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财政

本章第一节曾强调指出,在那些新兴国家中,财政问题不仅占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还获得了新的重要意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至少就我们已经考察过的欧洲大陆的经济文献而言,财政问题是中心论题,其余论题大都围绕着这一中心论题。所以,最好是回过头来更仔细地看一看这几个世纪的财政问题。

我们所谓的财政,特别是现代的赋税,是在十五世纪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尤其是佛罗伦萨以及德国的自由城市中首先发展起来的。但对于我们来说,更为重要的却是诸民族国家以及意大利和德国的各个公国的财政制度的发展。为了简洁和具体起见,我们将主要考察后者的财政制度,或者更为确切地说,将主要考察财政制度在德国的某一典型世俗公国中的发展。当然, 人们一向承认,某一政治单位的所有成员具有某些共同的利益,经院学说就特别促进了人们认识到公共福利的存在。然而,当时公共事务从法律原则上说却是统治者的事。特别是战争,更是统治者个人之间的争斗(在英国,现在仍使用象“国王的敌人”这样的官方用语)。因此,当臣仆提供的兵役不足时(此项资源在十六世纪曾一度枯竭),统治者就不得不用自己的收入来维持战争。统治者的收入包括,第一,从其自己的土地上得到的封建收入, 第二,伴随君权而来的许多传统课税权,诸如课征铸币税和通行税的权利、对旅客和商队课征保安税的权利、对犹太人居住区课证治安税的权利以及课征其他各种捐税的权利。

物价的上涨、维持雇佣军队和后来的常备军队的费用、养活宫廷贵族和官僚的巨大开销以及另外一些开支项目,所有这些都与君主的政治野心有关,或与其国土上的社会结构有关,使得传统的收入来源不足以应付开支, 致使债务迅速增长。在接下来的危急形势下,君主便不得不向僧侣、贵族和资产阶级求救,求救的理由可以是,例如,土耳其的入侵毕竟不完全是君主的私事。于是僧侣、贵族和资产阶级便答应给予补助金。除城市的捐助外, 这种补助金取自上述三个社会等级自己的封建收入,也就是取自农民缴纳给他们的租税(他们自己经营的土地仍不纳税)。最初,他们每次都宣称,他们给予补助金是自愿的,是为了对某一请求作出反应,仅仅是为了应付某一紧急事件;但实际上却是他们自己承受了这种税务负担。然而,他们很快就不得不承认,这种直接税是经常不断地反复出现的。于是,他们在接受这一事实的同时,一方面建立起了自己的税收和支出机构,另一方面自己不再承受税务负担,而是向依附于他们的农民课征这种税。这种做法除了欠妥当外, 当然也不适合君主及其官僚机构的口味。因而君主便同僧侣、贵族和资产阶级展开了争夺战,力图控制这种在其官僚机构旁边成长起来的新的官僚机构。读者知道,英国国会成功地控制了这种新财源,从而最终在十七世纪夺取了国王的权力。然而在十八世纪,在其他国家,则大都是国王和君主,或

绍这位家喻户晓的人物的生平事迹,要比介绍汉密尔顿的生平事迹,更为荒唐可笑,特别是既然最近卡尔·范·多伦为宫兰克林出版了一本优秀传记,情况就更是这样了。

更确切地说是其官僚机构取得了胜利,虽然法国的旧制度由于试图进行财政改革而崩溃。

在此期间,也就是说在官僚机构攻克僧侣、贵族和资产阶级的财政堡垒之前,愈来愈庞大的官僚机构不得不依赖旧财源。因此,扩展旧财源,特别是扩展各种财政权,就成了政府及其支持者的主要任务。这最终导致了间接税的过分发展,特别是导致了一般货物税和一般营业税(其突出例子是西班牙的周转税)的过分发展。因为虽然开征或增加间接税在原则上也得征得僧侣、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同意,但事实证明,在英国以外的几乎所有地方,征收间接税都要比征收直接说容易。君主和官僚机构偏爱间接税还有另一个原因。我们现在习惯于把间接税看作是有害于穷人的。但在十七和十八世纪, “社会”舆论却有利于间接税,因为至少贵族和僧侣也得缴纳间接税,尽管他们可以不缴纳直接税。不过,因为开征或改革间接税也不是件容易事(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君主远非享有“绝对”权力),所以不得不依靠机遇而不是合理的计划来增加得自间接税的收入。再者,因为无论旧财政权多么不合理,多么沉重,多么纷乱,政府也无法放弃得自这种权利的收入,所以由此而带来的结果只能用一个词来形容,就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混乱”。澄清这种混乱局面就是一项极为困难的工作。当十七、十八世纪的行政官员和作家承担起这一工作时,他们不得不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由此而涌现出了大量文献,其中一些分析了象赋税归宿这样的问题,我们在后面将对其加以简要的介绍,还有一些文献则作了另外一种分析,我们最好马上对其加以介绍,但绝大部分文献都与分析经济学的历史无关,这里提到它们只是为了以后不再提它们。

