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马时代原始公社制及其解体过程

通过荷马史诗所提供的有关史料可以推断,荷马时代希腊社会原始公社制的概况如下。

希腊部落划分为若干“氏族”,氏族合成“族盟”。希腊氏族的主要特征是:父系血缘;氏族养子权;享用全族公产权;交互继承权;选举罢免族长权;禁止族内通婚;彼此扶助、互相支持等。希腊部落是军事性兼宗教性的组织,氏族因部落而结合起来。部落是一种强固而孤立的社会结合体,部落之长是民众选举的“酋长”,而且身兼祭司和领袖要职。此外族人加入部落的权力要受到其所在氏族地位的限制,换句话说,只有具有一定地位的氏族的族人才享有这种权力。在氏族公社制度下,公社的最高权力属于参加公民大会以讨论和解决一般问题的全体平民。对一切重要问题,王往往要同氏族长老和全体平民协商解决。每逢遇有战争之类的重要事件,王便召开全民大会。在希腊,除了公民大会这种古老的制度之外,还有“长者议事会”。在讨论有关公社的大事之时,均有“经验丰富的老人”出席。

遇到战事时,诸部落团结起来,选出一个全公社或全部落的统帅——巴西琉斯。例如,派罗斯的巴西琉斯淣然托耳,就是充分带有氏族特点的巴西琉斯王的典型。淣斯托耳一身就兼有军事领袖和氏族长老二职。

需要指出的是,荷马时代的“巴西琉斯”实际上并不是一国之王,只是军事民主制下的军事首长,是整个部落作战时的统帅,但是,那些受其率领的氏族人同他是一种平等的而非臣属的关系。“巴西琉斯”的权限还受到习惯及传统的多种限制。如果没有经过长老议事会及民众会议的讨论和通过, 他是没有权力强迫其领导下的氏族成员接受自己的决策的。当然,更没有行政和立法的权力,既不能统治一个有一定疆域的国家,也不能制定法律。恩格斯曾就此作过一些评论:“古代希腊的 Basileus(军事首长)一词是跟现代意义的‘国王”(King)一词完全不相适应的。”①不过,“巴西琉斯”作为军事首长毕竟还是与一般民众有所区别的。除了体现在他有军事领导权之外,还体现在他享有以下两种权力:首先是他拥有宗教权,可以主持全部落的祭礼;其次他还享有司法权,能依据传统裁决争讼。总之,像这样的军事首长和普通氏族人的距离还不太远。当时,许多“巴西琉斯”及其家属有时也参加生产劳动,便是有力的说明。这方面的例子还很多。“瑙昔卡”作为一个“岛国”的“公主”,常到水边洗衣,她的“母后”则在宫里纺线;再比如奥德赛结婚的喜床都是他亲自做的,而他的妻子蓓涅罗帕则经常纺纱刺绣。这些都表明,在军事民主制下,“巴西琉斯”确实不是一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还没有成为一个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国王。

下面就看看这种原始公社制的解体过程。

随着铁器的逐渐推广使用,希腊社会生产力有了明显进步,希腊社会的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一系列发展条件日趋成熟,先前被毁灭的克里特与迈锡尼奴隶制文明开始在希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影响。荷马时代,这一影响的最终结果便是: 族长制的公社部落生活,在内外因素的交互作用下,趋于崩溃,取而代之的是奴隶制的文明。

这一演变过程主要体现在氏族成员的关系开始丧失原始的平等。生产力的发展伴着细致的社会分工,使“武人集团”(巴西琉斯们)跟其余的氏族人员(农民、牧人及渔夫)分离且区别开来。起初,“巴西琉斯”被选出来是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服务的,后来“巴西琉斯”们开始从公社土地中占去较大较美的一份。荷马史诗中的一些君主已经有了肥沃的份地,大片的葡萄园; 而且在氏族公社中占居首席,食佳肴,饮美酒,逐渐开始奢侈的生活。这样, 贵族阶级也就诞生了。这些贵族首领占有很大的份地,牲畜,由此形成了土地、牲畜的私有制。

与贵族阶级成鲜明对照的是,一般的公社成员尽管还保留有自己的份地,但其中的一部分人已陷于贫困,失去份地,也失去了氏族组织的保障。他们成为公社生活中的游离者,有的做佃客或苦工,有的则沦为流浪汉和乞丐,还有的变成贵族阶级的家奴。

这种严重的社会分化为原始公社制向奴隶制的转变创造了条件,荷马时代的希腊离奴隶制的文明时代,只有一步之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