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客相煎的轰动事件——湖田案钩沉
土客冲突的第二种类型,是因田产纠纷而起,这在土客杂居的地区显得相当普遍。如广西土客之间“霸占而失业者亦不禀官查追,辄敢寻衅私斗, 甚至持挺开枪,逞凶仇杀”①;1843—1856 年,“许多客家村庄(包括若干姓氏)为扩大耕地,跟一个秦姓家族的广东人进行了一场长期而颇为顺利的械斗”②;浙江“自发逆肆扰以来,⋯⋯人民离散,田野荒芜,⋯⋯于是创立招垦之法,广收异乡人,⋯⋯原欲待客民安居日久,尽成土著,⋯⋯不谓所招之人,伦类不齐,土著之势不敌客户,以致械斗抢劫之案,层见叠出”
③。可见这种类型的土客冲突的普遍性。这里,以“湖田案”为例,以见这
类土客冲突之一斑。
湖田案,亦称“湖团案”,是淮北铜山、沛县土著与山东曹州流民因湖田纠纷而起的冲突事件,曾轰动一时。因曹州属广义的淮北地区所辖范围, 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语言等均与淮北大略相同,而且,也不是因为土客杂居而引起“异习生猜”,不属文化相异引起的冲突。
湖田滨于微山、昭阳两湖西岸,南迄铜山,北跨鱼台,绵延二百余里, 宽三四十里或二三十里不等,多为铜山、沛县属境。
1851 年,对铜山、沛县农民来说是一场劫难,就在这一年,黄河决于丰工下游,铜山、沛县等属正当其冲,于是两湖漫溢,合微山、昭阳之湖地, 铜山、沛县、鱼台之民田,汇为巨浸,一片汪洋。铜山、沛县农民不得不踏上黄泥路,流离迁徙,渡江南下,以为从此“故乡永成泽国,不复顾恋矣”
①。
四年后,也即 1855 年,黄河再度决口,这是黄河变迁史上的一件大事, 从此,黄河有了自己的入海口。黄河改道北移,对铜山、沛县农民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但对曹州府属的农民来说,却是一场灾难。黄河在兰仪决口,曹属首当其冲。田庐漂没,居民奔散。其郓城、嘉祥、钜野等县
④ 《光绪广德州志》第 51 卷,第 9 页。
① 刘坤一:《刘忠诚公遗集·公牍》第 1 卷,《禁止霸占田土纠众械斗示》。
② 转引自《太平天国史译丛》第 2 辑,中华书局 1983 年版,第 330 页。
③ 《申报》光绪七年四月十九日。
① 《捻军》资料第 1 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7 年版,第 105 页。
的难民,蜂拥而至徐州府属。其时,铜山、沛县之巨浸,已半涸为淤地,于是他们相率寄居于此,垦荒为田,结棚为居,持器械以自卫,立团长以自雄
②。徐州道王梦龄以其形迹可疑,下了逐客之令。继而来者日众,无可奈何。
又经沛县禀请,以其实系被灾穷黎,拟查明所占沛地,押令退还,其湖边无主荒地,暂令耕种纳租。河督庚长“亦以居民亡而地无主也,且虞游民之无生计也,遂许招垦缴价轮租以裕饷,谓之团民”③。
1857 年,河督庚长派人丈量南起铜山荣家沟,北至鱼台界,东至湖边, 西至丰县界,计湖荒地两千余顷,分上中下三则,设立湖田局,招垦缴价④。又于土客交错之地,通筑长堤,名曰“大边”,“以清东民与土民之界限”
⑤。其时,地方多故,特别是在太平军北伐的影响下,淮北各地“乡集土匪
蜂起”⑥,捻军遍地开花。为了剿灭“发捻”,清廷号召团练乡勇,保卫桑梓,各地“例得治练事”①,垦种湖田之民,遂得创立各团。其在铜山、沛县之团有八,曰唐团、北王团、北赵团、南王团、南赵团、于团、睢团、侯团(后改称刁团),均以首事者之姓为名,如唐团首事者为唐守忠,故名。“湖团”之名由此而来。
湖淤之地既肥沃,又屡值岁丰,渐以富饶。东省客民原以为可以安居乐业了,但不幸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原先逃难在外的铜山、沛县流民,纷纷还乡,当看到昔日巨浸变为良田,且为山东客民之产,心怀不平,遂起争讼。居民谓客民霸占有主之田,客民则谓全系湖荒之地,相持累岁,屡酿巨案, 竟致弄到无法收拾的局面。
土客初起争讼之时,也许并不难解决。
按照清政府的惯例,所有无主荒地,不论是原来的生荒,或者过去曾经开垦因灾荒、内战或其他原因而废弃的土地,都被认为是公产,归国家所有。但是这种土地可以通过占有及开垦的简单方式,变为私人财产。新移来的人可以向县衙门申请荒地(除非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宣称打算回来并从事开垦),申请人经过相当时期后,可得到一张有效的地权凭证。这种荒地的原业主,即使能够提出最有效的地契,要想令开垦者迁徙而收回土地是很困难的。
新涨出的冲积地土地也属于官产。按农业地区的一般惯例,当土地的一端被冲走而在另一端复涨出来时,受到损失的业主可要求从新涨地中补偿他所流失的土地;否则由官吏处置。如果那里的土地很值钱,官吏还可以根据
