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罗马人的贡献]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罗马人更小的贡献。实际的需要——而不是如我所主张的知识冒险的引诱——是科学研究的主要动力这一学说,可以放在古代罗马的事例中加以检验。甚至在最早的时代,当罗马实质上是一个农民社会的时候,也有一些头等重要的经济问题曾经引起激烈的阶级斗争。第一次罗马与迦太基的布诺战争时期,重要的商业阶层已经发展起来了。到了共和国的末期,贸易、货币与金融、殖民地的管理、意大利农业的困境、首都的粮食供应、大庄园的成长、奴隶劳动等等都成了问题,这些问题在一个由军事征服与连年不断的战争的全部后果所造成的人为政治组织中,也许需要雇用一大批经济学家来设法解决。在文化成就的高峰,在哈德里恩与安东尼纳斯·庇亚士的时代,这种困难有许多暂时被搁置一旁。和平与繁荣在这块广大的领土上统治了一段时期,它的能干的统治者以及他们周围的才能出众的将军和行政官员也许可以使用智囊团。然而这种事并没有发生——只是偶尔有人对帝国的贸易逆差或大庄园带来意大利的衰败①发出呻吟。

② 见 C.贝利:《伊壁鸠鲁遗稿》(1926);W.华莱士《享乐主义》(1880)。

① 这句话——大庄园带来意大利的衰败——是老普林尼(23—79)讲的。他除了显而易见的事情以外,一无所见,特别是他没有看到大庄园既是意大利衰败的原因,也是其衰败的结果。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对于一个既能干、又很有教养的罗马人来说,需要有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学才合适(虽然它并不比我们自己的大众经济学更糟)。

**[(a)分析工作的缺乏。]**但这并不难以理解。在罗马的社会结构中, 纯知识阶层没有自然的归宿。虽然它的复杂性与时俱增,但是为了我们的目的,可以把罗乌的社会结构概括为农民、城市平民(包括商人与手工匠人) 及奴隶。在他们之上有一个“社会”,无疑也有其业务阶层(大体上由骑士等级所代表),但主要由贵族组成。这些贵族不像伯里克利斯以后那个时代的雅典贵族,从未退居反对的地位过一种优雅的悠闲生活,而是把全部身心投人民事与军事的社会活动中。“共和国”就是它生存与它一切活动的中心。随着视野的不断扩大和文化教养水平的提高,它培养出一种对希腊哲学与艺术的兴趣,发展了一种自己的(主要是派生的)文学。不过这些事都只是稍加涉猎,肯定是当作消遣,其本身基本上是没有价值的。在任何科学领域内, 都没有留下多少精力进行严肃的工作。西塞罗(公元前 106—43 年)的代表作即足以显示这一点。①这一缺陷未能也不可能由鼓励外国人和自由人去做而得到弥补,因为这两种人主要从事于逐利的实际工作。

当然,这种结构的社会一定会热衷于历史,主要是它本身的历史。事实上这是罗马人满足其科学好奇心的两大途径之一。但这种好奇心的特点是它只局限于政治史与军事史,对社会与经济方面的背景只是草草地勾划一下—

—甚至凯撒时代亦复如此——社会骚动情况仅以极其简要的一般性考虑来加以报导。唯一重要的例外是泰西塔斯(约 55—120)的《日耳曼尼亚》。

[(b)罗马法的重要性。]满足科学好奇心的另外一个途径是法律。为了弄清罗马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的性质,以及为什么罗马法不像其他法律体系,竟能在经济分析史中占有地位,我们必须回顾几个事实。读者也许熟悉英国将法律材料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做法。古代罗马也有类似的区分。有一种老的、形式主义的民法(juscivile,jusquiritium),可是与英国的习惯法不同,只适用于公民(quirites)的事务。直到公元 212 年,公民只构成帝国自由居民的一部分。这个民法①是通过一个高僧团(pontifices)和一个负责司法行政的执政官(praetorurbanus)的“解释”发展起来的。这种增加出来的法律材料与英国的衡乎法有些相似。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和英国衡平法相提并论的材料,大部分来自另一个根源,即非公民(peregrini) 之间或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商务与其他关系。应用于这些方面的一套法规叫做 jusgentium。请注意这个名词在罗马时代的用法和它从十七世纪以来开始获得的含义,即国际法(droitdesgens,völkerrecht),并没有什么关系。因为这一套法律系由负责另一行政部门的另一个执政官

(praetorperegrinus)所建立并主要由他创立,所以它与负责司法行政的执政官所建立或创立的法规统称为“执政官法”(jushonorarium);每一个执政官都在其任期内通过法律公告颁布并实施执政官法。当然,此外还不断有各种特别法规。公元四世纪前没有人把这些法律全面地加以法典化或者汇编在一起,虽然在哈德里恩王朝那些执政官的法律公告曾被一项法令融合和固定下来。不过我们有一本第二世纪的教科书,名叫《法典教科书》

(Institutions),系由一位教名为盖叶厄斯的法学家所著。

① 《论共和国》是和我们学科最接近的一本书。然而除去它直接和间接地告诉我们那个时代的经济状况而外,其中很少有什么能引起经济学家的兴趣。这个说法对于《致阿狄卡斯的书信》更为适用。

① 读者不要把这里所说的民法与现代英美法学家所谓的民法相混淆。照后者的说法,他们的所谓民法单纯指保存于《民法集成》(参阅下一个脚注)的全部罗马法。并由中世纪与现代的实际应用发展而成者。

