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工业内部的生产关系
“新事物中有旧的残余”。在整个城乡经济还处在封建势力支配之下, 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更是不能不带有许多旧的生产关系的痕迹。表现在手工业内部,无论在所有制、雇佣关系和分配关系等方面,都存在着一系列的新旧混合的过渡形态。
一、手工业和商业的结合。作坊兼有铺面,自产自销,这在广大的城市和乡镇中,是一种十分普遍的形式。这种铺坊,通常前面是铺,后面是坊, 或者是作坊和铺面混合构成,边做边卖。乾隆九年(一七四四),北京城内外共有铜铺四百三十六家,其中货卖已成铜器,不设冶炉的铺户六十八家, 只占全体铜铺的百分之十六,而设炉逐日熔化打造铜器的铺户,则有三百六十四家,占全体的百分之八十四。这种铺户,实际上既是生产者,又是售卖者。它仍然保持“手工业者同时也是商人”的传统。这里如果出现了资本, 那么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是分不开的;如果出现了利润,那么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也是混在一起的。
二、手工业主和地主的结合。或是手工业主与地主的直接结合,或是手工业主本身兼具地主的身份。
前一种情况,在采矿、井盐等需要占用大量土地的手工业中,表现得最为显著。在北京宛平、房山等处的煤窑中,占有山地的地主与出本经营的出工本主之间,规定了各自分占收益的比例——“日数”。名义上是“合伙做窑”,但是土地却始终归地主所有,而工本所用多寡又与地主无干。因此, 地主与出工本主虽然同时“见利均分”,但地主的收入,按其性质,与其说是股息,不如说是特殊形态的地租。同样,在四川的井盐中,提供井眼等一切基地的“地主”与提供锉井一切费用的“客人”,一个得“地脉日分”, 每月得四至七天不等;一个得“客日分”,每月得二十二至二十四天不等。主客之间,还要订立出佃和承佃的字约,有的还规定年限,限满全井交还地主。显然,这里的主客关系,更加接近于土地的主佃关系,而不属于资本的合伙关系。
当然,主佃关系的性质,是多种多样的;地租的性质,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封建的租佃关系,也有资本主义的租佃关系;有封建的地租,也有资本主义的地租。存在于福建制茶业中的主佃关系,就比较接近于资本主义的租佃关系。那里经营茶业的人,多半是外来的富商大贾,每家资本多至二、三十万,他们一方面向当地地主租山种茶,广辟茶园;一方面雇佣工人,设立制茶工场。“每厂大者百余人,小亦数十人”。他们不象煤窑、盐井中的出工本主那样,与地主“见利均分”,而是“既出山租,又费资本”。他们实际上是以租地资本家的身份出现在出租茶山的地主面前。可以说,他们既是茶商,又是制茶工场老板,同时还是租地农业资本家。他们和茶山地主的关系, 同煤窑、盐井中的主客关系,是不完全相同的。
至于手工业主本身兼具地主的身份,亦即手工业主在占有生产工具的同时,又占有不同数量的土地,这在农村中是比较多的。一个地主兼营一项农产品加工的手工业,在清代前期某些地区的农村中,已经是数见不鲜。在一些经济作物如烟草、甘蔗产区中,往往有雇工达数十百人的“农户”,其中
一定有不少是经营这些农产品加工的地主。在城市中,手工业主一般不占有土地,但有些手工业主,实际上具备地主的身份。他们虽然拥有作坊或生产工具,但却不直接经营以获取利润,而是租给他人经营以获取租金。在景德镇的瓷窑中,有烧户和搭户之别,烧户是以自有窑座替别人包烧瓷坯的窑户, 那些搭烧瓷坯的就叫搭户。烧户雇佣窑工,不但不付工钱,而且还要窑工先付一笔押金。搭烧瓷坯的搭户,不但要向烧户缴纳烧费,而且要按照烧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窑工佣金,这笔佣金就构成窑工的收入。很明显,这里工人的真正雇佣者,是搭烧瓷坯的搭户,而包烧瓷坯的烧户,不过是以自己的整个工场租给别人使用的名义上的场主。这种情形,在广东和台湾的城乡制糖业中,也有所体现。广东手工榨糖的糖寮中,有所谓“搭寮”的名目。既有搭寮的人,当然就有出租糖寮的人。这和景德镇瓷业中的搭户和烧户,基本上是一样的。在台湾手工榨糖业中,糖廍老板虽然雇佣榨糖工人,却并不自行购入制糖的原料——甘蔗,而是用出租的办法,专供蔗农租用。蔗农租用糖廍的租金以及廍内雇工的工资,不是用现金支付,而是采用分糖的办法。一般榨糖百斤,糖廍老板要抽取四十五斤,租费之高,说明老板之于蔗农,却又接近地主之于佃户。至于单纯出租生产工具,在城市手工业中,有时也能看到。那些出租生产工具的手工业老板,他们的收入,主要来自租金或贴钱。这种手工工具,既是手工业老板的“资本”,又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在十八世纪已经广泛存在于苏州踹布业中的这种关系,表现得十分错综复杂。踹布是棉织的最后一道工序。它的任务是把已织成染就的布匹,加以踩压,使之光滑美观。这一道工序,在苏州手工棉织业中,主要由专门的踹坊担任。踹坊老板叫做包头,他“置备菱角样式巨石、木滚、家伙、房屋”, 一方面“招集踹匠居住,垫发柴米银钱”,一方面“向客店(即布商)领布发碾”。踹布工价,按匹计算,由布商支付,为踹匠所得,然后包头再向踹匠按月收钱若干,以偿房租、家伙之费。
