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乞丐职业化

四出求乞的农民,本来属于流民的范畴,但以行乞为职业,实为流民的一种职业流向。

职业乞丐,行踪不定,城市、乡村、名山大川、寺院庙堂、旅游胜地⋯⋯ 到处都有他们的踪迹。在杭州西湖,自灵隐至天门山,周数十里,两山相夹, 峦岫重裹,称天竺山。山分为三,曰上天竺、中天竺、下天竺。其林壑之美, 实聚于下天竺。而寺宇宏丽,则以上天竺为最。上天竺两旁,商店、旅馆鳞次栉比,营业者皆释氏弟子。春时香市甚盛,乡民扶老携幼,进香顶礼,以祝丰年,有不远千里而来者,俗呼为香客。“以是乞丐亦多,且率为绍兴人, 尽室来杭,居于山之旁近,晨出夜归,盖以乞为业也”①。尽管他们随处可见,但城市无疑是他们的会聚之所。他们在城市大量沉积下来,形成一个由地痞恶棍、赌徒、娼妓等组成的次生社会群。像上海、北京、广州、武汉三镇等,都是这类次生社会群的丛集之地。

由于通过正当途径谋生的机会太少,造成丐业的畸形发达,特别是出现了一批“职业”极细的职业乞丐群。丐群“有可得而言者,而以持棒挈钵、蹒跚躃■于市巷者为最多,沿路膝行磕头者次之,大声疾呼者又次之。此外则各守其习,不能任意变更”②。乞丐的种类主要有:(1)专门于别人家有庆吊活动时前往乞讨者。特别在一些大城市,如上海,有一种不成文的规定,

① 何嗣焜:《存悔斋文稿》第 3 卷,《致江苏刘景提刑书》。

① 徐珂:《清稗类钞·乞丐类》,中华书局 1986 年版,总第 5472 页。

② 徐珂:《清稗类钞·乞丐类》,中华书局 1986 年版,总第 5472 页。

“商店、人家之有庆吊事也,乞丐例有赏封可得”。这类乞丐,“不论庆吊之为何事,皆有所获,其数视门户之大小以定多寡”。迎婚、出殡“所用夫役,亦皆由丐承充,得佣资焉”。(2)专走江湖之丐。这类乞丐,岁或一二至,“至则索钱于丐头,亦有自乞于商店、人家者”。(3)挟技之丐。他们一般游行江湖,不专在一地。这类乞丐,身怀技艺,或唱曲,或道情, 或舞蛇,或杂耍云,即卖艺谋生。(4)劳力之丐。他们或为苦力作助手, 或帮人曳车上桥,或于车站、码头替人运送行李,以获取酬资。(5)残疾之丐。身体残疾之人,如瞽者、跛者、烂腿者,行乞街头,博得行人怜悯与施舍。“更有手足合一,皆在其头之旁,旋转于地,盖采生折割之凶徒所为, 迫使行乞以获利者”。(6)诡托之丐。这类乞丐,或诡言避灾而来,或诡言投亲不遇流落他乡,或诡言父母病卧榻上,或诡言自身有疾,或诡言家有死尸待殓,等等,以此来骗取钱财。(7)强索之丐。乞钱不与,“则出刀自割,或额或颊以流血吓人者”,皆属焉。(8)卖物之丐,虽为小贩,但“丐头得约束之,故亦可呼之曰丐”①。透过乞丐种类的划分,可见近代中国丐业之发达。由于就业门路太狭窄,加上天灾人祸频仍,乞丐职业化也就成为近代中国社会的病态反映。

乞丐之游食四方,造成大批不受政府管制的流动人口。这是统治者颇感为难的问题。在有关文献资料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收容”、“资遣回籍”、“驱逐出境”等记载。令乞丐流民“归耕”,是统治者一贯的政策。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意想不到的天灾人祸),流民出境向例在禁止之列。这些在某些地区能够收效一时,但在另一些地区,如淮北,却受到“习以为常”的文化传统的抵制。民国初年蒙城县“刘志有案”就是例证。此案曾引起不小的风波,震动一时。对该事件,此处不拟追根究底,详其始末,仅从蒙城县知事颁布的《严禁出境逃荒文》即可窥见梗概:“案奉巡抚使饬开据铜陵县详报,查得县境西门外蒙城难民领首刘志有、刘望龙带领男妇三百余口实在只六十余口,并验明蒙城县知事所给护照资遣出境,详报查考等情,据此录批饬即遵照办理,毋任流离等因。⋯⋯本知事到蒙两载,上届被灾各村既分设粥厂,复挑河以工代赈,无不力筹安抚,并未发给难民出境护照,且难民出境,迭奉大宪通饬严行禁止在案。本年收成中稔,该刘志有等胆敢邀领男妇六十余口假三百余人之多,私造护照,诓骗妇孺远行赚食,实属可恨。自示之后,如再有此项情事,该领首回归时定即提案惩办不贷,并望各圩长于村内遇有此等贫民出境,务即设法截留,以免失所,其各遵照毋违,切切特示。”

①刘志有案如何结案,并无下文,这张布告,也不啻为一纸具文。一种文化

传统一旦形成,不是一纸文书所能扭转的。刘志有等胆敢私造护照,组织丐帮,违禁运行赚食,正可见这种文化传统的强固性。至于未经允准,私逃出

① 徐珂:《清稗类钞·乞丐类》,中华书局 1986 年版,总第 5472—5473 页。

① 《民国蒙城县政书》乙编,《吏治》。

境者,地方官吏更是难以纠查,传统的保甲之法亦无可奈何,“派甲总之术又穷”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