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契约文书考释选辑

陈学文

明代自中叶以来,社会经济在急遽演化,在具有法律约束力或社会舆论、道德规范监督的契约文书中也得到反映。这些资料分散在明代善本书或一些图博部门珍藏室中,读者不易得见。笔者经多年搜集、收藏,经考释择其要者先披露于世,以飨学界同仁。

一、农村土地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契约文书

明中叶以后土地买卖十分频繁,为了防止买卖发生纠纷,确立土地所有权,必须立契为据。

买田契

某里某人,为因无银用度,情愿将自己受分田一段,几址该几■, 载米若干。东西至某人田,南北至某处。托中引就某宅,三面言议,实值时价若干两,其人即日交足,其田听从买主掌管,召佃收祖。至造册之日,除割收户当差,不得刁蹬勒贴赎回等情。其田的系已分物业,与叔伯兄弟无干,亦不曾典挂外人财物不明等事。如有此情,卖主承当, 不干买主之事,所买所卖皆是二家情愿,不得反悔。今欲有凭,立契存照。

此件为《订补全书备考》所收,崇祯十四年郑尚玄订梓,醉花居士鉴定, 人瑞堂藏板,34 卷,版面为 25×15cm,分上下二层(栏)刊刻,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和蓬左文库收藏。此为活套形式,用者采取此格式填上数据买卖双方姓名等即成。明代日用类书中是类活套大量编纂在内,以供时人采用。今见田契原件如式:

田契

十都七保住人张孟威同侄张玉,今因缺少军装盘缠,自情愿将承祖父买业朱永清、朱永成、朱永坚、周原二百伍拾玖号地九厘,土名弯里, 今将出佃程锐真等盛物种菜递牟叫土使用,其地东西四至自有保簿在开写,今自情愿挽中尽行立契出卖与同都胡相□□□□。三面议作时值价银贰两正,其钱当面收足,其地今从出卖之后,一听买人自行听之管业。如有内外人占拦及重复交易,一切不明等事,尽是卖人之当,不及买人之事。所有税粮造册之年,听从本户收割无词。今恐人心无凭,立此契永远为照。

嘉靖四年三月十一日

立契人 张盛威等同侄 张 玉

中见人 李文付

程税真奉书侄孙 张 焯

今就契内领去价钱并收足讫,同年月日再批。

藏浙江省图书馆。

这是一份完整的买卖田契,契中载明买卖双方姓名、田地坐落、数量、田界

(四至)、附属物、价钱、税粮过户,以及与买卖相关之事,如无重复交易等不明之事,还需有立契人、中见人画押,载明立契时间,最后须有政府官印验证。

另有一种情形,土地买卖时不再重立新契,只是将原田契加上新买卖双方姓名,原契仍具法律效应,如:

浙江省图书馆收藏明代一份转契

九保住人汪鉉,承父有竹山壹号,坐落土名土头山,系卑字九百八十五,计山四亩另。新立四至,东至吴舍后山,西至东坑口,南至人行大路,北至降,四至内该身叁分之一。自情愿凭中将前项山骨苗尽行立契出卖与本都李宗明名下为业。面议价银陆两贰钱五分正,其价契当日收讫,契后再不立,领卖后一听买人管业。未卖之先即无重复交易,如有来历不明等事,尽是卖人之当,不及买人之事,其税粮造册起割,其来脚契未付,要用当照。今恐无凭,立此为凭。

前项山骨并苗竹照价转与用业人汪正名下为业。万历廿年七月二十日立转契人 李体仁

见 人 李应奎嘉靖三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立契人 汪 镃见 人 朱文贵

这是一份嘉靖时的买契,经 36 年后再由李体仁转卖给汪正,连同山林苗竹一并出卖,此为一次卖绝契,即将“骨”买尽。

农村土地关系中还存在租佃关系,租田者亦须立契为凭,表示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

承佃批式

某里某人,为无田耕种,今就某宅佃田若干亩,递年约纳租谷若干石,早六冬四理还,依凭本宅量秤,不敢少欠。如若少欠,即另召佃, 不敢执占,今恐无凭,立承佃为照。

录自新刻艾先生天禄阁采精便览《万宝全书》卷六《文翰门》。日本蓬左文库藏,35 卷,分上下二层刻,版面为 13.5×23。7cm,页 12 行,有长洲陈仁锡序。

按此契式有三点值得注意:佃户交租按早六晚四交纳;租谷要按业主量秤为准;业主拥有召佃权,佃户必须遵守上述条约,如违,业主就可撤佃另佃予他人。但另一佃田契则更详细明确。

