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福建的户籍失控与民间私例

陈支平

中国历史上土田与赋税的不实与人口的失控,已经引起史学界的普遍重视。自明代以来,中央政府想尽办法试图有效地控制民间的土田与丁口,以保证赋税与徭役的征收。明初朱元璋制定了以黄册和鱼鳞图册为基础的户籍土田管理制度,所谓“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①故一般研究者多认为朱元璋推行里甲、黄册制度,全国户口基本都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

学者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其所依据的研究资料,是以“官书”的记载为主。笔者近年来因研究地方家族社会史的关系,翻阅了许多福建族谱,获见了一些有关明代福建民间户籍的资料,这些资料虽然比较零散,却反映了自明初以来福建的民间户籍管理始终是十分松散的。下面,笔者便根据这些族谱的资料,对明代福建民间户籍的登记管理与转移这两个问题,作一区域性的探索。

从福建地方志的记载看,明初福建地方政府对于民间户籍的登记及黄册制度的推行,主要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沿袭宋元旧册,二是由民间自报。如《晋江县志》云:“晋江县宋分五乡统二十三里,元分在城为三隅,改乡及里为四十二都,共统一百三十五图,图中各十甲。明因之。”②《古田县志》云:“县在宋置四乡领十三里,元析为四十八都,城内五保,外四十三都,统图五十有九。明因之。”③《龙溪县志》云:“邑户口登耗史志无考, 国(明代)初定闽中,即令民以户口自实。”④《海澄县志》云:“明初定闽中,令民以户口自实,洪武十四年始颁黄册之式。”⑤相类似的地方志记载很多,不赘引。

由于明初福建在进行户籍登记时采取了沿袭宋元旧册与民间自实的办法,这就使明初福建地区的户籍管理及黄册制度,在其施行之初便己产生了两种弊端:一是把宋元时期某些户籍不实的现象保存了下来;二是“令民自实”的户籍登记办法,为民间隐瞒户口提供了方便之门。

正因为如此,明初福建的许多家族,便利用“户口自实”的机会,想方设法隐瞒户口,一个偌大的家族,往往仅以一户、二户上报,编入黄册,应役当差。先举漳州府南靖县庄氏家族的情景为例。

南靖奎洋庄氏开基于元代,始祖为三郎公,原为广东大埔县人,27 岁时入赘于南靖永丰里长安保下龟洋(奎洋)村朱氏,生儿育女。至明代洪武年间,地方政府“令民以户口自实”,庄氏家族即以一户入籍登记,随意起用“守全”为户名,族中并无“守全”其人。族谱记云“龟洋者,吾宗桑梓之

乡也,自始祖三郎公从广之狮子口乔居此地,室朱家故男妇何氏,遂肇基焉。⋯⋯必文公之初,治属大明洪武即位,立籍为南胜县永丰宰,后改南靖县,应当五甲里役,⋯⋯为守全户。”⑥传至明万历年间,庄氏家庭已传衍十一代,族众已达数百人,俨然奎洋一大族,但其在政府中的户籍,依然是“守全”一户,“自必文而下十代,户籍无异”。⑦

万历初年,大学生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清理田地赋役,南靖知县曾球看到庄姓“丁多族大”,始把庄姓另分出一户,顶替同里的一名外姓逃亡户, 该族谱《龟洋庄家世代居处贯籍异同记》载云:“至万历元年(1573),半县知县曾球审本族丁多族大,遂拨长房良茂派望宾,顶替陈士昭四甲里役(为望宾户),其第二房良盛派、塘后房、垅头房仍旧承当本户五甲里役(为守全户),盖自是户籍已分矣。”⑧族谱《宗族大事》亦纪云:“万历元年, 知县曾球,以庄姓丁多族大,派三世阳平公派下,长房良茂为望宾户,顶替陈士昭第四甲里役,其余二、三、四、五房仍为守泉(全)户。”⑨

永安余氏家族在明代仅承担一甲的户役,“只充六甲”,一直到清代康熙年间整顿赋役,县令袁植才把该家族中的另一部分族众“金户丁余明等充八甲黄显镇一半”,并共同使用“户名余安隆”。⑩一直到清代后期,余氏家族人口多达数千人,仍然是以这一甲半的花户名称与官府发生联系,整个家庭的田地人了均在这一甲半在册的地丁花户掩护下,逃脱于官府的控制之外。

