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官修本朝正史对清朝明史馆的影响

李小林

过去认为万历年间陈于陛主持的官修纪传体本朝史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仅存焦竑撰《国史经籍志》和《国朝献征录》,其实还有多篇志书、传记留存于世,笔者已将其现存部分志、传撰文进行了介绍。而更应重视者还有, 这次修史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对后世史学史曾发生重大影响。笔者最近发现关于明史的许多重要史籍如《明书》、《罪惟录》、《国榷》以及清代官修《明史》过程中所形成的《明史稿》(王鸿绪)、《明史》等,都抄袭沿用或参考了这次修史活动所形成的成果的文字。全部介绍这一影响,没有相当长的篇幅是无法完成的;这里仅就这些成果对清代明史馆所发生的影响,略举几例,加以叙述。

清朝官修明史时,曾下令要求各地进献有关史料,这使陈于陛主持的官修纪传体本朝史活动所取得的部分成果也进入了清朝的明史馆中,成为其可资参考的材料。如朱国祚的《孝宗大纪》,据《曝书亭集》卷 45《孝宗大纪书后》载,在陈于陛主持的官修纪传体本朝史活动中,朱国柞“分撰《孝宗大纪》”,“康熙己未(十八年)“明史馆开馆后,这部《孝宗大纪》被“送

(明史)馆”中。

陈于陛主持的官修纪传体本朝史活动所取得的一些成果在清朝开明史馆前,已被一些史书所袭用,当清朝明史馆开设后,这些袭用了陈于陛主持的官修纪传体本朝史活动成果的书籍,也被献进了明史馆,这当视为陈于陛主持的官修纪传体本朝史活动成果对清朝明史馆的一种间接影响。如对史继偕

《兵制志》(该书现存北京图书馆藏清抄本《皇明修文备史》之中)多有抄袭的傅维鳞《明书》即为一例,它在康熙十八年清朝重开明史馆后,被征入馆中①。史继偕曾于万历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出任正史纂修官,分工负责撰写“兵制志”②。经过笔者对《明书·戎马志》和史继偕《兵制志》(以下简称“偕志”)的比较,发现《明书·戎马志》直接整节抄袭或大体抄袭“偕志”的部分有“四卫营”、“侍卫上直官军”、“皇城守卫军”、“应城巡捕官”、“班军”、“江防”、“杂兵”(偕志”称“十三省兵”)、“郡县民兵”等八部分。为了节省篇幅,这里只将其中的有关情况,简述如下:“四卫营”部分,两志的文字基本一致,只是个别用字有差别,这恐怕是由于传抄致误而引起的。“侍卫上直官军”部分,完全抄自“偕志”,只有个别段落文字略异,另有删去的史实一件。“皇城守卫军”部分,完全抄自“偕志”,只有极少文字略有差异,另有删去的史实二件。“京城巡捕军” 部分,完全抄自“偕志”,只有极少文字略有差异,另外在末尾部分用近四十字加叙了崇祯时期的情况。“班军”部分,完全抄自“偕志”,只有个别地方文字略异或作删节,另外在末尾部分用近九十字加叙了天启、崇祯时期的情况。“江防”部分,完全抄自“偕志”,只有个别字句略异,另外在末尾有几十字涉及明末的情况。“杂兵”部分,抄自“偕志”者约六百余字, 只是结尾处的近二百字两书完全不同。“郡县民兵”部分,抄了“偕志”的前半约七百多字(个别文字有差异或删节),删去了其后半亦约七百余字, 代之而用一百六十余字来叙述明末情况。在这八节中,其中的“江防”、“四卫营”、“皇城守卫”、“京城巡捕”、“班军”等五节在《明史·兵志》

中也没有专节,而且其文章结构和所记历史事实的内容范围大体与“偕志” 相同,这不能不使人产生这样的看法,《明史·兵志》的撰写者在撰写时通过征入史馆的《明书》而间接地参考了“偕志”。