佃田文约

某里某人,置有晚田,某坐落某里地名某处,原系若干亩,年该苗米若干桶,乡原有四至分明,今凭某人作保,引进某人,出赔价细丝银若干,当日交收足讫明白,自给历头之后,且佃人自用前去掌业,小心耕作,亦不得卖弄界至移位换段之类。如遇冬成,备办着一色好谷,挑

送本主仓所交纳,不致拖欠,过限年月佃种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 接取前银两相交付,不致留难。今给历头一扇,付与执照。

录自余象斗纂《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卷十七《民用门》。该书题为三台馆主人仰止余象斗纂,明万历己亥(二十七年)孟秋书林

余文台梓,43 卷,分上下二层刻。该书为明日用类书中最具权威性的一部①。日本东京大学和蓬左文库收藏。

按:此契明确规定佃户需交业主一定量的“赔价丝银”,实为押佃金, 此银待退佃时需交还给佃户,还规定佃户不许扩界移丘换段,只能在原址上耕种。值得注意的是立此契必须有担保人。但是久佃之后,有些佃户则享有永佃权,可以将原所佃之田转让给其他人佃种,自己则可再收取一定的租谷, 长久以往,就形成了佃户享有永佃权。浙闽一带常有“一田二主”或“一田三主”情形,出现了田底权与田面权的分离,将土地所有权实施分割。万历

《南靖县志》卷四《赋役志,税粮》:“同此田也,买主只收税谷,不供粮差,其名曰业主。粮差割寄他户,收田之税配之,受业而得租者,名大租主。佃户则出资佃田,大租业税皆其供纳,亦名一主。此三主之说也。”这种现象的出现,则表明明代农业经济商品化的发展和封建土地所有权有所松懈。

但是,后来的一些租佃契约则加上了不许佃户自行转佃的契约内容,如:

某宅有田一段若干亩,坐某处落。今有某人前来承佃,年约干圆租谷若干石,早六冬四理还,依凭本宅量秤,不许拖欠,及转佃他人。如有此色,即时召佃,不得执占。今欲有凭,立田批付照。

接受佃户,亦须立契付给业主为照。承田批

某里某境某人,为因无田耕种,今就某宅佃田若干亩,递年约纳干圆谷若干石,早六冬四理还,凭本宅量秤,不敢少欠。如是少欠,即时召佃,不敢执占。今欲有凭,立承佃为照。

上列二佃文书出自《新刊翰苑广记补订四民捷用学海群玉》,23 卷,万历三十五年刊,题为便用学海群玉种德堂刊,潭阳熊冲字梓,而卷首题为京南武纬子补订,闽建熊冲宇刊行。日本仁井田陞藏,转引自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有了上述佃契与承佃契,手续较完备,并明确订立不许“转佃他人”,如违则可“召佃”,虽有明文订立,但有时执行起来仍有许多留难之处。

业主是田地所有者,可以是地主、富农,也可以是仅有少量田地的自耕农等,一些田地多而劳力不足者,除了把土地出租召佃外,也有雇用长工短工来经营,所以农村中雇工现象是十分普遍的。雇用农工亦须订立契约。

雇工帖

立雇工人某,今因家无生理,情愿将己身雇与某人名下一年杂工使唤,当议工价白银若干整,其银陆续支用。自雇之后,不许东西躲闪, 务要尽心做活,恐有不测祸患,皆系天命,与家主无干,如或误工,照日除算工银。今恐无凭,立此雇工文约为照。