在这种制度之下,包头是踹匠的雇佣者,但却不是主要生产资料——布匹的所有者。他雇佣踹匠,但不支付工资。他也垫支“资本”,但又从踹匠那里收取生产工具的货价。他的身份,对踹匠来说,像是“老板”;对布商来说,又像是牙行一类的中间人。他的收入,与其说是利润,不如说是租金。踹匠使用包头的菱石、木滚等等,和佃农使用地主的耕地、农具,实质上几乎没有什么两样。包头的工具,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三、货币投资和实物投资的同时存在。在广东和台湾的糖坊中,普遍存在以牛入股的办法。牛的多少,直接代表股份大小。在以蔗农中的富农为主体的牛犇廍中,入股的人,有一人数犇,有数人共一犇;有的是以当年牛价折合其所入股份付以现金,有的则径直“牵牛作股”。在云南铜矿中,有的小矿出资人只是供给矿丁开矿所需之油、米,开采所得,便按出米多少分配矿砂,叫做“石分”。有些筹集油、米的人,本身就是矿丁,名为投资,实际上是劳动组合。在比较大的“堂矿”中,矿丁和投资人的关系,大体上有两种:一是矿丁按月领取工资,称为“月活”;一是矿丁只按规定的比例分取矿砂,不另领取工资,叫做“亲身”。这就是说,在后一种情况下,工资也是以实物支付的。这种投资,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四、自由雇佣劳动和农奴式劳动的同时存在。在清代的手工业中,已经存在相当自由的雇佣劳动。不仅在封建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地区和行业如此, 就是在行会组织内部,也已开始有这种迹象,或至少有这样的要求。例如,
在苏州行会控制下的丝织、染纸等行业,就不止一次出现工匠“另投别户”的事实。而丝织业的老板——机户,也曾对机匠采取停雇的行动。原来“匠有常主”的行规,在事实上已经遭到破坏。这说明,即使在行会组织之内,也已经开始有了自由雇佣的事实和要求。至于在行会以外,自由雇佣就更为普遍。雇主和雇工之间,不书立文契,无主仆名份,亦未议定年限,工资按月或按日支付,雇工来去自由。这种情况,在各行手工业中,都大量存在。与此同时,在很多手工业中,又存在不自由的农奴式的雇佣劳动。它不
仅存在于行会手工业内部,而且也存在于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广大地区和行业中。陕西南部山区的木材采伐加工工场,是在“地方辽阔,居民稀少”,为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地方。但是在这些工场中,有“水陆领夫”之包头,有管理工匠的保甲制度。“商人厚资本”,“包头伙弟兄”,“一厂群工备”, “约束似行营”。四川井盐也是在“人烟稀疏”的地方,不闻有行会组织的存在。但是这里的情况是:盐井“常以利诱失业游民,至则重扃之,分昼夜轮次挽水,虽病不得息。否则辄施鞭箠,有死者”。散处深山荒野的采矿业, 也被认为是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地方。但在北京西山的煤窑中,对待工人的办法是:在工人住地周围,“筑起高墙,遍插棘茨”。工人“出窑后,即关闭棘墙之内,防其逃走”。“遇有患病之人,辄行抬出丢弃”,甚至“殴打垂毙抬弃”,“被大兽残食”。在河南密县的煤矿中,对待工人的办法是“设立人圈,严加防范,不许出入,情同囚禁”。工人“苦累难堪,轻则剁指自贱,重则轻生自尽”。山东济南煤矿,“凡佣工必书身卷,戕其身,矢勿问”。云南铜矿的矿丁,“皆听治于锅头”。锅头对矿丁可以“笞以荆”,“缚以籐”,“其法严,其体肃”。在许多矿场、盐井中,业主还用各种办法,使工人背负沉重的债务,以致终生禁锢,无法脱身。京西煤矿“在锅伙内开摆小菜、烟、酒店等项货摊,任意昂其价值,每遇工人买用,即将应付工价克扣,新陈拖累,严寒盛暑,不得脱身”。山东煤矿,在窑内“开设赌场,哄诱工人赌博,输钱扣抵工资。工价不足,此窑工完,赶赴彼窑工作,以抵前项赌债,使做工人等,无工满之期。”四川盐井管事,初则给工人“草履小菜,藉扣佣值”,继则在扣除佣值之外,使其“犹有支欠”,“偿又无力”, 陷于“一欠即不得辞”的困境。由此可见,这些工人不仅是雇佣奴隶,而且是债务奴隶,在他们身上,受到严重的封建束缚。
清代的工商业,自清初至嘉庆时期有所发展,工商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 已处在发生或成长的过程之中。但发展的速度是比较慢的,在整个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封建经济仍然居于支配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