② 《民国沛县志》第 16 卷,《湖田纪事始末》;《领垦湖田缴价章程》。
③ 《同治徐州府志》第 12 卷,《铜沛湖田纪事始末》。
④ 《民国沛县志》第 16 卷,《湖田纪事始末》;《领垦湖田缴价章程》。
⑤ 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第 30 卷,《湖团》。
⑥ 《光绪寿州志》第 11 卷,《兵事》。
① 张瑞墀:《两淮戡乱记·苗逆叛迹本末》。
户部章程,把这种新涨土地卖给出价最高的人。靠近河岸的土地所有者,当然无权把在他自己土地近旁新涨土地据为己有。他至少要等新涨地丈量之后,才能把它填写在他的地契之内,并负担新增地的田赋。同样,被冲走土地的业主,也可以申请查勘,相应地减少他的田赋①。
根据上述清政府的一贯做法,根据笔者所能见到的资料,似能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山东客民所开垦的基本上是新涨出的湖淤地,这是合法的; 第二,客民垦荒,得到政府的允诺,而且按《领垦湖田缴价章程》的规定缴价领垦,得“据为永业”②;第三,客民的确霸占有一定数量的有主之田, 这就为争端留下祸根。如果将这部分客民资遣回籍,收回有主之田,问题要容易解决得多。但恰恰在这点上,官府未能尽到责任,“长官议定所占沛地, 押令退还者,又仅托诸空言,并未施诸实事”。于是“沛民之有产者既恨其霸占,即无产者亦咸抱公愤。而团民恃其人众,置之不理,反或欺侮土著, 日寻斗争,遂有不能两立之势”③。1859 年,侯团抢劫铜山之郑家集,经徐州道派兵拿办,并将该团民驱逐出境,另行遴董招垦,辗转更置,是为刁团。1862 年,又有山东客民在唐团边外占种沛地,设立新团,屡与沛民械斗争控。土客冲突日趋扩大化、复杂化。到了这个时候,官府仍未有得力可行的举措, 终于导致 1864 年的流血事件。这年 7 月,新团以两人被杀,遂攻破刘庄寨, 连毙数十命,民情汹汹。漕运总督吴棠饬派徐州镇道带兵剿办,平毁新团, 擒斩至千人之多,并将团地退出,“谓可抒沛民之愤,而折其心矣”④。但事情并未因此而得到解决。
土客构讼,已成不可解之仇。沛人贡生张其浦、张士举、文生王献华等与刘庄事主刘际昌先后赴京,以新团一案,唐守忠主盟指使,情同叛逆,请将各旧团一概剿办各情,在都察院呈控。京城哗然。钦奉谕旨,交吴棠密速查办,不久经吴棠以唐守忠来团最早,其名特著,核诸所控各词,毫无实据, 且与原呈不符,不过欲将新旧各团一概驱逐而夺其成熟之田等语,奏复在案。而沛人纷纷构讼,仍复不休。田产纠纷,逐渐演化为政治性事件。清廷焦灼不安,只得让曾国藩亲自出马了。
1865 年 5 月,作为清廷王牌的僧格林沁蒙古马队被捻军聚歼于曹州,科尔沁亲王僧格林沁、内阁学士全顺、总兵何建鳌等殁于阵。朝廷震悼,急令湘军最高首脑、两江总督曾国藩为钦差大臣,节制直隶、山东、河南三省军务,指挥攻捻战争,并处理湖田争讼一案。
曾国藩到徐州之后,铜山、沛县绅民即赴控各团,呈词累数十纸。曾国
① 《英国皇家亚洲学会中国分会会报》第 23 卷,第 74—76 页,转引自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1 辑,三联书店 1957 年版,第 210—211 页。
② 《捻军》资料第 1 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7 年版,第 105、106 页。
③ 《捻军》资料第 1 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7 年版,第 106 页。
④ 《捻军》资料第 1 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7 年版,第 105、106 页。
藩“以案情重大,实兆兵端,未敢遽为剖断”①。实际上曾国藩对此并无定见,这从他所上的奏折中可以看出:“臣博采舆论,昔年铜、沛被害之家, 被水而田产尽失,水退而田复被占,其怀恨兴讼自出于情不得已。近则构讼之人并非失业之户,不过一二刁生劣监,设局敛钱,终岁恋讼。不特团民苦之,即土民亦以按户派钱为苦。而主讼者多方构煽,既以张客压主激成众怒, 又以夺还大利歆动众心。官长或为持平之论,讼者辄目为受贿。各团岂无安分之民?讼者概指为通贼。初至有领地之价,后来有输地之租,而讼者不问案牍之原委,必欲尽逐此数万人而后快。此又新团既剿以后,沛民健讼不顾其安之情形也。”②对铜山、沛县绅民构讼,颇不以为然。可是在另一折中, 又说:“湖团一事,与剿捻大有关系。臣拟将通捻之团酌量惩办,其余数万人全数资遣回籍。现经两次派员前往山东郓城、钜野等处,察看该团民原籍尚足安插否?如可,则遣之东归。在沛县可免占产之讼,在徐州亦无招捻之窝。臣再将资遣事宜,专疏奏办。而臣之赴豫,则须稍迟。如其不可安插, 臣亦不勉强驱遣。在徐、沛不无后患,而臣之赴豫可以稍速。”①即有将数万东省客民资遣回籍之意。两份奏折对照,可以看出曾国藩并未寻到解决湖田一案的适当办法。如果全数资遣,可能会激而生变,于攻捻大局不利,实际上已牵制曾国藩不能迅速赴豫督剿,何堪再由事态扩大!如果对铜山、沛县之民的控告置若罔闻,又可能使土客冲突继续升级,同样有关剿捻大局。这使曾国藩举棋不定,左右为难。