首先,上面提到的争夺战,产生了无数论述课税权、课税“公平”以及与课税有关的宪法问题的书籍和小册子。前面我们已讨论了这类文献的重要前奏曲,这种前奏曲包含在经院学者的著作中。世俗作家的这类文献,在其英国分支和欧洲大陆分支之间,表现出了明显不同的趋势:大陆作家大都站在官僚机构一边,常常认为出于阶级利益的抵抗是愚蠢的、反社会的,而绝大多数英国作家,特别是在反对查理一世征收造舰税的斗争中,则认为争取自由的立场是值得赞扬的。不过,所有这些都仅仅是政治斗争或政治哲学, 与我们讨论的题目无关。其次,有关公共收入来源和管理实践的纯描述,可以上溯到很久以前。举例来说,英国在十二世纪就有一部这方面的著作。① 这类文献自十六世纪起获得了很大发展,特别是在欧洲大陆,但就我们的目的来说,却无需加以进一步的论述。①第三,由于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财政权, 政府部门中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学家,其任务是通过适当解释财政权来捍卫和扩大财政权并使其系统化。很自然地,这些法学家还教书和写作,

① 即理查德·菲茨尼尔的《财政对话录》,1902 年由休斯、克伦普和约翰逊编辑出版。

① 作为例子,我们可以提及以下著作:无名氏的《论法国财政》(1580 年);N.佛罗芒陶的《法国财政秘史》(1581 年),这本书令人感兴趣的地方是作者对世俗权贵和宗教权贵的收支情况所作的描述,而不是对国王的收支情况所作的描述;让·库姆的《论人头税和其他捐说》(1586 年);让·昂纳坎的《财政慨论》(1585 第一版,以后多次再版,甚至直到 1644 年还再版了一次);J.马赛厄斯的《论赋税 的管理方法》(1632 年);H.康林(后面还将提到此人)的《论赋税与财政》(1663 年)。虽然这些著作的兴趣都在描述上,但最后两本却并不完全是描述性著作。

由此而产生了所谓“财政法学”。②第四类是财政设计家,即无数鼓吹财政改革方案的作家。自十五世纪起,每次财政危机或财政论战都很自然地产生了大批这类作家。参照这些作家的思想,不仅可以写出一部财政史,而且还可以写出一部政治社会史,因为政治领域内发生的每件事,往往最为真实地反映在有关财政政策的流行思想上。不过,这些设计家大都没有做分析工作。特别是他们当中一些象库萨纳斯枢机主教这样的最为杰出的人物,没有做分析工作。库萨纳斯枢机主教提出了一项计划,该计划实际上可以拯救十五、十六世纪正在衰败的德意志帝国。但有些设计家则确实做了分析工作。他们分析了税收的性质(前面已提到了这方面的一个早期例子,即马特奥·帕尔米里的理论)、税收的经济作用、不同税收制度所产生的压力的强度、公共支出的作用、课征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利弊、靠课税、借款和抬高物价筹措军费的利弊,等等。十七、十八世纪西班牙就赋税问题展开的讨论,特别有意思,①十七、十八世纪英国就军费筹措问题和罗伯特·沃波尔爵士的货物税计划展开的讨论也很有意思。但从大量这类文献中,我们只挑选出两部头等重要的著作加以介绍。配第论述赋税问题的那部著作(将在下一章讨论)不在此列,因为虽然它具有重大意义,但它讨论的却是一般经济学领域内的问题, 而不是财政政策领域内的问题。

第一部著作是在路易十四统治时期最后二十年法国的经济形势下产生的许多本著作中的一本。大同盟战争之后,接紧着爆发了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 贫困不断加剧,整个法国陷入了灾难。正是在此时,法国的一位伟大人物, 军事工程师沃邦冒失地在《什一税计划》(1707 年)一书中发表了自己考虑

② 财政文献这一分支,在十九世纪急速膨胀,除专家外,人们只能对其望洋兴叹。确实不应那么满不在乎地略过这些文献,但我们却没有其他选择。依照我的很可能是错误的看法,这类文献的典范是卡斯珀·克洛克的《财政的法律、政治和哲学史》(1651 年)。这一古怪书名的优点是,恰好表达了书的内容。不过, 还应提到 C.贝佐尔德(参看前面第 4 节)更早发表的《财政论》(1615 年)。该书与克洛克的书一样,包含许多有关税收政策的箴言,但可惜的是,这些箴言正象人们听到的大多数箴言那样,是很陈腐的。

