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及其影响

父系氏族公社的外婚制有所发展,由对偶婚的不稳定形式逐渐转入了夫妻双方结合稳定的单偶婚形式。同时,男子随地位上升而要求改变婚居地点, 将以前丈夫在妻子氏族居住改为妻子住到丈夫的氏族来,即由从妻居转变为从夫居。这种婚姻制度规定妻子从夫而不是丈夫从妻,子女从父而不从母, 父亲的财产由子女继承。应该指出的是,从妻居转变为从夫居的婚姻形式, 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转变过程中,氏族世系还曾一度残存着以母系计算的现象。

父权制的确立和婚姻制的发展,使男子在氏族中明显占据着统治地位。氏族的酋长由男子担任,氏族全体成年人会议由全体成年男子参加,妇女被完全排除在外。在公社内部的父系大家庭里,妇女逐渐失去了原来在各方面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几乎变成了卑微的家族奴婢。于此恩格斯指出:“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已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①

这一时期我国大汶口文化中、晚期遗址的考古发现是反映父权制社会关系的重要资料。在大汶口的 13 号、111 号、35 号和 1 号等 4 座合葬墓中,13

号和 111 号属于大汶口文化早期,35 号属于中期,1 号属于晚期。其中 13 号、35 号和 1 号坟墓的随葬品都偏置于男性一侧。111 号墓女性一侧随葬品也较多,但都不过是纺轮、骨针、骨锥、石磨棒等家务劳动工具而已。属于中期的 35 号墓,男性遗体置于墓穴中央,女性及小孩遗体偏于一侧,特别是

晚期的 1 号墓,男性遗体安置于墓穴正中,而女性遗体则偏置于从正穴右侧

① 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 38 页。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恩选集》第 4 卷,第 51 页。

扩出的一个小长方坑中。总之,无论从随葬品的数量和安放位置还是从遗体安放位置,都明显看出这些合葬墓的主体是男性,女性则处于从属地位,而且越是晚期这种情况就越明显,充分说明当时男女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男子在氏族中居于统治地位。父系氏族和社会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在齐家文化的墓葬遗址表现得更为突出。甘肃永靖秦魏家齐家文化公共墓地发现的 24 座合葬

墓中,有 16 座是成人合葬墓。其葬式普遍为一具仰身直肢葬,另一具位于前者左侧,为侧身屈肢葬。人骨经鉴定,仰身直肢者为男性,侧身屈肢者为女性。其中在武威皇娘娘台发现的第 24 号墓是一男二女的成人合葬墓,墓中男性直肢仰卧于正中央,女性屈肢侧身位于男性的两旁,且均面向男性。这些成年男女合葬墓中男子仰身直肢,而妇女却侧身屈肢的葬式,显然正是当时男子居于主导地位、妇女依附于男子并处于从属和被奴役地位的真实反映。从这些合葬墓中的尸体均是一次埋葬分析,当时妇女不仅生前受治于男子, 而且在男子死后还要被迫以身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