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哲学家:十七世纪的自然法分析

我们现在不得不与经院学者分手,以考察其直接继承者的分析工作。当然,有关人类管理的永恒问题仍然被不断地提出来,而且从十七世纪各种新兴政治形态的斗争中还产生了另外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英国,这些问题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小册子,从严密的推理论证到对《启示录》的高声朗诵,应有尽有。我认为,在严密的推理论证方面,最高成就便是人称“骑墙派”的(乔治·萨维尔)哈利法克斯侯爵的著作。但是,一些作家还在一般原理的水平上,满足了人们寻求答案的热望,我们将把这些作家称为“自然法哲学家”。

  1. **新教或世俗经院学者。**虽然宗教分裂和政治情况的改变把自然法哲学家和经院学者区分了开来,但自然法哲学家却与经院学者属于同一职业阶层,以相同的方法和基本相同的态度从事相同的工作。两者实际上如此相象,以致描述自然法哲学家特征的最好方法,就是把他们称为新教(或世俗) 经院学者。他们当然不会同意这种诊断。无论是同情天主教还是同情新教或“自由主义”的现代学者,也不会同意这种诊断。现代学者都强调两者在宗教和政治信仰或学说方面的不同,而从他们的立场出发,他们在我们认为是相同的地方看到不同,是完全正当的。在本书中,我们只关心方法和分析的结果,所有其他东西只是在有助于说明方法和分析的结果时我们才论及到, 这一点无论怎样重复也不过分。而自然法哲学家的方法和分析结果实质上与后期经院学者的方法和分析结果没有什么不同。这并不是说自然法哲学家暗中抄袭了经院学者。虽然在许多方面经院学者的影响是显而易见,不容置疑的,但自然法哲学家也可能依据相同的来源,特别是从罗马法学家那里,重新发现了一些东西,或对经院学者的理论有所发展。

自然法哲学家代表的那种思潮太重要了,所有受过教育的人都不能不受到它的影响。而且,正如马上就会清楚地显示出来的那样,自然法哲学家只不过是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这个链条一直延伸至十九世纪。由于这两个原因, 我们就不能把自然法哲学家看作是一范围确定的集团。眼下我们不仅将把所有那些通常被看作是纯经济学家的作家排除在外,而且还将把自然法哲学家撰写的所有那些与自然法哲学没有关系的著作排除在外。在此条件下,只提及十七世纪的若干代表性人物就够了,他们是格罗秀斯、霍布斯、洛克以及普芬多夫。

雨果·格罗秀斯或惠夫·德·格鲁特(1583—1645 年,《战争与和平法》, 1625 年第一版;1631 年第二修订版)总的说来是个大法学家,主要以国际法

方面的突出成就闻名于世。他在其著作的第二卷第 12 章,只是简略地论述了一些经济问题,如价格、垄断、货币、利息以及高利贷。他的论述无疑很精辟,但并没有为后期经院学者的学说增添什么新东西。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 年;除《利维坦》[1651 年]外,还应该提到《论公民》[1642 年]和《论政体》[1650 年];莱斯利·斯蒂芬写的传记对当时的文化背景作了最好的概述,可以推荐给读者参考)毕业于牛津大学, 一度担任私人教师,总的说来是个政治社会学家。他并不比格罗秀斯对经济学更感兴趣,不过他也论及过经济问题,特别是货币。对于我们来说,他的重要性与其说在于他的政治哲学具有巨大的创造性(这实际上是更适合于下

① 我是根据 A.P.厄谢尔教授的劝告采用这一名称的。

一节讨论的题目),还不如说在于他乐于接受当时刚刚出现的机械唯物论, 在于他特别通过他的(感觉论的)伦理学说和心理学说,使社会科学受到了机械唯物论的影响。应该指出,虽然他不是一个好的,更不是一个有创造性的数学家和物理学家,但他对这两个领域都不只是具有业余爱好者的兴趣; 而所有这一切并没有妨碍他除了在社会学的分析中运用神学论点和引用圣经外,还一次又一次地涉猎思辨神学。