清朝明史馆的纂修官在纂修《明史》时,实际上也直接利用了陈于陛主持的官修纪传体本朝史活动的成果。如在雍正元年至乾隆四年清朝明史馆中据王鸿绪所呈 310 卷《明史稿》改定成《明史》时,金门诏任纂修官。这时, 他认为焦竑在陈于陛主持的官修纪传体本朝史活动中所写的《国史经籍志》信而可征,因为其所载皆明代之所见存③,因而据之撰写艺文志,增其所未备,更定了叙录。虽然金门诏撰写的这个艺文志最终没有收入乾隆四年出版的《明史》之中,但其曾据之撰写艺文志,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陈于陛主持的官修纪传体本朝史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对清朝明史馆的影响(金门诏所撰写的艺文志,今收于《金太史全集》之中)。更为明确地反映了清朝明史馆受到陈于陛主持的官修纪传体本朝史活动成果直接影响的是该馆写出的《明史》及其初稿(如王鸿绪《明史稿》等),往往整段地袭用其文字,或将其文字当作参考资料之一,部分吸收其词语。吴道南撰写的《河渠志》即是典型的一例。吴道南在参加陈于陛主持的官修纪传体本朝史活动中,负责撰写

《河渠志》,并完成了这一部分的任务(该书现存《吴文恪公集》中)。他的《河渠志》(以下简称“吴志”)对王鸿绪的《明史稿》(以下简称“史稿”)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史稿”对“吴志”的记事,既有基本上照抄文字之处,也有在写作之时将之当作参考资料之一之处。

“吴志”“通惠河”部分的小序,是被“史稿”基本上照抄的一例。兹将两者的原文分上、下行抄在一起,以作对比,上行为“吴志”的文字,下行为“史稿”的文字:

河发源昌平州白浮村通惠河,即大通河,源出昌平白浮村

神山泉,过榆河,会一亩、马眼、玉泉, 神山泉,过榆河,会一亩、马眼、玉泉,

绕出甕山后,汇为七里泺,东入都城西水绕 甕山后,汇为七里泺,东入都城西水

门,贯积水潭。积水潭者,即禁内西海子门,贯积水潭。 潭,禁城西海子

也。又稍东,从月桥入内府,环绕宫殿, 也。又稍东,从月桥入内府,环绕宫殿,

南出玉河桥水门,东行,会南北城河二流,

折而南出玉河桥水门,东行,会南北城河二流,

从大通桥而下,抵通州高丽庄,入白河, 由大通桥东下,抵通州高丽庄,与白河合,

袤一百六十余里。至直沽,会卫河入海,长百六十里有奇。

元初郭守敬所凿,每十里一闸,蓄水通舟元初郭守敬所凿,十里一闸,蓄水

以济运,赐名通惠。我朝所引惟玉泉诸水济运,名曰通惠。又以白河、榆河、浑

云。④

河合流,亦名潞河。⑤

对比两者,可知其文字基本一致。而查阅有关资料,又可知“吴志”的这段文字,乃是综合了万历《大明会典》卷 196“河渠”,“大通河”条的记载、

《通惠河志》卷上“通惠河源委图”的按语以及《通惠河志》卷上“通惠河考略”一节的记载,而撰写出来的。如其“绕出甕山后”、“东入都城西水门,贯积水潭”、“又稍东,从月桥入内府,环绕宫殿,南出玉河桥水门, 东行,合南北城河二流”数语,是摘自《通惠河志》卷上“通河源委图”的按语,其第一个“玉泉”字样以及“郭守敬”字样,是根据《通惠河志》卷上“通惠河考略”一节补入的。其其余文字,皆出自万历《大明会典》卷 196 “河渠”、“大通河”条的记载;只有“积水潭者,即禁内西海子也”及“我朝所引惟玉泉诸水云”二语未见出处,当为吴道南根据自己的知识而独自撰写出来的。“吴志”的这段文字既然是根据若干种文献记载并融进了自己的知识才撰写出来的,比之晚出而用语又与之基本相同的“史稿”的上述一段文字,看来只能是抄自于“吴志”者(“史稿”这段文字的首尾两句在“吴志”中未见;据查乃出自万历《大明会典》卷 196“河渠”、“大通河”条”。这说明“史稿”的这段文字在撰写中除基本上照抄“吴志”外,还参考了万历《大明会典》)。

