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商业中的官商关系
工商业中的官商关系,在清王朝工商业政策的支配下,表现得相当复杂。概括地说,官之于商,是在限制的前提下,进行大量的榨取。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工商业中,有许多是以官办的形式出现的。江南的江宁、苏州和杭州三织造局,景德镇的御窑厂和京师以及各省的铸钱局,就是这样一些企业。官办工商业本身的经营,就是对民间工商业和小生产者的一种榨取。最明显的是钱币的铸造。
钱币铸造是货币发行而不是商品生产,原不存在利润的问题。但是,恰恰是在货币的铸造中,清王朝从中央到地方,都以“铸息”的形式,攫取了大量的利润。铸钱局的铸息,在当时被称之为“生财之大道”。铸造钱币的机构,有属于户部的宝泉局和属于工部的宝源局,各省也有地方的铸钱局。清初,清廷两铸钱局共有炉九十一座。各省、镇设局开铸者,有十四处,铸钱炉多至千座。据《清实录》的记载,这些大小铸钱局,每年所铸铜钱,多的达到二十多亿文。无论是朝廷或地方的铸钱局,都获得大量的铸息。以铸息和铸钱工本相比较,京局铸息约当铸本的百分之二十一点九到二十八,各省铸局有的高达百分之三十一点二。进入十八世纪以后,在京局铸息下降到几乎无利可得之时,铜矿产地的云南各铸钱局,铸息却一再提高。在雍正元年(一七二三)至乾隆四十一年(一七七六)的半个多世纪中,云南铸钱局的铸息,最低也能维持百分之二十六点八的水平,最高可以达到铸本的百分之五十八点三。这样的铸息,比高利贷的利息还要高。
云南铸钱局之所以能够获得这样优厚的铸息,是清王朝榨取云南民办铜矿的直接结果。从十八世纪初年开始,云南所有民营铜矿生产的铜斤,除了纳税百分之二十以外,下余的百分之八十,全部归官厅收买,谓之官铜。官铜的价格,大大低于市价,也就是说,铸钱局所用的原料——铜斤——的成本,按银价计算,大大低于市场价格,而所生产的产品——铜钱,却按银铜的市场比价计值。高昂铸息的产生,秘奥就在这里。
这种压价采买原料的做法,几乎存在于所有的官营企业中。在专门供给宫廷缎匹的江南三织造局中,所用丝斤,名义上是按照市场价格向丝商采购, 而且还规定了一个增加价格的幅度,以适应市场价格的波动。如果市场价格
超过了这幅度,还有所谓由“织造官赔补”的办法。似乎要彻底杜绝压价收购的现象。实际上,这些规定并不起任何作用。在有价格记载的乾隆二十年
(一七五五),“上用”经丝的最高收购价格,每两合白银九分八厘;官用经丝的最高收购价格,每两合白银八分七厘;而市场价格则分别为一钱三分五和一钱二。“计比销价,每两贵至三分六、七厘”。至于织造官赔补之说, 纯粹是欺骗。实际是织造官用种种盘剥方法取偿于民,最后完全落在蚕丝直接生产者的身上。
第二,在官营手工业中,还有一种委托经营的制度。这也是官府对民间手工业的一种榨取方式。在景德镇的官窑和民窑之间,流行一种承袭明制的“官搭民烧”法。官办的御窖厂只做瓷坯,然后搭烧于民窑,付给烧费。这种办法,看起来是“照数给值,无役派赔累”,实际上民窑的负担,并不减于役派。因为“凡搭坯入其窑,必陶成皆青品,有苦窳不青器,则另偿包烧者”。由于进御瓷器挑选严格,这就使御厂得以瓷色不纯为借口,用勒索赔偿的方式,向民窑进行无休止的盘剥。
丝织业中,清王朝榨取民间机户的办法,主要是以“领机给帖”的形式, 控制和剥削机户。在这种制度下,织机为官局所有,机户通过领机对织局承担义务。遇有织造任务时,由机户负责向织局领取原料、雇觅织匠、进局织造,然后领取工银,按月经手发给所雇工匠。此外,在丝斤整染加工方面, 还有所谓承值当差的办法。在这种形式下,承值的手工业者,一般不在织局内服役,而是采取包干的办法,在局外进行整染加工。无论哪一种形式,都是要民户替官局当差。官局名义上虽也给报酬,但其中的剥削十分严重。常常是“机户以织作输官,时或不足,至负官债”。前面提到的苏州丝织业在十九世纪初期的萧条,主要是由于织造局种种盘剥榨取所造成的。