哲学家约翰·洛克(1632—1704 年;第一部不完整的著作集出版于 1714 年,1853 年出版了九卷本著作集;还有许多传记)也毕业于牛津大学。最初担任私人教师和大学教师,后来进入政府部门工作,在辉格党的庇护下,最后升至商务部大臣。对于我们来说,他的分析工作在以下几方面具有头等重要意义。首先,作为狭义的哲学家,他领导经验论展开了反对笛卡尔的唯理论的斗争,先是在英国取得了胜利,随后在欧洲大陆,特别是在法国也取得了胜利(这方面最为重要的著作是他 1690 年发表的《人类理解论》)。这实际上是与(亚里士多德的)经院哲学传统的决裂,而且是决定性的决裂。不过,读者应意识到,这并不意味着在政治或经济理论方面也发生了类似的决裂:把这两者区分开来是至关重要的。其次,洛克鼓吹(一定范围内的)宽容、出版自由和发展教育事业,从而帮助制订了后来政治自由主义的总纲领。之所以要顺便提到这一事实,是因为它与经济自由主义审关系。第三,作为政治理论家(特别参看他 1690 年发表的《两篇关于政府的论文》),他有权在自然法哲学家当中享有最高地位,虽然他并没有为格罗秀斯的学说和普芬多夫的学说增添什么新内容。第四,作为经济学家(参看下面第 6 章),他作出了一些具有深远意义的贡献,不过,我们将在别处讨论这些贡献,因为它们与他的哲学或政治理论没有关系。最后,我们还要提到他对神学也很感兴趣(特别参看他 1695 年发表的《基督教的合理性》)。

萨缪尔·冯·普芬多夫(1632—1694 年)是个学究气很浓的法学家,历任海德尔堡大学、(瑞典)隆德大学以及柏林大学教授。他只不过是格罗秀斯的追随者而已。但他的《自然和族类法》(第一版(我使用的就是这一版), 1672 年)却是一部享有国际声誉的教科书,同上面提到的那些更伟大的人物撰写的著作相比,该书更加完美得多地表现出了自然法哲学家的社会科学所具有的整体结构,这本书要比他早些时候发表的《法学知识要义》(1660 年) 更为重要。读了这本书,便可以对自然法哲学家的社会科学涉及的范围扣达到的水平有一概括的了解。而且,普芬多夫比格罗秀斯深入得多地研究了经济学(第五卷,第 1—8 章),不过我认为,他井没有给后期经院学者掌握的经济学知识和分析工具增添多少东西。但他对材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他还写了一本神学小册子,题为《论基督教在市民生活中的地位》,这颇能表明他的气质。

还可以提到另外一些人的名字,因为读者很可能漏掉其中一些人的名字。但不提莱布尼茨的大名和他的忠实追随者克里斯琴·沃尔夫的大名是经过考虑的。他们固然很有学问,对当时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政策也极为感兴趣, 但他们却没有对我们讨论的题目作出贡献。不过,也许我应该提到托马西乌斯(1655—1728 年),他的著作对自然法哲学家使用的自然法概念作了令人感兴趣的说明。

正象经院哲学家那样,自然法哲学家也试图建立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

学,即试图创立一种有关社会的综合性理论,涉及社会的所有方面和所有问题,经济学在这种理论中既不是一很重要的部分,也不是一独立的部分。自然法哲学家的这种社会科学,最初是以法学体系的形式出现的,这种体系类似于经院学者在论述正义和法律的那类论著中提出的体系。格罗秀斯和普芬多夫主要是法学家,因而他们的论著也主要是法学论著。他们在讨论法律原则和政治原则时,认为这类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为它们是自然的,即它们是从人类本性的一般性质推导出来的,而不象实在法那样,是从个别国家的具体情况推导出来的①。我们在上一节论述了后期经院学者的自然法所具有的各种含义和方法论上的性质,特别是论述了这种自然法的规范意义与分析意义之间的关系,这些论述也适用于世俗哲学家的自然法。然而,虽然把自然法这一概念的形成以及这一概念在纯分析上的应用归功于世俗哲学家, 或把世俗哲学家看作是反对经院思想方法的革新者,是大错而特错的,但是, 世俗哲学家也作出了值得记录下来的贡献,其中有一些很有意义的贡献。

