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王国

①古巴比伦王国的兴起。继乌尔第三王朝之后,南部两河流域重又进入了短暂的城邦分裂时期,这就是伊新、拉尔沙时期①。灭亡乌尔第三朝之后, 埃兰人不久回归本土,塞姆族的阿摩列伊人则乘虚而入,在苏美尔建立了伊新和拉尔沙两国。在伊新的东北部还有另一个塞姆族人的国家——埃什努那,西北的幼发拉底河岸也兴起了一个马里王国。它们和过去的苏美尔城邦一样,都属小国规模,彼此间互相争雄,战争不止。但奴隶制城邦发展到此时,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各王国纷纷衰亡,两河流域成了塞姆人的天下。约在公元前 1894 年,阿摩列伊人在北部幼发拉底河岸的巴比伦城建立了巴比伦第一王朝,史称古巴比伦王国。与此同时,亚述也在两河流域北部逐渐强盛起来。

巴比伦第一王朝在前五位国王统治时并不强大,到公元前 18 世纪时,马里和埃什努那已屈服于亚述,拉尔沙被埃兰所征服,伊新也日益衰落,这时, 巴比伦才趁机而起。在第六位国王汉谟拉比(公元前 1792—前 1750 年)登基时,巴比伦领土还不大,因此,汉谟拉比登基以后努力致力于国内建设, 制定法律,兴修水利,巩固国防,根基稳固后便开始了对外扩张。他先后赶走了埃兰人,征服了伊新、拉尔沙、马里各邦,统一了“苏美尔和阿卡德”, 并一度吞并了埃什努那,使亚述王朝称臣,至此,基本上统一了两河流域全境,疆域比阿卡德王国更为辽阔。汉谟拉比几乎把一生精力都耗在了统一大业之上,统一完成时他已在位 38 年,离去世只有 4 年。尽管如此,汉谟拉比在对外扩张征战的同时,仍没有忘记加强内政建设。在他的统治下,古巴比

① 伊新时期,公元前 2017— 前 1794 年;拉尔沙时期,公元前 2025— 前 1763 年。

伦王国成为两河流域第一个空前发达的中央集权君主专政的奴隶制帝国。而最能反映他统治期间社会政治状况和阶级关系的文献便是以他命名的《汉谟拉比法典》。

②《汉谟拉比法典》及古巴比伦的阶级关系。《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代西亚流传至今最完备的一部法典,也是目前所知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它是在汉谟拉比即位后的第 30 年才刻石公布的。 1901 年,这块记载《法典》全文的石碑被法国考古队在埃兰古都苏撒遗址发现,现存于巴黎卢佛博物馆。《法典》石碑是一玄武岩石柱,高 2.25 米,底部圆周 1.90

米,顶部圆周 1.65 米。碑的上部是一幅精致浮雕(高 0.65 米),日神沙马什侧身坐在宝座上,右手把象征帝王权力的标志——王权标授予站立于前的汉谟拉比。碑身下半段则是用楔形文字所刻的《法典》全文。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整理成 282 条, 是了解巴比伦社会状况的主要依据。序言和结语概述了汉谟拉比统治的功绩和法典制定的宗旨。在序言中,汉谟拉比自称为“常胜之王”、“众王之统治者”、“众王之神”、“巴比伦的太阳”等等,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建立了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帝国。法典宣扬其立法宗旨是为“发扬正义于世”、“以公正统治国家”,这样讲无非是为维护其专制王权服务。《法典》正文的内容包括司法规定,盗窃处罚,商业高利贷,债务奴役,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伤害处罚,职业报酬及责任,租佃雇佣关系,奴隶买卖及处罚,土地房屋之占有、继承、转让、租贷、抵押规定等项条文,几乎涉及当时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根据《法典》内容及其它文献,我们可以较清楚地了解古巴比伦王国的社会政治状况和阶级关系。

汉谟拉比统治时,古巴比伦全国的生产力有了相当高度的发展。青铜已广泛使用,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有所发展,国王依然拥有大量土地,但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大规模使用奴隶和“古鲁什”劳动的大农庄和手工业作坊已日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较小规模的分散经营。王室土地多是层层下分,由各类人员按户领取,自己耕营,并以各种形式交租服役,奴隶制农庄也缩小规模,由宫廷人员包工管理。在前一时期发展起来的土地私有制此时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寺庙和贵族大臣仍拥有大片土地,村社的份地基本上已成为各农户的私有地,真正由村社公有的只有牧场和灌溉系统等,小自耕农经济此时已占有重要地位。《法典》规定,除直接属于国王或村社的土地,或有条件(如服役)占有的土地外,其它土地都允许自由出卖、出租、抵押或交换。如土地被非法夺去或因其它非正常原因而丧失土地,可以向国王申述, 若情况属实,则命令立即归还原主。

