百姓有利,他每每是吸收正确的看法,或是独排众议,而加以肯定。

商鞅的变法一向为儒者所非议。马端临虽也说商鞅之事为“君子所羞称”

(通考自序),但他主要是肯定商鞅变法的积极作用。他借用了杜佑的话, 承认“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英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故”。又引据蔡泽的话,承认商鞅变法的必要性,而说,“蔡泽言商君决裂井田, 废坏阡陌,以静百姓之业而一其志。夫曰静曰一,则可见周授田之制,至秦时必是扰乱无章,轻重不均矣。”(以上见通考卷一田赋考一)他更说:“后之为国者,莫不一遵其法,或变之则反至于烦拢无稽,而国与民俱受其病”

(通考自序)。

杨炎的两税法,也是所谓“君子所羞称”的事情,从唐以后不断地遭受非难。马端临记载了陆贽和齐抗反对两税法的议论,而从历史发展的客观条件和相对减轻人民负担的情况上,特别是由于后者,肯定了两税法的优点。他说:

“至唐,始分为租庸调。田则出粟稻为租,身与户则出绢布绫锦诸物为庸调。然口分、世业,每人为田一顷,则亦不殊元魏以来之法。而所谓租庸调者,皆此受田一顷之人所出也。中叶以后,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卖易,官授田之法尽废,则向之所谓输庸调者多无田之人矣。乃欲按籍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可乎?又况遭安、史之乱,丁口流离转

徙,版籍徒有空文,岂堪按以为额?盖当大乱之后,人口死徙虚耗,岂复承平之旧,其不可转移失陷者独田亩耳。然则视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以定两税之法,虽非经国之远图,乃救弊之良法也。但立法之初,不任土所宜,输其所有,乃计绫帛而输钱,既而物价愈下,所纳愈多,遂至输一者过二,重为民困。此乃掊刻之吏所为,非法之不善也。陆宣公与齐抗所言,固为切当, 然必欲复租庸调之法,必先复口分、世业之法,均天下之田,使贫富等而后可。若不能均田,则两税乃不易之法矣。又历代口赋,皆视丁中以为厚薄。然人之贫富不齐,由来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 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谬?今 两税之法,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尤为的当。宣公所谓‘计估算缗,失平长伪,挟轻费转徙者脱徭税,敦本业不迁者困敛求, 乃诱之为奸殴之避役’, 此亦是有司奉行者不明不公之过,非法之弊。盖力田务本与商贾逐末,皆足以致富。虽曰逐末者易于脱免,务本者困于征求,然所困犹富人也,不犹愈于庸调之法不变,不问贫富而一概按元籍征之乎?”(通考卷三田赋考三)

马端临所论均田制使贫富等,和两税法之可以困富人,并不符合于历史的实际情况。但他认为均田和租庸调都已不能继续而两税法为不易之法,并认为两税法可以改变一些过去富人薄赋而穷人厚 赋的情况,从而肯定两税法的实际价值,这里面就有注意到广大农民利益的成分在内的。

王安石的新法,是北宋政治上的重大公案,毁誉各半。马端临 否定青苗、均输、市易等法,说“青苗钱所以为民害者三,曰征钱也, 取息也,抑配也”,说均输“张官置利,废利劳人而无所成”,说“市易则假周官泉府之名,袭王莽五均之迹,而下行黠商豪家贸易称贷之事,其所为又远出桑(弘羊)刘(晏)之下”,“以县官而下行黠商豪家之事,且贸迁图利,放偿取息,以国力经营之,以国法督课之,至使物价腾踊,商贾怨讟,而孳孳五年之间所得,子本盖未尝相称”(以上见通考卷二一、卷二十二市籴考一、二)。但对于助役法,马端临认为是“可行”的“良法”。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 记宋神宗绍熙四年 (公元一○七一年):

“上召二府对资政殿。冯京言:‘修差役,作保甲,人极劳 敝。’上曰: ‘询访邻近百姓,亦皆以免役为喜。盖虽令出钱,而 复其身役,无追呼刑责之虞,人自情愿故也。’文彦博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上曰:‘更张法制,于士大夫献多不说,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马端临随即加以评论说:

“按潞公(文彦博)此论失之。盖介甫之行新法,其意勇于任怨而不为毁誉所动。然役法之行,坊郭品官之家尽令输钱,坊场酒税之入尽归助役。故士夫豪右不能无怨,而实则农民之利。此神宗所以有‘于百姓何所不便’ 之说。而潞公此语与东坡所谓‘凋敝太甚,厨传萧然’云者,皆介甫所指以为‘流俗干誉不足恤’者,是岂足以绳其偏而救其弊乎?”

