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

在这个时期的利息理论中,值得注意的最有意义的发展,是出现了而且人们几乎普遍接受了以下命题:(1)商业贷款的利息只不过是转给放款人的正常商业利润,而(2)正常的商业利润本身只不过是对包括劳动者生存资料在内的物质生产资料的报酬。这一发展将影响后来的利息理论史。对我们来说,极为重要的是理解这个发展的全部重要意义,因而为了使它鲜明突出, 我将尽可能地略去旁枝细流,我们特别略去对消费性贷款利息的讨论。因为这⋯⋯[未写完] 。

**[(a)经院学者的影响。]**我们再一次从经院学者及其新教后继者的著作着手,读者最好先翻一翻他们的著作,再细读这一节。他们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他们提供了一个主要的讨论题目:人们仍在争论索取和支付利息的合法性问题。十八世纪下半叶,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有所减少,但并未完全乎息下来,甚至杜尔阁在他的题为《论货币借贷》的小册子里仍在同亚里士多德的主张作斗争,我们不必再探讨这一问题。但与此有密切关系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在大多数国家,道德问题都部分地让位

① 例如,伊萨克·德·平托就这样认为,参看他的《论流通与信用》,(1771 年)。但这种想法有许多拥护者,特别是在法国。

给了经济问题,而后者的关键不是古老的原则问题,而是如何通过立法来降低利率的权宜问题。特别是英国商人的嫉妒的眼光注视着荷兰的商业环境, 这些未受过教育但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很自然地接受了这样的理论,即十七世纪荷兰的贸易之所以兴旺发达,其原因之一,也许是主要原因,是那里盛行低利率,而且他们坚认,法律可以给英国带来同样的利益。关于随后展开伯争论,只要提到信奉这一理论的许多人中最著名的一位即蔡尔德并看一看下面的脚注就够了。我认为脚注中所列的著作便可以反映出这场争论的概貌。从这场争论中,成功地出现了相反的理论,即低利率是财富的结果,而不是财富的原因——直到当代该理论才再次受到了严重挑战。①当然,不能由此而得出结论说,通过立法来控制利率是毫无意义的。其实,洛克和亚当·斯密都没有走得这么远。但这种观点最终还是占了上风。

另一方面,经院学者的学说还为利息提供了理论上的(解释性的)观念, 十七、十八世纪的分析即从这里开始。我们略去次要点, 把注意力集中于以下两点:利息的货币概念和蕴含在英利纳的“货币是商人经商的工具”这一名言中的命题。固然,经院学者没有把利息这~概念限制在货币贷款的利息上,但后者自然要比其他任何东西更引起他们的注意。虽然他们从未一致认为预期利润是商业贷款需求的源泉,但是他们当中的某些最杰出的人物却明白无误地勾画出了这一思想的轮廓。

十七世纪以至十八世纪,绝大多数经济学家——正象我们当中的许多人现在仍然做的那样——把利息看作是货币现象。特别是卡尔佩珀,曼利,蔡尔德、配第、洛克和波勒克斯芬等人是这样,更不用说大陆的作家了。就配第来说,经院学者对他有直接影响并非不可想象,因为他曾在教会学校受教育。他完全象其前辈经院学者那样,在贷放行为以外寻找利息存在的原因, 在这样做的时候,他想到了或毋宁说重新发现了放款人因为在约定时间内不得索回其货币而遭受的不便。无论如何——尽管他把这种不便和同样数额的货币可以购买的土地的地租联系了起来——他所想到的总是货币,并认为利率是由货币数量来决定的,而没有提出任何必要的限制条件。洛克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要比这深入。由于他的表达方式笨拙,对他作出公正评价极为困难。可是,如果我领会了他的意思的话,则应认为是他明确引进并发展了上面提到的两个概念中的第二个。这里利息仍是所贷放的货币的价格,但他认为必须同负债情况以及贸易状况相联系来考虑货币市场上的“供给”——高利润提高利率,低利润降低利率。虽然我们不能停下来证明这一论点,更不能停下来考查相反的意见,但我认为暂且可以把这一论点看作是现在所谓的瑞典可贷资金理论的雏形。可贷资金理论认为,可以用产生于预期利润的需求和满足这种需求的可贷资金的供给来解释利息,而且利息是由这两者决定

