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均田限田及其他
流民问题是困扰古代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流民问题的严重程度历来作为世之盛衰的一个标尺。对封建统治者来说,要使王朝长治久安,必须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使之“安居乐业”,维持农民和土地之间的亲缘关系,一旦这一亲缘关系中断,农民丧失了土地,不仅使朝廷赋役无着,而且大量的流民势必走上啸聚山林、铤而走险的道路,成为王朝更迭的重要力量。为了维持封建统治,历代统治者均采取相应的经济政策,进行调节、控制,其中, 行之数世的均田制即由此而兴。
还在西汉哀帝时,有人就提出“限田”主张,虽然切中时弊,但因遭到贵族官僚的反对而未见实行。北魏建立后,针对“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的时弊,李安世疏上魏高祖,建议说:“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已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侥幸之徒兴,繁多之狱作,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 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则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土,永免于凌夺矣。”“高祖深纳之。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①。北魏均田制内容主要有:15 岁以上的男子受露田 40
亩,桑田 20 亩,妇人受露田 20 亩,年满 70 露田还官,桑田永为世业,土
不宜桑的地方,男子给麻田 10 亩,妇女减半,皆从还受之法;露田不得买卖;土地不足之处,居民可以向空荒处迁移,随力所及借用封建国家的土地,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75 年版。
③ 张光大:《救荒活民类要》。
① 《魏书·李安世传》。
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赋役轻处②。均田制行之数世,著有成效,唐代盛极一时,得益于此者殊多。
除均田限田而外,若重农抑商,若迁徙富豪,若法定平分遗产等等,无不着眼于农民与土地的结合,以期长治久安。一当流民问题严重化,特别是王朝更迭之际和灾乱之时,无不把“安置流民”,招诱流民“复业”——让流民重新回到土地上,作为施政的要项,如北宋太平兴国七年(982)诏曰: “东畿近年以来,蝗旱相继,流民甚多,旷土颇多。⋯⋯宜令本府设法招诱, 并令复业,只计每岁所垦田亩桑枣输税,至五年复旧。旧所逋欠悉从除免, 限诏到百日,许令归业。违者,桑土许他人承佃为永业,岁输租调亦如复业之制。仍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而示之。”①又如明洪武四年(1371),“上以兵革之后,中原民多流亡,临濠地多闲弃,有力者遂得兼并焉。乃谕中书省臣曰:‘古者井田之法,计口而授,故民无不授田之家。今临濠之田,连疆接壤,耕者亦宜验其丁力,计亩给之,使贫者有所资,富者不得兼并。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②。
由于流民问题是困扰古代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统治者甚至把招集流民的多寡作为考察官吏政绩和升迁的重要依据,这是中国古代政治史上的一大特色。如西汉宣帝以胶东相王成“劳来不怠,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治有异等”而给予特殊恩赏,赐爵关东侯,俸禄加两级③。元忽必烈即位之初, 就“逃户复业”问题,令“中书省出榜立限,明设赏罚,勒各处管民官司招抚”④。清康熙五年(1666)“题准:地方官招集流民一万名者,纪录一次”; 康熙七年(1668)“复准:现任文武大小各官,有能捐资迁四川流民归籍, 每一百家以上者纪录一次,四百家以上者加一级,五百家以上者加二级,六百家以上者加三级,七百家以上者不论俸满即升”⑤。足见统治者对流民问题的关注以及为维护其统治而殚精竭虑的良苦用心。
此外,救荒措施、强制遣返、宽赋减租等,也是历史上常见的解决流民问题的办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汉武帝执政时,还制订了《流民法》,虽然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以禁重赋”①,让流民“复业”是其宗旨。
尽管统治者为解决流民问题煞费苦心,尽管统治者的诸多举措能够收效于一时,但是造成流民问题的根源在于封建的剥削制度,历代统治者,无论贤与不肖,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封建社会与生俱来的痼疾。这个严重
② 《魏书·食货志》。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志》。
② 《明太祖实录》第 49 卷。
③ 《汉书·宣帝纪》、《汉书·循吏传》。
④ 《元典章·户部》。
⑤ 《大清会典》第 30 卷。
① 《汉书·万石君传》。
的社会问题自然延续到了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