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藏制度的改订
一七二八年(雍正六年),雍正帝封颇罗鼐为郡王,兼管前后藏政务, 留驻川陕兵两千人(后减为五百人)。颇罗鼐执政二十年间,西藏在清廷统治下,大体保持着稳定的局势。一七四七年(乾隆十二年)颇罗鼐去世,次子珠尔默特那木扎勒袭封郡王,与七世达赖不和,并反对驻藏大臣纪山,奏请撤出驻藏军队,又刺杀在阿里地区的长兄策布登,以防清廷倚任分权。一七五○年(乾隆十五年),乾隆帝侦知珠尔默特与准噶尔部联络,任命傅清和拉布敦为驻藏大臣进藏,伺机除珠尔默特。傅清等召珠尔默特至驻藏大臣衙门,乘其不备,将他杀死。随侍珠尔默特的藏军焚烧衙门,傅清自杀,拉布敦被乱军打死。清廷派川督策楞与提督岳钟琪领兵进藏平乱,七世达赖与西藏僧俗官员已将叛乱平定。乾隆帝嘉奖七世达赖,并随即改革了西藏的政治体制。此后,不再封授郡王、贝勒、贝子、台吉等官爵。在西藏设立“噶厦”作为地方政府。噶厦设噶布伦四人,管理西藏事务。“遇有紧要事务, 禀知达赖喇嘛与驻藏大臣,遵其指示而行。”清廷由此提高了达赖的政治权力,并确定了驻藏大臣的职权,派兵一千五百名长期驻藏,三年一换。此后约四十年间,七世、八世达赖和摄政第穆诺门(八世达赖年幼,设摄政代行), 与驻藏大臣协同执政,西藏的政局又趋稳定。
一七九一年(乾隆五十六年),清王朝对廓尔喀的战争,以反击廓尔喀的入侵开始,以侵入廓尔喀的失败告终。战争暴露出西藏地方制度的许多弱点。一七九二年(乾隆五十七年),乾隆帝派工部侍郎和琳为钦命西藏办事大臣去藏,向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查询西藏情势。又命吏部尚书摄四川总督孙士毅驻前藏,与大将军福康安等会商西藏善后事宜。一七九二年(乾隆五十七年)至一七九三年(乾隆五十八年)间,清王朝对西藏的各项制度, 作了一系列的改订。
金瓶的颁授——达赖、班禅的转世,例由吹忠(护法巫师)作法,指示转世活佛呼毕勒罕所在之地。其间不免产生弊端,前辈达赖、班禅家族有如世袭。乾隆帝认为,廓尔喀之战,即由班禅家族兄弟之争所招致,是“族属传袭之流弊”。一七九二年(乾隆五十七年),乾隆帝制作金瓶,颁发给西藏。此后达赖、班禅转世时,命四吹忠将所指灵童的姓名及生年月日,各以藏、满、汉文写在牙签上,置于瓶内。在驻藏大臣主持下,当众抽签决定。乾隆帝确定此项制度,以防止西藏贵族从中作弊,同时也是在保存西藏宗教传统的形式下,加强了清朝政府对达赖、班禅转世时的监督和任授的权力。达赖、班禅的坐床典礼,也由驻藏大臣主持。
藏军的建立——西藏原有藏兵,系作为居民的差役。平时很少训练。廓尔喀军侵入藏境时,藏兵并无防御能力,甚至“乘间即逃,遇敌即退”。战争之后,清廷在西藏建立正规的藏军,定额三千名,拉萨及日喀则各驻一千名,南部边地定日与江孜各驻五百名。藏兵每年给予粮饷青稞二石五斗,遇有征调,再增加支给。军官设戴琫五名,下设如琫十二名,各管兵二百五十名。如琫之下设甲琫、定琫。兵丁发给军器军火,认真操练,按时检阅。各级军官由驻藏大臣与达赖会同选任。驻藏大臣定期到各地巡视军防。
货币与贸易——廓尔喀与西藏贸易,购买食盐、酥油等物,例用廓尔喀所铸银钱,往往因折价不公,发生纠纷。战争之后,清廷在西藏铸造银币行用,正面铸“乾隆宝藏”字样,背面铸藏文。又对周邻各国商人到西藏贸易,
规定了登记造册、纳税等制度。外国来往人员并须由驻藏大臣签发路证。 赋税差役——西藏民众负担繁重的赋税差役。富户及官员、活佛家属均
领有执照免役。清廷规定,此后将执照一律收回,所有差役,平均负担。只有新建的藏军兵员,可予免役。经历战争的地区,分别免去一年至两年的差徭。前后藏所有人民以前积欠的税收,予以捐免。又规定僧俗官员向人民催收赋税,不得提前预收来年赋税及逃亡民税。达赖及班禅的收入支出,需报驻藏大臣审核。
以上各种改革,均由福康安等与达赖、班禅会商后,逐条开列实施细则, 呈报乾隆帝核准。战后至一七九二年(乾隆五十七年)间,前后共奏报一百另二条,称为西藏“善后章程”。福康安等又将历次呈奏的主要内容合并为二十九条,奏报乾隆帝,并将藏文本存放于拉萨大昭寺和日喀则的扎什伦布寺,由西藏官民遵照执行。(原件现存两寺,汉译文见牙含章:《达赖喇嘛传》)由于章程经乾隆帝钦定,又称“钦定章程”。
廓尔喀战争之后,清廷对西藏实行的改革,加强了清廷和驻藏大臣对达赖、班禅转世的监督,也加强了驻藏大臣对西藏地区的军事、财政、经济的管理。“钦定章程”进而对驻藏大臣的地位和行政权力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是:
——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应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自噶布伦以下番目及管事喇嘛,分系属员,事无大小,均应禀命驻藏大臣办理。至扎什伦布诸务,亦俱一体禀知驻藏大臣办理,仍于巡办之便,就近稽察管束。
——前后藏遇有噶布伦、戴琫、商卓特巴以下大小番目等缺,统归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选,分别奏补拣放,其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之亲族人等,概不准干预公事。
——大寺坐床堪布喇嘛缺出,俱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秉公拣选,给与会印执照,派往住持。
——达赖喇嘛所管大小庙宇喇嘛名数,开造清册,噶布伦所管卫藏地方各呼图克图所管寨落人户,一体造具花名清册,于驻藏大臣衙门及达赖喇嘛处各存一份,以备稽查。
——藏内喇嘛前往各外番地朝山礼塔者,由驻藏大臣给与照票,限以往还日期,回藏之日,仍将照票缴销,不得逗留边外,如有潜行私越者,即行究治。
——外番人等来藏布施瞻礼者,由边界营官查明人数,禀明驻藏大臣验放进口,事毕后查点人数,发给照票,再行遣回。
——廓尔喀、布鲁克巴、哲孟雄、宗木等外番部落,如有禀商地方事件, 俱由驻藏大臣主持。其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通问布施书信,俱报明驻藏大臣译出查验,并代为酌定回书,方可发给。至噶布伦等,不得与外番私行发信。(《卫藏通志》卷十二)
清廷的这些规定,极大地加强了驻藏大臣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涉外事务的权力,使清廷对西藏地区的统治进一步强化,西藏内部的统治秩序,也因而进一步巩固。英国自建立东印度公司以来,蓄意插手西藏内部事务。西藏章程的制订和制度的改订,也抵制了英国的觊觎,巩固了边疆,是乾隆帝退位前对清王朝做出的最后的一个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