  1. 数学与物理学。 自然法哲学家生活在数学与物理学的英雄时代。伴随着在当时所谓的——我们不这样称呼——“新实验哲学”领域中的惊人发现,物理学以同样惊人的程度流行了开来,甚至在文人和贵妇人当中也很流行。先是在意大利,接着便在其他各处,实验家和数学家常常聚集在一起讨论所发现的结果和差异所在;但他们的聚会也吸引了一些具有好奇心的人,这些人希望事物能够得到解释,他们受到了实验家和物理学家的欢迎, 因为他们能够在资金和其他方面提供帮助①。物理学家和数学家取得的成就和采用的研究方法,不能不影响自然法哲学家。他们或他们当中的一些人也开始查看自己的工具,想知道它们究竟与物理学家取得成功的工具有什么不同。普芬多夫宣称使用了数学方法,虽然他实际上并没有使用。霍布斯宣称, “公民哲学”——使用这个词显然是为了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自然哲学保持乎行——起源于他的那本题为《论公民》的著作的发表,并宣称他第一个把哥白尼和伽利略的方法(不过,他把这种方法看作是根据一抽象而普遍的“运动规律”进行演绎推理)应用在了这种公民哲学上。他们的活虽然只不过是空谈,但却招致了非常不幸的后果。

我们已经看到,后来的批评者,特别是那些赞同历史学派的批评者,抨击自然法概念的理由就是,这一概念是形而上学的,是思辨的。十九世纪的

①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的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举出了十九条这样的原则。他把这些原则称为自然法, 把关于这些原则的”科学”称为道德哲学。关于道德哲学这个词,我们马上将引入一不同的含义。

① 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只需举出英国皇家学会这个例子就够了。该学会于 1662 年正式成立,在此之前已非正式地存在了二十年左右。英王查理二世对它很感兴趣,这种兴趣虽说是业余爱好者式的,但却表现出了很强的理解力。正式成立后的一个世纪,该学会实际上就是职业物理学家和感兴趣的外行人聚会的场所。艾萨克·牛顿爵士(1642—1727 年)从 1703 年至逝世曾任该学会的会长,并在该学会的赞助下出版了他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1687 年)。正式成立后不久,该学会便开始出版其机关刊物《哲学通讯》。直到十九世纪初,人们都用”自然哲学”这个词来表示我们的所谓自然科学(有别于社会科学)。这样使用“自然”一词更助长了混乱。我认为,正是自然科学的成就激起的好奇心,超越其最初的范围,创造了对一种全新著作即百科全书的需求。该领域的最初成就是比埃尔·贝尔(1647—1706 年)的《历史与批判词典》(1697 年)——这是十八世纪的百科全书派编写的那部更为全百得多的著作的前身,后面我们将谈到百科全书派——以及约翰·哈里斯的《技术词典》。

另一些作家与这些批评者一样,往往只看那种空谈的表面价值,谴责自然法概念具有“自然主义”倾向,意思是说,自然法概念试图照搬物理学的分析方法。有的批评者甚至同时提出这两种反对意见。这两种反对意见不但毫无根据,而且是互不相容的。这样,不幸的自然法概念在这两种对立的反对意见的夹击之下便遭难了。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自然法这一短语遭难了,因为有关自然法的观念依然存在。

甚至不能断言世俗哲学家的神学倾向比后期经院学者少,尽管他们的神学是另一种神学。他们也撰写有关神学问题的著作,并引用《圣经》中的话来支持自己的论点。霍布斯的《利维坦》(1651 年)一书第四编的标题就是“论黑暗王国”,其中有一章专门讨论了魔鬼,虽然这些魔鬼象第三编中的天使那样被说成是象征性的存在。

