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欲取之,必先予之”

在战争过程中,有的人往往不看敌我双方力量强弱总的对比,一旦得到的东西就一点也不愿意再次让出,结果往往是造成更大的损失。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敌人集重兵“围剿”中央革命根据地,有的人就主张“御敌于国门之外”,反对红军实行战略退却,理由是退却丧失土地,危害人民(所谓打烂坛坛罐罐),对外也产生不良影响。针对这种主张,毛泽东精辟地指出: 历史上常有这样的情形,只有丧失点土地才能不丧失或扩大土地,只有在一部分人民家中一时地打烂些坛坛罐罐才能使全体人民长期地不打烂坛坛罐罐,只有不怕一时的不良的政治影响,才能避免长期的不良影响,这就是“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的原则。

“将欲取之必先予之”,这话的原型出自《老子·道德经》。先秦时期的哲学家李耳,在这本书中说过:“将欲翕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去之,心固与之。将欲夺之,必固予之。”后来有人把李耳讲的这一套概括成一个公式:“将欲 A 之,必固 B 之”,并把这一套称之为“取予之计”。

如何理解老子的这些话?韩非在他阐述和发挥《老子》思想的《喻老》一文是这样解释的:“越王入宦于吴,而观之伐齐以弊吴。吴兵既胜齐人于

艾陵,张之于江、济,强之于黄池,故可制于五湖。故曰‘将欲翕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晋献公将欲袭虞,遗之以璧马;知伯将袭仇由,遗之以广车。故曰‘将欲取之,必固与之’。”

和《老子》的原话相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韩非说的“将欲取之,必固与之”,显然是由老子讲的“将欲去之,必固与之;将欲夺之,必固予之” 合并而来的,并且韩非把《老子》的“将欲夺之”改为“将欲取之”,“夺” 和“取”意思相近,用哪一个字都关系不大。“与”和“予”的意思也无原则区别,用“必固与之”取代“必固予之”也无不可。问题出在“必固与之” 的“固”字究竟是“固”还是“古”。这一问题是由马王堆出土的帛书引起的。因为出土的帛书中有一个《老子》写本,而这一写本是现在可以看到最早的《老子》。在这个写本中,老子讲的那一套话中的“固”都写作“古”。“固”与“古”有无区别呢?据专家们讲,“古”字既可以是“固”字的简体,也可以是“姑”字。但“固”与“姑”这两个字的含义却有明显的差别, “固”字强调的这是一条客观规律,“姑”字则重在表示主观能动。尽管主观能动也离不开客观规律,但只见其主观能动而忽视客观规律的人,例如宋代的理论家程颐、程颖和朱熹,却往往据此做出老子是阴谋家的断案来(见

《二程全书》卷十九及《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五)。与马王堆帛书不同, 敦煌写本《老子道德经想尔注》残卷中,明白写的是“固”字,传世本《老子》也是如此。看来“固”字较为符合《老子》五千言的原意。

为了进一步了解“取予之计”的含义,我们还是再回到韩非在《喻老》中所讲的有关战例上去。在吴王败越之后,“越王入宦于吴”,到吴国为吴王当奴仆。但越王并不甘心,“而观之代齐以弊吴”,顺应吴王伐齐争霸天下的决心以达到危害吴国之目的。于是便派兵支持吴军与齐军打仗。“吴军既胜齐人于艾陵”,在艾陵那个地方吴军打败了齐军,“张之于江、济,强之于黄他”,在黄他争得霸主,使吴国的地盘由长江扩张到北边的济水流域。事物发展到顶点就要走向他的反面,正是在吴王“强之于黄池”的时侯,“故可制于五湖”,所以越国在五湖地区把吴军打得惨败,使吴国的土地缩小, 国力削弱,韩非说,这就叫做“将欲翕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想让它缩小必使它扩张,想让它削弱必使它强大。“晋献公将欲袭虞,遗之以璧马”。这是“借道伐虢”时发生的事。晋国要伐虢国,为了出其不意, 便利用虞国爱贪小利,不虑其害,只顾眼前,想不到长远;只看到事情的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的弱点,给虞公送了世间罕有的璧玉良马。结果虞国便得利忘义,出卖了盟友虢国,同意晋国借道伐虢,结果晋国在伐虢之后连虞国也一块吞并。虞国吃下的那点小利(璧玉和良马)不得不又吐了出来,全部物归原主。“知伯将袭仇由,遗之以广车”。是说晋国的智伯要讨伐仇由, 送给仇由喜欢的大钟,用兵车拉着送去。军队也跟着进入仇由,把仇由打败, 大钟当然仍为晋国所有。由此可见,老子的“取予之计”本身就是一条客观规律,物极必反的规律。

当然,物极必反,矛盾转化,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但是老子没有指出这一点,这是老子的缺陷。韩非在解释老子的“取予之计”时不自觉地弥补了这一点。譬如,虞公具有贪小利这条件,“将欲取之,必固与之”才能实现,否则,即便你“与”(给)得再多,也是不可能“取”之的。又如,吴王假若不具备“张”的野心、“强”的欲望这样的条件,你想通过“张”去“翕”他。通过“强”去“弱”他,也是不可能的。

后来,“取予之计”的内涵不断扩大,有人把“欲擒故纵”也纳入了其中。但是,这一成语不用“固”字,也不用“姑”字,而是用了“故”字。一般人都将这个“故”字理解为“故意”。这也只是强调了主观能动。而脱离了客观规律的主观能动是要走向唯心主义的。如果将这里的“故”字解释成“因为”、“所以”,强调此计的目的性、实践性,真理的成分可能更多些。

毛泽东讲的“将欲取之必先与之”,对老子的“取予之计”进行了科学的改造,使之成为一条符合辩证法原理的军事原则。与老子的“取予之计” 相比,毛泽东提出的“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的原则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毛泽东对老子的“取予之计”中的“固”字,不写作“姑”,也不写作“故”, 而是写作“先”,使“取”、“与”的顺序鲜明地表现出来,突出了“取”、“与”必须的计划性,而这计划性是建立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的;二是十分明确地指出了“与”的目的性,即“与”是为了恢复,是为了“取”,而且是为了多“取”,有很强的效益概念。三是这一原则有其肯定的条件性。它适用于战略退却的条件下,而这种退却是为了后发制人的。因为有敌强这一条件存在,所以必须适当的“与之”,以便诱敌深入;然后我可靠逐步地通过战略反攻创造出集中优势兵力这一条件,把“与之”的取回来,并扩大土地。毛泽东生动而风趣他讲述了这方面的道理。他说:“如果我们丧失的是土地,而取得的是战胜敌人,加恢复土地,再加扩大土地,这是赚钱生意。市场交易,买者如果不丧失主钱,就不能取得货物;卖者如果不丧失货物, 也不能取得金钱。革命运动所造成的丧失是破坏,而其取得是进步的建设。睡眠和休息丧失了时间,却取得了明天工作的精力。如果有什么蠢人,不知此理,拒绝睡觉,他明天就没精神了,这是蚀本生意。我们在敌人第五次‘围剿’时期的蚀本正因为这一点。不愿意丧失一部分土地,结果丧失了全部土地。阿比西尼亚的打硬仗,也得到丧失全国的结果,虽然阿国失败的原因不仅仅这一点。”(《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 195 页)。这就把弱军对付强军过程中“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的真谛,讲得再明白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