录自《增补较正熊寅几先生捷用尺牍双鱼》卷七《契帖类》。卷首题高斋主人识,金阊叶启元梓,云间陈继儒眉公题。共九卷,崇祯间刊,日本东洋文库收藏。

这种雇工雇佣年限至少一年,属于长工范畴,虽然契约订明年限佣金等, 在这一年内应按契约不得随便离开雇主家,按明律在身份上是不自由的雇工人,只有计日月短期雇佣者才作凡人处理,《明史》卷九三《刑法志》:“万历中左都御史吴时来,申明律例六条。⋯⋯无论官民之家,立契用值,工作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受值微少,工作计日月者,以凡人论。”根据吴时来的奏章,万历十六年颁布新题例则明确曰:“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 立有文契,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只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以凡人论。”②从明万历以后至晚明,雇工的身份有所变化,而短雇者身份上是自由的,与主人无人身隶属关系,主人只能用“劝”的办法以促雇工为之效力,

《沈氏农书》:“非酒食不能劝,比百年前大不同矣。”张履祥《补农书》: “做工之人要三好:银色好、吃口好、相与好。作家之人要三旱:起身早、煮饭早、洗脚早。三好以结其心,三早以出其力。”就是雇工人与主人关系亦有所变化,也不能完全用法治。庞尚鹏《庞氏家训》就说:“雇工人及僮仆,除狡猾顽情斥退外,其余堪用者,必需时丰其饮食,察其饥寒,均其劳逸。⋯⋯欲得人死力,先结其欢心,其有忠勤可托者,尤宜特加周恤,以示激劝。”雇主与雇工关系随着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趋松解,到了乾隆五十三年又颁布了《新题例》,进一步明确制订:“若农民佃户雇情耕作之人, 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在这漫长(1588—1788) 200 年间(即万历十六年至乾隆五十三年),封建关系的松解,雇佣劳动者的身份也趋向较自由了。

二、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对于维护农村社区的生产发展,维持生活和社会秩序都是有一定意义的,它虽不是官方颁布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但由于公众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的规劝,使之在一定范围内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乡约

夫国以民为本,本固则邦宁;民以食为天,食足则信孚。此农事至重,实王政之首务也。切照本乡居民稠密,别无经营,惟资耕种,以充岁计,是以既殚东作,庶有以望西成,兹当禾苗盛长之时,不许纵放牛马践伤,鹅鸭啄食,各家务宜牢固关闸。爱自某月某日会众议约,以后倘有无籍者,不依条约,照例惩罚,如有抗拒不遵,定行呈首官府,众共攻之,以一科十,纵律无正条,其情可恶,必敬必戒,故谕。

录自《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卷十七《民用门·文契类》。地方契约

立禁约地方某等,为严申大禁,以一风俗事。窃见乡设禁条,原非

私举,事有明征,法无轻贷,岂强者依势横行,弱者缄口畏缩,或徇情以容隐,或贪和以偏获,卒至禁令败坏,风俗益颓,人畜交相为害,不暇悉数。某等目击斯祸,痛惩厥奸,为此置酒会立条,以做后患。如有犯者,与众共罚,若有拒抗不服,会同呈官理论,但不许避嫌徇私,受钱卖放,又不得欺善畏恶,挟仇排陷,有一于此,天日鉴之,神雷击之。凡我同盟,至公罔私,庶乡邻不至受害,而风俗自此淳厚矣。谨以各项禁条开具于后,决不虚立。

录自《云锦书笺》卷六。禁盗田园果菜蔬约

某都为禁约事,切照本都民居四散,业在田园,故于东作方兴之时, 雨露澹濡之际,其于蔬果等物四时靡不种栽于中,预备急济日食方全, 蔬菜成熟,不亦禁戒。因离家遥远,巡顾不周,却被附近居民多有鼠窃狗偷之辈,辄起贪心,擅入田园偷盗蔬菜,以为己有,甚于强徒扰掠乡村,人人无不被害。然此惟图一时之小利,以顺口腹之所欲,损物害理不仁孰甚。理合给约通禁,各宜洗心涤虑,中间再有仍前偷盗者,即许被告之人缉过擒拿赴亭,从公审治,仍罚某物若干,入于本境某处充会