永春荣华郑氏家族,在明初编定黄册制度时,亦仅以一户入籍,“有明之初,朝廷编定民间户口赋役,⋯⋯我仁六公充当四五都一甲(甲首),值壬年策应公务”,一直到清代鼎革,依然如故,“依明制编户籍,吾族仍一甲之班”。其间虽然户役策应屡有变故,赋役负担也随着政治局势的变更而轻重不一,但该家族在官府户籍上的名字,则始终是一个伪托之名,并无实人,“自古及今,大造编审,未有增减,户头易名,难以详载。⋯⋯户名今称郑泰矣,嗣后又再易郑雄。”(11)

邵武县黄氏家族,在明初入户籍时,也是一个甲首户,所谓“我祖富五公始去建阳、家邵武,户籍四都一图十甲,于是里役起矣。”传了五世以后, 子孙众多,有裔孙“康七公徒勋潭,产寄五都龚氏户,其子黄恭保遂又在五都八甲入籍,”这样到了明代后期,黄氏家族分别在四都一图四甲和五都八甲入籍了两个甲首户,从而包办了整个家庭对于官府的各种联系。入清以后, 官府试图对户籍赋役进行某些整顿,黄氏家族则自行调整,把迁移至五都八甲的一部分族人又庇荫于四都一图十甲之内,“(康七派下)黄应相等承本宗黄隆旺、得九、康富扯入一图十甲进户,五都勋潭依旧有四房承顶一图八甲蓬下丁差。”(12)官府对于家族内部户籍的调整毫无办法。

南靖张氏家族,自宋末由闽西迁至南靖,繁衍至明代,子孙已经分居于石桥、河坑、校溪等村落,但在明初入籍时,“以户名张世聪隶籍永一图九甲,世应门户,唯渠是问”,其后族众子孙虽然仍然不断有人迁进迁出,但共守这一户役,却是始终不变,“吾族通同承差,向无异言”。由于族人分居各处,应役承差颇为不便,于是该家族又把本族迁居于不同地方的族人又分成若干“分户”,“盖因住居星散,里役拖累,乃各分户石桥长南,分户万南坑,分户万河桥溪。”(13)从这分户的情景,我们可以窥见该家族在官府入籍的户名掩护下,有众多的族人逃脱于官府的管理之外。

闽东霞浦陈氏家族,东晋时从中原迁浙江,宋末从浙东迁福建,至明代

时已枝分四房,分称杨梅、东山、英川、斜滩四祠,即一族分居四处。明初立籍,仅立一户曰“永户”,族谱称“自祖宋开创以来,不知几经播迁,栉风沐雨,立成万代规模,户开永户,排列九甲,境号圭峰。”因该族人多势众,历任九甲里长。至明代后期,闽东霞浦一带官籍中的户口不但未能增加, 反而有所递减,一些里甲进行合并应役。本来陈氏家族处于明代太平之世, 族人仍有发展,但里甲合并后,陈氏家族的“永户”与缪姓明充九甲里长, 反而比明初的户役负担更加减少,故族谱称“为之后世须念先世功勋,而缵成勿失以无忘本始焉。”(14)

有些家庭在官府册籍中登记的户名,不仅荫庇了家族内部的许多族人, 而且还可以荫庇一些外姓的依附人口,如惠安骆氏家族,自宋末元初迁入该地,在迁移之时,有随迁仆人黄来保、杨成安、朱长安等,依附于骆氏家族。明初编定里甲黄册时,骆氏家族入籍二十二都玉埕里、云头村等地,黄、杨、朱三姓奴仆便荫庇于骆氏家族的户籍之下,“随迁养男黄来保、杨成安、朱长安,俱收入籍,共支户役。”(15)

再如龙岩县的谢氏家族,明初入籍十四都二甲,官册上的户籍名称为“阳高”户,三世祖谢秉诚先妻早逝,续娶林氏,带来两个外姓(先夫)之子, 成年后附籍于“阳高”户。数传之后,这两个林姓后裔渐次发达,子孙不少, 但终明之世,这些林姓子孙依然附寄于谢氏的“阳高”户之下,共承门役。