① 讨论的问题主要是,应采用什么方法来纠正周转税、百一税和千一税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巴蒂斯塔·达缝拉(《振兴王国的一般实施办法提要》,写作日期不详、1651 年出版!参看科尔梅罗的《丛书》)似乎是最早把单一税看作是可以用来整顿财政秩序的魔杖的经济学家。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知识,我无法作更为精确的说明。但不管怎么说,他的《提要》是单一税思想发展道路上的一块里程碑。按照他的看法,单一税应是累进入头税,这显然类似于比例所得税。在随后的一百年中,人们经常讨论类似的思想。恩塞纳达首相(参看 A.罗德里格斯·维拉:《唐·塞农·德·索莫德维利亚,恩塞纳达侯爵》,1878 年)修改了这种思想,提出了自己的计划,于 1729 年(在加泰罗尼亚)开征了所得与财产税。但在其他地方,特别是在德国,十七世纪的议论则赞成征收一般货物税而反对征收直接税,理由是货物税会减轻税收压力。这种思想倾向的有趣表现,是一个自称为克里斯蒂安努斯·托特菲勒斯的作者写的一部题为《在货物悦中发现金矿》(1685 年第一版,1719 年印行第五版)的书取得了成功。在英国的货物税拥护者中,要数达文南特最有名。但他认为,这种说最终会由土地承担。出于同样理由,后来 F.福墓尔(《论岁人 … 》,1756 年) 主张课征房产税。福基尔认为,既然穷人缴纳的间接税会由于货币工资的提高而转移给富人,所以课税对象就应该是赋税的归宿。以避免转移过程中的损失。请注意,这预示了后来斯密和辛嘉图就这个题目发表的许多意见。在评价有关土地税的各种观点时,不应忘记,十八世纪以前没有测量土地的有效方法。课征耕地税的历史是在测量方法得到改进后进入新阶段的。十八世纪初对米兰的土地作了普查,是测量方法改进后所取得的第一批成果之一。

很久的想法。①这是财政领域内的一本杰出著作,在论证的简洁巧妙和切中要害方面,都是空前绝后的。在这里建议本身并不那么重要。他的建议的内容实质上是,应该废除所有那些毫无计划地发展起来的杂乱而不合理的赋税(只保留经过整顿的盐税、某些货物税和进出口税),而代之以一般所得税;这种所得税适用于所有收入,只是说率有所不同,最高税率为百分之十(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使用“什一税”[dixme]这个词的)。在他以前,已有人提出过类似的思想。重要的是以下两点。首先,沃邦攀登到了前人很少达到的高度,从这一高度,他全面考察了经济过程,结论是,可以把财政政策看作是经济治疗学的一个工具。他以格拉德斯通所具有的那种远见卓识认识到, 财政措施会影响经济有机体的每一个细胞,认识到如何筹措一定数量的资金关系很大,会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要么使经济陷于瘫痪,要么使经济繁荣兴旺。其次,他的结论的每一细节依据的都是用数字表示的事实。他的工程师头脑,使他不善于猜测,而善于计算。有目的地整理所有可以得到的资料, 是他的分析的精髓。没有人比他更理解事实和论证之间的真正关系。正是这一点,使他成了褒义上的经济学经典作家,成了经济学现代发展趋势的前驱, 尽管他没有对经济学的理论工具作出任何贡献。①沃邦的情况提供了又一实例,说明了这样一条真理,即一个人可以是卓越的经济学家而不一定是好的理论家。不幸的是,这句话也可以反过来说。

应该提及的第二部著作,是布罗吉亚②讨论税收问题的那部论著。这是一

① 塞巴斯蒂安·德·沃邦(1633—1707 年),法国元帅,(直到该书出版为止)路易十四的宠臣。沃邦著述甚丰,在出版《什一税计划》一书以前,就写有大量关于筑城、作战、海军事务、财政、宗教、货币、农业和开拓殖民地等问题的论著。1698 年他奏请进行人口普查,1695 年首次提出了 1707 年发表的那项计划。他有点象比他早四西五十年的艾蒂安·布瓦路,热衷于收集和整理经济享实和数字。因此,一些人很推崇他,认为他是统计学的创始人(E.达勒在他编辑出版《什一税计划》中就这样认为,见 1843 年出版的