马端临虽也认为助役法在推行时出了毛病,但他以为,这并非因为法之不可行,反而是因为王安石没有好好地为老百姓打算。他说:

“盖荆公新法大◻主于理财,所以内而条例司,外而常平使者,所用皆苛刻小民。虽助役良法,亦不免以聚敛亟疾之意行之,故不能无弊。然遂指其法为不可行则过矣!”马端临在对待助役法的态度上,恰好和文彦博相对立。

这里还应该举出马端临另外的一条议论。通考卷一百六十三刑考二: “按古者,庶人谤,商旅议。夫子曰:‘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则

诽谤古者有也。周公曰:‘小人怨汝詈汝’。又曰:‘否则厥口诅咒。’晏子曰:‘人民苦病,夫妇皆诅,虽其善咒岂能胜亿万人之诅?’则咒诅亦古所有也。然未尝以此罪人。至秦之立法,则犯此二者,皆坐以大逆而诛夷之。汉高帝入关,约法三章,除秦苛挠,而首及诽谤偶语之酷,则当亟除之矣, 而卒不曾除。至高后元年,有诏除其法矣,而又不克除。文帝之时复有此诏。然自景、武而后,则一用秦法。凡张汤、赵禹、江充、 息夫躬之徒所为诬害忠鲠,倾陷骨肉,坐以深文,中以危法者,不曰诽谤不道,则曰诅咒上有恶言。盖此二法者,终汉之世未尝除也。”在中国封建制社会里,对帝王的诽谤和诅咒,一般是要招来滔天大祸,是被认为对帝王的大不敬。但马端临在这里提出了诽谤和诅咒在古代是合法的事情,并没有因此而入人罪。他说, 汉三百年间朝廷虽再三表示废除这项禁令而终于没有废除,实际上是说,这在秦以后从来就没有废除过。难道说这种禁令真不应该废除吗?显然这在马端临看来,是应该废除的。这对皇家无限权力的神圣灵光,显然在表示蔑视。这在“没人敢大声儿咳嗽”的元代,也显然是对现实的抗议。

对于正统派史家所深恶痛绝的人物,马端临也不惜用不同形式去肯定他们的长处。朱温代唐,被认为是篡弑。欧阳修作五代史记,对朱温大为斥詈, 对旧史所记朱温轻赋税一事也毫不提起。司马光修资治通鉴,也不记这种事情。马端临却借着洪迈的笔,说朱温:“外严烽候,内辟汗莱,厉以耕桑, 簿其租赋,士虽苦战,民则乐输。”徐知诰在淮南,采纳宋齐丘的意见,注意劝农,通鉴都不加以记载。马端临也借用洪迈的话,肯定吴“不十年间, 野无闲田,桑无隙地,自吴变唐,自唐变宋,民到于今受其赐。”(以上见通考卷三田赋考三)通考卷十七,征榷考四记宋孝宗淳熙八年(公元一一八一年):

“兵部侍郎芮辉言:潭州自绍兴初,剧盗马友行税酒法,一方便之。于官无费,岁得钱十四五万缗。昨守臣辛弃疾变榷酒,人多移徙。乞依旧法。”

马端临对这事评议说: “按榷酒之课额既重,官自酿造则不免高价抑勒人户沽买,欲以课额随

民均配而纵其自酿,则又是两税之外别生一税,他日必有税不除而再榷酒之事。惟有于要闹坊场之地,听民酿造,纳税之后,从便酤卖,实为公私两利。但恐各处先立定高大之额,则所收税未必能及额耳。县官惟务榷利,而便民之事乃愧于一‘剧盗’,何耶?”这是虽对于所谓“剧盗”,对于他所作的便民之事也要无所瞻顾地加以肯定了。

在本章第一节曾提到马端临所处历史条件和他思想上的一定的人民性的关系。其实,和他约略同时的大史学家胡三省在这一点上,也和他有共同之处。胡三省字身之,浙东宁海人,生于宋理宗宝祐二年(公元一二五四年), 卒于元成宗大德六年(公元一三○二年),比马端临年长二十四岁。他死后六年,马端临的文献通考成书。他在元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公元一二八五年) 作成著名的资治通鉴注二百九十四卷。他的书一直没有被人了解。陈垣同志旧作通鉴胡注表微说:“鉴注成书至今六百六十年,前三百六十年沉埋于若无若有之中;后三百年掩埋于擅长地理之名之下”。表微是第一次去表彰他的民族思想。以胡三省的历史条件而言,他的民族思想是可以和当时广大汉族人民的思想情感联系的,所以在他的思想中同时也可发现人民性的倾向。

但因为胡三省对于封建伦理的观念远比马端临来得浓厚,他的人民性倾向就不像马端临的比较显著。如资治通鉴卷八十一记晋武帝太康元年,吴主孙皓降晋事,胡三省注:

“武王伐纣,斩其首悬于太白之旗。如孙皓之凶暴,斩之以谢吴人可也。” 通鉴卷二百四十,唐宪宗元和四年,“先是吴少阳父子阻兵,禁人偶语于涂, 夜不然烛,有以酒食相过从者罪死。裴度即视事,下令惟 禁盗贼,余皆不问。蔡人始知有生人之乐。”

胡三省注: “解人之束缚,使得舒展四体,长欠大伸,岂不快哉!”

这些语都可理解为对元代蒙古贵族封建专制主义的抗议。像这样语意比较明显的地方,虽不算太多,但胡三省思想中的人民性倾向还是同样可贵的。

马端临的进步的史学思想,在当时代表一种思潮,他不是孤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