(16)

明代福建民间各地家族、乡族对于户口的隐瞒,自然使官府里甲黄册里的人口数量大大少于民间的实际人口。嘉靖、万历之际,广东人叶春及在福建惠安县任知县,编写了《惠安政书》一书,书中详载惠安县各都图里甲的位置、自然村落以及在册的户口人丁数字。根据这里的资料,我们可以惊奇地发现,明代惠安县各自然村落与人口的数量是何等的不协调。下面,我们把有关数字列表如下:(17)

续表

都 里

村落

原管户数

绝户

现管户数

平均每个村落现有户数

十六、十七都

62

144

16

128

2.1

十八都

14

130

6

124

8.9

十九、二十都

139

131

15

116

3.0

二十一部

17

140

26

114

6.7

二十二都

24

124

14

110

4.6

二十三都

14

l47

19

128

9.1

二十四都

14

143

24

119

8.5

二十五都

27

128

11

117

4.3

二十六都

31

128

16

112

3.6

二十七都

33

135

13

122

3.7

二十八都

35

132

10

122

3.5

二十九都

33

139

30

130

3.9

三十都

27

157

26

127

4.7

三十一都

28

147

12

121

4.3

三十二都

21

25

16

113

5.4

三十三都

35

124

5

119

3.4

三十四都

38

140

16

124

3.3

合 计

809

3682

517

3165

3.9

从上表可以看出,明代福建惠安县除城厢外,共有自然村落 809 个,原

管户数 3682 户,扣除绝户,至嘉靖年间还剩 3165 户,平均每个自然村落的

居民仅 3.9 户。这个数字殊难令人相信。实际上,一个自然村落的居民户数

仅为 3—4 户,那么就失去了这个自然村落存在的心要性。更何况自然村落有大有小,如果某一部内有几个居民比较集中的自然村落,那么其他自然村落的居民就只能是负数了。因此,以常理推论,每一个自然村落的平均居民数, 至少应当在 10 户人家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曾经把《惠安政书》中所载的明代惠安的自然村落与现在惠安的自然村落作了对照,竟然发现现在惠安县的自然村落分布与明代的自然村落分布基本相同,大部分明代自然村落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这也就是说,至少到了明代,惠安县已经形成了比较固定化的居民聚居村落, 而比较固定化的居民聚居村落的存在,就意味着居民的繁衍安居已经形成规模,绝非那种随时迁移的临时居住点那样变化不定。

笔者曾经到过上表所示的自然村落平均居民户数较少的惠安北部十一、十二、十三都作过实地调查,根据所搜集到的这一带的几种族谱记载看,则官府记载的户口数字与族谱记载的族人数字相差很大。十一、十二、十二都现属惠安县南浦乡,居民以陈、林、潘、吴、柯、王诸姓为多。笔者翻阅了当地的《玉湖陈氏族谱》,系宋代由莆田迁入此地,至明代嘉靖、万历年间, 陈氏族人分布在添奇铺的东陈、东张、南庄、大路、岭头、前涂等自然村落, 共分七大房,户数(男丁)二百余。(18)仅此一姓,其户数就与十一、十二、十三都官府在籍的户数相等。其他如龙兴铺的东吴、海尾村,为吴姓聚居地,至明代嘉靖、万历年间约有户数六十余;添奇铺的潘盾,为潘姓聚居地,嘉、万年间有族人六十余户。龙兴铺的磁窑、上仓、下窑等自然村,为

林姓的聚居地,嘉、万年问有族人百余户。(19)而在《惠安政书》中所载, 十一、十二、十三这三都的原管户口仅 157 户,而自然村落达 58 个,平均每

个自然村落仅 2.2 户。公、私文献中关于户籍记载的差异实在专人吃惊。惠安县其他地方也都有类似的情况,据笔者所见到的族谱,如十都仙塘

铺的沙格村,是明末兵部左侍郎王忠孝的家族,明亡,王忠孝随郑成功入台, 是当时著名的忠愤之士。沙格王氏亦是自宋代迁居的,至明代后期王忠孝时已传十四代,族人已达百户,且有不少入泮出仕者。(20)九都峰前村,是刘氏家族的聚居地,也是宋代迁入的,明末清初战乱时,该家族被迫迁界而分移各地,据云有族人数百。(21)二十二都埕边的骆氏家族,宋末迁居入闽,至明代万历年间已繁衍十余代,并分居云头、下洋、张坂、前埔、文笔山等自然村落,族众已达二百余户。(22)