从《法典》及其他文献可看出,古巴比伦王国时代的阶级关系是前一时期阶级结构的继续发展。据《法典》记载,当时古巴比伦的居民共分为三类: 全权自由民“阿维鲁”,非全权自由民“穆什根努”和奴隶。从自由民与奴隶的关系来看,二者是对立的,但自由民不论是全权还是非全权,都有富者与穷者、奴隶主与非奴隶主之分;同是奴隶主,还有大小不同之分。就“阿维鲁”这个全权公民等级来说,不仅包括僧侣、奴隶主贵族和一切高官富豪, 也包括自耕农、佃农、手工业者、小奴隶主、雇工,甚至债务奴隶。“穆什根努”这一等级中也可分为不同阶级。其中的下层官吏和王室商人都属于奴隶主阶级,如新兴的高利贷者“达卡木”及其手下“沙马鲁”,他们都拥有土地和奴隶;被称为“列杜”和“柏以鲁”的常备军士兵和这一阶层的中层

群众属于中农阶级或小奴隶主阶级,他们从国王那领取份地,不得买卖;被称为“沙库”或“纳苏·比尔吞”的纳贡人则属于这一等级的下层贫农佃户, 他们依附王室,领取份地耕种,交纳重租,土地不得买卖,受到残酷剥削。在自由民中,“阿维鲁”普遍获得更高地位,成为王权的支柱,《法典》规定予以优待,而“穆什根努”则地位较为低下。为了维护“阿维鲁”的特权,

《法典》把全国除“阿维鲁”与奴隶之外的人都归于“穆什根努”一类,以强化对他们的统治。《法典》还规定:有损“阿维鲁”之目者,亦损其目; 有折“阿维鲁”之骨者,亦折其骨。但如果被害者是“穆什根努”,犯法者则只需交纳一定罚款即可逍遥于法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阿维鲁” 作为一个特权等级而存在,但其分化却日益严重。“阿维鲁”中的佃农租种土地,就如“穆什根努”中的纳贡人一样,必须交纳重租,一般佃租为收成的 1/3 至 1/2。园租为收成的 2/3。他们过着贫困的生活,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高利贷的加剧,这些小生产者也总是处于不断分化之中,贫困者往往有沦为债务奴隶的可能。

在《法典》中被列为最低等的奴隶,自然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被剥削阶级。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两河流域后,战争不如以前频繁,战俘奴隶也相应减少,但债务奴隶制却因此时商品货币关系和高利贷的急剧发展而得到发展。《法典》是维护债务奴隶制的,它规定:欠债者要提供人质作为奴隶, 或以妻子,或以奴婢为奴。如以妻子为债务奴隶,则服役以三年为限,第四年解放,恢复自由;如以奴婢为债务奴隶,则可以自由转让或出卖。由于买卖奴隶已很盛行,对一般奴隶主而言,从市场购买奴隶已成为取得奴隶的主要来源,其主要是债务奴隶。至于奴隶应用,则非常广泛,除王室和神庙经济中大量使用奴隶外,中小奴隶主家庭一般至少也拥有几个奴隶,用以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家务等各方面的劳动。除此之外,当时一些公共建设工程可能还使用由国家支配的奴隶劳动。