① 可以说首先是蔡尔德作了象样的论证,见托马斯·卡尔佩珀爵士的《反对高利率论》,1621 年(增订版,

1641 年)。这本小册子连同以前发表过的一本,由他的儿子另一位托马斯爵士重印,并加了前言(1668 年)。

后者自己在 1668 年也出版了一本书,对争论这一方的观点作了经典论述,该书题为《论降低利率将给英国带来的诸多利益,兼论把货币利率降至与其他国家相同的水平的绝对必要性》。相反的观点在同年出现的下面一本小册子里有很好的表达:《错误的货币利息,或论利息的降低是国家富裕的结果,而不是国家富裕的原因》,相反的观点在托马斯·曼利的《论六厘高利贷 》(1669 年)中也有很好的表达。针对这种相反的观点,小卡尔佩珀出版了《再论降低高利率的必要性 》(1670 年)作为回敬。配第、诺思、洛克和波勒克斯芬在不同程度上都是战胜卡尔佩珀和蔡尔德主张的主要人物。

的。

[(b)巴贲:“利息是存货的租金”。] 但是,进一步的发展并未采取这条路线。在洛克与当代的货币利息理论之间没有桥梁,相反,倒有一种新学说,这种新学说取得了如此巨大的成功,以致我们现在都对它的出现感到惊奇。就我所知,1690 年以前,关于该学说只有一种让人难以理解的暗示,但 1690 年,巴贲的《贸易论》对该学说作了以下重要表述:“利息一般被认为是付给货币的⋯⋯但这是个错误;因为利息是付给存货的”,利息是“存货的租金,和土地的地祖是一样的;前者是加过工的或人为的存货的租金,后者是未加过工的或自然的存货的租金”。①如果读者想理解十九世纪的利息理论史和二十世纪头四十年的利息理论史的某一部分,充分弄懂这段话的意思,是绝对必要的。

巴贲的话初看起来也许很平凡:当然,借款者借钱并不是因为货币好看; 如果我们撇开借钱还债这一目的,则他所真正需要的是他用货币实际购买的商品和劳动。我们买一把切食品的餐刀,也不是为了餐刀本身,但并不能由此而说,我们买餐刀付的钱“实际上”是为食品支付的。固然,为了某些目的,例如在归属理论(在下面第四编中讨论)中,我们可以采用这种观点。但是,假如在任何情况下都容许采用这种观点,则不仅将产生重要结果,而且将产生令人大吃一惊的结果。即使商业贷款一般都用来购买或租赁生产者的货物和劳务,即实物资本,也不能由此而说,付给前者的利息“实际上” 是后者价格中的一个因素:利息可能与货币具有特殊关系,与货币购买的物品有别,或者它可能是别的什么东西的价格——比如说储蓄所引起的牺牲—

—不能简单地把这种东西等同于“实物”资本。因此,断言即使不考虑货币因素,也不会失去这一过程中的实质性东西,是极端大胆的一步——无论是经院学者,或配第,或洛克都没有想到走这一步,虽然他们不可能不知道上面那些平常的事;特别是,这是朝着十九世纪的“实物性”分析迈出的决定性一步,根据这种分析,货币只是一块面纱,分析的任务就是要揭开它,而这也正是“实物分析”所造成的分析困难的核心。不管巴贲推动实物分析这件事是有益还是有害,他的成就都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其重要性几乎不亚于对实物分析的推动。如果利息是对“加工过的存货”——即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报酬,正如地租是对未加过工的存货——即自然的生产要素—— 的报酬那样,那么,贷款人“实际上”占有的便是某种货物。而事实上,占有这些货物的是制造商或贸易商,他们是通过自己生产或从其他生产者那里购买而获的这些货物的,并不是从资本家或贷款者那里得到这些货物的。忽略这一点,而推想似乎是后者在贷放货物,是另一种分析手法,这种分析之大胆只因为,我们司空见惯而熟视无睹。但是,这些货物的报酬是在使用这些货物的商人手里实现的,并且构成其利润的主要——和理论上的基本—— 部分,至少如果我们无视他的“麻烦和风险”时是如此。这样,我们便不知不觉地陷入了这样的境地,即不得不承认以下两个同义命题:厂商挣得利息, 放款者收取利润——而不是象没有偏见的人所较为自然地看到的,放款者收取的是一种特殊的收入,利润只不过是其最重要的来源。