从这些族谱的资料看,民间文献与官府在籍的户口数字差别很大,当然以上这些姓氏可以算是惠安县的大族,敌人口比较兴旺,情况可能比较特殊, 但由此可以推见民间在官府登记的户籍与民间的实际户口有较大的差距。根据笔者比较保守估计,明代惠安县各个自然村落的平均居民数至少应在 10

户以上,而官府在册的户藉仅 3.9 户,则明代福建民间的实际户口可能是里甲黄册户口的三倍以上。

由于明代福建的里甲户籍与民间实在户口差距甚远,里甲户籍实际上变成了民间向政府纳税应役的一种代号而已,政府册籍中登记的名字,或者根本没有其人,或者已经去世几十年以至数百年,他们的子孙依然沿用着祖先的名字。因为这些所谓户名的作用,仅在于与地方官府产生赋税徭役的联系, 是否真实姓名并不重要。再者,民间百姓与官府打交道,总是麻烦者多,获益者少,这样的联系,自然还是淡薄模糊些好。在册的名称越是脱离现实, 反而对于摆脱官府的束缚更为有利。在这种社会环境和实际利益的驱动下, 自明代以来福建民间的在册户籍自然日益虚假化。在册户籍名称,可能是姓张,但实际纳税人可能是姓李、陈、王以及其他什么姓氏;在册户籍是一个家庭单位,但其纳税人往往是两个以上的家庭,甚至整个家族或整个乡村。同一个姓氏的若干个家庭可以合用一个户籍名称,几个不同姓氏的若干个家庭也可以合用一个户籍名称。从而导致里甲涣散,户口不清,地方官府赖于征收赋税徭役的依据变得越来越模糊,赋税徭役难以落实,正如地方志所记载:“纳户无花名清册,田赋无鱼鳞底簿,惟任诸里班自催自纳,有司官但凭总簿征粮,差催里班而已,并不见纳户为谁,其中包揽、诡寄、侵占、告讦、以巧欺愚、那重躲轻、奸弊百出。”(23)“里甲未均,每一甲为一姓所据,实在界田完整者不下数十人,而册开花户殊寥寥也。”(24)这种情况一直沿袭到清代后期依然如此,并有加剧的趋向。道光年间任诏安知县的陈盛韶在《问俗录》中记云:“国家维正之供,全重鱼鳞实征册一书。诏邑不然,官陂廖氏、附城沈氏,及为许、为陈、为林,田不知其几千亩也,丁不知其几万户也,族传止一、二总户名入官,如廖文兴、廖日新、许力发、许式甫是也。更有因隐避役徭,数姓合立一户,如李、林等户合为关世贤, 叶、赵等户合赵建兴是也。”(25)另一位在清代后期担任过漳州地方官的张集馨亦指出福建的纳粮之弊:“府属地丁收纳,总不过六分数。余细按其

故,民间买卖田土,向不过拨;衙门粮册,皆是虚名,多系前明人名字。如今税契,则民间转为奇。官若据案核办,必有殴差拒捕诸患。⋯⋯是以每年交纳分数,有减无增。”(26)

