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生产一、耕 地

清朝建立初期,面临着土地荒芜、农业残破的局面。在和明王朝作战及其以后镇压农民起义的过程中,清朝军队对人民进行了野蛮的屠杀,对土地

进行了严重的破坏。“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者”,几于随处可见。(《世祖实录》卷十三)这种局面,对清王朝的统治,也是不利的。因此,当清王朝的政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以后,它的首要任务就是恢复生产。而对当时大量荒废土地的开垦,便成为当务之急。

关于开垦荒地的法令,从顺治元年(一六四四)起,便陆续颁行,而以顺治六年(一六四九)四月的一道“谕旨”,规定较为详尽。它要求各道、府、州、县官对各处逃亡人民,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由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俟耕至六年之后,方议征收钱粮。

这个“谕旨”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招徕开垦的人,必须编入保甲。只有在编入保甲以后,才“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如果开垦土地的流民,未经赴官报明,没有编入保甲,那么开垦就变成“盗耕”,不但得不到“永准为业”的印信执照,而且还得按耕地“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治罪。这就说明清王朝招垦荒地,恢复生产,其着眼点在于巩固封建社会秩序。如果因开垦而使封建社会秩序受到不利的影响,这时开垦便转变成为禁垦。广东的垦荒情况,就是一个例证。雍正五年(一七二七),那里抛荒的地亩数以万计,地方督抚一方面叫喊“报垦之数无几”,一方面却又把已经入山开垦,种植麻靛的穷民从山里赶出来,仅仅因为他们在开垦之先没有报官,编入保甲。

第二,开垦之田,在一定期限以后,需要缴纳田赋。这个期限最初定为六年,不久因筹措军费,缩短为三年。到了康熙初期,又由三年改为六年, 中期又改为三年。改动的频繁,表明清王朝的垦荒还包含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义。

对新垦土地征收田赋,在当时的统治阶级中,就有广泛的议论。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安徽巡抚涂国相说:垦荒所需人力工本,数倍于耕种熟田,定限三年起科,即使岁岁成熟,犹不能补偿所费工本,如果碰上水旱灾伤,那就不但“生息全无,反有剜肉医疮之困”。直隶灵寿知县陆陇其根据直隶垦荒的情形,对六年起科,也提出否定的意见。他说:北方地土瘠薄, 荒熟不常。常常是在六年起科之时,所垦之地,已枯如石田、荡如波涛,而所报之粮,一定而不可动。所以小民视开垦为畏途,宁听其荒芜而莫之顾。从这里可以看出,清王朝之所以改动频繁,也反映垦荒农民对起科的不胜负担。

对垦荒的农民,清王朝也有一些扶助的措施。支借耕牛、种籽,就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在这方面,从顺治以迄康熙、雍正,历朝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有的是支给实物,有的是折支现金;有的按亩计算,有的按人支给。不管怎样规定,如果认真执行,对缺本的垦荒农民,总是有些好处的。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往往成为病民的手段。顺治时,已经有人指出:牛、种未发之先,即有衙役之需索;发给之时,又有奸役猾胥之侵扣;既发之后, 复有纷至沓来之催征。康熙时报垦是“册籍有费,驳查有费,牛、种工本之外,复拮据以应诛求”。雍正时由于州县以至督抚,层层需索,以致“垦荒之费,浮于买价”。因此,一遇旱涝,官家牛、种的催索,逼得农民不得不再度逃亡。所谓“始而开荒,藉此牛、种,继而复荒,亦因此牛、种”。

但是,清王朝统治者对垦荒的成果却竭力加以鼓吹。他们说,康熙时期, 已经是“地无弃土”;乾隆时期,“凡有可耕之地,耕种已无不遍”。在官方发表的耕地统计中,从顺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到乾隆三十一年(一七六

六),一百零五年间,耕地面积由五百五十万顷扩大到七百八十万顷,增加了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有些省区,增加特别显著,如四川省,由一万二千顷扩大到四十六万顷,增加了三十七倍。

在农民辛勤开垦之下,清初所面临的土地荒芜的局面,在康熙至乾隆这一段时期内,是有所改变的,耕地面积有所恢复和增加。但是,对于开垦的实际成效,不能过高估计。乾隆帝自己就承认:报垦田亩,“多有未实,或由督抚欲以广垦见长,或地方有司欲以升科之多,迎合上司之意,而其实并未开垦。不过将升科钱粮,飞洒于现在地亩之中。名为开荒,而实则加赋”。这种现象,事实上早已存在。雍正时期,广西报垦数万亩,“其实多系虚无”。河南报垦地亩,“尤多不实”。四川则以丈量掩饰虚报,“多就熟田增加钱粮”。以“熟田弓口之余”,“补报垦无着之数”,是那些虚报垦荒的地方官瞒上欺下的惯用手法。

因此,对垦荒的成果,必须有恰如其分的估计,清代初期的耕地面积, 虽然有所恢复和扩大,但所谓“凡有可耕之地,耕种已无不遍”,是不符合事实的。即使在所谓“康乾盛世”时期,“在整个国家中,仍然有很大一部分最肥沃的土地,处于荒芜的状态”。至于在趋于衰落的嘉、道两朝,人们所看到的是:“许多可以耕种的土地,无人过问”,沿海一带的土地,有的地方“荒芜不毛,到了极点”。而在对垦荒大事宣扬的河南,一个拥有五十三万亩耕地的县份里,荒地竟达四十万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