[(c)分析工作从利息转到利润] 整个十九世纪及以后,分析工作便

① 洛克也把利息比作地租,但意义完全不同,没有给利息的货币观点增添什么东西,也没有更深刻的含意。按照他的看法,货币贷放者接受利息就象地主接受地租一样。

由利息转到了利润方面。除了节欲说和心理贴现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例外, 需要解释的现象便是商业净剩余了,而商业净剩余实质上是利用某些有形货物的集合产生的,这一剩余除了附加支出如对麻烦和风险的补偿以外,必须交给另一个人,假如此人不是企业经理,而是它的真正(虽然不是法律上的) 所有人,这一点几乎不需要单独加以解释。这也适用于庞巴维克和魏克塞尔, 不过后者迈出了超越这个理论的第一步,因而甚至现在当我们拿凯恩斯的理论同其他利息理论作比较时,也应该记住他:分析努力的目标不同了。

可以不夸张地说,这将成为理论家一般心境的主要特征,甚至也将成为每个人的经济社会学的主要特征:商人变成了“资本家”。从根本上说,他的收入来自于占有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非人力的报酬。

[以上这两段写在单独一页纸上,并有注释(既有速记也有普通写法), 表明将如何进行论证。论利息这一节比未完成的这一章的其他部分更加零碎。很明显,这是一个提纲,作者假如还活着,会加以充实和完成的。]

A.斯密实质上接受了这种利息理论和资本主义过程的理论。而十九世纪的经济学家又转而从他那里接受了这一理论。但是,在考察他赋予该理论的确切形式以前,我们必须简略看一下该理论在 1690 至 1776 年间的发展。

巴贲的《贸易论》当时无论如何没有取得成功。这本小册子似乎确实很快就被遗忘了。因此,巴贲的基本思想一湮淹没无闻,直到 1750 年梅西①才再次阐述了——就我们所知,是独立地重新发现了——它。梅西的分析不仅比巴贲的分析深入一层,而且由于批评配第和洛克的观点而增加了力量。两年以后,休谟在其名为《政治论文集》的著作中发表了两篇论文(《论利息》和《论货币》)。这两篇论文似乎没有得到近代历史学家应有的称赞。的确, 从表面上看,我们所见到的只不过是对旧观念的综合及有效的重新表述。对于那些主要注意休谟从自己的分析结构中得出的某些实际结论的作家来说, 这种印象特别深刻。休谟得出的实际结论包括:利息不仅仅是货币数量的函数;低利息是财富的结果,而不是财富的原因;利息不能由立法来决定;利息和利润有相互作用的关系;利息是“国家的晴雨表”,低利息几乎总是繁荣的预兆(当然,这不适用于所有意义上的“繁荣”)——这些结论没有一个是新颖的,然而,休漠用来支持所有这些结论的分析结构,虽然很粗略, 但只有当综合具有如下意义时,才能称休谟的分析结构为综合性的,即综合可以超越协调,可以是创造性的。休谟在其分析中是用挥霍浪费的地主的需要和商人的利润预期,来理解洛克对贷款需求的解释的——这次确确实实是贷款,不是货币,而且用储蓄的供应代替了洛克的货币供应。这就考虑到了利润和利息之间的密切关系,但又没有把两者等同起来,同时承认了利息的货币方面——特别是承认货币数量的变动对利率具有短期影响,李嘉图也承认这一点——但又没有使其居干支配地位。总之,我们在这里,看到了一份简图,只要描出其细节,便可以得到一利息理论,其完美与完善程度要远远大于李嘉图或穆勒的利息理论。但恰恰是这些最有价值的东西没有被人看到。