正因为明代以来官府在册的户口田地与民间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差距,官府无法对民间户口田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清理,只能对各地的赋役采取维持“原额”的办法。于是,民间的户籍和赋役日益呈现世袭化和定额化的趋向。地方家族或乡族为了统筹安排本家族的纳税应役,往往必须对本家族、本乡族所承担的赋税徭役重新摊派。如上述南靖县奎洋乡的庄氏家族,明初阖族在官府登记入籍一户为守全户,明万历年间又分发一户为望宾户。于是该家族又把望宾户的应役分为元、亨、利、贞四催,由长房派下子孙轮流承当,“本兴、本道共当元催户役;本隆长子、次子二房共当亨催户役;本隆四于、六子二房共当利催户役;敬义派下与本隆五子、七子合为贞催共当户役。夫星罗宿布,枝派虽蕃而根源同出,类聚群分,户籍纵异而谱系皆同。后之览者宁不历历可考乎。”(27)《永安余氏家谱》记载该家族明万历年间分配各房轮充应役的情景云:(万历)四十年邑令王公良臣详请上司每户额派十丁, 不论故绝,永为定式。吾族祖里六甲,⋯⋯六甲现役祖制分作三股轮充,仲荣公与子信公房一次,仲敬公与均禄公房一次,仲达公房与九公房一次,周而复始。”(28)

南靖和溪张氏家族,至明代时族人已经分成好几个聚居村落,但在官府的册籍中却仍然是“一图九甲”的甲首,数年轮充一年户役,为了使这一年户役均平分摊于该家族的各房各地族人,他们不但把各房各地的族众又分成几个“分户”,同时对于各分户应承担的户役进行重新分配,“石桥、河坑二房共坐二百三十七日,校溪一房坐七十日”,另外他们还拥有一些“附甲”, 也根据人口情况分摊部分户役,“奎坑船场璩姓坐二十四日,清水塘上南丘姓坐二十四日,半天罗姓坐五日。”(29)有些家族则在族内设立公役田、门户田,以这些公役田、门户田的租钱收入来支付官府的赋税差徭。如泉州梅溪陈氏家族,明代中叶设五班里正公田,“一班二班之田各百余亩,三班四班之田各六十余亩,五班之田则八十余亩,大约诸子姓所以充里正一岁之费者,皆是物也。”(30)邵武四都黄氏家族,在明代购置祭祀田产时就规定,“陈祭祀外,其余为赡十甲里役之用,⋯⋯而管年岁有豁谷,料理厅、县图差新班之事。⋯⋯凡安粮之户,概不用钱。”(31)家族内部对于赋役应纳的统筹安排和再摊派,使得官府的钱粮户口册籍与民间实际人口、田土之间的距离更加遥远。

明代福建户籍与民间实际户口的日益脱离,反映了民间家族、乡族对于官府纳税应役等社会责任的抗拒与推卸,但在另一方面,官府户籍又是一种社会地位的体现,如果一个家族或乡族未能在官府的册籍上入户,那也就意味着这个家族或乡族并没有取得社会上的合法地位。因此,官府户籍对于民间家庭、家族来讲,既是一种责任,同时也是一种权利。当官府苛征暴敛时, 沉重的赋税可能给户籍上的“花户”及其背后的家庭带来难堪的负担,但在平常的日子里,家族在地方上的声誉与行为,居民们的入泮应试,以及赈济蠲免等等,又无不与户籍相联系,尤其是那些丁多族众或者有权有势的大家巨族,甚至可以利用自己的户籍来荫蔽和压迫其他没有取得户籍的弱族贫民。在这种情况下,福建民间与户籍的关系,不仅仅只是与官府的关系,在家族与家族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往往出现对于官府户籍进行私下交易的

现象。先看永春县成化年间的“承当甲首合同字”:

安溪感化里民人康福成,因本处田土稀少,后来永春县六部住耕田土。今蒙造册,情愿供报六七都九甲里长陈宅班下甲首。三而言议,将伊洪山门口拢秧蔗等段计田粮八十亩,该年租一百二十硕,载米四硕二斗,并废寺地山林,一尽送与康福成兄弟承管。或是现当,约定协当两个月日;或差遣远近长解,路费依照班下丁米科贴;若间年杂唤使费, 约贴银八钱;不敢反悔。如是出办不前,或子孙不能承当粮差,累负里长,将田业退还,不敢变卖,如有变卖,执合同当官告理,甘当情罪。恐口无凭,立合同一纸付里长收执者。

成化七年十二月 日

承当甲首人康福成作中人谢智明

代书人欧尾发(32) 这是安溪人康福成兄弟投充于永春县六七都九甲里长陈贵二班下为甲首的合同书。从官府的制度上说,甲首入籍应当与官府发生关系,但在这里,却是陈氏家族的里长私下让外地人康氏兄弟顶替“陈佛成户额”,并规定“永为子孙理纳户役”。(33)