但曾国藩毕竟是老于世故、颇富政治经验的经世派领袖,他从“通捻” 这一点上受到了启发,终于寻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曾国藩在奏折中称:“(同治四年)九月,捻众东窜,远近探禀,均称湖团勾贼。讯据生擒贼供,亦称南王团有人函约贼来。百口一词,虽反复研究,未得主名,而平时该团窝匪抢劫,积案累累,情实可信。又刁团平日窝匪,与南王团相等。⋯⋯除王、刁两团外,其余六团或凭圩御贼,或圩破被害,遭贼焚掠杀掠,其情状历历在目,其为并未通贼亦属确有可据。”②湖团有没有“通贼”,曾国藩并没有十分把握,即所列举的事实,也是不充分的。但他把焦点集中于“通贼” 嫌疑最大的王、刁两团而不及其余,也许这正是他高明之处。
那么,湖团有无“通贼”情事?根据《铜沛湖田纪事始末》、《济宁直隶州续志》、《豫军纪略》等资料记载,湖团“通贼”确有可据,而且可能不止于王、刁两团,铜山、沛县是捻军出入熟路,即土著亦不能谓与捻军毫无瓜葛。但曾国藩为不使事态扩大,权衡利弊,决定采取折衷办法来解决湖田一案,做到既能服铜沛之人心,又不尽逐湖田客民。于是,将对付捻军的
① 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第 30 卷,《湖团》。
② 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第 30 卷,《湖团》。
① 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第 30 卷,《湖团》。
② 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第 30 卷,《湖团》。
“分别良莠”之策搬了出来:“不分土民、客民,但分孰良孰莠。其有契串各据产业为团所占急求清还者,是土民之良者也;无契串产业,但知敛钱构讼,激众怒以兴祸端者,是土民之莠者也。其平日自安耕种,如唐团之拒贼殉节,受害极惨者,是客民之良者也;其平日凌辱土著,如王团之勾贼,刁团之容贼,是客民之莠者也。”①良莠既分,曾国藩立即通行晓谕,饬令王、刁两团,勒限同治五年(1866 年)正月十五日以前逐回山东本籍,派刘松山带兵前往弹压。在曾国藩看来,“湖团之事,若全不示之以威,断不足服铜、沛之(人)心”②,故将王、刁两团驱逐。这也可见曾国藩用心良苦。
王、刁两团被逐后,如何处理善后事宜也是烦难之事,一旦处置失宜, 同样会留下后患。这一点,曾国藩是颇为谨慎的。经再三思考,酌定善后事宜三条:酌给钱文,以恤已逐之团;设立官长以安留住之团;拨还田亩以平土民之心③。在这个善后事宜三条中,曾国藩既要为“骂贼”而死的客民(唐守忠等)树碑立传,又对激众构讼的土著文生(王献华)褫革衣衿;既认定王、刁两团“通贼”,却拿一个在逃者(王长振)尽法处治;驱逐王、刁两团,不外乎拨还田亩以平土民之心。应该说,曾国藩尽量做到了不偏不倚。他在左右为难中寻到这种折衷的办法,在当时不啻为策之上者。也正因为如此,他的办法得到清政府的首肯和支持。上谕中说:“湖团争利寻仇,积衅已久。此次曾国藩秉公查办,将王、刁两团全数逐回山东,并酌定善后事宜三条,以期各安生业,永息争端,所办甚属妥速。已明降谕旨,均照所请办理。”①几及十年的湖田纠纷案,总算划上了句号。
综上所述,这起震动全国,长达近十年之久的土客冲突事件,基本上是由湖田纠纷引起的,它代表了土客冲突的一种类型。像这类因田产争执而引发的土客冲突,在近代中国各地时有发生,只是规模大小而已。
① 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第 30 卷,《湖团》。
② 曾国藩:《曾文正公全集·书札》第 13 卷,《复李宫保》。
③ 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第 30 卷,《湖团》。
① 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第 30 卷,《湖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