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核军控阶段

(1959—1968 年)

从 50 年代后期起,苏联的核力量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从 50 年代未、

60 年代初起,美苏都开始大量装备和部署洲际导弹,从而都具备了对另一方国土进行大规模核攻击的能力,双方在核武器问题上互相威慑、互为人质的关系逐步形成。这使原来就存在许多内在矛盾的“大规模报复”战略的基础发生了动摇。因此,美国开始收敛不可一世的核讹诈态度,放弃了“大规模报复”战略,从 60 年代初开始实行“灵活反应”战略。苏联则于 50 年代未开始实行火箭核战略,强调“在未来战争中火箭核武器将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中出现三个新因素:第一,中苏关系逐渐恶化。 60 年

代初,苏联把中苏两党的分歧扩大到国家关系上,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对中国施加压力,使两国关系日益紧张。第二,美苏关系有所缓和。1962 年的古巴导弹危机使美苏都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军事对抗有可能导致核战争的危险性。因此,它们在继续进行军备竞赛的同时,都试图作出一些努力来缓和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三,美苏在防止中国等国成为核国家等问题上找到了某些共同利益。它们都担心核扩散会削弱它们的核垄断和核优势。美国试图阻止法同和中国拥有核武器。苏联则反对联邦德国拥有核武器,并对中国研制核武器持否定态度。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此时期的核军控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制定若干核军备竞赛的规则,以限制苏联谋求核优势;减少美苏之间爆发核战争的危险;阻止其他国家试验和拥有核武器,以保持美苏的核垄断地位。在此阶段,美苏核军控谈判取得了一些进展,双方就核军控中的若干局部问题签订了 5 项多边条约和一项双边协定,这些条约和协定可分为 3 类:

(一)尝试为美苏在某一领域的核军备竞赛制定某些规则和谋求宣传上的好处

属于这类的条约有:

1、《南极条约》。美苏等国 1959 年 12 月 1 日签署。这是国际上第一个含有核军控内容的多边条约。该条约规定:“南极洲应仅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极洲建立军事基地和举行军事演习;禁止在南极洲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处理放射性废料”。美苏当时签署《南极条约》主要是为了达到宣传上的目的,该条约所禁止进行核爆炸和部署武器的地区正是双方都不愿意在那里进行核爆炸和部署武器的地区。不过,从长期看,该条约在保护南极洲环境和防止南极洲成为军备竞赛的场所方面有一定的作用。

2、《外空条约》。该条约全称为《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之活动所应遵守原则之条约》,美、苏、英三国于 1967 年 1

月 27 日签署。该条约中有关核军控内容的条文有:不在环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装置此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此种武器,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该条约对美苏在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进行了某些限制。例如,条约禁止部署携带核弹头的武装地球卫星等。不过,该条约对美苏发展洲际弹道导弹并没有任何影响。因为美苏认为洲际弹道导弹只是部分进入环绕地球的轨

道,而不是该条约所禁止的在“环绕地球轨道上放置”携带核武器的物体。同时,该条约漏洞很多,又为超级大国以后把军备竞赛扩展到外层空间留下可钻的空子。

(二)减少美苏之间发生核战争的危险

属于这一类的协定主要是《美苏关于建立直接通讯联系的谅解备忘录》, 简称《美苏热线协定》。这是美苏两国 1963 年 6 月 20 日在日内瓦签署的第一个双边军控协定。其主要内容是:在两国政府之间建立直接通讯联系,以供紧急时期使用。该协定对美苏在以后的危机期间保持相互沟通,防止迎头相撞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该协定对美苏核军备竞赛本身并无直接影响。

(三)防止核扩散,维持美苏的核垄断地位属于这一类的条约有:

1、《部分核禁试条约》。该条约全称为《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美、苏、英三国于 1963 年 7 月 25 日签署。美苏签订该条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无核国家和刚拥有核武器的国家通过大气层核试验研制和改进核武器。它们当时的主要矛头是对准中国、法国的。该条约没有禁止地下核试验,从而为美苏继续通过地下核试验完善它们的核武器留下了方便之门。

2、《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美、苏、英三国于 1968 年 7 月 1 日签暑。其主要内容是:有核缔约国不得将核武器让与任何领受者,无核缔约国不得拥有核武器并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该条约对于核大国和无核国家是不平等的,它对无核国家作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但对危及世界和平的核大国的军备竞赛未作任何限制。该条约满足了美苏的共同愿望:巩固它们的核垄断,把美苏拥有核优势的状况固定化。条约也使美苏达到了各自的目的; 美国通过改善对苏关系,可以倾注更大力量在亚洲推行军事扩张政策,苏联则在使联邦德国永远非核化以削弱其政治地位方面迈出决定性的一步。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两个条约的消极作用正在减少,积极作用有所增加。它们对在国际范围内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防止核扩散体系起了重大作用,有利于减少世界上核污染和核战争的危险。

3、《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拉丁美洲各国 1967 年 2 月 14 日订立此条约。其主要内容是:拉丁美洲各国不得以任何手段和形式试验、使用、生产、获得、接受、贮存、安装和部署核武器。美国 1968 年 4 月签署了该条

约的第 2 号附加议定书,承诺“不对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各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美国采取这一行动主要为了换取防止核武器在拉丁美洲的扩散。

这一阶段的美国核军控政策呈现如下特点:

1、在核军控谈判中只涉及美苏核军控的外围问题,尚未触及其实质问题。在此阶段美苏达成的所有条约和协定都只关系到美苏核军控的一些枝节方面。双方根本没有讨论美苏核军控的核心问题——核武器的数量和质量问题。

2、侧重点是限制其他国家。在此阶段美苏达成的最重要、最有影响的核军控协议是《部分核禁试条约》和《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而当时美苏签订这两个条约的目的都是为了阻止其他国家掌握核武器。在这一阶段双方达成的所有军控协议都根本不限制它们自己核武器的发展,这使美苏的核军备竞赛在没有任何束缚的情况下愈演愈烈。

3、在形式上,以签订多边条约为主。本阶段美苏签订了 5 个多边核军控条约,占该阶段美苏所签军控协议总数的 5/6。其原因与美苏在此阶段侧重限制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有关。