“吴志”“桑干河”部分嘉靖三十三年五月戊午记事,是被“史稿”基本上照抄的又一例。这段的原文是:

巡按山西御史宋仪望言:桑干河出金龙池,下瓮城驿古定桥,会众水,东入卢沟,约可千余里。大同则卜村稍有乱石,宣府则黑龙湾有石崖颇险,第二处仅四、五十里,其水即浅处亦二、三尺许。抚臣侯钺尝驾小舟至怀来,过卜村,逾黑龙湾,皆坦行无虞。更自怀来载米三十石, 逆水而上,竟达古定桥,则河足便漕明甚。又都御史赵锦,尝使人从桑干河水行千里,直抵大同城下。诚令疏凿以漕,而河水深广,又可得以捍胡虏,乃两利。部议:远河重役,俟详计举行。已而报罢。⑥

这段话的资料依据是《明世宗实录》卷 410 嘉靖三十三年五月戊午条记事。

《明世宗实录》的原文是:

巡按山西御史宋仪望,请疏桑干河,以通宣大粮饷,言:桑干河发源于金龙池,下瓮城驿古定桥,会众水,东入卢沟桥,一千余里。在大同则卜村稍有乱石,在宣府则黑龙湾有石崖颇险,其险与乱石不越四、五十余里。水浅处亦深二、三尺。诚疏凿之,为力甚易。当时抚臣侯钺尝驾小舟至怀来,过卜村,逾黑龙湾,坦行无虞。又自怀来载米三十石,

逆水而上,竟达古定桥。则河足便漕有明征矣。时朝廷新行穵运之法, 山谷崎岖,率三十石而致一石,部臣谋所以易之,未得其便,及仪望疏下,兵部任其可行,且称:都御史赵锦尝使人从桑于河水行千里,直抵大同城下,若稍加疏凿,不惟通漕,且因可以捍虏。诏会工部计之。工部谓远河重役,请俟详勘举行,遂报罢。

将《明世宗实录》的这段文字与“吴志”的上段文字对比可知,后者的内容完全没出前者的范围,只是文字与之有所不同(主要是作了简化),这是判断后者根据前者而来的主要理由。不过,根据《明世宗实录》,“吴志”中“都御史赵锦,尝使人从桑于河水行千里,直抵大同城下。诚令疏凿以漕, 而河水深广,又可得以捍胡虏,乃两利”几句话,本为兵部的意见,而“吴志”中将之合进了宋仪望的话中,这当为吴道南改写之时因疏忽而致误。“吴志”的这条记事,在“史稿”中稍作改变而转抄了下来,其转抄后的样子是:

御史宋仪望尝言:桑干河出金龙池,下古定桥,会众水,东入卢沟, 可千余里。惟大同卜村有乱石,宣府黑龙湾有峻崖,二处仅四、五十里。其水虽浅,亦二、三尺。抚臣侯钺尝驾小舟,自怀来至黑龙湾,更自怀来载米,逆水上达古定桥。都御史赵锦亦尝使人从桑于河水行千里,直抵大同城下。诚疏凿以漕,通宣、大粮,河水深广,又得捍戎马,两利之道也。时不能行。⑦

审读这段文字,可知其内容也没有超出《明世宗实录》卷 410 嘉靖三十三年五月戊午条记事的范围。但它不是直接抄自《明世宗实录》,而是抄自“吴志”。其理由在:

  1. 有些语句,“史稿”与“吴志”相同或基本相同,而与《明世宗实录》有所差别或相差较大,如其“桑干河出金龙池”一句,在“吴志”中作“桑干河出金龙他”,两者完全相同,而在《明世宗实录》中作“桑于河发源于金龙池”,两者有所差别;其“可千余里”、“二处仅四、五十里”、“诚疏凿以漕”三句,在“吴志”中分别作“约可千余里”、“第二处仅四、五十里”、“诚令疏凿以漕”,两者基本相同,而在《明世宗实录》中分别作“一千余里”、“其险与乱石不越四、五十余里”、“若稍加疏凿”,两者差别较大。

  2. 有些语句,“史稿”与“吴志”皆有,而《明世宗实录》没有使用, 如“河水深广”、“两利之道”(“吴志”中作“乃两利”)。

  3. “吴志”中将兵部的意见误入宋仪望的话中,“史稿”也有此误。“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水乐九年五月甲戌记事,是被“史稿”基本

上照抄的另一个例子。这段的原文是:

陕西鄜州言,洛水横流,决而西,冲塌州城东北隅,请浚故道,令循州东山麓南流。可其奏。⑧

这段话的资料依据是《明太宗实录》卷 115 永乐九年五月甲戌条记事。《明太宗实录》的原文是:

陕西延安府鄜州言:洛河旧循州东山麓南流,不及城下。近山水骤发,河决西流,冲塌州城东北隅,渐及州治。请浚故道,引水南流,复筑城垣。从之。

将《明太宗实录》的这段文字与“吴志”的上段文字对比可知,后者的内容完全没有超出前者的范围,只是行文的次序有所改变,文字作了简化。这是判断后者根据前者而来的十分有力的理由。“吴志”的这条记事,在“史稿”

中是基本上照抄下来的,其在“史稿”中的样子是:

鄜州民言:洛水横决而西,冲塌州城东北隅,请浚故道,循州东山麓南流。从之。⑨

将这段文字与“吴志”、《明太宗实录》的以上两段文字作对比,可以看出, 三者内容虽完全一样,用语也基本相类似,但“史稿”的行文次序及用语的数量,几乎完全同于“吴志”,而有别于《明太宗实录》。因此,“史稿” 的这段文字,只能说是抄于“吴志”,不能说是抄于《明太宗实录》。

笔者发现的“吴志”基本上被“史稿”照抄的记事,上述三例之外,还有四条,为了节省笔墨,下面只将其基本情况作一简叙,不再征引原文,详细分析:

  1. “吴志”“诸湖”部分的序言⑩,系据万历《大明会典》卷 197“河渠”二“明泉”的记载而撰写出来,但内容有简化、有小增,行文次序略有调整。“史稿”在“河渠志”五中,将“吴志”的这个序言基本上照抄下来。连其误“仓基湖”为“含基湖”的错误,也原封不动地承继下来(判断“仓基湖”为正确的根据,一为万历《大明会典》卷 197 作“仓基湖”,一为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清严型等修《宿迁县志》卷 3“山川志”明确地记载:“仓基湖,在县东南三十里,周四十五里,相传石崇建仓之所,有闸曰石崇闸”)。不过,“史稿”在照抄时,文字上有小变动, 并根据万历《大明会典》卷 197 增补了“马踏下为伍庄坡湖”、“诸县之水汇焉,湖口置石闸”等数量不多的语句。此外,“史稿”在转抄的过程中, 还出现了四个误字:“开新河于湖东”误为“开新河于河东”;“蛤蟃二十里”误为“蛤鳗河长二十里”;“黄墩湖杀三之二”误为“黄墩湖杀三之一”。