《法典》中关于奴隶制本身的直接条款并不多,只有 5 条,而且都放在最后,但《法典》自始至终都贯穿着对奴隶制的肯定和对奴隶主既得利益与特权的维护。《法典》规定:拐带和窝藏逃亡奴隶者处死;奴隶否认其主人者割去耳朵;理发匠剃去奴隶发式标记者断其指,总之,对奴隶惩罚非常严厉。但是奴隶若被他人害死,犯法者则只需对其主人赔银 20 舍克勒(约168.32 克)。由此不难看出,《法典》完全是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制国家制订的法律,以此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③汉谟拉比专制王权的加强。随着统一大业的完成,汉谟拉比的中央集权专制统治也得到了加强。他直接控制国家的行政事务,总揽全国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外交和宗教大权,凡是法律制定、官员任免、要案审讯、军队调遣、征收贡税等事情都亲自过问。原苏美尔城邦国王的地位,在乌尔第三王朝时就已被降为隶属于中央的地方统治者,此时地位进一步降低,许多先前属于他们办理的事情现在都得直接听从中央的指挥。这从发给拉尔沙督办新·伊丁那姆的诏令便可看得很清楚。有一个巴比伦地区长官抱怨中央调离了原下属于他的城邦国王帕达西新·伊鲁,汉谟拉比知道后,在诏令中命令驻拉尔沙督办新·伊丁那姆把新·伊鲁还给那个地区长官。这一诏令表明,原来的帕达西已成为地位低于地区长官的一般官吏,而古巴比伦的君主则不仅拥有任命中央大臣的权力,而且拥有委派和调动各级地方官员的权力。

为了加强君主专制政权,汉谟拉比把常备军看成是巩固统治的支柱。军队士兵(列杜和柏以鲁)从国家领取份地,不能买卖,但可世袭。汉谟拉比规定:军官不能侵犯士兵财产,违者处死;普通群众用银子购买士兵的房屋或牲畜,不仅要如数返还,而且不能要求退回买时所花的银子。这些措施既保护了士兵的一定利益,又保证了政府拥有一支有战斗力而又死心踏地为专制王权服务的军队。在对外征服对内加强专制统治中,汉谟拉比注意了国内经济建设,努力兴修水利,促进经济发展,以此巩固国家稳定和中央集权的统治。他开凿运河之举,不仅“将苏美尔和阿卡德从分散中重新组织起来”, 而且在当时树立了一个贤明君主的形象,有利于专制王权的加强。

作为一种统治工具,《汉谟拉比法典》反映了古巴比伦专制王权的空前强化,同时,法典本身也以维护君主专制政权为首要目的。它一方面将汉谟拉比加以神化,鼓吹国王是天神的后裔,受命于神为万民立法,君主的旨意就是不可违背的法律;另一方面则保护国王和宫廷的利益丝毫不受侵犯。例如损害宫廷财产、奴隶及体制者都将被处以最严厉的刑罚,等等。

④古巴比伦王国的衰亡。尽管汉谟拉比试图采用种种办法以求王权永固,尽管在他统治下,古巴比伦的专制王权达到了空前的强化,但是古巴比伦王国的中央集权依然没有能长久维持下去。在他死后不久,他的继位者萨姆苏伊鲁纳很快就面临了动乱分裂的局面,南部两河流域首先发生了大暴动,乌尔、伊新和乌鲁克等城邦被占领。更为严重的是,社会内部又发生了反债务奴役的斗争。国王萨姆苏伊鲁纳的一件书简中记载,国中混乱了,他不得不宣布豁免移居者到期应付的实物租,毁除军曹、“柏以鲁”和“穆什根努”欠债的泥板。这是迄今所知历史上最早的反债务奴役斗争,有的学者称之为巴比伦的解负令①,比雅典梭伦的解负令还早约 1000 多年。但是萨姆苏伊鲁纳的解负令并不能消除内外日益尖锐的各种矛盾,古巴比伦王国不可避免地衰微了,统一的两河流域又重新陷入了各邦争雄的分裂局面,四周的民族此时也趁机入侵,巴比伦第一王朝岌岌可危。

公元前 1595 年,北方的赫梯人攻陷巴比伦,巴比伦第一王朝宣告灭亡。赫梯人退回去后,又由南方伊新人建立起海国王朝,史称巴比伦第二王朝(约公元前 1590—前 1518 年)。接着,原居住在美索不达米亚东部普什提库山麓的半牧半农的加喜特人侵入两河流域,灭了海国王朝,建立起加喜特王朝, 即巴比伦第三王朝(约公元前 1518—前 1204 年)。加喜特王朝统治下的两河流域依然是个奴隶制国家,虽说这时奴隶制有所发展,但劳动人民的负担却日益沉重,阶级矛盾激化的结果是人民起义,加上埃兰、亚述人的不断袭击,加喜特王朝很快覆亡。此后,巴比伦人又建立起巴比伦第四王朝(公元前 1165—前 729 年),同样也未能恢复汉谟拉比时代强大的中央集权,公元前 729 年,第四王朝被亚述帝国所吞并,成为其一部分,古巴比伦王国也至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