(公),以禁其余,的不虎(虚)示。

上节录自《类聚三台万用正宗》卷五下层(栏)《体式门类》,万历三十七年刊本,

35 卷。卷未题为鼎锓崇文阁汇纂士民捷用分类学府全编,万历岁次丁未

(二十五年)潭阳余文台梓,卷首又有“题万用正宗不求人全编引”。所以该书书名、刊刻时间都不统一。书藏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蓬左文库亦有收藏,但无序文。该书卷还有《禁赌博约》、《坟山禁约》、《禁盗鸡犬约》、《禁盗笋竹约》、《禁六畜作贱禾苗约》、《禁田园山泽约》。这些乡规民约,对保护山林水泽和庄稼农作物、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社会治安都是有意义的。

此外,有些民约文书也反映出明代社会习俗的变化,透示了封建束缚有所减弱或松解,如离婚、寡妇再嫁亦有文书规约。如:

离婚书

某里某人,先年娶妻某氏,因家贫反目,妇有二志,已告明亲长。今凭媒说合,情愿再出与某为妻。平(本)日纹(收)银若干,并无债弄强逼奸娶等情。某择日成婚,并无异说,立离婚书,手印为照。

录自《云锦书笺》卷六。该书六卷四册,明刊本,书全名《新刻陆鲲庭先生纂辑云锦新联》,醉云阁杨居理道卿父订,有金坛介生周钟序。又名《新锓陆林二先生纂辑士民便用云锦书笺》,仁和陆培鲲庭甫汇编,明州林时对殿飏甫音辑,潭阳杨居理道卿甫较辑。版面 13.5X23.5cm,页 10 行,上有眉批。日本内阁文库藏,上有浅草文库、兼葭堂藏书、日本政府图书三个印。

服书式

主婚房长某人,有弟侄某人近故,弟孀妇自愿守志,奈家贫日食无措,兼以弟侄棺裳银两无可计划理还。凭媒某人氏议配某人为婚,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分还棺衾及买地砌完葬某人外,即听从某宅,择吉过门成婚,此系两愿,再无言说。今欲有凭,故立婚书存照。

录自《新刊翰苑广记补订四民捷用学海群玉》。

离婚、寡妇再嫁在封建社会总被认为是不合情理的,从封建道德观伦理观来看,寡妇再嫁好像没有遵循三从四德之道,但是在明中叶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风俗已有了巨变,“自嘉隆以来,士风险薄,民俗奢侈。”

③“自嘉靖中叶以至于今,流风愈趋愈下。⋯⋯”④社会在前进,不合时代发展的东西总会被冲击、淡化,这正表明晚明社会在巨变中,新的因素在社会经济文化各个领域里萌发出新的气息。离婚自由、寡妇再嫁,从人道主义来看却是符合人性的,社会在演变中,这毕竟为人们所认可。龚自珍则认为明中叶以来的社会演化是正常的,他道:“有明中叶嘉靖及万历之世,朝政不纲,而江左承平。⋯⋯俗士耳食,徒见明中叶气运不振,以为衰世,无足留意。其实尔时优伶之见闻,商贾之气习,有后世士大夫所必不能攀跻者。不贤识其小者,明史氏之旁支也夫。”⑤我以为透过这些婚姻文书的研究, 也会折射出晚明社会经济文化的演变。⑥

三、社会治安

明代中叶以后因商品流通频繁,商人远程长途贩销活跃,适应商人流动的需要,政府部门规定路引为凭证。凡商人出门,必须先办路引的申请手续, 然后由政府发给路引以作身份的证明。《三台万用正宗》卷二十一《商旅门》收录一篇经商规范性文献《客商规鉴论》开宗明义就曰:“凡远出先须告引”。所谓路引,究竟如何?今收录在该书卷十七《民用门》有一段引的活套。

客商引状

某县某都某图某,为告给文引事。今因前往某处买卖,恐为路途阻滞,理合告给文引,庶免关津留难。为此给引是实。

路引相当于通行证,表明着商人活动已十分频繁,从这一侧面也反映出明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

赌博是任何社会都曾发生的丑恶现象。赌博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随之而来家庭失和,诓骗偷盗抢劫乃至谋财害命都会发生。为保一方平安,禁赌是很重要方面。明中叶以来,赌博很是猖獗,据生活在明嘉万间浙江海宁许敦俅目击记:“赌博之事,当初止有市中丛人之处,间有不良落此陷中。今

