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系家庭公社、父系氏族公社与部落

单偶婚和从夫居制度的确立,使父系氏族公社内部分化出新的父系家庭公社,构成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父系家庭公社又称家长制家庭公社或父系大家族,其基本成员都以近亲相联系,包括一父所生的几代子孙及其妻子儿女,有的还包括奴隶在内。南斯拉夫过去的扎德鲁加是父系家庭公社的典型例子;古罗马时代日耳曼人在他们原来的地方和在后来从罗马帝国夺取的土地上的居住区,也是由大家庭公社组成的。苏联的狄雅可夫和尼科尔斯基在合编的《古代世界史》中这样描绘父系家庭公社的特征:“家长制大家族包括若干世代的男人—即同一父亲之子孙,他们与自己的妻子一起,管理共有经济,住在一个庭院,衣食皆从公共储藏品中取用,并共同占有一切财产。大家族的首长是老年男子——家长,他领导家族公社的一切生活。家长往往系由选举而来;他的权力为家族会议所限制,家族会议包括成年男女,家长有向这个会议提出报告的义务。所有最重大问题⋯⋯皆由家族会议决定。虽然在家长制大家族中,男子起着领导的作用,但母权制的残余仍然保留很多, 其中尤以年老妇女的有力作用为最重要,她还是家族全部妇女劳动之领导者与一切家庭经济的领导者。奴隶也加入了家长制家族之内。”

氏族中各家庭公社相邻而居,独自形成一个村落或村落中的一个区。家庭公社已经取代氏族公社成为社会生活的经济细胞,并进一步发展成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强固经济力量,因此不同于先前的对偶家庭,是从对偶家庭到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过渡形态,是现代家庭的萌芽。但是,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还不足以使大家族中的个体小家庭形成独立的经济力量,并从大家族中分离出来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而仍然依附在大家族内,因此这种父系大家族还不同于以后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还处于母权制共产制家庭与现代孤立的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

这种由若干个来源于同一祖先的父权制家庭公社共同构成的父系氏族公社曾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各地。欧洲大陆上不仅古代希腊、罗马人中存在过父系氏族制度,日耳曼人也存在过;体现这一制度遗迹的还有苏格兰的克兰、爱尔兰的塞普特、阿尔巴尼亚的菲司和弗腊腊等。亚洲大陆上远古的中国、印度和希伯莱等地也都存在过父系氏族制度。在非洲大陆,同样可以找到这一制度的痕迹。而在美洲大陆,父系氏族制度则更是曾经广泛流行于印第安人之中。

父系氏族公社同样是“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具有共同一个氏族名称并以血统关系相结合的血缘亲族的总和”①。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名称。氏族土地还是公有,虽然有了贫富分化,但人们还是进行集体劳动,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共同消费。氏族实行外婚制,父系血缘亲族关系纽带和父系财产继承制度在父权制得以巩固。氏族的管理依然带有原始的民主性质,由各家庭公社长老组成氏族会议,处理重大内外事务;氏族首脑从家族长中产生,为氏族成员所公认;但随着后来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的产生,氏族内部出现的富有者和显贵便逐渐控制了氏族的实际权力,原始民主原则最后逐渐走向消失。若干父系氏族公社一起组成为一个部落,这时的部落仍以血缘联系为前

提,尽管这种联系将随氏族制度的解体而渐趋消失。部落有自己的地域和名称;有由各氏族长组成的部落酋长会议作为其管理机构,处理部落内外重大事务;有自己的习惯法;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和崇拜活动。部落之间的交换和联系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前文提到的我国山东大汶口文化墓葬中出土了一些外地出产的玉、石、鳄类鳞板等物品,而大汶口文化中典型的陶器却在河南偃师滑城的龙山墓中出土,都是当时部落间交换和友好关系存在的见证。一些近亲部落或往来关系密切的部落往往结成部落联盟,团结互助,共同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