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摊丁入地”

所谓“摊丁入地”,是将原来按人丁所征之税摊入地亩。这个办法,在康熙后期,即已试行于少数地区,而其正式施行和推广,则在雍正初年。在此以前,无地之丁虽然不交田赋,但须交纳丁银。摊丁入地之后,则无地之丁,并丁银亦不必交纳。

摊丁入地是丁银征不足额的必然后果。王庆云在《熙朝纪政》一书中说道:丁银“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可以保证“保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这就证明清王朝之所以改行摊丁入地,是为了丁银的征收得到足额的保证,更有效地使农民附着于土地。

虽然如此,摊丁入地仍然不失为一项积极的措施。这不仅因为实行摊丁入地之后,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可以免除或减少丁银的负担,而且由于逃亡

人口的减少,对发展农业的生产,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丁银是力役的代金,在丁银与田赋分别征收之时,“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摊丁入地以后,丁徭与地赋合一,无地农民理应别无徭役。可是,在丁银摊入地亩之后,却又留了一个“编审人丁以供差役”的尾巴。也就是说,丁银摊入地税,并不意味着地方差役摊派的停止。于是,口头上“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官有兴作,悉出雇募”。实际上,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对力役之征,照旧“有赴功之差”,而田连阡陌的富豪之家,反得依仗权势,“不应差徭”。

可见摊丁入地的实际施行,并不像官书中所渲染的那么“公平至当”。但是,即使这样,它也受到“有田之家”的抵制。在雍正元年(一七二三) 开始实行摊丁入地时,有人就料到“有力之家”的“阻遏”。山西省从雍正九年(一七三一)开始试办,一直到乾隆三十年(一七六五)全省一百零四州县中,丁粮合一者,只有四十一州县;丁粮分征者,仍有二十六州县;其余三十七州县,有的只将丁银一半或三分之一摊入地亩,有的将丁银统按下下则征收,以余额归入地亩。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要遵循“有田之家所加者无多”的“良法美意”。正由于此,摊丁入地,延续了一个很长的过程。贵州至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才开始通省施行,山西则迟至道光二年(一八二二)还在“次第查办”,而吉林省有些地方,一直到光绪八年(一八八二)还在等待地方官来“摊丁于地,以甦民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