  2. “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景泰四年十一月癸亥(原误为“癸酉”)条关于云南水利的一则记事(11),系根据《明英宗实录》卷 235 景泰四年十一月癸亥条的一则记载改写而成,而“史稿”“河渠志”六中将“吴志”的这则记事基本上照抄下来。因此,在这里凡“吴志”行文与《明英宗实录》有不同处,“史稿”往往是与“吴志”一致,而不同于《明英宗实录》。如 “吴志”中的“源发邵甸”、“抵松花坝”、“一绕金马山麓入滇池”、“一从黑窦村流至云泽桥”、“旧于下流筑堤堰,灌军民田不下数十万”等语句,在《明英宗实录》中分别作“其源发自邵甸”、“至松花坝”、“一绕金马山麓流入滇池”、“一从瓦窯村流至云泽桥”、“其间军民田亩不下数十万,旧于水之下流筑堤堰蓄水以灌田”,相互间稍有差异;其在“史稿”中分别作“源发邵甸”、“抵松花坝”、“一绕金马山麓入滇池”、“一从黑窯村流至云泽桥”、“旧于下流筑堰,溉军民田数十万顷”,皆与“吴志” 相同或相近,与《明英宗实录》不同或相差较大。

  3. “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成化二十年九月乙酉条关于下令修嘉兴等六府海田堤岸的记事(12),系根据《明宪宗实录》卷 256 成化二十年九月乙酉条记事改写而成。《明宪宗实录》的叙述方式是先写地方官关于此事的奏请,而后写皇帝批准其奏,“吴志”则是直接记述皇帝下令修堤,未提地方官奏请之事。“史稿”“河渠志”六基本上照抄了“吴志”的这则记事, 只是稍有简化。其基本上照抄“吴志”而非直接根据《明宪宗实录》而写的表现,主要有二点:在叙述方式上同“吴志”而不同于《明宪宗实录》,即直接记述皇帝下令修堤,未提地方官奏请之事;“吴志”中的“特选京堂官” 一语,系改写《明宪宗实录》的“宜选在京堂上官”一语而来,两者用字有

所区别,在“史稿”的相应部分,用的也是“特选京堂”一语,而未用“宜选在京堂上官”。

  1. “吴志”“郡国水利”部分嘉靖十三年五月庚寅条关于保定巡抚周金奏请保留蔺家口决口的记事(13),系根据《明世宗实录》卷 163 嘉靖十二年五月庚寅条的一则记事改写而成的。“史稿”“河渠志”六基本上照抄了“吴志”这一记事的文字,只有些微简化。这便造成了“史稿”的这一记事的一些用语同于或大体同于“吴志”而不同于《明世宗实录》的情况。如“史稿”中的“塞之则东溢病河间”、“病保定”、“浚广新河,使水东北平流,无壅涸患”等语句,在“吴志”中分别作“塞之则东溢病河间”、“病保定”、“浚广新河,使水东北平流,无壅涸之患”,两者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明世宗实录》中则分别作“塞之则东流暴涨,而河间之民不堪”、“而保定三患不息”“将新河浚阔,使东北平流,以免旁滥之患”,与“史稿”的差距颇大。

“史稿”在写作时将“吴志”的有关记事当作参考资料之一者,笔者共发现有八处。以下按其在“吴志”中的先后次序,叙述于下:

  1. “吴志”“卫河”部分嘉靖六年十月壬申条所记詹事霍韬向皇帝介绍山东佥事江良材关于“通河于卫”的主张的奏疏(14),系摘录于霍韬的

《议处黄河疏》原文(15),并作了简化和些微改写。“史稿”“河渠志” 四也有同样内容的一条记事,其详细程度大体同于“吴志”而稍简。细读其原文可以发现,“史稿”的若干用语同于或大体同干“吴志”而与《议处黄河疏》的原文差别加较大。如其“导河入卫”、“不独徐沛患息,而京师形势百倍”、“陆运抵淇门”、“夏秋水迅,仍从徐沛达临清”、“益起直隶、河南富强之势”等语,在“吴志”中分别作“导河入卫”、“不独徐沛患息, 而京师形势壮且百倍”、“陆运抵淇门”、“夏秋水迅,仍从徐沛达临清”、“益起河南、北直隶富强之势”,两者相同或大体相同;而它们在《议处黄河疏》的原文中则分别作“引河水注于卫河”、“不惟徐沛水患可杀一半, 京师形势亦壮一倍也”、“陆运一百八十里,至于淇门”、“夏秋水迅,仍由徐沛达干临清,至于天津”、“山东、河南、北直隶郡县且转瘦敝为富饶矣”,与“史稿”相差不少。这说明在这里“史稿”之撰写,肯定参考过“吴志”。但“史稿”并非全部照抄“吴志”,因为细读它们的原文还可发现, “史稿”的有些用语有同于《议处黄河疏》的原文,与“吴志”则有所不同。如其“(今卫河)至临清、天津入海”一句,在《议处黄河疏》原文中也作“(今卫河)至临清、天津入海”,在“吴志”中则多了一个介词“于”, 作“(今卫河)至临清、天津入于海”。可见,在这里“吴志”只是“史稿” 撰写时的参考资料之一,《议处黄河疏》的原文也是“史稿”撰写时的一种参考资料。

  1. “吴志”“海运”部分永乐十年十月(原误为九月,据《明太宗实录》卷 133 纠正)戊午条记载了嘉定县青浦宝山筑成的史事(16),这是根

据《明太宗实录》卷 133 永乐十年十月戊午记事撰写的。在“史稿”“河渠志”五中也记了这一史事,其文字比前两者皆稍少。细读它们的原文,可以发现“史稿”的用语有的同于《明太宗实录》而与“吴志”有所不同(如“史稿”的“或值风涛”、“高三十余丈”二语,在《明太宗实录》中也作“或值风涛”、“高三十余丈”,而在“吴志”中却作“时或值风涛”、“高三十丈余”),又有的同于或大体上同于“吴志”而与《明太宗实录》差别较

大(如“史稿”的“海舟停泊”、“触坚胶浅辄败”二语,在“吴志”中作“海舟往往藉停泊”、“触坚胶浅辄败”,两者相同或大体相同,而在《明太宗实录》中作“漕舟于此”、“触坚胶浅辄致倾覆”,与“史稿”差别较大)。另外,在“史稿”中此事也被误记在永乐十年九月,与“吴志”同。由上述情况来看,在这里,“史稿”之撰写,既以《明太宗实录》为依据, 同时也参考了“吴志”。

  1. “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洪武二十二年九月条,记载了疏浚四川永宁河的史事(17),这是根据《明太祖实录》卷 204 洪武二十三年九月记事撰写的,“史稿”“河渠志”六也有这一记事。细 读它们的原文,可以发现,“史稿”的用语有基本上同于《明太祖实录》,而与“吴志”差别较大

(如“史稿”的“诏景川侯曹震往疏之”一句,在《明太祖实录》中作“诏景川侯曹震往疏凿之”,在“吴志”中作“诏令景川侯曹震往理”,显然前两者更相近),有的基本上同于“吴志”,而与《明太祖实录》差别较大(如“史稿”的“江门大滩八十二”一句,在“吴志”中作“江门大滩八十二处”, 在《明太祖实录》中作“其江门大滩等八十二处”,显然前两者基本一致, 与后者区别甚大)。这些情况说明,在这里,“史稿”在撰写时,除参考《明太祖实录》外,还参考了“吴志”。

  1. “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洪武二十四年四月辛巳条记事,记载了“修浙江宁海、奉化二县海堤,共四千三百四十丈,作者八万一千六百余人” 这样一件史事(18)。这是根据《明太祖实录》卷 208 洪武二十四年四月辛已条记事撰写的,但内容有所改变,即将《明太祖实录》中原本宁海、奉化两县分别叙述其工程数字的内容,改为将两县的工程数字合在一起,笼统叙述。这只要读一遍《明太祖实录》的原文即可明白:

修筑浙江宁海、奉化二县海堤成。宁海筑堤三千九百余丈,用工凡七万六千,奉化筑堤四百四十丈,用工凡五千六百。

查“史稿”“河渠志”六,也有关于这一史事的记载:

(洪武二十四年),修宁海、奉化海堤四千三百余丈。

将“史稿”的这段文字与上述《明太祖实录》和“吴志”的文字相对比,可知所述内容虽一致,但用语不同,因而不能说“史稿”抄袭了《明太祖实录》和“吴志”的文字。但“史稿”将两县的工程数字合在一起、笼统加以叙述的处理办法,与“吴志”完全一样,这表明“史稿”在写作过程中,当为参考了“吴志”。

  1. “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洪武二十九年九月丙辰条,所记为复修兴安灵渠一件史事(19),其撰写依据为《明太祖实录》卷 247 洪武二十九年九月丙辰记事。查“史稿”“河渠志”六也有这一史事。而“史稿”的用语,或接近于《明太祖实录》而与“吴志”差别较大(如其“图渠状以闻”一句,《明太祖实录》与之相近,作“图其状以闻”,而“吴志”中仅作“ 图状以闻”,差别较大),或与“吴志”相同在而与《明太祖实录》有别(如其“饷道果通”一句,在“吴志”中也写作这四个字,而在《明太祖实录》中却写作“于是可通漕运矣”,差别甚大)。由此看来,“史稿”的这一记事在撰写中又是把“吴志”当作了参考资料之一。

  2. “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永乐元年八月戊申条记载有户部尚书夏原吉兴修浙西水利的史事(19),其撰写的依据为《明太宗实录》卷 22 永乐元年八月戊申条的一则记事和王鏊的《夏忠靖公传》(20)。在“史稿”“ 河

渠志”六中,也记载着这一史事。若将“史稿”与“吴志”、《明太宗实录》三者的这些有关记载互相对比,即可发现,“史稿”的有些用语同于“吴志”,而与《明太宗实录》差别较大(如其“旋疏旋塞”、“庶几复《禹贡》‘三江入海’之旧”、“水道既通,乃相地势”等语,在“吴志”中与之相同, 也作“旋疏旋塞”、“庶几复《禹贡》‘三江入海’之旧”及“水道既通, 乃相地势”;而在《明太宗实录》中作“沙泥淤积,屡浚屡塞,不能经久”、“此即《禹贡》‘三江入海,之迹”及“俟既开通,相度地势”,相互间差别相当明显),又有另外一些用语,大体上或完全与《明太宗实录》相同, 而与“吴志”有较大区别(如其“涨溢害稼”、“各置石闸,以时启闭”等语,在《明太宗实录》中作“江流涨溢,伤害苗稼”、“各置石闸,以时启闭”,两者基本相同或完全相同;而在“吴志”中分别作“汇流涨溢,伤农稼为甚”及“置石闸,以时启闭”,与“史稿”有明显的区别)。这些事实说明,在这里“吴志”的有关文字虽不能说被“史稿”全部或基本上抄袭去了,却可说是被“史稿”当作了写作时的一种参考资料。

  1. “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正统五年六月辛未条记有改筑溧水县广通镇坝的史事(21),《明英宗实录》卷 68 正统五年六月辛未条的一则记事为其依据的重要资料。在“史稿”“河渠志”六之中这件史事也有记载。审读“史稿”等三书的原文,可知“史稿”中“县地稍窪,而(固城)湖纳宁国、广德诸水,遇潦即溢”一段话,在《明英宗实录》中与之相对应的文字为“后水溢为灾”一句,两者相差甚远;而在“吴志”中却有与之基本相同的一段话:“第县地稍窪,而固城湖纳宁国、广德诸水,遇潦即注县境。”另外,“史稿”中的“改筑坝于叶家桥”一句,在《明英宗实录》中有与之完全相同的一句话,而在“吴志”中与之相对应的文字却是相差颇大的“ 复于叶家桥改筑焉”。这些都说明,在这里“吴志”又一次被“史稿”当作了撰写时的参考资料之一。