  1. **经济的和政治的社会学。**自然法哲学家把一些要素引入了人的本性这一概念中,这些要素虽然不是全新的,但所受到重视却是全新的。其中比较重要的要素是霍布斯引入的。在此之前,经院学者曾暗示,私有财产在某种程度上起源于人们必须避免对财物的你争我夺,政府起源于人们必须维持和平与秩序。但他们没有露骨地谈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原始战争,也没有谈到人对人是狼。这类看法并没有成为一般理论,因而几乎不能说是在分析上取得了进展。同样,社会契约论在经院学者和格罗秀斯那里阐述得很巧妙,但在霍布斯的体系中却显得过分天真。在《利维但》一书(第二编第 17

和 18 章)中,霍布斯假设国家即“那个大利维但”实际产生于一项协议或契约,大家签订这项契约是为了把每个人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转交给某一个人或某一管理机构。这一学说洛克后来以最赤裸裸的和最有影响的方式加以了重新表述,确实赢得了人们几乎普遍的赞同。但霍布斯赋予这种政府的无限权力却没有赢得普遍的赞同;特别是洛克并不认为人民不能改变政府的形式,政府的权力不能被剥夺。总之,政府拥有无限权力的论点毫无分析意义可言。因为它与经院学者和自然法哲学家的一些法律论点一样,不是分析命题的伪装,而只不过是一法律论点,仅此而已;霍布斯完全是从那一虚构的契约中推导出这一论点的,他武断地解释那一契约,说公民都无条件地投降了。最后应特别提到,洛克为私有财产“辩护”的依据是,人人都拥有支配自己人身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支配自己劳动的权利,而这又包括支配自己劳动果实的权利。这种论点也纯粹是法律上的论点,而且显然是不妥当的论点。几乎无需补充说明,这一论点与劳动价值理论毫无关系。

假如这就是所有的一切,那么自然法哲学家对政治的和经济的社会学作出的贡献就太可怜了。但还有别的贡献,就是对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玄学” 或“哲学人类学”的领域作出的贡献:一些自然法哲学家考察了人类的本性, 根据人类的本性推出了自然法。①在这方面,霍布斯又是一突出例子。《利维坦》一书第一编的标题就是“论人”,这一编勾画出了有关人类心曾的全部

① 社会玄学指的是对人类本性本人类行为的考察,或者更一般地说,指的是对以下所有事实的考察,这些事实虽然与社会学有关,但从专业意义上说,并不属于社会学,而是超出了社会学的范围,或隐藏在社会学的背后,例如对习惯形成的考察或对自然环境性质的考察。类似地,我们也可以悦经济玄学。哲学人类学一讽的含义与社会文学相同,加上”哲学”二字是为了把它与通常意义上的人类学(对自然特征的研究) 区别开来。

哲学,讨论了有关思想、想象、言语、宗教等等的心理学或社会心理学,由此而引出了自然法的概念。霍布斯的许多观点都可以追溯到亚里土多德和经院学者那里,虽然在只是对前人的观点有所发展的地方,他往往说自己的观点与前人的观点相对立。但他确实在以下方面比亚里士多德和经院学者走的远得多。他把思想——即某个人的思想,与洛克的“观念”含义相同——定义为“外在客体的表象”,认为人的心灵是由感宫印象填装起来的。我们确实可以这样说,霍布斯预见到了洛克经验论的实质和联想主义心理学原理。联想主义心理学在穆勒父子时代将与经济学发生非常密叨的关系(见后面第三编第三章第 5 节)。