第三,清王朝对民间工商业的控制和榨取,还通过所谓发放工本、官买官卖的办法。这在矿业、盐业、林业和对外贸易中,都有所施行。在矿业中, 云南铜矿在康熙四十四年(一七○五)实行的放本收铜,要算是最早的事例。在这种制度之下,矿民入山,官厅发给工本,及煎炼成铜,除抽课外,下余铜斤全部让官厅收买,并从铜价中扣还工本。私自出卖铜斤,是犯法行为, 一经查获,其铜入官,其人罚役。在盐业中,清初在云南井盐中实行的办法, 也是官给薪本,官收官卖。不同的是,包括灶户役食成本在内的煎盐成本, 在盐价中扣除以后,其余银额全为正课。在林业中,清初工部以各处营建需用大量木材,也一度实行招商预给工本,设厂采木的办法。同样,在对外贸易中,清初由于铸币的需要,内务府也曾采用“先帑后铜”的办法,招徕商人赴日本采购洋铜。
官放工本,显然是一付诱饵。它要达到的目的,是官买官卖,亦即贱价勒买,高价派销,求得最大的榨取。如前所述,云南铜矿在实行放本收铜以后,矿民不堪压榨剥削,生产一落千丈。同样,云南井盐在官府专卖时期, 对于灶户则大戥称收,对小贩则小称短给。灶户因成本无着,则煎盐掺合泥沙;官府因官盐滞销,则勒令按户压派。受害的是小生产者和消费者。
在发放工本的对象中,除了小生产者以外,也有大商人。上述采木业和洋铜贸易中,由工部和内务府招徕的商人,就属于这一类。他们都是和官府关系非常密切、具有特殊身分和权势的官商。他们和官府通过发放工本,互相勾结利用,排斥中小商人,对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同样发生阻挠的作用。此外,还有不须通过官放工本,而直接进行收购的垄断和榨取的。云南
的茶业,向来是商民“坐放收发”。雍正七年(一七二九),总督鄂尔泰以商民盘剥生事为由,改由官府收发,官府设总茶店于思茅,所有茶户必须将茶叶尽数运至总店,领给价值。原来的新旧商民,悉行驱逐,“逗留复入者, 具枷责押回”;“私相买卖者,罪之”。商民固然不再“盘剥生事”,但茶户所受的盘剥并未取消,而是由封建国家取代了。
第四,清王朝在工商业中利用专商制度,对一般中小工商业者进行榨取和排斥。
以官府和大商人相互利用,牺牲中小工商业者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专商制,在许多行业中都有所体现。
在对外贸易方面,顺治和康熙初期,广州、福州经营对外贸易的商人都是有势力的大商人。“他们都靠这一个或那一个高级官吏,维持他们的地位, 小商人显然不敢和他们竞争”。康熙中期,广州、宁波、厦门还出现向朝廷纳贡的所谓“皇商”,他们一来,“本地商人就吓得不敢再出面做生意”。康熙末期以后,在西方商人势力集中的广州,所有对外贸易,完全操于行商之手,主要进出口商品,全部由行商经营,禁止行外散商参加。在上述中国对日本的洋铜贸易中,乾隆初期出现了为数不多的所谓额商,他们自愿先铜后帑,不但不要先领帑本,而且愿意代偿原有官商的旧欠,条件是其他商人办铜,必悉附额商名下。显然,他们是拥有厚资的大商人,对他们说来,垄断权的获得比官本的领取重要得多。
同样,在食盐的运销方面,有些重要盐区(如淮盐)有所谓总商的设置。散商如果不附在一个总商名下,根本不能行盐。而侥幸得以行盐的散商,也得承受总商的摆布。行盐迟早,唯总商是听;摊派多寡,也唯总商是命。甚至在一些不甚引人注意的行业如上述采木业中,也有类似的情况。那些由工部招来的商人,都是和官府关系非常密切、极有权势的官商,对于他们所承办的业务,别人是不能染指的。当然,他们的这些优惠待遇,只有在填满官吏私囊的条件下,才能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