《十八世纪的经济学家和财政学家》,我使用的就是该版本)。《什一税计划》一书已译成英文。F.盖曾于 1933 年出版了沃邦著作目录。并参看 D.哈勒维的《沃邦》(1923 年)、J.B.M.维格尼斯的《法国赋税学说史》(1909 年)以及 F.K.曼的《沃邦元帅 》(1914 年)。沃邦进行财政改革,有两个同盟者,虽然我们不清楚他与同盟者的关系。一个同盟者是布阿吉尔贝尔,此人的经济学家成分要比沃邦多得多,其著作我们将在本编第四章和第六章加以考察。这里只需指出两点,第一,他的建议虽然不同于沃邦的建议, 但精神实质却是一样的,所表达的经济观点和财政观点也是一样的;第二,布阿吉尔贝尔总是很直率,或者更确切地说,总是很尖刻,对于这一点,他的第一部著作《法国详情》的副标题《法国在路易十四统治下已破产》可以作为证据,而且他常常看不到实施其建议的实际困难,对于这一点,他的另一部著作的副标题《通过人头税使国王得到八千万法朗很容易[!]只需财政大臣工作两小时[!!]》可以作为证据,他的这些特点当然使当时倒霉地担任财政大臣的那些可怜虫(庞恰特雷恩、沙米亚尔、德马雷)很恼火。而另一个同盟者则与财政大臣们处得较好。这个同盟者就是圣一皮埃尔神甫,此人是著名的道德家、彻底的改革者和最先提出建立国际联盟的人,他作为注重实际的经济学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正逐渐得到世人的承认。参看 P.哈辛:《经济学家圣一皮埃尔神甫》,载于《经济和社会史评论》(1932 年)。

① 他一直被认为是重农学派的前驱者,这是毫无根据的。正如前面已指出的,一个作家关心农业问题,并

不因此而就是重农主义者。

② 卡洛·安东尼奥·布罗吉亚(1683—1763 年》的《论赋税、货币和公共卫生政策》(1743 年),是一本教科书式的著作,全面论述了书名所示的三个题目。在库斯托第的文选中,该书被分成了三部分,我们只对自成体系的第一部分感兴趣(虽然布罗吉亚就货币和公共卫生问题发表的看法也很有价值)。对于此人的生平,我们几乎一无所知。他似乎是个商人,或是个歇业的商人,学识渊博。他是个那不勒斯人,因而

本性质完全不同的著作,我们选中它也是由于完全不同的原因。该书也概略地提出了一种“理想的”税收制度,这种税收制度本可以通过批判地发展沃邦的税收制度而得到,因为两者除一点外,主要的实际思想基本是一样的。但意大利作家提出的税收制度,无论是比布罗吉亚早的还是与他同时代的, 从其每一细节,特别是从其“课税原则”(参看第 1 章)上可以看出,经过维里在《政治经济学沉思录》中加以进一步阐述,实质上预示了亚当·斯密提出的税收制度。因而,布罗吉亚的著作不象沃邦的《什一税计划》那样具有新鲜感(“主观”观造性),读起来令人感到愉快。也没有事实和数字, 而沃邦的著作的主要优点,正是有事实和数字。但布罗吉亚的著作却有完整的体系,所进行的分析也更为仔细,其结果至少是,不仅系统地整理出了十八世纪财政文献中所有最优秀的东西,而且还整理出了十九世纪大部分财政文献中最优秀的东西。布罗吉亚象十五世纪的作家那样,在理论上把赋税看作是对安全的回报,是对政府提供的服务给予的报酬。他认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是相互补充的,是财政的左右两只手(如果是格拉德斯通的话,他也许会说,直接税和间接税是非常相象的姐妹俩,以致人们不知该向哪一个求婚)。他主张,对确定的收入(主要是得自土地、房屋[包括自住的在内]以及公债的收入;亚当·斯密也特别主张课征土地说和房产税)课征(百分之十的)不可转移的比例税,同时建立起一套课征可以转移给买者的间接税的制度,而对所有不确定的收入(利润、工资等)给予免税待遇。这里,令人感兴趣的是布罗吉亚对经济形势所作的根本判断,他的税收制度是要通过工商业活动来促进财富的增加;为此,应对已经获得的财富课税,以迫使人们从事工商业活动,而对正在形成的财富和劳动则只课征很轻的税。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他建议给予商业贷款或商业资金免税待遇,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 他的所谓直接税甚至不触及个人收入,而只触及“实际的”或“客观的”收益。在这方面,他固然象博丹和博特罗已经做的那样,很重视管理的方便与否,但他的着眼点仍是避免束缚工商业活动,避免加重“导致冲突的贫困”。布罗吉亚的税收制度是由以下三方面的内容构成的,首先是一整套目标与估价标准,对此我们不感兴趣、正如我们对他就“公平”问题发表的所有议论不感兴趣那样;其次是对社会经济情况及其未来发展的看法,他的看法是很深刻的;第三是对经济因果关系的分析,尽管分析得不是一清二楚。正是由于有这第三方面的内容,布罗吉亚的著作才具有科学价值的。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