(万历三十八年)乡村旷野,无处无之。”⑦经济繁荣的苏州,“夜聚晓散, 在在成伙”,赌博则不足为奇⑧,就连僻处浙闽山区的泰顺县,也是“赌博群起”⑨。

禁赌博约

为禁约赌博事,切惟业农务本者,固无博戏之为游手好闲者,乃有赌博之病,伤风败俗,荡产倾家,皆基于此。奈本乡生齿日众,礼义之

教不明,游逸之风愈炽,中间有等无籍之辈,生理不务,惟图招群结党, 专为赌博之事,或投钱铺牌,以兢输赢,或掷色局戏,以争胜负,终日忘餐,彻夜失寐,仰事父母之无赖,俯育妻子之无依,盗心从此而渐生, 奸谋由是而辄起。小则穿穴逾墙,无所不至,大则鸣火持刀,靡所不为, 若不禁革,深为未便。为此会议禁革,今后务要洗心涤虑,痛改前非, 守义守仁,各遵本业。如有长恶不遵者,定行惩治,轻则会众加禁,重则送官发落,为此俱陈,的不虚示。

录自《鼎镊崇文阁汇纂士民万用正宗不求人全编》卷五。该书收藏于日本内阁文库,35 卷,12 册,序于万历三十七年,而刊刻于万历三十五年,署名龙阳子辑,潭阳余文台梓。

这篇禁赌文告从各方面劝诫、陈说赌博的害处,利用民众力量加以监督, 而背后又有“送官发落”作为支撑,到底效果如何则很难说了。

近有机会看到一份信票,这是很难得实物文书。信票

重究。

闻喜县 为 追销批文事计开 甲首三名

张偕偕、卫喜喜、宋■锁

火速赴县充蕃(番),毋违。万历元年十二月初二日 到

票止差一人,敢有带领挂络诓骗拷打等情,犯人口禀容忍者,一体

右差 牌头

准此

万历元年二月初一日 刑行

县字 爱字六十一号 限次日 缴至限一日,重责五日。

此信票藏浙江图书馆。此信票有似逮捕令,带紧急秘密性质,用后立即收回,在明代文书中很少见到,足为弥珍,至于具体内容分析尚待深入。

上引十六份契约文书来自二个方面,一是明代日用类书,这种日用类书内容很庞杂,但很重日用。汇编了民间许多实际资料,而这些资料在正史、典章或名臣名人文集、别集,乃至笔记、方志等都未收集,当时人并未注意, 可是编纂者为了实际应用作为活套(规范性框架)而编入,为我们提供了非常生动、具体的文献资料。为今天研究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文化史提供了翔实可靠的文献资料。这一文献宝库在我国尚未很好开发和利用。这一方面因受文献学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日用类书史料价值重视不足,另一方面这些日用类书大都是明刻本,属于今之善本书,一般读者很难见到,而更多的这些明刻本日用类书收藏在国外,有的已成为存世罕见的孤本。笔者 1993 年应日本学术振兴会之邀,在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库等讲学,得以有机会在内阁文库、蓬左文库等大型藏书极其丰富的图书馆阅览,如获至宝,细心抄录,现将加以考释以供史学界研究参考。二是收藏图博部门的实物,如契约文书图表等,这些资料大都没有专人整理,存放在书库、仓库或珍藏室中,

平时没有对读者开放,束之高阁,与世隔绝,如果没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发现,将无法发挥它的文献资源作用。我之所以择其要者十数件予以披露,以期引起文博图书界的重视,让这些尘封多年“废纸堆”发挥作用。

研究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文化史很需要开发新史料资源,切忌作过大过空的推论,现在这种学风尚很时髦。一鳞半爪的资料就可架空分析, 甚至“创造”出一种新模式、新框架、新理论、新观点,竟有“学者”为之喝采,报章刊物为之鼓吹。哗众取宠、华而不实的文风必须抵制。我国老一辈学者如王毓铨、李文治、傅衣凌诸前辈学者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他们严谨的学风,苦、勤发掘史料,不作空头大部头著作和文章。我认为重视史料, 特别是淹没在民间杂书文书契约的资料亟待开发,是目前学界的一桩要事。这是我写这篇小文的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