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大分工的产生与私有制、家长奴隶制的出现

新石器时代末期至金石并用时代,锄耕农业已相当发达,有的地区还开始出现了犁耕农业。农业的发展,特别是犁耕农业的发展,需要畜牧业的发展与之相适应,而农业的进步客观上又使利用部分农产品饲养牲畜成为可能,从而大大促进了牲畜数量和种类的增长。牲畜的不断增多,有限的农产品已无法满足其对饲料的要求,人们开始转向以牧草饲养牲畜,并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寻找适合放牧的牧场,一部分定居部落逐渐转入了农耕与放牧相互交替的半游牧状态。后来,在自然条件更适合牧养牲畜的地方,如西亚、中亚、非洲和我国北方等一些草原地区,首先出现了从农业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畜牧业的游牧部落,人类社会第一次社会大分工随之产生。

在农业和畜牧业获得发展的同时,这一时期的手工业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主要表现在金属器的制作和使用,轮制陶器的普遍化,以及纺织业和其他各手工业部门的发展。手工业的发展日趋复杂化和专门化,使愈来愈多的手工业者从公社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居民阶层,由此产生了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人类历史上第二次社会大分工。

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一方面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剩余产品的出现,为私有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从考古发掘材料来看,我国大汶口文化中、晚期属于个人的财产比以前大为丰富,不仅有日常生活用品, 还有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而部分富有者则开始占有大件玉器和象牙器之类的奢侈品,这显然是私有制开始出现的一个鲜明标志。从大汶口遗址墓葬中发现,处于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的随葬品已经出现很大差别。133 座墓葬中, 除 14 座没有或只有一二件随葬品外,其余一般都有一二十件,多的达五六十

件。其中 6 座晚期大墓中随葬陶器的数量,竟占整个墓群出土陶器总数的 65

%,而 40 多座小墓的随葬品,却不及一座大墓多。类似现象在邳县刘林、大墩子遗址、邹县野店以及齐家文化武威皇娘娘台遗址等墓地均有发现。这表明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贫富分化的现象也出现了。处于北非尼罗河流域的埃及,在前王朝时期的吉尔札文化遗址坟墓中发现的随葬品也很丰富。公元前3000 年代两河流域的埃利都——欧贝德文化遗址坟墓中,也发现各种随葬品,并用猎狗为主人殉葬。这些都反映了当时社会财富增长后私有制产生和贫富差别出现的社会现实。

房屋和土地在氏族公社公有的原则下,是归氏族集体所有的,但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也都不可避免地先后成为私人所有了。从属于大汶口文化后期的邳县大墩子遗址的几座墓,随葬品中有陶制房屋模型,在房屋的四壁和屋顶都刻有狗的图形,表明不仅猎狗已担负起给私人看家护门的任务,

而且房屋也已经为私人占有了,并且最终出现了土地的私有化。开始,土地由氏族分给各家庭使用或耕种,过几年重新分配一次,土地仍归集体,但久而久之,各家所耕种的土地便逐渐为私人占有,土地也可以自由买卖,并作为私有财产自由转让或作典押。在考古遗址或墓葬中无法看到土地私有化进程的痕迹,但从民族学的材料,从保留有原始公社制残余的民族地区,我们却可以找出一个粗略的线索。如我国独龙、佤、怒和景颇等民族在解放前的社会实际,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土地私有化进程。

社会大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促进了交换的发展。在先前的母系氏族繁荣阶段,仅存在着氏族与部落间不固定的礼品交换和赠予,此时的物品交换则已成了经常性的制度,并得到巩固和发展。畜牧业和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后,以交换为目的商品生产开始出现,不同部落之间的商品交换日益发展起来。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多和私有制的出现,个人之间的交换也应运而生, 并不断发展。在我国的考古资料中,远离大海的青海西宁、乐都等地发现的随葬的贝壳,大汶口文化遗址中发现的玉石、象牙原料及制品和产于长江流域的鳄类骨板等非本地物品,显然都是交换而来。浙江吴兴钱山漾良渚文化遗址中,在一个面积仅 4.75 平方米的房屋遗迹周围发现了 200 多件竹器,这些竹器如此集中地存放一起,可能也是当作商品交换的。商品交换的出现是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这一时期的交换还主要是物物交换。交换的发展, 反过来又对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对原始公社氏族制度的解体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剩余产品和私有制的出现,促使了奴隶的出现。恩格斯曾经指出:“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场所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 剥削者和被剥削者。”①当时的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俘。奴隶劳动主要在于满足父权家庭的直接需要,家长一般并不脱离生产劳动,奴隶也被看作家庭的一员,因此这种奴隶制被称为家长奴隶制,它还被原始外衣所掩盖,其奴役方式比较隐蔽,还不是阶级社会中那种赤裸裸的剥削奴隶制。

在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之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大大提高了奴隶的劳动力价值,使奴隶劳动更为普遍,奴隶数量也随战争频繁发生而不断增长,家长奴隶制继续向前发展。在前一阶段上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开始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本质组成部分。奴隶不再是简单的家庭劳动助手,他们被成批地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其劳动强度、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也越来越恶化。

在公元前 3000 年代苏美尔和阿卡德的许多文件中,都对这时的家长奴隶制有所反映。苏美尔法典里记载的最古老的家族法允许父亲以收养子的形式把自己的孩子卖为奴隶。此外,战俘奴役和债务奴役都极大地促进了家长奴隶制的发展。此时,表现最古老的阶级性的名词也开始出现了,拥有奴隶和土地的贵族被称为“大人”,与此相对应的是村社中穷苦的自由成员“小人”; 奴隶在苏美尔被称作“萨格”,意即“个”,在阿卡德则被称作“阿尔都”, 意即“潦倒者”①。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恩选集》第 4 卷,第 157 页。

① 阿甫基耶夫:《古代东方史》,三联书店 1956 年版,第 58—59 页。

总之,私有制和家长奴隶制的出现,标志着原始公社氏族制度开始走向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