由于民间对于户籍可以私下交易,这一方面虽然使官府的册籍更加混乱,另一方面则又难免在民间引起户籍问题的纠纷,如连城县四堡乡的《邹氏族谱》记载该族的户籍,“礼崇公于正德七年原在本里本图,分出承立邹叶文公原顶四图十甲内班甲首、同姓异宗小邹军户里长。⋯⋯后因小邹绝军

(勾补),几累倾家。叶嵩伯公父子袖手旁观,不用半文,曾言永当十甲甲首,誓不当十里里长。至嘉靖二十一年,廷槐兄弟有违父命,复言十里(里长)伊亦有分,要得顶当,挽生员马怀芹、马肖乐编立合同,冒名篡顶三番。至隆庆六年,方换廷梅名字顶户,吾家自顶四图四甲里长也。”(34)这是里长被同姓异宗所篡顶的例子。华安良村《黄氏族谱》的例子则相反,黄氏与当地柯姓在明初立籍时,原先二姓合为一甲,“承当粮差、理纳户役无异”,到明代后期,柯姓子孙日渐衰微,“累负里长赔纳”,双方争执多年,后经“公亲蔡良官等,今两违俱系亲谊,从中调处,息事宁人,由黄继宗边承充本甲里长,柯麻极边认为附甲,帮同策应公务,的是两厢情愿,永无反悔, 今欲有凭,立合同字二纸各执为照。”(35)永春《荣华郑氏族谱》也有关于户籍纠纷的记载,“洪武初年,⋯⋯我族产米视他甲倍多,乃列我郑姓四五都一甲,”其后景山李姓、大帽刘姓及溪头张姓均为附甲。“继后李姓灭亡,柯姓接缺,⋯⋯大帽刘姓亦遂不亡,张姓不能胜任。我郑正甲自为秋祭, 张姓帮办。”后来冒名顶充的柯姓逐渐发达,意图反客为主,自称正甲。郑氏族人不得不诉诸公堂,终于保住了正甲的地位。(36)

南靖《张氏族谱》收录一组有关户籍的文书亦饶有意味。张氏家族有几户族人原附在李姓里甲内,屡遭李姓苛待,不得已只好从李姓里甲内脱离出来,回到自己家族内归宗入户。该族谱载其事由云:“溯公与廷清,为人不避强横,不畏势利,惟义之所在可行则行而已。昔因德聪公迁移大高溪,住居星散,里役拖累,合户于油坑甲首李余旺,屡被刁难,不堪其苦。公等兄弟思石桥得系亲族,引得九甲里长张祖鉴公备询本县主报告归宗合户。李盛深乃是奸狡之徒,思我德聪公父子收报在册年久不愿改还,各执告争不能归结。后对城隍炉前明誓,琛心因此悔悟,知非情愿,将户口丁米改还本宗兴

鉴公,共当正役,随立退批,完了此案。”因为张氏族人附在李姓里甲内,李姓可以利用户籍刁难苛索张氏族人,故张氏族人要脱离该里甲,影响了李姓的一些利益,双方经过多方交涉,许诺补偿,最后请出神明,立誓签约:嘉靖二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是日请得石桥丰稳堂蛇岳王公、高溪本

境髻石民主公王,大作证明,祝愿门户三股照坐,无敢抵推。日后子孙如敢忘背,众神谴责。若私改此愿者,烛大似松,果大如山,同心协力, 忧患相恤,天神庇佑,富贵昌盛。

李盛琛退批

永丰里油坑住人李盛琛等因张德联男普寿移居大高溪,收报李余旺户内甲首,张养仔合户当差。同张荣鉴编替余梯里长,各词到县具告张廷旺归宗。琛等思父子收执在册,年久不愿改还,各执告争。今因本县官出不候未及归结,各自悔心。李盛琛自愿写立誓章,看令廷清、荣鉴就对城隍炉前盟誓得系亲族愿将户口丁米退还,荣鉴收执入户,共当里长正役,免致互争。荣鉴、廷清思无凭证,李盛琛等随立退批付荣鉴为照。随李盛琛写立誓章付廷清等城隍炉前果盟,琛等无言。自今以后, 户籍丁田还荣鉴收回,凭此定规。如有琛子孙刁难阻档,执批告官,甘受前罪。今人难信,立退批一纸付以为照。