英美传统的法理学,亦即他们进行法律推理的技术以及应用于个别案件的一般原则的总和,大部分属于最高法院的工作。人所共知,他们的决定连同所根据的论证具有一种类似于法令的权威。同样的实际需要在罗马也产生过类似的成就,但方式不同。英美最高级的法官都是职业法学家,而且至少在原则上是非常著名的法学家——具有高度个人权威的法律界领袖。罗马的法官都是外行——类似我们的陪审员——必须别人告诉他们法律是什么东西。除去一群没有多高地位的职业辩护士(Causidici)而外,执业的律师们也是外行。弥补这种缺陷的方法,是没有类似的例子可以比拟的。有地位和闲暇时间的人对法律问题发生了兴趣,差不多成了一种嗜好(除非他们是教法律的;就我们所知,第一个教授法理学的是 M.安替修斯·拉比奥;第一个设立学校的是马休里厄思·沙宾纳斯,约公元 30 年)。他们感兴趣的不是个别的案件而是与解决这些案件有关的逻辑原理。他们既不做辩护工作,也不做其他的法律工作,只是当他们接受当事两造、律师或法官的咨询时,就有关法律要旨发表意见。他们权威之大,可以与英国的法官相比。奥古斯塔斯首先对这种权威给以官方的承认。对于这些“法学家”中较为著名的人士, 他授予一种发表上述意见的特权,叫做 jusrespondendi。这些意见形成一篇篇短小的专论,连同比较全面的著作(例如对法律公告的解释),构成了极为丰富的文献,其残存的大部分都保存在为贾斯蒂尼安《全集》(528—33) 所作的摘录中,直至今日还受到人们的赞赏。

我们提及上述这一文献,是因为它具有纯粹的科学性。那些法学家分析了事实,提出了一些原理,不仅带有规范性而且至少隐含着解释性。他们创立了一套法理逻辑,可以应用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形态——实际上适用于任何承认私有财产与“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形态。如果事实是属于经济性质的, 他们的分析就是经济分析。不幸的是,这种分析的范围受到他们眼前实际目的的严格局限。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归纳出来的是法学原理而非经济原理。我们受益于他们的主要是一些定义——例如价格、货币、买卖、各种贷款(mutuum 与 commodatum)、两种类型的存款(定期与不定期)等等——这些定义为后来的分析提供了起点。不过他们并没有超过这些起点。任何定理——例如关于价格伪变化或“不规则”存款的经济重要性,所谓不定期存款并不规定必须偿返原物,只要求归还“同样多的同类物品”(tantundemingenere)—— 都是不相干的离题话。所以如果说《民法集成》①有什么经济理论,是不大确切的——无论如何谈不上有清晰的经济理论——虽然确实可以说罗马的法学家在弄清概念方面做了初步的工作。①

① 不过还请参阅保罗·奥尔特曼的《民法集成的国民经济学》(1891)。这本书虽然有些部分已嫌陈旧, 仍不失为这个课题的权威性著作。

① 不过有一点值得提出。朱利叶斯·保罗斯(1.罗马法典,XVIII,I)基本上像亚里士多德那样(从直接物物交换的不方便出发)解释货币的性质。他的话说得很明确,不须再加评论,可他加了下面一句话,就不同了:他说制造货币的材料(materiaformapublicapercussa),usumdominiumque(这可以有把握地译成购买力)nontamexsubstantiapraebetquamexquantitate,这一段话曾经困惑了许多评论家,成了十八世纪引起争论的一个问题。看来它好像抛弃了前一句话明确指出的金属主义理论。但我认为不必把这句“旁白”看得太重。此外还有 quantitus 这个词,使得有些人将货币数量理论归功于保罗斯。但是这段话并没有指出在货币数量与其购买力之间有相反的关系。而且 quantitus 这个词很可能是指“名义价值”而不是数量,这是它在中世纪与十六世纪有关货币的文献中的含义。保罗斯可能是说,人们在日常交易中使用货币时,通常只注

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每个研究这一文献的人清晰思考方面所受的训练的重要意义——由于一个奇妙的事实而大为增加,那就是《民法集成》的法学从十二世纪以来又开始传授,随后就恢复了它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法庭上的权威(即所谓“接受”了罗马法)。直到十八世纪末期,大多数论述经济问题的作家,假如不是商人,就是僧侣或职业法学家;这两种类型的经济学家的学术训练大部分来自罗马法与宗教法规,所以有一条自然的渠道使得罗马法学家的概念、精神、甚至某些痹性、习气,都一齐进入了经济分析的领域。自然法则是这些概念中基本的一个。不过就像在讨论亚里士多德时曾经遇到它一样,我们还得推迟一下,暂不考虑,以后对它的发展加以连贯的叙述,也许更为合适。

**[(c)农业方面的著作。]**现在我们暂时转入一个次要的问题,即罗马 在农业方面的著作(Dererustica)。这方面的经济文献罗马人似乎曾经广泛地下过功夫,不过研究经济史的人要比我们更感兴趣。它讨论的是农田管理或者不如说是地产管理的实际工作原则,但对于我们研究范围内的问题则很少涉及。举例说,老加图劝告土地所有者趁上了年纪的奴隶还能干活几赶紧把他们卖掉,并劝告土地所有者视察农庄时尽可能显得严厉。这些忠告无疑在许多方面很有启发意义,然而这里面并没有任何经济分析。有些作家,其中我们只需提到瓦罗与科卢梅拉,偶而也提出一些与后来的经济分析有关的看法,例如,最有利地利用一块土地,除了其他因素外,取决于它与消费中心的距离。但是在这些场合,也和其他场合一样,光是叙述一些众所周知的常识,是没有科学意义的;除非它们能成为分析的起点,从中得出更为有趣的结果。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