我们所谓的“哲学经验论”,指的是由希腊人(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派、斯多葛派)勾画出来但主要由十七、十八世纪的英国思想家(特别是霍布斯、洛克和休谟)发展起来的那种学说。该学说认为:(a) 个人的一切知识都得自于自己一生的经验;(b)这种经验可以说就等于人的心灵所得到的感官印象;(c)没有发生这种经验以前,人的心灵不仅完全是空白,而且甚至没有“意动”,也没有感官印象意义上的先天观念,因而也许可以合乎逻辑地说,“心灵”本身根本不存在,(d)感宫印象是终极要秦,所有精神现象都可以分解为这种要素,不仅是记忆、关注、推理,其中包括因果顺序的建立,而且还有感情现象即“激情”,所有这些都只不过是基本感官印象的聚合,都产生于感官印象的随机“联想”。这种把人类“心灵”或“灵魂”分解为基本印象的做法, 可以与把所有自然现象分解为原子力学的做法相类比,这种经常采用的类比使一些人喜欢经验论,而使另一些人憎恨经验论。读者应注意,经验主义一词有许多种含义,这里使用的只是其中一种含义,这就是为什么要加上“哲学”二字的原因。哲学经验论特别与科学经验论毫无关系。科学经验论一词仅仅表示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赞美实验和观察的作用, 而忽视“理论”的作用。经验论的更为具体的标签是“感觉论”。

作为一种哲学,经验论或感觉论虽然在十八世纪得到了休谟的大力捍卫,在十九世纪得到了约翰·穆勒的大力捍卫。虽然在英国的非哲学界人士当中很流行,但它的日子也并不那么好过。十八世纪初,莱布尼茨就提出了那个明显的但并非决定性的反对理由,即经验论究竟是什么?稍后,伯克利主教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论点,等于抛弃了经验论(《人类知识原理》,1710 年)。且莫说在苏格兰或德国,就是在英格兰, 专业哲学家之间的论战也往往使经验论处于不利地位。但是,联想主义心理学的日子却好过得多,直到 1900 年左右,英国经济学家及其大陆同盟者都公开或暗中信奉联想主义心理学。十九世纪这一学说最严格的解释,甚至是由杰出的经济学家詹姆斯·穆勒完成的。所谓“心理联想主义”和前面的所谓“哲学经验论”含义完全桐同。之所以要使用不同的称呼,差别在于哲学经验论在严格意义上是或自称是一种哲学,同时也是一种认识论或知识理论,而心理联想主义虽然表示相同的学说,但却被看作是一项基本的假设,用于研究专业心理学领域之内的各种问题,例如用于研究有关想象、关注或语言等等的理论。希望读者记住所有这些以备将来参考。

另有一点,无论给读者留下多么强烈的印象,也不过分。经院学者曾讲授过人类天赋自由和天赋平等的学说。不过,在他们那里,天赋平等并不涉

及有关人类本性的事实,而只是一种道德理想或假设,其依据是基督教信仰, 例如相信救世主是为拯救所有人而死的。但霍布斯在说明是哪些条件产生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原始战争状态时,则断言,人类心灵和身体的天赋才能是大致相等的,相互之间的差别极为有限,以致可以假定它们完全相等,他把这看作是一个事实。这也是自然法哲学家的普遍看法。因此,我们可以用“分析平等主义”这个短语来表示霍布斯的上述看法,以把它和基督教信仰区别开来,我们将把基督教信仰称为“规范平等主义”。首先,应该指出, 分析平等主义不仅对于经济社会学,不仅对于经济学本身所包含的较为广泛的内容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经济理论本身的许多问题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认识到这会改变经济过程的整个面貌,只需用相反的观点取代它就行了。其次,除少数例外和作少量修改外,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接受了分析平等主义。但他们却从未做过认真的努力来证实它,虽然人们可能认为他们有一切理由弄清其分析结构中如此重要的一根支柱的可靠性。考察《国言论》时,我们将再次谈到这一叫人很难理解的事实。

  1. **对经济学的贡献。**自然法哲学家的经济学可能源于莫利纳。这里只提及普芬多夫在其论著中所作的周密论述就行了。他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别了开来,认为交换价值取决于财物和货币的相对稀缺和充裕。因而市场价格便趋向子生产所耗费的正常成本。他对利息所作的分析不厌其烦地引证《圣经》,显然不如后期经院学者的分析。接着,他讨论了有关公共政策的各种问题,例如,如何通过节约法令来抑制奢华,如何管理和控制垄断企业、手工业行会、继承、限定性继承以及人口。这种讨论处处显得明辨事理, 稳健温和,具有历史感,而且时时不忘福利问题。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了

《国富论》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