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雇佣关系的异质

流向垦区,是近代农村流的一个特点。这种新动向,强化了雇佣关系上的异质性。

近代中国社会本来就是一个异质同存的社会。如茅家琦先生所说:“所谓社会异质性,就是指社会在近代化过程中‘异质同存’。封建农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同存,帝国主义侵略与城市近代化同存,乡村的封建主义统治与城市资产阶级统治同存,洋学堂与传统私塾同存,无神论者和基督教徒、佛教徒、伊斯兰教徒同存,自由恋爱与买卖婚姻同存,复古读经与科学技术教

② 容庵:《各地农民状况调查—无锡》,《东方杂志》第 24 卷第 16 号,第 110 页。

③ 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 27 卷第 7 号,第 69 页。

① 尹天民:《安徽宿县农业雇佣劳动者的生活》,《东方杂志》第 32 卷第 12 号,第 108 页。

② 尹天民:《安徽宿县农业雇佣劳动者的生活》,《东方杂志》第 32 卷 12 号,第 108—109 页。

③ 费畊石:《雇农工资统计及其分析》,《内政统计季刊》第 1 期,第 74 页。

④ 尹天民:《安徽宿县农业雇佣劳动者的生活》,《东方杂志》第 32 卷 12 号,第 108—109 页。

⑤ 张介侯:《淮北农民之生活状况》,《东方杂志》第 24 卷第 16 号,第 72—73 页。

育同存,⋯⋯如此等等,成为城市近代化进程中的普遍现象。由于各个地区各种因素发挥作用所产生的力量大小强弱不一,因此社会异质性在各地的表现也就不一样。社会异质性正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复杂性的表现。”① 雇佣关系也是其中一个方面。

清末民国时期,大办垦殖(牧)公司,仿行西法,移植某些新的生产方式进行农业经营。据统计,1912 年全国登记在册的新式农垦企业已达 171 个

②。这些具有相当资本主义色彩的垦殖企业的兴办,无庸讳言,是中国由小

农业走向大农业的重要里程碑,尽管其经营方式仍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无论是北洋政府的“自由放垦”,还是国民政府的“国营垦务”,大多雇工包种, 如广西,“许多垦荒公司采用着两种包工制度。比较通行的是垦荒每一方丈, 种桐一株,除草两年,可得工资七分,另给三分作为借款,期满(两年)归还。在包种期内,听凭包工种植杂粮,收获全归包工,作为补助工资。第二种是每一方丈种桐一株,包垦包种包活,共得工资一角。前一种的包工还同雇役农民十分类似”③。就是说,无论垦殖企业规模如何,总需要一定数量的农业工人从事垦殖。这就为流民的分流创造了条件。由此我们可以理解, 江苏农垦公司“使役无数的农业劳动者,不但需要土著劳动者,并且需要巡回农业劳动者,每年到农忙期,有无数的巡回农业劳动者,从别处成群地到这个地方来”①。我们不妨以庞山湖农场为例,稍加说明。

庞山湖农场位于江苏吴江城东北约六里,运河横贯其境,水陆称便。 该场未开辟前,原是一块约万余亩的湖滩(即庞山湖),产蒿草及芦苇,

为当地豪强霸占。1928 年国民党政府发起开垦,因民产纠纷,未能实行。1933 年,重新整理民产,建筑围堤,以十字港(在庞山湖中)为中心,划分为“田” 字形的四个垦殖区,正式从事开垦,并定名为“模范灌溉实验农场”。至 1936 年,先后垦成一、二、三垦区。

农场共有土地 11880 亩,土质肥沃、潮湿,不宜使用畜力,均为人工耕种,机器灌溉。

农场采用雇工包种制,即耕种一亩田,以全年计算给工资 8.5 元(可买米一石半),所有种子、肥料及戽水等费用,均由农场负担,收入亦全归农场。这是因为初垦时期,当地农民不愿为之,只得几个淮北灾民从事垦殖, 人少工多,故工资较高。至 1935 年,淮北流民来此渐多,田亦较好,工资

即由 8.5 元降至 6.4 元。

靠租种农场土地为生的农民,共有 509 户,2143 人,“大都是由苏北先后移此或逃难来此的,生活很困苦,普通一年农产的总收入,只够维持四个

① 茅家琦等:《横看成岭侧成峰——长江下游城市近代化的轨迹》,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80 页。

②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 辑,三联书店 1957 年版,第 339 页。

③ 农英:《广西各地的农业劳动》,《东方杂志》第 32 卷第 22 号,第 96 页。

① 田中忠夫:《中国农业经济研究》(中译本),上海大东书局 1934 年版,第 239 页。

月的开支,丰收可维持到六个月,⋯⋯故在秋收后至春耕前,就需出外经营各种副业,以补生活之不足”②。据调查,农场农民经营副业的种类有:购买地货、捕鱼虾、做工、摆渡、摇渔船、开茶店、大饼店、养鸭、木匠、鞋匠、磨剪刀、拉人力车、踏三轮车、赶马车、运沙等等①。对他们谋生的方式,由此可以概见。

垦殖公司之兴,为流民的一条重要谋生之途。庞山湖农场的开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一情况。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为人佣工,实现与土地的重新结合,乃是农村流民的主要职业流向。那么,这种流向有什么社会意义?有人认为: 农业雇佣劳动的特殊形式,即土地所有者及土地使用者,对那些浮游无根的流民,或分给小块土地、简单农具、种粮及破烂小屋,使其在自己的监督下, 从事耕作;或使其帮同耕作,只允许其换得最低生活资料;或只允许流民就食的雇佣劳动形态,都会从多方面阻碍现代雇佣关系的成长。首先,土地所有者尽管通过兼并等手段使土地不断集中,但由于这种特殊形式的雇佣劳动的存在,又使土地的利用畸零分散。土地零碎不整,作为现代雇佣劳动前提的较大规模经营就没有推进的余地;其次,正是由于土地的不断集中,使农民不断失去土地而游离出来,“像是使那种形态的雇农或隶农不绝造成的源泉。他们不能做独立手工业者,不愿为乞丐盗匪,就只有这一条路可走”②。这种看法,我认为是很有道理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雇佣劳动者, 除自己的劳动力之外,几乎一无所有。劳动力的价格,也和其他商品一样, 随供求需要而波动起伏。在山东,因“小工多而职业少,故用为种植,工价极其便宜”③ ;“华北农忙季节的农场雇工,一般是在较大村庄定期举行的劳动市集上招雇的。在市集上,正像证券和物产交易所一样,进行着讨价还价,需要雇工的农民大声喊叫每天出多少工资,雇工也以同样的大声喊出他们所要求的工价”①;在河北保定和高阳,工资由雇工和雇主直接讲价,而在固安、永清、霸县、文安等地,工价通常是由中介人规定,工价每天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规定一次②。全国各地,几乎都有类似的农工市场。毫无疑问,农业劳动力商品化因流民被大量抛向社会而得以强化。至于流民之流向垦殖农场,更强化了雇佣关系的异质性,正如时人所谓,“资本主义的雇

②《吴江县庞山湖农场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 年版,第 360—362

页。

①《吴江县庞山湖农场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 年版,第 360—362

页。

② 王亚南:《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 1957 年版,第 187 页。

③ 《中国调查录》,《东方杂志》第 7 年第 3 期,第 28 页。

① 《英文中国经济周刊》,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 辑,三联书店 1957 年版,第 263 页。

② 《英文中国经济周刊》,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 辑,三联书店 1957 年版,第 263 页。

佣工人也已相当流行,最显著的就是垦荒公司的雇工”③。

③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3 辑,三联书店 1957 年版,第 78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