**[(d) 杜尔阁的伟大成就。]**杜尔阁的贡献不仅是十八世纪利息理论领域里最伟大的成就,而且它清楚地预示了十九世纪最后几十年的许多最杰出的思想。同休谟一样,杜尔阁认为货币数量并不决定利率,很精细地强调

① 约瑟夫·梅西:《论影响自然利率的诸原因》(1750 年)。

了“货币价值”一用语在概念上所具有的含义——货币市场上的货币价值和商品市场上的货币价值——并进而断言,增加货币数量由于会提高物价,因而可以想象,也会提高利率。而且和休谟一样,他用储蓄的供应代替了货币的供应。还有一些论点也是休谟在他以前就提出来了,但杜尔阁的理论较之所有这些论点要深刻得多,在背景和内容方面也有很大的区别。正如我们所预料的,宗教法规学者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虽然经院学者的思想有时可用来得出正好相反的实际结论——而且杜尔阁图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即资本与“预付”的同一,可以追溯到魁奈和坎梯隆那里。实业家和提供资金的资本家分享利润(《考察》,第七十一节)。归干后者的份额,如同所有其它价格一样(第七十五节),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供求状况(第七十六节),所以,这种分析从一开始就牢固地植根于一般价格理论。从表面上乍一看,利息是为使用货币支付的价格(第七十二节,第七十四节)。但是,为什么使用货币要支付价格?或者换一种说法,为什么供求机制通常会使当前货币的价值高于未来货币的价值?杜尔阁认识到,仅仅回答说贷放的货币就是储蓄的货币,是不够的。他的回答是,资本家提供的资金就是可动财富或预付, 而可动财富或预付款则是从事生产所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第五十二节); 资本之所以产生利息,是因为它是生产努力和产品之间暂时缺口的桥梁(第五十四节,第五十五节)。现在,这种思想已象哈姆雷特所说的名句那么陈旧了。而且,我们当中的许多人已不再相信这种思想具有解释价值。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读者会感到很难给予杜尔阁的杰出分析方法以应有的评价, 而杜尔阁正是通过这种分析方法,利用坎梯隆或魁奈的资本概念,把利息现象同关于生产的一个最基本的事实联系了起来。根据这种理论,以下两个命题也获得了新的意义。一个命题是:利率是实物资本(相对)丰富或稀少的晴雨表(第八十八节)。——换言之,利率和储蓄率具有反比例的关系,另一个命题是:利率可以度量生产所能达到的水平(第八十九节)。第一个命题实际上直到现代才受到挑战,第二个命题迄今仍未受到挑战。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A.斯密照抄了前人的学说。但在这样做时他恰恰丢掉了休谟和杜尔阁(假如他知道《考察》的话)提出的最富有创见的提示—

—更丢掉了他本来可以在洛克那里发现的东西——因此,他的后继者所继承的理论,与其悦是上述哪位作家的,还不如说是巴贲的。在《国富论》中, 利息问题的货币方面干脆被降成了形式问题或技术问题。“贷款者实际提供的⋯⋯不是货币,而是⋯⋯货币所能购买的货物”(第 2 篇第 4 章),而“洛克、罗和孟德斯鸠”等人的观点,即黄金和白银数量的增加会降低利息率(同上),则不值一提。他完全象解释利润的下降趋势(第一篇第九章,该章所讨论的题目实际上和第二篇第四章一样)那样来解释利息的下降趋势。A.斯密似乎认为这两种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只是把“获得新领土或增加新行业”作为限制条件。而这完全合乎逻辑,因为现在已很清楚,在斯密的图式里,它们实际上是同一件东西。斯密确实也对二者作了区分:利润还包括对“麻烦和风险”的补偿,而贷款人接受利息则没有这种麻烦和风险。但这种差别被降到了次要地位。实质上,利润是“存货的利润”,归于资本家雇主的利息是出借存货(商品)的收入。不论存货是自己的,还是从别人那里借来的,商人的基本职能都是向工人提供存货。首先,他是“资本家”,他作为资本家是典型的劳动雇佣者,他的基本职能是向工人提供这种存货,虽然资本家雇主并不需要总是由他自己来雇用工人,在这种情况下⋯⋯

[ 这一段写在一张没有从拍纸簿上撕下来的黄纸上,显然尚未写完。这一页上满是用奥文速写和英文普通写法作的笔记,兹翻印于附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