嘉靖三十年七月 日 立退批字人 李盛琛 盛兴 盛俊

中人 陈智结 林甫承 吴国相

张廷旺、廷清等人虽然与李姓里甲脱离关系,认祖归宗,但要在本族入户, 同样也会影响到族内户籍责任与权利的再分配,所以在与李姓签立退批字之后,张氏族内又签订了张廷旺、廷清入户及帮同承当户役的合同,该合同文如下:

立合同字人张廷旺、张廷清等,租出居住高溪,数世迷失,现当李盛琛户内甲首,屡被刁难。旺、清兄弟引得石桥张祖鉴一图九甲里长, 告断回祖共宗。鉴户内有张廷辉逃移外出久年,清等情愿与鉴结立发誓本县官公衙门外告状,使用银两二家平出。鉴户内军民二役官丁十八丁,鉴当二股官丁十二丁,清等应当一股官丁六丁,不管兴旺,俱作三股,门户在县主人与福洲镇衙军籍来乡以作三股科取,十年大役日子均派共事,鉴子孙日后不得多派较加,清子孙不敢背义忘恩等情。李盛琛相告,恐后廷长,要二股平出,不得反悔,今人难信,恐口无凭,立合同一样贰纸,各执为照。

证见公人:陈智结、丘高

立合同字人:张廷清、张廷旺、张祖鉴(37)

明代福建民间对于政府户籍赋役的私下交易和处理,并且形成习惯,从某种意义上讲,比政府的黄册赋役册籍更具有约束力,而这种私例的流行, 又更进一步使政府的赋税徭役失去有效的控制。明清时期,尽管有不少官员屡屡提出整顿户籍清理田土的呼吁,有些官吏还付诸实施,但从总的趋向而言,官府对于户口田土的整顿清理是失败的,官府对于民间的隐瞒户口田地是无能为力的,在保证赋役“原额”征收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官府对于民间户籍的私下管理、交易及转移等现象,只能是听之任之。而从福建民间士大夫的立场,也大多认为官府征收赋役,还是维持现状为好。万历年间晋江县令彭国光曾认真遵奉大学士张居正的“方田之令”,切实丈量最终导致加赋,

结果为许多福建官吏士民引以为戒,《福建通志》载云:“万历十年朝廷下方田之令,泉惠安、安溪二邑第均拥浮粮于业户而已。晋江令彭国光励精集事,履亩定则,一概丈量洒派,计溢额一千四百八十顷有奇,而产米亦增五分之二,即洒浮粮而均摊之,不至是也。人始谓惠安、安溪之士民有远虑先见焉。”(38)明末清初时人李世熊在编修《宁化县志》时,也引述前人所谓在籍人口减少固然不好,但搜增人口亦属不智,应当以基本保持现状为妥的议论,他说:

顾自洪武以来,虽兵凶时有,未如西北之惨也,乃生养三百年,终不能望元季兵烫之余,而盈于洪武二十四年之数者,何也?岂逋移脱漏不可举欤?抑消长相因,死生相胜,人事不能胜气数欤?夫王成增饰户口以希封爵,史臣颂未终而谴随之。盖税意求增,在王博赫名,而民间之诒累也以世。即云实数,害且与虚冒者等,此固仁人所为搁笔也。岂晚近有司,宜鉴于此,稍补凋耗即已欤。十年编审,但验粮多寡,为丁之损益,虚籍姓名,皆非实数矣。(39)

地方士绅的这种言论,也反映了明代以来政府对于民间户口田地赋税徭役的控制能力日益下降的趋势。然而这一趋势的形成,无疑是中国自宋元以来的国家管理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所致,因此笔者一贯认为,所谓“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政体是一个中央高度集权专制的国家政体”,但至少从宋元以来,特别是明清时代,国家的财政与经济是松散与无序的,国家政权无法对经济实行集权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