  2. “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成化十二年三月丁巳条,记载了陕西巡按许进建议在河西十五卫设置水利专官而遭到否决的史事(22),这是根据

《明宪宗实录》卷 151 成化十二年三月丁巳条的一则记事撰写出来的。在“史稿”“河渠志”六中也能见到这一记事。而“史稿”的这一记事同样是把“吴志”当作了撰写时的参考资料之一,其根据是从它的用语中既可看出“吴志” 的影响,也可看出《明宪宗实录》的影响。如“史稿”中的“所资水利,多夺于势豪”一语,从全句的句式来说,是从“吴志”袭用而来的(“吴志” 与之相应的语句为“所籍水利,多规夺于势豪”),而句中的“资”字则又是参考了《明宪宗实录》的用语,才能写出的(《明宪宗实录》与之相应的语句为:“所种田苗,全资灌溉,近年水利,多为势豪所夺,所司不能禁”)。

如所周知,《明史》是对“史稿”稍加修改而形成的,这使《明史》不会直接抄袭或参考“吴志”的文字,但是,《明史》在撰写时如果没将“史稿”抄袭或参考“吴志”的文字之处删改掉,那么,它就等于是间接抄袭或参考了“吴志”的文字。经过校对《明史·河渠志》和“史稿”的有关部分, 笔者发现,上述“史稿”基本上抄袭“吴志”文字的七例之中,只有三处(基本抄袭“吴志”“通惠河”部分小序的一处、基本抄袭“吴志”“桑干河” 部分嘉靖三十三年五月戊午记事的一处,以及基本抄袭“吴志”“诸湖”部分小序的一处)被《明史·河渠志》删掉了,或被删改得面目全非,其余四处被《明史·河渠志》一字不变地保留下来;上述“史槁”把“吴志”文字

当作参考资料之一的八例之中,有三处被《明史·河渠志》只变动一个字, 从而不影响基本状况地保留下来,其余五处则被《明史·河渠志》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这样,《明史》之中间接地基本上抄袭“吴志”文字的至少有四处之多,它们是:(1)“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水乐九年五月甲戌记事

(23),(2)“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景泰四年十一月癸亥(原误为“癸酉”)条关于云南水利的一则记事(24),(3)“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成化二十年九月乙酉条关于下令修嘉兴等六府海田堤岸的记事(25),(4) “吴志”“郡国水利”部分嘉靖十三年五月庚寅条关于保定巡抚周金奏请保留蔺家圈决口的记事(26);《明史》之中间接地参考了“吴志”文字的至少有八处之多,它们是:(1)“吴志”“卫河”部分嘉靖六年十月壬申条所记詹事霍韬向皇帝介绍山东佥事江良材关于“通河于卫”的主张的奏疏(27),

  1. “吴志”“海运”部分永乐十年十月(原误为九月)戊午条关于嘉定县青浦宝山筑成的记事(28),(3)“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洪武二十三年九月关于疏浚四川永宁河的记事(29),(4)“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洪武二十四年四月辛巳条关于修筑浙江宁海、奉化二县海堤的记事(30),(5) “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洪武二十九年九月丙辰条关于复修兴安灵渠的记事(31),(6)“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永乐元年八月戊申条关于户部尚书夏原吉兴修浙西水利的记事(32),(7)“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正统五年六月辛未条关于改筑溧水县广通镇坝的记事(33),(8)“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成化十二年三月丁巳条关于河西十五卫是否设置水利专官的记事(34)。《明史》中上述间接地基本抄袭或参考“吴志”文字之处,读者可以很容易地翻检《明史》和“史稿”的有关部分加以验证,为了节省笔墨, 恕笔者不再赘引原文以作证明。

以上所述的陈于陛主持的官修纪传体本朝史活动成果对清朝明史馆的影响,尚不是其全部,但仅仅这些事实,就已经使我们可以初步看到这次修史活动的重大意义。现在对这次修史活动的研究,尚不深入,这不能不说是明史研究中甚应克服的一个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